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管理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七条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一)一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二)二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三)三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正文:---------------------------------------------------------------------------------------------------------------------------------------------------- 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包括大、中、小学校及各级各种形式少年儿童业余体校的竞赛。
实施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检查体育教学训练工作,交流经验,相互学习,更有效地推动体育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举办各种竞赛必须认真贯彻“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的方针,反对锦标主义,通过比赛,培养运动员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具有敢于攀登世界运动技术高峰的雄心壮志,坚毅勇敢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作风。
学生竞赛应与业余训练密切结合,在竞赛安排、竞赛办法、竞赛内容和运动员年龄分组等方面,应有利于促使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建立起层层衔接的训练网,为国家源源不断地培养出攀登世界运动技术高峰的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
在安排学生的竞赛时,应贯彻业余、多样、小型、就近的原则。
学生竞赛的重点在市、镇和基层学校。
各大、中、小学校,应在课余时间广泛开展班级之间、学校之间的竞赛活动市、镇应充分利用节假日,安排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全国、省、地区、县的学生竞赛要适当安排,不宜过多。
一、竞赛项目全国性学生竞赛的项目,根据全国体育事业展规划纲要(草案)中规定的重点项目,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着重于田径、体操、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举重、速度滑冰、武术等项。
其它项目(包括冰球、花样滑冰、滑雪、跳水、水球等项)一般在举行省、市、自治区代表队比赛时设少年组,不单独举行全国比赛。
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
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体育竞赛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和全面素质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学生参赛的公平、规范和安全,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体育竞赛参赛管理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些规定。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途径进行报名,并将相关身份证明和报名材料提交给组织机构。
同时,学校将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每位参赛学生具备相应的年龄、健康和学业水平。
这一环节的严格管理可以保证竞赛的公平性和参赛选手的身心健康。
二、责任分工体育竞赛参赛管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协作。
在学校中,需要明确每个部门的责任分工,明确每个环节的人员配备。
只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才能确保体育竞赛参赛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比赛项目和规则在学生体育竞赛中,比赛项目和规则的设定是十分重要的。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合适的比赛项目,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
同时,比赛规则的设定也至关重要,以确保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比赛项目和规则的选定应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发展需求。
四、教师指导与管理学校对于学生体育竞赛的教师指导与管理非常重视。
教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指导学生进行科学训练和合理准备。
同时,教师还要在比赛中负责学生的安全和表现的监督,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五、选拔机制学校体育竞赛的目标既是普及体育锻炼,也是选拔优秀人才。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学校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选拔机制。
这个机制应考虑到学生的个人发展需求和整体水平,为优秀的学生提供更广泛的展示机会。
六、奖励和激励学校对于体育竞赛的奖励和激励机制也是重要的管理规定之一。
通过奖励和激励,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竞赛,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奖励和激励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奖金等。
七、安全保障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安全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学校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场地设施的检查和保养、急救措施的准备、安全意识的培养等。
只有保障了学生的安全,才能让他们在竞赛中更加专注和积极。
全国赛实施方案
全国赛实施方案一、赛事背景。
全国赛是一项旨在促进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大型赛事,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通过全国赛的举办,可以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我、交流学习、提高技能的平台,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创新的潜能。
二、赛事目标。
1.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通过参与全国赛,学生将有机会在学术、体育、艺术等多个领域得到锻炼和提高,全面提升自身素质。
2. 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全国赛鼓励学生在比赛中进行创新性思考和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 促进学生交流合作,全国赛将为学生们提供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鼓励学生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学生之间的友谊和团队精神的培养。
三、赛事内容。
1. 学术竞赛,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竞赛,旨在激发学生学科兴趣,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
2. 体育竞赛,包括田径、篮球、足球、游泳等项目的竞赛,旨在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 艺术表演,包括舞蹈、音乐、戏剧等形式的表演,旨在培养学生的艺术修养,提高学生的表现能力。
