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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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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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第一部分:介绍和目标1.1\t介绍本细则旨在规定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认定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一致性。

1.2\t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为总部企业认定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确保认定过程的标准化和准确性,并促进总部企业的发展和良好运营。

第二部分:总部企业认定的要求和过程2.1\t要求2.1.1\t总部企业必须在国内设有实体办公地点,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实力和管理水平。

2.1.2\t总部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并能够对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

2.1.3\t总部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并能够有效管理和调配资源。

2.1.4\t总部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能够提供可靠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

2.2\t过程2.2.1\t申请总部企业应填写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2.2\t初步审核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需要,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审核。

2.2.3\t现场审核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运营状况。

现场审核的内容可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层级、办公条件、财务管理体系等。

2.2.4\t认定决策认定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核结果,结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做出认定决策。

认定机构应该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2.2.5\t认定期限和有效期总部企业的认定期限为三年,认定机构应在认定书中明确认定的期限。

认定期限届满后,总部企业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部分:认定结果和权益3.1\t认定结果总部企业认定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认定和不认定。

认定即认定机构认定总部企业符合认定要求和标准;不认定即认定机构认为总部企业未达到认定要求和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5•【字号】穗府[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及《广州市总部经济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外商投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和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5日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穗字〔2008〕12号)和市第十次党代会“12338”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以强化广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和人文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

在重视引进总部企业的同时,创造条件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总部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广州设立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尤其是珠三角民营总部企业;培育和发展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优势产业总部企业,加快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有潜力、引领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总部企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穗府[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6日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集聚金融资源,加快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印发广东省建设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2〕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市政府《印发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州注册或运营的从事金融或类金融活动以及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且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机构、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广州)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二)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的市级以上分公司(分行)、专营机构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三)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以及法人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集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支付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从事类金融活动的组织;(七)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的企业;(八)其他经市政府认定的相关机构和组织;(九)法人金融机构的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行长)、监事长等副职以上领导和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的总经理(行长)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的金融高层次人才。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金融规〔2019〕1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金融规〔2019〕1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金融规〔2019〕1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9日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的要求,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9〕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号)、《市金融局关于印发广州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穗金融规〔2018〕7号)等文件的精神,安排用于扶持金融业发展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注重绩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穗府办[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6]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十六日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含从化、增城两县级市,下同)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或以外区域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地区总部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总机构。

总部和地区总部可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

第三条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的认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总部和地区总部实施行政管理。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总部和地区总部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条经商务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

以管理性公司、经认定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形式申请设立或认定为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母公司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资产总额在 3 亿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合计 3 个以上,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相关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六)未符合上述(一)至(五)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工业:上年度(中国会计年度,下同)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合计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上(含12亿元)。

建筑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总部经济认定标准

总部经济认定标准

总部经济认定标准摘要:一、总部经济概述1.总部经济定义2.总部经济的特点二、总部经济认定标准1.认定总部经济的基本条件2.我国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三、总部经济认定的意义1.对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2.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四、我国总部经济认定的现状与挑战1.现状2.挑战五、应对策略与建议1.政策支持2.优化认定流程3.提高企业与政府协同正文:总部经济是指在一个地区集中了大量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这些总部企业在经济、金融、科技、文化等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对地区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总部经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资本密集等方面。

我国总部经济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定总部经济的基本条件- 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包括经济实力、技术实力、品牌实力等- 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企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成长空间2.我国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注册资金: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税收:企业在当地缴纳的税收原则上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收入:企业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 就业人数:企业在当地吸纳的就业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00 人总部经济认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总部经济能够吸引大量优质企业入驻,提升地区产业结构- 总部经济能够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聚集,形成产业集群- 总部经济能够提高地区经济效益,增加税收收入2.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总部经济能够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总部经济能够为企业提供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市场资源- 总部经济能够提高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我国总部经济认定的现状较为良好,已经吸引了一批世界500 强企业和国内知名企业设立总部。

然而,也存在一些挑战,如认定标准过高、认定流程较繁琐、企业与政府协同不够高效等。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相关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六)未符合上述(一)至(五)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工业:上年度(中国会计年度,下同)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合计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上(含12亿元)。

建筑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材料.doc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及奖励申请材料.doc
(四)
咨询业务
根据业务复杂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
按承办人员不同资格分类收取,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400元/小时;助理人员:150元/小时。
注:1、验资业务不适用计时收费的方式。验资业务的计费基础为验证资本总额,审计业务以资产总额或总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中最大者为计费依据;
2、本通知收费标准的计费方式,未注明按差额定率累进办法计算的均为分档一次计费方式;
3、本表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附件
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项目
50万元以下
51-100万元
101-500万元
501-1,000万元
1,001-5,000
万元
5,001-10,000
万元
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2亿元以上
备注
(一)
验资(元/次)
1
验资
1200
2,000
3,500
5,000
8,000
15,000
20,000
万分之1
按验证资本计算
2
非货币验资
设立验资、变更验资中的非货币验资部分按设立验资、变更验资的120%执行。
(二)
财务报表审计(元/年)
1
年度报表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
1,500
3,000
6,000
10,000
15,000
25,000
30,000
万分之1.5
对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4
改制、清算、合并、分立、清产核资等
(100万元以下)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附件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

