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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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该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 学位授予的对象: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

2. 学位授予的条件: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学位评审。

3. 学位授予的学科范围:根据学校设立的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应涵盖各个学科领域。

4. 学位授予的等级: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研究水平,学位可以分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等级。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设立学位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学生的学术成果进行评审和审核。

3. 学位答辩:学生需要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4. 学位授予: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学位答辩的通过,学校将授予学生相应的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障1. 学位评审的公正性:学校应确保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学术声誉,避免利益冲突。

2. 学位评审的透明性:学校应公开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开。

3. 学位答辩的科学性:学校应确保学位答辩的环节科学、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答辩表现做出客观评价。

4. 学位授予的信誉保障: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位授予管理制度,保证学位的质量和信誉。

五、学位授予的后续管理1. 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应妥善保存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副本,并及时更新学位证书的信息。

2. 学位信息的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位授予的名单和相关信息,确保学位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3. 学位授予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六、学位授予的追溯和撤销1. 学位授予的追溯:学校可以对已经授予的学位进行追溯,如果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位评审存在严重失误,可以对学位进行追溯并做出相应处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6月第一周星期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用技术类(含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3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5门以上(含5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2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经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XX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规范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规范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及XX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及XX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及XX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及XX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安庆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庆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庆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院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为加强我校成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皖教高〔2013〕10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注册第一条凡经省教育招生部门统一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专升本新生另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专科毕业文凭有效承诺书》,按规定日期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我校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学籍卡》和《简明登记表》,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仅缴费但未办理报到手续或仅办理报到手续而未缴费的均不予以学籍注册。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

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舞弊入学者或因专科证书资格未通过复核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已注册新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卡、学习成绩册、学习期间的奖励或处分、操行评定、学籍变动、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转学时交学生所在单位或转入学校存档。

第五条新生注册后,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加盖学期“注册之章”方有效。

第六条因当年无法开班以及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

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办理入手学续,亦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老生在每学期开学时,按“开学通知”规定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持医院证明、事假持单位证明)。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授予要求,并通过学位评审。

(2)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位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评审。

2. 学位授予的特殊条件(1)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研究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学术成果。

(2)对于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并完成规定的研究项目。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3. 学术评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将由专家进行学术评审。

评审专家将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方法和创新性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评审委员会的提问。

学位答辩的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5. 学位授予学校将根据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学位答辩的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通过正式的学位证书予以体现。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1)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研究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贡献性。

(2)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和学科要求。

(3)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术评审和学位答辩,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根据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两个等级。

博士学位是最高学位,硕士学位是次高学位。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评估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位授予的相关程序,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本科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评审;(3) 学生完成实习或实践要求,根据专业要求进行评估。

2.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3) 学生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评审。

3.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 学生完成所要求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学术成绩;(2) 学生完成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试;(3) 学生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评审;(4) 学生通过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生申请学位授予:(1)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学位授予申请;(2) 学生需提供个人信息、学术成绩单、论文等相关材料。

2. 学位授予审核:(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论文评审结果等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是否满足。

3. 学位授予公示:(1) 学校将学位授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 学生和相关教职员工有权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

4. 学位授予决定:(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作出学位授予决定;(2) 学校颁发学位授予决定书。

5. 学位授予仪式:(1) 学校组织学位授予仪式,正式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2) 学生需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四、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和保障措施1.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确保学位授予的权威性;(2) 学校学位授予程序公开透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

2. 学位授予的保障措施:(1) 学校建立学位授予申诉机制,学生和教职员工可对学位授予决定提出申诉;(2) 学校对学位授予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程序的规范和质量。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规范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规范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与学历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和学术的稳步发展,规范学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培养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经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一般为9—11人,在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确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实施办法。

2.审议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受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方面的申诉,对确认学位漏授、错授或发现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做出补授或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事务中的其他问题。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1.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成由立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二级学院专业教师中选聘,根据专业特点和需要,可以外聘。

分委员会成员5-7人,任期三年。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学校学位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决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本学院申请学士学位人员资格,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4.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确保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标准;5.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保障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本文将就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学位授予资格1.1 学生资格: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获得学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学习年限、学分要求、课程成绩等。

学生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干获得学位。

1.2 教师资格:教师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教师的资格要求也进行了规定,包括教育背景、教学经验等。

1.3 学校资格: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也对学校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学校有足够的教学资源和管理能力来授予学位。

二、学位授予程序2.1 申请流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申请学位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等,确保学生按规定程序获得学位。

2.2 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2.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的方式和时间,确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标准3.1 学术水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明确了学生在学术方面需要达到的标准,包括研究水平、创新能力等。

3.2 学位类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进行了区分,确保学位的类型和级别符合学生的学习水平和专业背景。

3.3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保证学位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学位授予监督4.1 质量监控: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规范。

4.2 投诉处理: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和教师的投诉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4.3 监督机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学位授予改革5.1 制度完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3)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要求。

2. 学位授予的专业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校的学业评定。

(2) 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所申请学位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三、学位授予程序1. 学位申请:(1) 学位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2) 学位申请材料需经过学位申请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步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1)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需经过学校指定的专家评审。

(2) 学位论文评审包括评审意见的撰写和学术委员会的评审会议。

3. 学位答辩:(1) 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指定。

(2) 学位答辩主要包括学位论文的介绍、提问和评议等环节。

4. 学位授予:(1)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方可获得学位授予资格。

(2) 学位授予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学位授予要求1. 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业评定和学位论文评审,并通过学位答辩。

(2)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中必须表现出对所研究领域的深入理解和独立思考能力。

(3)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贡献必须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和肯定。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具体的学位等级由学校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确定。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设立学位授予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那么为确保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下设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作为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负责对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2、负责对每位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应届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普通本科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2、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注明理由和原因;3、对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时向学生本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第四条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学校将授予其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那么,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到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说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那么上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2、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3、受过留校观察及其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仍未撤销者;4、非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由学位办公室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出意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外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下,并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仍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者;5、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者;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未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未获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证书者;并参加学校学位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不及格者;6、必修课程补考门次超过(含)5门次以上者;7、已按结业处理离校后换发毕业证者;8、因其它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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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6〕1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安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庆师范大学
2016年7月1日
安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一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本科在校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等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及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指函授、业余、成人脱产班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成绩优良(其中外国语课程须参加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具体标准按《安庆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等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必修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体育若补考次数在一次以上者,均按一门次计算)考试补考次数累计达八门次(含八门次)、专升本学生累计达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且不符合特议条件者;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无明显进步或突出表现,且不符合特议条件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特议:
(一)受到“记过”处分满两年,之后未再受任何处分,各方面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者;
(二)受到“记过”处分未满两年,之后未再受任何处分,或者补考次数累计达到八门次以上且不超过十门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考取研究生的;
2.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类项目(见附表一)获奖的;
3.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B类项目(见附表二)获得一等及一等奖以上的;
(三)补考次数累计超过十门次,符合本条第(二)项第1、2条件之一者;
(四)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提出特议的。

第五条特议需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提出特议报告,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特议批准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应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方式。

(二)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初步名单,并填写相关表格,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汇总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全校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议,最后按照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五)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投票同意,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六)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按《安庆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

第三章其它
第九条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被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安庆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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