四、赛事组织。
1. 组织机构,全国赛由教育部主办,各省市教育局协办,设立赛事组委会,负责赛事的筹备和实施工作。
2. 赛事安排,赛事将分为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各个阶段将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规模进行安排和组织。
3. 参赛资格,全国赛面向全国中小学生开放,参赛学校需经过所在地教育局的推荐和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报名参赛。
五、赛事评价。
1. 评分标准,全国赛将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公正、公平地评价参赛选手的表现。
2. 评审团队,赛事将组建专业的评审团队,由具有丰富经验和权威性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奖项设置,全国赛将设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等奖项,鼓励学生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六、赛事宣传。
1. 媒体宣传,全国赛将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包括电视、报纸、网络等,提高赛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2014)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10.21•【文号】科协办发青字[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科协办发青字〔2014〕40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规范和完善对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管理,使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高考制度改革的趋势,充分发挥培养和选拔青少年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的作用,中国科协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电话:************传真:************附件: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办公厅2014年10月21日附件: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管理条例(2005年3月制定,2014年10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面向全国中学生开展的课外科学竞赛活动。
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科学知识,激发中学生学习科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中学生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促进中等学校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国际学科竞赛选拔参赛选手。
第二条学科竞赛属于公益性课外活动,是研究性学习的重要方式。
鼓励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
第三条为规范学科竞赛,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范围如下:1.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2.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复赛(省级赛区),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3.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
4. 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1.28•【文号】教体[1997]9号•【施行日期】199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8日教体〔1997〕9号)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体育竞赛的综合效益,现将《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加强领导,管理好所辖内的各类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体育竞赛是学生在学校期间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培养学生身体健康的一种方式,也是锻炼学生意志力、合作能力和自信心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竞争的激烈性质,竞赛中的纪律问题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持竞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制定了一系列纪律处罚规定。
一、比赛之前的纪律要求在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之前,学生应该了解比赛规则和竞争的道德准则。
这些规则和准则是保证比赛公正和秩序的基础。
学生在参赛前须签署参赛承诺书,并接受专门的纪律教育和指导。
1. 比赛器材的合规性参赛学生需确保使用的器材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球类、器材以及比赛服装。
使用违规器材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2. 参赛资格的合法性参赛学生需确保自己的身份和资格的合法性。
如发现参赛学生冒名顶替、伪造身份等行为,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并受到相应处罚。
3. 参赛纪律和公平竞争参赛学生需强调遵守竞赛纪律和道德规范,维护比赛的公平性和秩序。
如存在违反比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恶意犯规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甚至面临被取消参赛资格的风险。
二、比赛中的纪律要求在全国学生体育竞赛中,学生需始终遵守纪律要求,确保比赛的公平秩序和安全进行。
以下为比赛中的纪律要求:1. 尊重裁判和教练学生应尊重裁判和教练的决定和指导,在比赛中遵守规则和教练的安排。
对于不尊重裁判和教练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罚。
2. 不使用暴力或辱骂他人在比赛中,学生不能使用暴力行为或辱骂他人。
如存在恶意伤人、打架或公然辱骂他人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3. 不服从比赛规则学生在比赛过程中应服从比赛规则,不得擅自改变或影响比赛结果。
如存在故意违反比赛规则、破坏比赛秩序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4. 不参与非法行为学生在比赛中不得参与任何非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赌博、贩毒等。
如发现学生参与非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并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三、比赛后的纪律要求比赛结束后,学生仍然需要遵守纪律要求,以维护比赛公正和形象。
全国大赛的规章制度
全国大赛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国大赛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公开、公开,完善比赛管理制度,提高比赛的质量和水平,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大型比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比赛、学术比赛、艺术比赛等。
第三条比赛主办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保证比赛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比赛的组织、管理、执行由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协助办理比赛事宜。