第三条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引进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工信、科创、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国资、知识产权、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各区政府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各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章总部企业主要条件第五条广州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农业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023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2023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2023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一、引言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总部企业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部企业的布局和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强财富创造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吸引和培育总部企业,提高我国在国际总部经济中的竞争力,制定本认定细则,规范总部企业的认定流程和条件,为总部经济提供支持。

二、总部企业的定义总部企业指的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法人或实体公司,为其国内及国际业务开展提供管理、决策、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研发等支持服务的企业。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1. 企业规模和市值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市值,年度营业额应达到一定标准,市值应在一定范围之内。

2. 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管理和决策能力,能够进行全球业务的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

同时,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和创新性。

3. 人力资源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多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并提供良好的人才培养和发展机制。

同时,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完善的内部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 技术研发和创新要求总部企业应注重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具备一定的研发机构和专业团队,能够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5. 国际化程度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程度,拥有跨国业务和多元化布局,能够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和协调资源。

6. 合规和社会责任要求总部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要求,遵守商业道德和道德规范,在经营中注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员工福利。

四、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总部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证照、财务报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技术研发情况等。

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和市值、管理和创新能力、人力资源情况、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国际化程度、合规和社会责任等。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总部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变得越来越重要。

总部经济企业一般是指具有核心决策管理和控制职能,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网络进行总体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集团经济中占据着关键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我国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一直非常重视。

通过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并给予扶持,可以促进企业总部向我国集聚,加强我国总部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

因此,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一、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了确保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标准科学合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地位和职能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的决策管理和控制职能,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网络进行总体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

其次,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要求,要求企业拥有较大规模的投资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最后,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要求,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通过这些认定标准的制定,可以确保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我国总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政策为了促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发展,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首先,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营业所得税给与税收优惠,对于其研发费用给予税收补贴。

其次,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对于其人才引进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最后,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市场准入便利政策。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进出口业务给予一定的便利政策,对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研发中心给予土地和税收优惠。

通过这些扶持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促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总部经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发展税源企业和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广州发展税源企业和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附件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贸易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

第三条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综合考虑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分类型、分行业、分标准为各类商事主体集聚和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第四条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

各区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市商务部门负责总部企业的引进和服务等相关工作;市工信、科创、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国资、知识产权、审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各区政府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促进各区总部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章总部企业主要条件第五条广州市总部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农业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推荐5篇)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推荐5篇)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推荐5篇)第一篇: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附件2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金融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申报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申请表》;(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七)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金融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金融总部企业,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申报认定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第五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第六条申请总部企业的母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二)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亿元;(三)在国内外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母公司为跨国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

第七条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

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二)申请企业注册在本市,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三)申请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四)申请企业市内外的生产型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第八条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并且其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较大型企业。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投资总部。

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主要以“投资收益”为基础的投资性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投资总部。

(二)营销总部。

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向较大区域内的客户销售产品的营销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营销总部。

(三)研发总部。

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300万元以上,年度科研经费1300万元以上,为相关企业提供研发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认定为研发总部。

(四)物流总部。

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履行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职能的物流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物流总部。

附件2:宜兴市总部企业情况调查表填报人:电话:填报日期:附件3:。

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

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

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型企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省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供应链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统称为总部型企业。

跨国公司已在广东省内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第三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总部型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总部型企业由其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商务部门负责认定工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对总部型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省内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事、出入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和服务,提供办事便利。

第六条申报地区总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第二条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二)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广东境内,申报企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三)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四)由申报企业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4家,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广东省内;或,境外母公司已在中国内地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由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广东省内;或母公司已在中国内地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申报企业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广东省内,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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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总部企业(含内、外资)是指注册地址在广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并满足《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

第四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等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从广州市金融办网站下载并填写《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在认定当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7月底前呈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三)认定结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的形式对外公布,颁布认定证书、予以授牌,并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及《广州日报》上公布。

第六条申报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金融总部企业认定(考核)申请表》;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市金融工作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法人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完税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
(七)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金融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金融总部企业,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证书的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申报认定的金融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可以享受穗府〔2010〕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九条经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金融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经考核不再满足金融总部企业条件的,取消其金融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金融总部企业在申请认定或申请奖励补贴资金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金融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贴,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金融监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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