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鄂发[199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凡本省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行两个文明建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为文明单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设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由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二章条件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武汉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武汉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推动武汉市的文明创建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培育和弘扬文明新风,树立文明新风标杆单位,特制定了以下武汉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目标:1. 培育和发展一批文明新风标杆单位,树立典范。
2. 推进单位建设文明标准达标,加强道德教育,促进文明行为的形成和传播。
3. 培养员工的文明意识和公民道德素质,形成文明的组织文化。
工作内容:1.创建工作指导制度:建立武汉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指导制度,明确创建的标准和流程,并公示于市民。
2. 开展文明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文明宣传活动,宣传文明行为的重要性,提倡道德观念的培养,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 建立文明行为评价体系:制定文明行为评价指标,对单位员工的文明行为进行评估,鼓励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激励员工争做文明行为的模范。
4. 加强文明建设培训:开展员工文明素质培训,包括道德理论知识学习、公民道德宣传教育等,提高员工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
5. 普及文明礼仪:推广文明礼仪,组织文明礼仪培训,引导员工养成良好礼仪习惯,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
6. 加强奖惩力度:对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对达标单位进行奖励,对未达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促使单位主动履行文明创建的责任。
7. 建立联系机制:与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形成单位与社区、学校等的合作,共同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8. 推动文明行动:组织开展文明行动活动,如志愿者活动、环境保护等,培养单位员工的公民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实施措施:1. 设立专职组织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投入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记录单位的创建进度和评估结果,方便随时了解和监督工作进展。
4. 定期组织文明单位创建经验交流会,推动单位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共同提高。
预期效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预期能够培育一批文明新风标杆单位,推动单位建设文明标准达标。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一、创新意识,强化责任(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氛围1.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知晓率和参与率。
2.开展员工文明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
(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制定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人。
2.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文明创建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实行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二、规范行为,营造和谐环境(一)营造良好单位文明风尚,弘扬社会正能量。
1.严格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文明秩序。
2.加强单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单位环境整洁和美观。
(二)建立和谐单位人际关系,增进员工团结和友善。
1.开展文明礼仪宣传教育,促进员工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
2.组织团队活动,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和团结合作意识。
三、创新服务,提升综合素质(一)加强服务意识,树立服务导向1.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单位服务效率。
2.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提升单位服务水平。
(二)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1.开展文明服务示范活动,向社会展现单位文明服务形象。
2.推动单位服务创新,满足员工和社会的多样化需求。
四、激励机制,强化管理(一)建立奖惩机制,激励文明单位1.建立文明单位评选制度,对文明单位进行及时表彰和激励。
2.对不文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强化管教和教育。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创建工作落实1.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单位文明创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加强监督宣传,督促全员参与,并建立完善的申诉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五、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弘扬正能量1.组织员工参与环保、扶贫、慈善等公益活动,传递单位的社会责任与担当。
2.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升单位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二)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1.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与政府部门、媒体、民间组织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2.举办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单位的社会信誉度。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第一章:引言1.1 目的和范围本细则旨在规定和指导文明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创建和运营,以促进和维护单位内外的良好秩序和文明风尚。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
1.2 定义1)文明单位:指在组织机构内部及对外交流中,积极引导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维护良好秩序和发展文明风尚的单位。
2)单位成员:指在单位工作或就读的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
第二章:文明单位创建2.1 创建要求1)单位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宣传教育计划,明确推动文明行为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
2)单位应组建明确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方案的制定、推动和督促执行。
3)单位应邀请专家、学者等组成文明行为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标准和程序,定期评审单位的文明行为。
2.2 创建程序1)单位申报:单位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交申请书,说明意愿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评估:政府或相关机构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评估。
3)公示公告:政府或相关机构将通过官方媒体公示单位的创建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4)颁发证书:经审核评估合格的单位将获得文明单位创建证书,并享受相关荣誉和优惠政策。
第三章:文明单位运营3.1 内部管理1)建立规章制度: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员工、学生等内部人员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2)宣传教育方案: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宣传活动、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单位成员的文明素养和责任意识。