第五条所有参赛单位和选手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带有欺骗、舞弊、作弊等行为。
第二章比赛组织第六条比赛的组织形式和比赛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主办单位的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比赛的要求制定比赛方案,明确各项注意事项。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当在比赛开始前制定详细的赛程安排和比赛规则,并向参赛单位和选手说明,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比赛的组织形式可以包括集中比赛和分散比赛,主办单位应当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形式并向参赛单位和选手说明。
第三章参赛及报名所有参赛单位和选手必须遵守主办单位的报名要求,并按时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参赛单位和选手报名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夹杂虚假信息,如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十一条参赛单位和选手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不得有违规行为,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四章比赛过程第十二条比赛过程中,所有参赛单位和选手应当遵守比赛规则和纪律,不得有作弊、舞弊等行为,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十三条比赛过程中,所有参赛单位和选手必须遵守裁判员的指挥和管理,尊重裁判员的决定,不得有任何干扰或侮辱行为。
第十四条比赛过程中,主办单位应当组织专业、负责的裁判组和工作人员进行比赛管理,保证比赛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十五条比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积极评选获奖单位和选手,并颁发相应奖项,奖励优胜者,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比赛。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营造优质的参赛环境,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赛组织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学生体育活动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竞赛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活动的定义竞赛活动是指中小学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与人员为中小学生的一种周期性体育活动。
二、竞赛活动的管理1、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地方实际,负责本区域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执行,定期汇总地方竞赛活动的情况,掌握竞赛的走势。
2、举办全国性竞赛活动的机构应当做好组织及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竞赛规程,切实保护参赛者的正当权益,维护秩序,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违规行为,确保赛事正常进行。
3、参加全国性竞赛活动的中小学生应具备必要的水平及能力,并积极参与各项训练活动,要遵守竞赛规则及比赛秩序,团结协作,友善互助,发扬和谐竞争精神,尊重对手,反对赛场上的一切违规行为。
三、竞赛活动的受理1、活动受理部门负责接受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经审核后核发竞赛批复,并定期发布有关最新消息。
2、申请机构需提交完整的活动文件,如竞赛方案、安全措施及经费预算等。
3、审核部门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对全国性竞赛活动申请逐条审核,并综合考虑机构实力及组织能力等因素,认定、签发批复。
四、竞赛活动的审批1、批准机构负责审查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情况,做出批准决定,并发布活动公告。
2、批准机构应定期核实竞赛活动机构的信息真实性,及时了解活动的执行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现场协调。
3、批准机构应仔细研究竞赛活动的实质内容,制定出台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竞赛活动的权威性。
五、全国性竞赛活动的宣传1、受理机构应对申请的全国性竞赛活动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中小学生参与到竞赛活动中。
2、批准机构应根据地方实际,合理部署宣传工作,做好活动的新闻发布和报道,保障竞赛活动的宣传公平性。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体育赛事参赛规则与纪律管理规范
体育赛事参赛规则与纪律管理规范体育赛事是人们展示体育才华、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比赛的公平性和秩序,参赛者必须遵守参赛规则和纪律管理规范。
本文将对体育赛事参赛规则和纪律进行详细解析,以确保比赛的公正和安全。
一、参赛资格和报名1. 参赛资格参赛者必须符合相应的年龄、性别或其他资格要求,比如身体健康、训练合格等。
未满足相关资格的申请者将被拒绝参加比赛。
2. 报名程序参赛者需按照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报名程序,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应的费用(如有)。
报名截止后,不可更改个人信息或取消参赛。
3. 懈怠处理参赛者必须积极参与比赛前的训练和准备工作。
未及时报到或无故缺席将面临相应的惩罚,并可能丧失参赛资格。
二、比赛规则和操作要求1. 比赛规则参赛者必须熟悉并遵守比赛的相关规则。
不同项目的比赛规则各有不同,需针对具体项目进行了解和学习。
2. 安全操作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者必须遵循安全操作要求,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规定或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如发现违规操作,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3. 推迟或取消比赛在特殊情况下(如恶劣天气或安全隐患),组织者有权推迟或取消比赛。
参赛者需遵守相关指示和安排。
三、纪律管理和处罚措施1. 纪律要求参赛者应遵守比赛现场的秩序和规定,尊重裁判和其他参赛者,不得出言不逊或采取挑衅行为。
2. 公平竞争参赛者必须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利用任何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竞技优势,如兴奋剂、抄袭他人技术等。
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参赛规则或纪律要求的参赛者,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禁赛等。
四、监督与申诉1. 监督机构每个体育赛事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比赛的公正性和纪律管理情况。
参赛者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违规行为。
2. 申诉渠道若参赛者对比赛结果或纪律处理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指定的申诉渠道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3. 裁定结果监督机构将根据申诉情况进行调查和裁定,对事实做出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理。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6.11•【文号】•【施行日期】1989.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一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体育运动竞赛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推动群众体育普及的重要手段。
