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野生植物保护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34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野生植物保护项目资金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野生植物保护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3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3] 168号),经审核,现将2013年野生植物保护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抢救性收集、动态监测、鉴定评价以及监督管理与宣传培训等方面。
请列入201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野生植物保护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如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
附件:2013年野生植物保护项目资金分配表农业部2013年5月2日附件:2013年野生植物保护项目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序号主管部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金额项目任务名称(内容)1天津市农业局天津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站30开展甘草、兰科(所有属)、百合科百合属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蓟县野生核桃楸、武清区野生大豆等2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2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105开展野生果树、野生兰花、珊瑚菜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武安市野生天南星、迁安市核桃楸、迁西县野生猕猴桃、灵寿县野生大豆、昌黎县野生珊瑚菜、唐海县野生大豆、滦平县野生大豆、沽源县野生香杏菇、安新县野生莲、青龙县野生大豆、涉县野生大豆、黄骅市野生大豆、冀州野生大豆、安新野生大豆、双桥区河北梨等15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3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30开展野生果树、野生金荞麦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原平市野生大豆等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25开展内蒙古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5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30用于开展野生莲和野生兰花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丹东市野生大豆、葫芦岛市野生珊瑚菜、新宾野生大豆等3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6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85用于开展野生大豆、刺五加、五味子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辉南县野生大豆、龙井市野生大豆、长白县野生海棠、双辽市野生大豆、长白县野生刺五加、蛟河市市五味子、柳河县野生猕猴桃、通化县野生猕猴桃、大安市野生大豆等9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7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65开展野生大豆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虎林市野生大豆、塔河县野生大豆、海林市野生大豆、巴彦县野生大豆、望奎县野生大豆、延寿县野生大豆、桦南县野生大豆、依安县野生大豆、庆安县野生大豆等9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8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站60开展莼菜和野生莲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吴中区野生茶、贾汪区囊花马兜铃、宝应县野莲、泗洪县野莲、野菱、金湖县野菱、新沂市中华结缕草、盐城市野生大豆、吴江市野生水生植物等8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9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总站105用于开展野生菱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淮南市野生大豆、含山县野莲、桐城市野生兰草、霍山县野生金荞麦、金寨县野生猕猴桃、桐城市野生茶树、居巢区野茶树、金寨县野生苦丁茶、宿松县野生大豆、居巢区野生大豆、五河县野生大豆、安徽滁州市中华结缕草等12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0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与能源总站30用于开展野生稻、野生柑橘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漳浦野生稻、松溪县野生百年蔗大豆等2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1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农业环境监测站35开展野菱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靖安县野生猕猴桃、崇义县野生柑橘、东乡野生稻等3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2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总站60开展野莲、珊瑚菜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微山县野莲、邹平县中华结缕草、阳谷县野生大豆、莱阳市野生珊瑚菜等4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3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农村能源环境保护总站100开展野生莲、短绒野大豆、野生兰花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新县野生兰花、罗山县野生金荞麦、淅川县紫斑牡丹、平桥区中华猕猴桃、修武县太行花、渑池县野生穿龙薯蓣、博爱县太行菊、西峡县野生猕猴桃、平桥区野生大豆、商城县野生大豆、桐柏县野生大豆、新县野生莲、内乡县野生大豆、栾川县野生中华猕猴桃等14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4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站130开展野生猕猴桃、野生莲、野菱、水蕨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房县野生金荞麦、宜都市野生宜昌橙、罗田县野生猕猴桃、十堰市野生猕猴桃、保康县野生牡丹、通道县水韭、夷陵区野生宜昌橙、大冶市野生柑桔、广水市野生中华猕猴桃、兴山县野生兰草、咸安区粗梗水蕨、赤壁市野生大豆、利川市野生莼菜、大冶市野生大豆、洪湖市野莲、嘉鱼县野生大豆、梁子湖野菱、宜昌市野生大豆、崇阳县野生中华猕猴桃、通城县野生中华猕猴桃、蕲春县野生中华猕猴桃、浠水县野莲等22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5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120开展兰科(所有属)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南县野莲、沅陵县野生兰花、龙山县兰花、宜章县野生莼菜、汝城县野生兰花、君山区野莲、凤凰县野生中华猕猴桃、桃源县野生猕猴桃、会同县中华水韭、沅江市野菱、宁乡县金荞麦、慈利县金荞麦、道县野生柑桔、衡山县野大豆、江永县野生稻、安化县野生大豆、茶陵野生稻、茶陵野生莼菜等18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监测管理站50开展野生稻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昭平县野生稻、桂林市野生稻、广西武宣县野生稻、桂平市野生稻等4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7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环境监测站70开展野生莼菜、野生金荞麦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 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江津野生大豆、石柱县野生莼菜、云阳县野生大豆、开县野生大豆、酉阳县野生金荞麦、黔江金荞麦等6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8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农业厅科教处15开展野生茶、兰科(所有属)、莼菜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石渠县冬虫夏草、康定冬虫夏草等2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19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站30用于开展野生梨、野生韭菜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江口县野生兰花等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20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75用于开展野生稻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 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屏边野生三七、墨江县野生金荞麦、永善县野生猕猴桃、绿春县野生茶、普洱县野生古茶树、勐海县药用野生稻、疣粒野生稻、翠云区野生稻、景洪市野生稻、沅江县野生稻、澜沧县野生稻等11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21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45开展野生发菜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周至县野生猕猴桃、镇平县野生大豆等2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22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50开展野生麻黄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民勤县野生麻黄、徽县野生大豆、瓜州县等3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2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45用于开展中麻黄、黄芪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沙坡头区野生蒙古扁桃、中宁县野生黄果、黑果枸杞、盐池县小麦野生近缘种植物、贺兰县小麦野生近缘植物等4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站70开展野生苹果、雪白睡莲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生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调查,对所有分布点进行GPS定位,提交区域分布图册,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