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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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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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 处置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 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 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 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条 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按时完成全 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 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 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延迟 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
狂犬病暴露预防 处置工作规范



第七条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 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 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 少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 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 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 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 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 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冷链 管理、知情同意书、接种登记、不良反应登 记报告等。 第三十条 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发生变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2010年本市三例狂犬 狂犬病暴露预防 病报告病例情况汇总 处置工作规范 病例1
于宝成,男,52岁,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职工,北京户籍,住北京市海淀区石油大院甲3楼2门 602室。2010年3月8日出现怕风、怕声、恐惧、大口 喝水时吞咽困难等症状,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以 “疑似狂犬病”转往地坛医院。收住该院感染二科病 房,按狂犬病给与对症治疗。3月12日病人死亡。 患者2009年10月30日在朝阳区欢乐谷附近翠城工地值 班时被工地饲养的小狗划伤右手大鱼际部位,伤口约 1cm,自行用肥皂清洗伤口,未进行狂犬病暴露后预 防处置。 经朝阳区养犬办公室调查在该工地只有3只大犬,均有 犬证和疫苗免疫史,没有查到咬人小犬。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10月,我部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对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适应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技术的最新进展,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并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版之欧阳法创编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版之欧阳法创编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 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10月,我部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对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适应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技术的最新进展,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工作规范(2009年版)》,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并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臵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臵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臵。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臵。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工作犬业》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总页数】2页(P60-6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在门诊部的应用 [J], 罗君;浮宗宪;朱路平
2.湖州市狂犬病暴露人群流行特征与暴露预防处置现状分析 [J], 闻栋
3.狂犬病暴露人群预防处置情况分析 [J], 杨莉莉
4.西安市第九医院2019年犬伤门诊狂犬病暴露患者预防处置情况分析 [J], 陈燕
5.2009年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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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版 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版 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消毒处理:2-3%碘酒(碘伏)或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规范的处理可大大降低伤口内病毒残留量
• 伤口处理具有极大意义,无论暴露者是否自 行处理过伤口,均应由医务人员按照上述步 骤规范处理
• 患者拒绝必须签字
93岁老人被自家猫咬伤。
伤口缝合建议
• 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 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 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
创消毒后,应当先用被动免疫制剂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 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 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 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 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第二十八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
– 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 – 和应急抢救药品。
•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 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 主要包括冷链管理、 – 知情同意书、 – 接种登记、 – 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 禁止臀部注射。
•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 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 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基础知识

狂犬病毒的抵抗力如何?
狂犬病毒对温度敏感,60℃ 30秒或100℃2秒即可被灭活; 在20~22℃ 1~2周和4℃ 5~6周,病毒丧失感染性。但是50% 甘油PBS(磷酸盐缓冲液)保存的感染组织在-20℃下可保存 4~5年;病毒经冷冻干燥后,于4℃下保存数年,仍具有感染 性。病毒对紫外线和日光较为敏感。甲醛、β丙内酯、磷酸三 丁酯、乙醇、碘酒、汞、肥皂、10%氯仿、20%乙醚以及氧化剂 和表面活性剂均可灭活狂犬病毒。
基础知识

病毒怎样在全身扩散?



狂犬病毒在神经轴内运行时是不繁 殖的,到达中枢神经系统内后开始 大量复制,从中枢神经系统通过顺 向轴浆流动进入周围神经,通过周 围神经进入神经分布的组织器官, 导致非神经组织(如唾液腺的分泌 组织)的感染。 此时病毒已广泛分布于身体内,才 会出现临床症状,才能查出狂犬病 毒抗原,抗体则在发病晚期才会出 现。 临床上通常采集病人头颈部皮肤、 唾液进行实验室诊断。
伤口处理



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 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清洗或 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 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 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 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 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 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 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伤口处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10月,我部印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对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适应我国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研制技术的最新进展,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狂犬病暴露预防处臵工作规范(2009年版)》,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并切实做好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狂犬病暴露后处臵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臵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臵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臵。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臵。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及暴露后免疫操作
创消毒后,应当先用被动免疫制剂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 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 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 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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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1.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 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2021/10/10
8
第四、五条
• 第四条 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 第五条 判定为Ⅱ级暴露者, – 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 – 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 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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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判定为Ⅲ级暴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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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新增)
• 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 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 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 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 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
• 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 程序
2021/10/10
–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 禁止臀部注射。
•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 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 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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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 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 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 病疫苗。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版

