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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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是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监管,提高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成效,确保广大市民安全消费、放心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卫生部《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监管责任通知如下:一、分工负责,属地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在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实行“全市统一领导,辖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
各市(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是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经贸委:负责对商贸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制订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和工作实施意见,并做好协调、联络、督查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及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加快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取缔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等案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市场和食品商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3b902ca1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ac.png)
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郑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9月2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俗,加强清真食品管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安定,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等十个具有穆斯林生活习俗的少数民族。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俗生产、加工、制作、销售的肉类、糕点等食品。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管理,仅指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真实性进行的规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厂、学校、医院、机关等公共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是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清真食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清真牌证第五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统称清真牌证),并将其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
清真牌证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合法标志,其他标志均不得代替清真牌证。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日内,持申请书、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领清真牌证。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db62e05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dd.png)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清真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其特殊性表现在对食品的成分及食品的制作方式方法均有与宗教相关的“禁忌”性规定。
下文是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管理,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行业规划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卫生、房屋土地、工业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条例。
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二章清真标志牌的管理第七条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和保障清真食品供应的基本供应点的规划及其调整,并做好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扶持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清真食品网点、基本供应点的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在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地段,应当设置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0521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da.png)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2010年10月20日——结束——。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bd9819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a9.png)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津河西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24〕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7月31日河西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2024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牢牢把握“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工作总思路,深入践行“四个最严”要求,从防风险、保安全着手,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努力实现责任落得实、风险防得住、底线守得牢,为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根据《天津市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津政办发〔2024〕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坚持责任压实,夯实工作基础(一)全面压实食品安全办统筹协调作用。
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发挥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工作数据共享和情况交流。
(区食品安全办)(二)持续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指导企业配齐配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自查、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提升食品经营安全管理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e5ddcf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2e.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5•【字号】宁政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权责分明、体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一)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当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要努力构建覆盖至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https://img.taocdn.com/s3/m/5988bb2e2af90242a895e58f.png)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县总人口19.1万人,有维吾尔、汉、回、柯尔克孜等19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95%以上,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少数民族约占97%,全县共有清真食品经营点121个,其中,第一批申请清真标志牌的餐饮点有11家。
多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尊重,清真饮食业也获得了蓬勃发展,极大地方便了各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为我县扩大开放,搞活经济、促进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我县个别餐饮行业未经批准,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给我县清真餐饮行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管好清真食品市场,促进清真餐饮业的健康发展,巩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太好局面。
现就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积极教育引导清真食品行业,立足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发展,促进**县经济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特成立**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宗局,办公室主任由阿克尼亚孜·巴克同志兼任。
三、实施的依据1、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行为”。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条款,我国宪法这一规定是制定本实施方案的根本法律依据。
2、法规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清真食品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be5aaf26c85ec3a86c2c5d6.png)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穆斯林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活动,统一员工思想,普遍树立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意识,严格遵守清真禁忌。
(二)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品、存放禁忌的食品. (三)企业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兼职监督员协助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原辅料采购
(一)建立严谨的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的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二)尽量由采购地出具清真食品证明和合格证明。
三、仓储运输
(一)仓库只能存放清真原辅材料和产品,不能混合放置。
(二)企业成品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运输。
四、生产加工
(一)生产厂房只能生产存放清真产品,不能混放穆斯林禁忌物品.
(二)企业生产配方不得使用清真禁忌成份.
(三)生产厂区环境卫生好,无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采取清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孪生条件的措施.。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出台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出台](https://img.taocdn.com/s3/m/798d39ae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c0.png)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出台
佚名
【期刊名称】《《质量与市场》》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由国家民委主办、陕西省民委承办的首届中国清真食品产业发展研讨会在西安召开,会议探讨了清真食品产业化发展之路。
【总页数】1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清真食品更应至清至真——市人大常委会视察《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J], 罗岚
2.依法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工作——市人大代表视察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J], 杨仕瑛
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J], ;
4.《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将出台 [J], 周来彦
5.我国将制定《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J], 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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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681572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8.png)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办、民(宗)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监管,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各地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但是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解决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认证及评价活动,加大清真食品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制定清真食品法规及规范认证工作目前,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民委和国家认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根据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等实际情况,加强对设立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清真食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国清真食品评价活动。
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尽早出台,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出台符合地方需求的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1cd3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a8.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年5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对符合条件且其产品经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00267a3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70.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称《规划》)发布。