3)组织文明活动:单位要积极组织各类文明活动,如文明礼仪培训、志愿服务等,增强单位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奖惩机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积极表现的单位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3.2 对外交流1)传播正能量:单位应通过各类媒体渠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递正能量,影响社会氛围。
2)联谊交流活动:单位应积极参与本地区和其他文明单位的联谊交流活动,促进相互学习和共同发展。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社会风气逐渐恶化,文明素养水平不断下降。
为了推动社会文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各地纷纷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通过系统化的措施和有效的管理,推动省级单位成为全社会的文明示范。
二、目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目标是:1.凝聚单位人心,提升员工文明素养;2.带动社会风尚,形成文明示范;3.提升单位形象,增强对外影响力。
三、策略和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应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1. 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制定文明行为规范是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基础。
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环境,制定一套详细的文明行为规范,涵盖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规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沟通礼仪:提倡文明用语,尊重他人;•办公环境: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妥善使用公共设施;•文明出行: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社交活动:尊重他人隐私,不传播谣言。
2. 定期开展文明培训为了提升员工的文明素养,单位应定期组织文明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文明礼仪培训:教授基本的礼仪知识和技巧,提升员工的社交能力;•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和问题;•环保意识培养:倡导员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3. 举办文明活动举办文明活动是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重要环节。
单位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开展文明活动,例如:•文明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单位内部刊物、公司网站等渠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倡导员工遵守;•员工文明竞赛:组织文明知识竞赛、文明礼仪表演比赛等,激发员工的参与热情;•社区文明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文明风尚。
4. 建立文明评选机制为了激励单位和个人在创建文明单位方面的积极表现,应建立一套文明评选机制。
评选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执行文明行为规范的情况;•参与文明活动的积极程度;•在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实施细则
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根据《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学院“文明处室(单位)”、“文明职工”、“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经总结检查,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由精神文明领导小组和院党委分别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动学院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第五条院内各系处、学生班级均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各系处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本系处文明单位建设的各项工作,认真组织本系处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处室”、“文明职工”活动,并保证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在本系处得到落实。
学工处、团委具体负责落实学生的文明创建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学生开展争创“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的活动。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文明处室标准(一)政治思想好。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活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团结奋进,求实创新,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团结协作好。
系处领导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领导之间协商共事,职责分明,互相支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闹无原则纠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率先垂范;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带领系处人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创建条件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原则。
2.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文明单位创建制度和管理机制,并形成了可行的文明单位管理经验。
3.开展过一定规模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文化氛围浓厚,从员工的日常行为中能够体现出文明、和谐、诚信、健康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创建程序1.创建申请单位负责人填写《全国文明单位创建申请表》,详细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创建审核由所在地区的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氛围、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以现场调研的方式了解具体情况。
3.创建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创建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4.创建认定由全国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
5.创建宣传对被认定的单位进行宣传,宣扬其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鼓励更多的单位向其学习。
四、创建管理1.文明单位评选每年开展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由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
评选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履行以及员工的日常行为等。
2.评选宣传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对评选出来的文明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宣扬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3.激励机制对被评选为文明单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并在财务上适当给予奖励或优惠权益。
4.提升要求对创建了一定年限的文明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的标准,并提升创建水平,否则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认定。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111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2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工作,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同级文明委命名,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含省直各工委)、县级四个级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规范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省级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创建工作扎实。