狂犬病流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之相礼和热创作(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流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克不及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自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流露程度将狂犬病流露分为三级.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齐备的皮肤被舔为I级.暴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细微抓伤、擦伤为Ⅱ级.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净化为Ⅲ级.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断定流露级别后,根据必要,要马上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流露者狂犬病危害及该当采纳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赞同后,采纳相应处置措施.第四条断定为I级流露者,无需进行处置.第五条断定为Ⅱ级流露者,该当马上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确以为Ⅱ级流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流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克不及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流露处置.第六条断定为Ⅲ级流露者,该当马上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自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第七条伤口处理包含完全冲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洗濯或者消毒时假如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肯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完全洗濯、冲洗全部咬伤和抓伤处至多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末了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防止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东西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洗濯,做到片面完全.消毒处理:完全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该当首先予以肃清.第八条如伤口状况容许,该当尽量防止缝合.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运用该当在考虑流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地位以及流露后工夫间隔的根底上区别对待.伤口细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伤口较大或者面部轻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创消毒后,该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四周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数小时后(很多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该当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净化物及分泌物的排挤.伤口较深、净化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运用抗生素等,以操纵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第九条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眼部:触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样平常不必任何消毒剂.口腔: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师帮忙下完成,冲洗时留意坚持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而形成窒息.外生殖器或肛门部粘膜: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留意冲洗方向该当向外,防止净化深部粘膜.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取一期缝合(在手术后或者创伤后的容许工夫内马上缝合创口),以便功能恢复.第十条初次流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该当越早越好.接种程序:一样平常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事,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如不克不及确定流露的狂犬病宿自动物的健康状况,对已流露数月而不停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该当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第十一条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时期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第十二条接种狂犬病疫苗该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发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当某一针次出现耽误一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工夫按耽误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工夫相应顺延.第十三条该当尽量运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完成,运用分歧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该当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准绳上就诊者不得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注射.第十四条狂犬病病死率达100%,流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接种后多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样平常不需做特殊处理.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该当及时就诊.发现接种者对正在运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继续原有程序.第十五条冻干狂犬病疫苗浓缩液该当严厉按照阐明书要求运用.第十六条自动免疫制剂严厉按照体重计算运用剂量,一次性足量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体重20个国际单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照每公斤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如计算剂量缺乏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将自动免疫制剂得当浓缩到充足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第十七条注射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可行,该当按照计算剂量将自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四周,全部伤口无论大小均该当进行浸润注射.