《决定》和《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践行《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决定》和《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和《规划》对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决定》和《规划》确定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明确、措施方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机遇,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f87c1310b4e767f5acfcef7.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29【实施日期】2007.1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着力解决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政府(含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对于难点问题,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针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要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规范与取缔、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
(二)明确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成果体现在基层,目标实现更要依靠基层。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进行属地管理,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协调、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向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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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23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4年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86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6d30de4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4c.png)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4•【字号】新政发[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坚持“自治区统一领导、各地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贯彻责权一致的原则,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规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得到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完善,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60a09a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c8.png)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2•【字号】哈政办综[2003]44号•【施行日期】2003.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3]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哈尔滨市清真食品行业整顿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尊重和保护具有清真饮食习俗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清真食品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为核心,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行业的管理,切实解决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不清真问题;以打击取缔私屠滥宰、私屠滥检,整顿清真肉食品流通秩序为重点,加强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通力协作,依法开展整顿工作,促进全市清真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整顿范围全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餐饮业、畜禽屠宰业、食品加工业、食品销售业。
三、整顿内容(一)整顿清真企业生产经营秩序1、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看清真企业法人代表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存在未经市民族宗教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清真企业及“假清真”问题。
清真食品生产、采购、储存等主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是否由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担任。
2、查清真食品原料来源,看进货渠道是否符合清真标准,从外地购进的清真肉食品等原料是否持有符合清真标准的有效证明。
3、查清真食品加工设备,看库房容器、计量器具、运输工具等是否专用,并有无明显的清真标志。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00642b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6b.png)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嘉政办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更好的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式,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风险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56号)、《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农牧发〔2015〕13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整体水平,推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政府公信力,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局。
近年来,国家、省、市都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政策,我市也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列为2015年惠民实事工程之一。
2024年清真食品市场策略
![2024年清真食品市场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d737b66e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2.png)
2024年清真食品市场策略引言清真食品指的是符合伊斯兰教戒律的食品,适合穆斯林食用。
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加,清真食品市场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本文将探讨清真食品市场的策略,包括市场定位、产品开发、渠道推广等方面,旨在为企业开展清真食品业务提供参考。
市场定位清真食品市场的主要目标客户是穆斯林。
穆斯林人口集中的地区,如中东、东南亚等地,是清真食品市场的重要发展地区。
因此,企业在选择市场定位时,应重点考虑这些地区。
此外,穆斯林在非穆斯林人口密集的地区也有一定的需求,因此也要考虑这部分潜在客户。
产品开发针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特点,企业应根据目标客户的需求和口味习惯,开发适合穆斯林食用的产品。
在产品开发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食材选择清真食品要符合伊斯兰教戒律,食材选择非常重要。
食品中不得含有猪肉和猪制品,同时还需避免使用含有酒精、明胶等不符合教规的成分。
2. 生产工艺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要遵循清真食品的制作方法和流程。
特别是在肉类加工过程中,要按照清真食品的要求进行宰杀、处理和烹饪。
3. 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应注重清真食品的特色和形象,符合穆斯林食品的要求。
可以在包装上标注清真食品认证,增强产品的可信度和竞争力。
渠道推广清真食品的渠道推广是企业在市场推广中的关键一环。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渠道推广方式:1. 建立清真食品专营店在清真食品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开设清真食品专营店。
通过店面展示、产品销售和消费者互动等方式,宣传和推广清真食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2. 与商超合作与大型商超合作是拓展清真食品市场的有效途径。
可以与商超合作开设清真食品专区或专柜,增加清真食品的曝光度,吸引更多消费者。
3. 网络销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销售成为推广清真食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可以通过建立官方网站、开设电商平台等形式进行销售,吸引更多消费者。
4. 参展展会参加清真食品相关的展会,可以展示企业的产品和技术,与行业内的合作伙伴和潜在客户进行交流,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民宗委清真食品工作方案
![民宗委清真食品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bbd65e6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da.png)
民宗委清真食品工作方案摘要:一、背景及意义二、工作目标三、具体措施1.加强清真食品法规建设2.提高清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3.加大监管力度4.强化宣传教育5.加强交流合作四、预期效果五、工作总结与评估正文:在我国,清真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关注。
民宗委清真食品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保障穆斯林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一、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清真食品市场日益繁荣,消费者对清真食品安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清真食品不仅关系到穆斯林群体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也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因此,加强清真食品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目标民宗委清真食品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以保障清真食品安全、维护民族团结为目标,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提高清真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三、具体措施1.加强清真食品法规建设。
完善清真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同时,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2.提高清真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3.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清真食品安全。
4.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清真食品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5.加强交流合作。
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清真食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管理经验,提升我国清真食品产业发展水平。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民宗委清真食品工作方案,预计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1.清真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降低。
2.清真食品行业规范有序,市场秩序良好。
3.消费者对清真食品的信心增强,消费满意度提高。
4.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五、工作总结与评估民宗委清真食品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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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定义和管理清真食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动物油脂、乳类成份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切实防止清真泛化,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以清真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通过扎实有效的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当前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泛化和冒用“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10月26日—11月1日)。
制定清真食品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检查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
各相关科室、所、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方案的整治要求,开展专项
整治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26日前)。
及时收集专项整治有关资料,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职责分工
1.以清真餐厅和清真食品销售网点、冷库、摊贩、农贸市场、超市为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清真食品经营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查无证照从事清真食品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2.要求超市设立清真食品专区、专柜,对清真食品和非清真食品进行分类摆放,并保持一定距离。
对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没有设立专区、专柜或标识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
责任部门:食品科、各所
3.检查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清真餐饮服务单位原辅料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等自律制度,要求其进货时必须索取相关单位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对来源不清,清真食品准入证明不实的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确保清真食品真正“清真”。
责任部门:食品科、餐饮科、集贸大队、各所
4.加强对包装物印刷、广告企业承印、发布有“清真”标识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图案标识以及包装物和广告行为的管理。
责任部门:市管科、公平交易科
5.对检查中发现不含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而使用“清真”标识
的食品以及使用“清真”字样、清真寺图案标识的牙膏、香皂等非食用性产品一律要求下架处理,及时通报民宗局,并积极配合民宗局做好查处工作,防止清真泛化。
责任部门:餐饮科、食品科、稽查大队、集贸大队、各所
6.对未获得清真食品认证擅自印制、加贴“清真”食品标识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部门:稽查大队
7.对未经批准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违法行为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部门:稽查大队
8.加强与民宗局、伊斯兰协会等部门沟通配合,参与联合执法检查等行动。
责任部门:各相关科室、所、队。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相关科室、所、队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检查,按照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整治检查职责,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讲究方法,依法处理。
要坚持引导、劝解与依法依规处理并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处理,避免因方式方法失当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引发舆论炒作造成新的不稳定因
素。
要对借“清真”之名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干预社会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的个人和组织,移交公安部门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三)及时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各相关科室、所、队要在12月26日前及时上报整治检查工作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