分布区域、面积和分布图,建立信息数据库;开展布尔津县冬虫夏草、温泉县新疆紫草、新源野苹果、沙雅县胀果甘草、乌鲁木齐小麦野生近缘种、阿勒泰市罗布麻、富蕴县木贼麻黄、库尔勒市胀果甘草等8个原生境保护点(区)监测及管护25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农科院生物中心40开展野生大豆资源调查收集及抗旱、抗病等优异性状的鉴定评价26西南大学西南大学40开展三峡库区野生荞麦与中华重楼种质资源抢救性收集与异位保存研究27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大学60开展野生稻耐旱、养分高效性状鉴定和基因克隆28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120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与抢救性收集及异地保存、优异性状鉴定评价,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数据库29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20开展野生苹果、李资源调查、抢救性收集保存和优异性状鉴定评价30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30开展热带地区野生兰花优异性状的鉴定与评价31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20开展热带野生油料植物资源调查、抢救性收集与保存32农业部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30开展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远程教育培训33农业部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80开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技术宣传与培训,建立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信息数据库,对植物资源保护政策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等合计1900——结束——。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更好地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和标准、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涉林部分)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者其他绿化植物,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粤林[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林〔2013〕2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2月7日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申报程序,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0〕3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金来源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是指经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压支后,按照应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的资金。
此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中实行项目管理的部分适用本指南。
二、扶持范围(一)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封山育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繁育等。
(二)生态文明万村绿、“巾帼林”、“青年林”等专项工程建设。
(三)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等。
三、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来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方式,拥有良好的技术条件,类似项目的建设取得较好的成果和经验。
(二)项目的实施对改善当地生态状况,维持生态系统稳定,保障区域国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并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财综第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2020/3/27(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25•【文号】财综[2002]7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0月25日财综[200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粤林[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省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以及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各地申请更新改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生态公益林的数量逐年增多,由于对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条件及方式不够明确,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以低效林改造为名采伐利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树种更新造林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生态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我省森林资源结构,提高全省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构建南粤大地生态安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新改造要求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可以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一)疏残林改造。
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应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此类改造连片作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粤林[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粤林〔2013〕2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及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13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可从广东林业信息网或广东林业科技信息网直接下载)。
凡申请2013年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均按本《指南》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指南》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林业厅或省财政厅联系。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2月7日2013年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2006〕37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林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粤林〔2005〕163号)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做好2013年度专项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意义和绩效目标(一)目的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林业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2012年2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开展新一轮十年绿化广东工作,提出要建设生态景观林带、森林碳汇、森林进城围城等三大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科技创新,提出了农林业科技创新的重点。
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走“生态立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文字号】粤财农[2017]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粤财农〔2017〕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附件1),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分三个档次,具体征收标准如下(详见附件2):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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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粤办函[2013]1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3年4月12日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耕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粤办函[2014]3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
情况的通报
(粤办函〔2014〕34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度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人民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总体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2013年底我省耕地保有量为4761.06万亩,基本农田面积3963.66万亩,均高于《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2020年耕地保有量(4363万亩)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834万亩)的目标。
2013年,国家下达
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15.415万亩,实际使用8.09万亩,未突破计划指标,全省连续14年。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政策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林[2014]10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8.15
【实施日期】2014.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
意见