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自动免疫制剂时,该当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流露部位位于头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时,剩余自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流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种于对侧.流露部位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时,剩余自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流露部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第十八条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运用自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天内(含7天)仍可注射自动免疫制剂.不得把自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自动免疫制剂.第十九条对于粘膜流露者,该当将自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假如解剖学结构容许,也可进行局部浸润注射.剩余自动免疫制剂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肌肉注射.第二十条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须严厉按照产品阐明书进行过敏实验.第二十一条再次流露后处置.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流露后均该当首先、及时、完全地进行伤口处理.疫苗接种:一样平常状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程度可维持至多1年.如再次流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流露者一样平常不必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流露者,该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流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超出3年者该当全程接种疫苗.自动免疫制剂注射:按流露前(后)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细胞培育疫苗)者,不再必要运用自动免疫制剂.第二十二条运用合格的、正轨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样平常状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如需检测抗体程度,该当采纳中和抗体实验进行检测,包含快速荧光灶抑制实验(RFFIT)、小鼠脑内中和实验2种方法.第二十三条不良反应处理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进行.第二十四条狂犬病高流露风险者该当进行流露前免疫,包含从事狂犬病研讨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第二十五条流露前根底免疫程序为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持续流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流露前根底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状况下,1年后加强1针次,当前每隔3-5年加强1针次.第二十六条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运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延流露前免疫.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流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流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流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该当对辖区内狂犬病流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规划.从事狂犬病流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八条狂犬病流露预防处置门诊该当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急救济药品.第二十九条狂犬病流露预防处置门诊该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次要包含冷链管理、知情赞同书、接种登记、不良反应登记陈述等.第三十条如药典或者产品阐明书的内容发生变动,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附件: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运用知情赞同书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运用知情赞同书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惹起的急性传抱病,次要由携带狂犬病病毒的犬、猫等动物咬伤所致.当人被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抓伤及舔舐伤口或粘膜后,其唾液所含病毒经伤口或粘膜进入人体,一旦惹起发病,病死率达100%.被可疑动物咬伤后,马上正确地处理伤口,根据必要注射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严厉按照要求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则能大大减少发病的风险.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能特异地中和狂犬病病毒,可马上起效.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可刺激机体发生抗狂犬病病毒的呵护性抗体.为安全无效地运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在您运用之前我们将有关信息告知于您,您可以根据本人的具体状况决定能否运用.分级接触方式流露程度医师建议(在相应栏目划勾)患者/监护人员署名I级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无确认接触方式可靠则不需处置赞同()分歧意()II级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2.无出血的细微抓伤或擦伤轻度赞同()分歧意()III 级符合以下状况之一者:严重2.注射狂犬病自动免疫制剂(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赞同()分歧意()赞同()分歧意()【不良反应】狂犬病疫苗:个别人接种后可发生分歧程度的不良反应.如:注射部位局部反应(疼痛、红肿、硬结等);皮疹和荨麻疹等过敏反应;发热或满身不适等满身反应.抗狂犬病血清:个别人注射后可能出现血清病、皮疹、荨麻疹,甚至过敏性休克等异常反应.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一样平常无不良反应,多数人有红肿、疼痛感,无需特殊处理可自行恢复.【留意事项】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属于公民公费、自愿接种疫苗.接种后留观30分钟,如出现细微反应,一样平常不需特殊处理.特殊状况可电话征询接种单位,必要时可赴医院诊治.狂犬病疫苗接种卡**请您按照以上规定的工夫按时接种疫苗.以上告知内容本人曾经细致阅读,赞同医师建议.受种者(或监护人)具名:联系电话:医师具名:接种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臵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臵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臵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臵。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臵。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臵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2009版本犬伤暴露处置规范

