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换发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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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所需材料双方自愿-农村产权交易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所需材料双方自愿-农村产权交易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鉴证所需材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转出方提供材料:(一)身份证明:1、转出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加盖个人签名和手印)2、转出方为村集体的: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手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流转土地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同时提供签名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个人手印)。

3、转出方为公司的,需提供近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权属证明材料: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加盖农户本人手印)、暂时未办理确权办证的需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加盖农户本人手印)。

2、再次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二、受让方提供材料:(一)身份证明: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加盖个人签名和手印)2、受让方为村集体的:村委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手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流转土地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位置、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提供签名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本人手印)。

3、受让方为公司的:近期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流转(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决议,决议中须包含土地经营权流转位置、面积、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管理办法_办法_

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管理办法_办法_

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管理办法我们都知道我国是农业大国,所以在我国农村土地占有了我国土地的大部分,在我国对于农村土地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在承包了农村的⼀块⼟地,在承包期范围⾥是可以对经营权进⾏变更,只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就可以去申请办理变更的⼿续。

有些经营者打算对⼟地承包权进⾏变更,那申请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店铺⼩编给您提供⼀些意见。

申请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应提交哪些材料办理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变更的书⾯请求;(⼆)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三)已变更的农村⼟地承包合同(应经镇农经服务中⼼鉴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更名的规定有哪些“变更”。

是指承包户之间采取转让、互换⽅式流转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或因其它⽅式导致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分⽴、合并的;或者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占⽤,导致农村⼟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的;或者错误填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变更登记的。

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承包⽅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持⼆轮延包合同书和《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3)村委会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发包⽅)证明材料,主要是已变更的农村⼟地承包合同。

(5)承包⽅将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和《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

经审核后在登记簿上进⾏记载。

(6)由乡(镇)⼈民政府向市⼈民政府提出“变更登记”书⾯申请(后附有关材料⼀式两份)和承包户交回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登记簿上进⾏记载。

在原《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增减变动栏⽬填写增减变动地块名称及⾯积,并在证书上注明“变更”的字样。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地承包⼈对其依法承包的⼟地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定处分的权利。

2002年8⽉29⽇通过《农村⼟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承包的原则:农村⼟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三者的利益关系。

农村⼟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的⼟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于农业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巴南府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和注销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201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将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依法规范运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等工作。

同时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一)变更登记的范围家庭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二轮承包后,因证书填写内容不到位,四至界畔不清,地块不明,证书填写手续不规范的;2.因并村并社,发包方已改变或消失的;3.因村组内部调整承包地,导致证地不一的;4.因承包地被部分征用、占用,导致证地不一的;5.因承包户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证地不一的;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解析关于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

解析关于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

聊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实施方案(聊城市农业局2007年6月)为确保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精神,结合聊城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和原则(一) 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调查摸底、完善承包关系、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0%落实到户,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

1. 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实施办法》,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

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必须落实到户。

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工作完成后,要坚决落实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要严格界定发包土地的范围,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各类土地,包括超5%限额预留的机动地,都应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发包到户,机动地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要严格“四荒”地界限,严禁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四荒”地的形式发包,对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地应优先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经营。

2.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探索健全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菏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现就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经营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重要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确保经营权证全面发放到户,既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客观要求。

自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

但仍有部分地方存在没有把经营权证发放到户、填写不规范、经营权证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换发补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原则(一)任务目标。

一要落实“五到户”。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二要实现“两个到户”的目标。

即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一家一户;三是换发补发证书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

实行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原则。

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规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规程一、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规程》。

二、登记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主体是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

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并负责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档案。

三、登记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内容包括:1.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2.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等;3.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4.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形式:包括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等;5.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转让合同等。

四、登记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程序包括:1.申请登记:承包经营权人向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2.审查核实: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其合法有效;3.登记备案: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将登记信息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系统,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公示公告: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将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5.变更和注销:承包经营权人如需变更或注销登记信息,应向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后进行变更或注销。

五、登记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费用由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六、登记档案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档案。

登记档案应当包括承包经营权人的登记信息、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转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并采取电子化管理。

七、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县级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撤销登记、处罚等。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指南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指南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指南第1章引言 (3)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背景 (4)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意义 (4)第2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原则 (4)2.1 合法原则 (4)2.2 公平公正原则 (5)2.3 便民高效原则 (5)第3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体与程序 (5)3.1 确权主体 (5)3.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3.1.2 农民 (5)3.1.3 部门 (6)3.2 登记颁证程序 (6)3.2.1 调查摸底 (6)3.2.2 制定方案 (6)3.2.3 公示公告 (6)3.2.4 确权登记 (6)3.2.5 颁发证书 (6)3.2.6 归档管理 (6)3.2.7 纠纷处理 (6)第4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7)4.1 确权的依据 (7)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7)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7)4.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文件; (7)4.1.4 地方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实施方案; (7)4.1.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

(7)4.2 确权的基本要求 (7)4.2.1 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合法性、合规性; (7)4.2.2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7)4.2.3 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7)4.2.4 实事求是,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的准确性; (7)4.2.5 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7)4.3 确权的方法与步骤 (7)4.3.1 调查摸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为确权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7)4.3.2 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等; (7)4.3.3 张榜公布:将承包地的基本情况、承包方的基本信息等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4.3.4 核实承包地:对承包地进行实地核实,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7)4.3.5 确认承包经营权: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7)4.3.6 登记颁证:将确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7)4.3.7 建立档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为今后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依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沪农委[2003]第100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3]第100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29号)的要求,现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二○○三年八月七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转借。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号并加盖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书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审核备案、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号:农业部令第33号颁布⽇期:2003-11-14执⾏⽇期:2004-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地承包合同⽣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地从事种植业⽣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滩涂从事养殖业⽣产活动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作。

第五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致。

第六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和编号;(⼆)发证机关及⽇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期;(四)承包⼟地名称、坐落、⾯积、⽤途;(五)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地承包合同⽣效后,发包⽅应在30个⼯作⽇内,将⼟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地的详细情况、⼟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式两份报乡(镇)⼈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乡(镇)⼈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作⽇内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办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办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办流程
一、申请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准备相关材料:
(1)身份证明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遗失声明
(3)完备的申请表格
二、提交申请
1.前往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递交所有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三、材料审核
1.土地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如有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要求补充或更正
四、缴纳相关费用
1.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缴纳补办费用
2.确认缴费凭证
五、等待办理
1.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补办手续
2.等待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完成
六、领取新证
1.完成办理后,前往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七、注意事项
1.妥善保管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避免再次遗失
2.及时更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土地权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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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换发提供材料
换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土地承包合同及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经营权证书遗失的提供证明材料)。

5.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补发:
1.农户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年龄、住所、申请的原因(申请书要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发包方土地权属认定证明。

4.与发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来源及证据)。

5.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批表。

6.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清查摸底表。

7.乡镇政府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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