(粤林〔2014〕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财政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汕头保监分局,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自2012年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均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承保面积突破了5000万亩,为我省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提供了逾200多亿元的保险保障。
为及时化解当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和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政策性。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第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第73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和《》(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林函[2013]6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林函〔2013〕672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局,厅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林业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厅政府信息,规范我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及广东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厅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我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由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提交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我厅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我厅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我厅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省林业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办理和答复工作。
相关的业务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业务处室”)负责申请内容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
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09-13 点击数:4324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林业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阳江市农业和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6〕30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林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是指经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压支后,按照应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的资金。
此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专项用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封山育林以及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等项目支出。
主要是:(一)宜林地造林类、迹地更新类、林分改造类以及封山育林类支出不得少于省统筹资金的60%,支出内容包括:1、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前期的调查规划设计;2、整地、造林、抚育:主要包括宜林地造林、迹地更新、林分改造的育苗、整地、造林和中幼龄林抚育,以及封山育林抚育等。
(二)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具体支出内容包括:1、森林防火:主要包括森林火灾(火警)扑救,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购置,以及森林防火宣传等。
2、病虫害防治:主要包括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救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粤办函[2013]183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3〕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3年4月12日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申请。
第二章定额管理第六条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原则。
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农田水利建设和种植业类省级项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农田水利建设和种植业类省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粤农办[2013]30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3.08.17
【实施日期】2013.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农田水利建设和种植业类省级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
通知
(粤农办〔2013〕305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农业局、县(市、区)农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粤财评函〔2013〕19号)的要求,为做好2011年和2012年度省级“一乡一品”项目、2011年和2012年度省级冬季农业项目、2011年度省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2012年度中央农业高产创建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部门单位行政效能和用财水平。
本次绩效绩效评价结果,将作
为2014年财政支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今年种植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务必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统一组织领导,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指定一名领导和安排有关业务、财务等骨干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工作任务。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省统筹经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省统筹经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省统筹经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322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9〕121号)《广东省林业局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粤林办〔2021〕7号)以及2023年事业发展性支出预算编制项目库申报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2023年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省统筹经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入库范围2023年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省统筹经费项目。
二、扶持对象和资金用途扶持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5个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领导定点联系涉农县、局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及从事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效益补偿、监测的其他省级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开展公益林(天然林)信息化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森林灾害救助、技术培训、宣传、公益林示范区建设,调剂平衡市县管护管理经费。
省统筹经费申报项目类别分为三类:一是市县管护管理经费补助;二是公益林示范区建设;三是省级单位公益林(天然林)管理项目。
其中第二、三类别项目将组织专家评审。
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5个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车八岭自然保护区可申报第一、二类别项目,省属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局领导定点联系涉农县、局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点可申报第二类别项目,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可申报第三类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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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林[2013]2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2.07
【实施日期】2013.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的通知
(粤林〔2013〕23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2月7日2013年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申报程序,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0〕3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金来源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是指经省财政按规定比例压支后,按照应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20%统筹的资金。
此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中实行项目管理的部分适用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