2009版本犬伤暴露处置规范
时间: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使用被 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天内〔含7 天〕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需严格依据产品说明书 进展过敏试验。
九、再次暴露后处置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准时、彻底地进 行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一般状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 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
般状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展评价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应实行中和抗体试验进展
检测 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响处理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标准》〔卫疾控发〔2023〕
373号〕进展
十二、狂犬病暴露后处置机构和 人员规定〔新增〕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 防处置门诊进展合理布局
同意( )不同意( )
或擦伤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处理伤口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
2.注射狂犬病被动
III 皮肤咬伤或抓伤 级 2.破损皮肤被舔
严重
免疫制剂(抗狂 犬病血清/狂犬病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3.开放性伤口或粘膜
人免疫球蛋白)
被污染
3.注射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疫苗接种卡
安康时。
八、被动免疫制剂
原则:严格依据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足 量注射
剂量: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依据每公斤体重20 个国际单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依据 每公斤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 如计算剂量缺乏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 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 进展浸润注射。
七、疫苗接种:特殊状况处理
06版为“同一厂家同一批号”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修订说明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修订说明

狂犬病初次暴露后处置
• 疫苗接种
– 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
• 轻微反应无需特殊处理 • 反应较重,及时就诊 反应较重, • 严重不良反应 ,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
– 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 使用
狂犬病初次暴露后处置
•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20IU/公斤体重 公斤体重,抗狂犬 公斤体重 病血清按40IU/公斤体重 公斤体重计算 公斤体重 – 按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 口周围
• 狂犬病疫苗不良反应处理
–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 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卫疾控发〔 〕 373号)进行 号
特殊人群狂犬病免疫策略(新增) 特殊人群狂犬病免疫策略(新增)
• 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进行暴露前免疫
– 高暴露风险者定义
• 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 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人的人员、 人的人员、兽医等
露未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对再次暴露的伤口注射被动免 疫制剂;②上次暴露已注射被动免疫制剂,应不需再次暴 露的伤口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 不良反应处理
• 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 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 般情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评价 –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进行 如需评价抗体水平, 检测
– 须经– 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
• 0、7、21(或28)天各接种 剂量狂犬病疫苗 、 、 ( )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 •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 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 年后加强 针次, 年后加强1针次 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 针次, 以后每隔3-5年加强 年加强1针次 以后每隔 年加强 针次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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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年版)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者Ⅱ级暴露位于头面部且致伤动物不能确定健康时,按照Ⅲ级暴露处置。

第六条判定为Ⅲ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随后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七条伤口处理包括彻底冲洗和消毒处理。

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如伤口已结痂或者愈合则不主张进行伤口处理。

清洗或者消毒时如果疼痛剧烈,可给予局部麻醉。

伤口冲洗:用20%的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清洗、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至少15分钟。

然后用生理盐水(也可用清水代替)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较深伤口冲洗时,用注射器或者高压脉冲器械伸入伤口深部进行灌注清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碘伏)或者75%酒精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当首先予以清除。

第八条如伤口情况允许,应当尽量避免缝合。

伤口的缝合和抗生素的预防性使用应当在考虑暴露动物类型、伤口大小和位置以及暴露后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伤口轻微时,可不缝合,也可不包扎,可用透气性敷料覆盖创面。

伤口较大或者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时,确需缝合的,在完成清创消毒后,应当先用抗狂犬病血清或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使抗体浸润到组织中,以中和病毒。

数小时后(不少于2小时)再行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当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出。

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第九条特殊部位的伤口处理。

眼部:波及眼内的伤口处理时,要用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一般不用任何消毒剂。

口腔:口腔的伤口处理最好在口腔专业医师协助下完成,冲洗时注意保持头低位,以免冲洗液流入咽喉部而造成窒息。

外生殖器或肛门部粘膜:伤口处理、冲洗方法同皮肤,注意冲洗方向应当向外,避免污染深部粘膜。

以上特殊部位伤口较大时建议采用一期缝合(在手术后或者创伤后的允许时间内立即缝合创口),以便功能恢复。

第十条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应当越早越好。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和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

狂犬病疫苗不分体重和年龄,每针次均接种1个剂量。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2岁以下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

禁止臀部注射。

如不能确定暴露的狂犬病宿主动物的健康状况,对已暴露数月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应当按照接种程序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正在进行计划免疫接种的儿童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接种狂犬病疫苗期间也可按照正常免疫程序接种其他疫苗,但优先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十二条接种狂犬病疫苗应当按时完成全程免疫,按照程序正确接种对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的免疫力非常关键,当某一针次出现延迟一天或者数天注射,其后续针次接种时间按延迟后的原免疫程序间隔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应当尽量使用同一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全程接种。

若无法实现,使用不同品牌的合格狂犬病疫苗应当继续按原程序完成全程接种,原则上就诊者不得携带狂犬病疫苗至异地注射。

第十四条狂犬病病死率达100%,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无禁忌症。

接种后少数人可能出现局部红肿、硬结等,一般不需做特殊处理。

极个别人的反应可能较重,应当及时就诊。

发现接种者对正在使用的狂犬病疫苗有严重不良反应时,可更换另一种狂犬病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十五条冻干狂犬病疫苗稀释液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

第十六条被动免疫制剂严格按照体重计算使用剂量,一次性足量注射。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照每公斤体重20个国际单位(20IU/kg),抗狂犬病血清按照每公斤体重40个国际单位(40IU/kg)计算。

如计算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全部伤口,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第十七条注射部位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当按照计算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所有伤口无论大小均应当进行浸润注射。

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被动免疫制剂时,应当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肌肉。

暴露部位位于头面部、上肢及胸部以上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背部肌肉群(如斜方肌),狂犬病疫苗接种于对侧。