为使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保证竞赛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是制订优秀运动队及其后备队伍的各项目全国体育竞赛计划的规程,进行竞赛组织管理的准则。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分类第三条组织全国单项竞赛的项目,应在突出奥运会重点项目的前提下,按照重点与一般项目,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项目,靠机械、智能与体能项目,受条件限制和普及程度不同的项目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分类。
第四条全国开展的项目分四类:一类,为奥运会比赛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包括田径、游泳、跳水、体操、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赛艇、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速度滑冰、短跑道速度滑冰,共十八项。
二类,为奥运会一般项目,包括花样游泳、水球、艺术体操、自行车、皮划艇、帆船、帆板、拳击、现代五项、马术、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花样滑冰、冰球、冬季两项、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共二十项。
三类、为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包括技巧、武术、滑水、蹼泳、中国式摔跤、垒球、国际象棋、围棋、中国象棋、跳伞、航空模型、滑翔、航海模型、摩托艇、摩托车、无线电,共十六项。
四类,为其它项目。
第三章竞赛计划安排的原则第五条组织全国竞赛的目的是为了锻炼队伍,检验训练成果,促进出成绩、出人才。
为此,竞赛计划必须同训练统一考虑,科学安排。
竞赛的形式和时间、地点的安排,在确保竞赛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应适应项目不同特点,不同情况和各层次的竞赛需求。
竞赛既要制度化,又要多样化,社会化。
2021年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竞赛规程
2021年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竞赛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基本功水平,推动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体育素质培养,特制定本竞赛规程。
第二条本竞赛面向全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开展,旨在促进学生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展示学生的体育才能和风采。
第三条本竞赛采取分区域预赛和全国总决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预赛由各省市组织,总决赛由高校体育教育专业联合举办。
第四条本竞赛主要项目包括田径、游泳、器械操、篮球、足球等。
具体项目和规则由组委会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参赛要求确定。
第二章参赛资格第五条本竞赛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的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学生须持有有效的学生证,且体检合格。
第七条每所高校可报名参赛队伍不超过10支。
第八条参赛队员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专业基本功,不得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比赛分组和赛制第九条比赛分为男子组和女子组,分为甲组和乙组。
各组别分别进行预赛和决赛。
第十条预赛采取分组轮流比赛的形式,每个小组的前三名晋级决赛。
第十一条决赛采取单循环比赛制,总分排名前三名获得奖牌和荣誉。
第四章比赛管理第十二条本竞赛设立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委会由主办方和承办方共同组成,分别负责预赛和总决赛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竞赛过程中,参赛队员需遵守比赛纪律和规则,服从裁判指挥。
第十五条竞赛场地应符合国家体育场馆设施标准,并做好安全保障和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六条竞赛成绩以个人成绩和团体成绩两部分计算。
第五章奖励与表彰第十七条竞赛设立个人项目奖和团体项目奖。
第十八条个人项目奖包括前三名,分别授予金、银、铜牌。
第十九条团体项目奖授予前三名,同时设立优秀组织奖和优秀教练奖。
第六章竞赛安全与保障第二十条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竞赛期间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参赛队员应配备合适的运动装备和器材,且比赛过程中需按时休息和补充水分。
第二十二条竞赛期间的突发情况,应立即进行报告和处理,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教基[1999]1号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1999年1月15日教基〔1999〕1号)为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职责,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自1999年起,教育部不再审批和公布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学科及读书、征文等竞赛活动项目。
三、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的上述各类竞赛活动。
除原由相关学会组织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竞赛和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三模一电”、发明创造比赛等活动,仍按惯例组织进行外,面向高中学生的其它类竞赛也要严格控制。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
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五、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七、举办各类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许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
学生体育竞赛组织与管理方案
学生体育竞赛组织与管理方案导言学生体育竞赛是培养学生健康体魄、团队合作精神和竞争意识的重要途径。
为了有效组织和管理学生体育竞赛,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本文将探讨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方案,以帮助学校建立高效的体育竞赛体系。
1.确定竞赛类别首先,学校需要确定不同的竞赛类别,如田径、足球、篮球等。
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校的体育设施和人力资源,确定少数核心竞赛项目,并提供多样化的非核心项目供学生选择。
2.制定竞赛规则为确保学生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学校需制定具体的竞赛规则。
这些规则应涵盖选手资格、比赛规程、奖励机制和纪律处分等方面。
规则的制定应经过广泛的讨论,体现学生和老师的意见,以便确保公正性和可行性。
3.设立竞赛委员会学校应成立专门的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体育竞赛。
该委员会应该由校领导、体育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以确保合理的决策和顺畅的沟通。
