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核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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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学习重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古今中外观点纷呈,可谓众说纷纭。下面主要介绍资本主义国家学者的诸种定义,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垄断禁止法论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国家干预经济论

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普遍经济利益论

4、经济法是企业法——企业法论

5、经济法是公法和私法的交错——公私法交错论

6、经济法是社会法——社会法论

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所揭示的经济法,尽管在名称、范围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这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

二、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代表学者有:

1、苏联学者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奇科

2、苏联学者拉普捷夫

3、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学者海尔和克灵格

4、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耶维奇

这些学者的观点有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分歧点大于共同点。这些国家的经济法和民法观点,均未摆脱这些国家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约束。

三、俄罗斯学者拉普捷夫对经济法定义的重新认识

鉴于今年来俄罗斯颁布了许多为经营活动的发展创造司法条件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拉普捷夫指出,“以前曾是反映计划经济的经济法律,现在正在变成经营活动的法律”,“经营活动法事市场经济的经济法”。

拉普捷夫现在的经济法理论的主张并未走出他过去为经济法理论设置的纵横统一论的窠臼。

四、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不同定义

(1)实行市场经济以前的主要观点(主要有“老五论”)

A、综合经济法论。这是在改革开放后经济法兴起时,王家福和王保树提出的一种观点。经济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法方法,经济劳动法方法来分别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学科经济法论——冬柔教授的观点。经济法是综合运用各个基本法的方法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C、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经济法是国家行政权力深入经济领域,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纵向经济论。以社会关系纵横划分为基础,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代表学者有:孙亚明、郭锐、谢次昌、谢怀栻。

E、纵横统一论。也称纵横经济法论。它以社会关系纵横向的划分为依据,认为民法调整横向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纵向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纵横交叉统一的经济关系。如计划关系中,有自上而下的计划制定、下达和执行这些纵向管理关系,又有计划执行者之间为执行计划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这里的纵向和横向经济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既不能归行政法也不能归民法。即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

(2)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的主要观点(《新经学》PP53——55,主要是“新五论”,自学,可略)

A、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认为经济法在本质上是公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并认为经济法由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

构成。

B、杨紫烜的“经济协调关系论”——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C、刘文华的“平衡、协调结合论”——认为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的统一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从机制、功能上说,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是系统调整法。

D、李昌麒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也是本教材的观点。

E、漆多俊的“国家经济管理论”

对上述观点,这里有必要说明三点:首先,书上列举了七论,但除新五论外,其余两种观点,即宏观经济调控经济论和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论,可以说是老五论的一些新的提法,其影响并不大。其次,新五论都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这与老五论有很大的不同。第三,到底新五论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郑州大学一位教师在经济法学会2000年年会上的发言)。本人认为除了证词表达,所列的调整对象有差异外,找不到本质的区别。它们共同的一个核心,就是国家干预或国家管理。

教材三版内容: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

●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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