暴露部位位于下肢及胸部以下躯干时,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可注射在暴露部位同侧大腿外侧肌群。

第十八条如未能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当天使用被动免疫制剂,接种首针狂犬病疫苗7天内(含7天)仍可注射被动免疫制剂。

不得把被动免疫制剂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用同一注射器注射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

第十九条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当将被动免疫制剂滴/涂在粘膜上。

如果解剖学结构允许,也可进行局部浸润注射。

剩余被动免疫制剂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肌肉注射。

第二十条注射抗狂犬病血清前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过敏试验。

第二十一条再次暴露后处置。

伤口处理:任何一次暴露后均应当首先、及时、彻底地进行伤口处理。

疫苗接种:一般情况下,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后体内抗体水平可维持至少1年。

如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一般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应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暴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当全程接种疫苗。

被动免疫制剂注射:按暴露前(后)程序完成了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细胞培养疫苗)者,不再需要使用被动免疫制剂。

第二十二条使用合格的、正规途径获得的疫苗全程免疫后,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

如需检测抗体水平,应当采取中和抗体试验进行检测,包括快速荧光灶抑制试验(RFFIT)、小鼠脑内中和试验2种方法。

第二十三条不良反应处理参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进行。

第二十四条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应当进行暴露前免疫,包括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人员、兽医等。

第二十五条暴露前基础免疫程序为0、7、21(或28)天各接种1剂量狂犬病疫苗。

持续暴露于狂犬病风险者,全程完成暴露前基础免疫后,在没有动物致伤的情况下,1年后加强1针次,以后每隔3-5年加强1针次。

第二十六条对妊娠妇女、患急性发热性疾病、过敏性体质、使用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者可酌情推迟暴露前免疫。

免疫缺陷病人不建议暴露前免疫,如处在高暴露风险中,亦可进行暴露前免疫,但完成免疫接种程序后需进行中和抗体检测。

对一种疫苗过敏者,可更换另一种疫苗继续原有程序。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合理布局。

从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的医师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具备必要的伤口冲洗、冷链等设备和应急抢救药品。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冷链管理、知情同意书、接种登记、不良反应登记报告等。

第三十条如药典或者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发生变更,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从其规定。

附件: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使用知情同意书狂犬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由携带狂犬病病毒的犬、猫等动物咬伤所致。

当人被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抓伤及舔舐伤口或粘膜后,其唾液所含病毒经伤口或粘膜进入人体,一旦引起发病,病死率达100%。

被可疑动物咬伤后,立即正确地处理伤口,根据需要注射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严格按照要求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则能大大减少发病的风险。

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能特异地中和狂犬病病毒,可立即起效。

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的保护性抗体。

为安全有效地使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在您使用之前我们将有关信息告知于您,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使用。

分级接触方式暴露程度医师建议(在相应栏目划勾)患者/监护人员签名I级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接触或喂养动物2.完好的皮肤被舔无确认接触方式可靠则不需处置同意()不同意()II级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轻度1.处理伤口2.接种狂犬病疫苗同意()不同意()III 级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2.破损皮肤被舔3.开放性伤口或粘膜被污染严重1.处理伤口2.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3.注射狂犬病疫苗同意()不同意()同意()不同意()【不良反应】狂犬病疫苗:个别人接种后可产生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

如:注射部位局部反应(疼痛、红肿、硬结等);皮疹和荨麻疹等过敏反应;发热或全身不适等全身反应。

抗狂犬病血清:个别人注射后可能出现血清病、皮疹、荨麻疹,甚至过敏性休克等异常反应。

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一般无不良反应,少数人有红肿、疼痛感,无需特殊处理可自行恢复。

【注意事项】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属于公民自费、自愿接种疫苗。

接种后留观30分钟,如出现轻微反应,一般不需特殊处理。

特殊情况可电话咨询接种单位,必要时可赴医院诊治。

狂犬病疫苗接种卡**请您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按时接种疫苗。

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医师建议。

受种者(或监护人)签字:联系电话:医师签字:接种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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