4.培养指导教师为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学校应该有专门的教师担任竞赛的指导教师。
这些教师需具备专业的体育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培养学生的技能和意识,并积极参与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5.选择合适的比赛场地学校需要提供适合举行体育竞赛的场地和设施。
在选择比赛场地时,应考虑场地的安全性、大小和便利性,并确保场地能够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
6.制定竞赛时间表学校应提前制定竞赛时间表,确保学生体育竞赛与学习的平衡。
时间表应考虑到学生的年级、学期和其他活动,以避免时间冲突和压力过大。
7.宣传促进和报名为了吸引更多学生参与体育竞赛,学校应进行有效的宣传和促进活动。
这可以包括海报、宣传片和宣传活动等,以增加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兴趣和参与度。
此外,学校还应统一报名方式和时间,方便学生报名并保持信息的准确性。
8.组织赛事在比赛前,学校需要做好比赛流程和现场组织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制作比赛册、准备奖品和装备、布置赛场等。
同时,学校还应确保有足够的裁判和医疗人员参与比赛,以确保比赛的公正和安全。
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所主办或协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处罚种类1、警告;2、通报批评;3、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4、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5、取消比赛成绩;6、禁赛;7、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第七条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2、停赛若干场;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4、赛区通报批评;5、全国通报批评;6、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处罚: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2、全国通报批评;3、停赛1—2年;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7.01•【文号】教体[1990]011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教体[1990]011号1990年7月1日)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
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
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
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
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
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期间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教育部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所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全国单项学生体育比赛。
第三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罚第六条运动员资格不符和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该项目下面的名次不再递升);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名次、成绩,由后面的队依次递升。
第七条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
经竞赛委员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经竞委会核实,按本规定第一条集体项目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
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人民币1000-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全国通报。
第八条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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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
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
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1、承办单位名称;2、比赛名称;3、比赛日期、地点;4、参赛队数;5、竞赛规程;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
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
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
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发布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
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
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
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
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
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
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
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比赛场、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第三十条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
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
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
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第三十七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
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第四十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
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
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比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凡承办大、中学生运动会的单位、地区以及承办规模较大的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单项比赛的单位,以运动会或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广告、售销体育彩票的费用等行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按总收入5%的比例上缴大、中学生体育协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