党政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目标明确,组织健全,措施得力。
创建活动形式多样,坚持经常,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形成共创共建共享的和谐局面。
(二)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突出。
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22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在22同行业中领先。
社会广泛认可,群众满意率高。
(三)思想道德建设扎实,文体活动丰富。
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办道德讲堂,能经常开展活动,积极传播文明风尚。
大力推进学习型单位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文化科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单位内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知耻明礼的良好风气。
积极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和节日文化活动丰富多彩。
(四)民主氛围浓厚,单位内部和谐。
领导干部作风民主,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最新版湖北——文明创建动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湖北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系统操作手册2014年7月1.手册目的编写本手册的目的在于帮助使用本平台的用户能够快速地了解《湖北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系统》的功能,熟悉其使用方法。
2.读者范围包括单位用户、县区文明办、市级文明办、省级文明单位。
3.系统介绍3.1.系统简介本系统是一套以规范文明创建管理流程,用户可方便快捷地完成文明创建工作的的记录、管理、宣传、统计、考核、查询等一系列工作,可以自动生成考核成绩。
系统结构总共分为五大模块,如下:1)电子台账模块:解决单位的日常各类创建工作内容记载,自动生成本单位电子工作台账,实现各年度文明创建工作的记录、浏览、调阅。
2)网络宣传模块:将文明创建宣传工作成效及时的体现出来,提高文明创建宣传效率。
3)协同办公模块:提供文明办和创建单位的通知公告下达、任务下达,是各单位之间沟通讨论的平台。
4)考核评估模块:根据单位的电子工作台账,按照统一的考核评分标准,系统可生成考核成绩。
5)系统管理模块:是整个系统运行的后台支撑模块,可以实现对考核标准与流程的灵活定义。
3.2.操作环境1、操作系统要求:现行电脑操作系统均可使用。
2、浏览器要求:IE 8.0及以上版本,如果需要对页面进行打印预览,则需IE 8.0及以上版本。
或者谷歌浏览器也可。
4.登录注册您只需一台已经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即可登录系统使用。
一、登录1)用户首先进入湖北省文明网(/),在页面中间部分的右边有个《湖北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系统》图标;2)点击图标之后,进入系统登录窗口,如下图所示:第二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第一步,注册第三步,点击登录第一步:用户首先要进行【用户注册】,就像QQ注册一样,注册之后获得用户名和密码;第二步:输入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勾选保存用户名,下次再登录时可以不用再输入用户名;第三步:点击【登录】即可登录系统使用。
二、注册1)点击【用户注册】,出现如下注册页面:2)首先用户要阅读服务协议,阅读完,点击【同意】按钮,进入填写申请信息页面,如下图所示:3)申请信息页面,需要单位具体联系人如实填写:●要选择属地管理,单位先选择自己所在市州,再选择所在县区(省直单位的所属市州选择省直行业);●填写单位全称、简称,如全称“江岸区国家税务局”,简称“江岸区国税局”,全称即为单位公章上的名称;●选择单位性质和单位等级;●填写单位分管领导姓名和电话;●要如实填写系统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注册之后会有管理人员进行信息核对,另外,在后期系统运行中,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联系上单位;●设置密码,填写单位地址。
2023文明单位奖励制度
2023文明单位奖励制度2023文明单位奖励制度篇1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省科技厅直属系统内充分调动各单位深入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全系统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届期内已获得县以上党委、政府和部门批准命名为“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称号的省科技厅系统各单位。
包括获得省、厅、区“文明单位”或“最佳文明单位”称号者。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依据是:1、《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鄂发[1999]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文明单位由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单位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2、《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直属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十五”规划》(鄂科党组发[]59号)第四部分“保障措施”规定:“必要的投入是厅直系统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科技厅直属系统应建立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作为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学习宣传、表彰奖励、教育培训和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经费。
经费________可以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进行筹措,即厅党组每年从专项经费中拨一点,各直属单位每年从纯收入中提一点,本系统效益好的科技企业自愿捐一点”。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省科技厅用于奖励文明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资金________渠道是:1、省科技厅每年酌情从专项经费中拨款10万元;2、各直属单位每两年从其纯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
届期内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或“最佳省文明单位”者,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均5000元提取;届期内获得“厅文明单位”、“区文明单位”、“最佳区文明单位”者,按党政领导班子在成员人均3000元提取。
3、效益好的`直属单位可自愿捐款,数额不限。
以上资金专款专用,2/3用于文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奖励;1/3用于厅文明办开展文明创建活动。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文明单位的管理和工作秩序,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质量,制定本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文明单位。
二、文明单位的定义文明单位是指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诚信、友善的原则,具备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文化氛围的单位。
三、文明单位的创建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诚信友善:文明单位要求员工诚实守信,友好相处,不得恶意竞争或伤害他人利益。
3.工作秩序:文明单位要求员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遵守工作流程和规定的工作时间。
4.文化氛围:文明单位要创造积极向上、互相尊重、多元包容的文化氛围,鼓励员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文明单位的创建程序1.制定创建计划:文明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包括时间计划、人员安排等内容。
2.成立创建工作小组:文明单位应成立创建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创建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培训等。
3.全员参与:文明单位要求全员参与创建工作,每位员工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开展培训活动:文明单位应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素养。
5.考核评估:文明单位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
五、文明单位的工作制度1.工作时间:文明单位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午休时间为一个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2.节假日制度:文明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安排休假时间,不得强制员工工作或安排加班。
3.加班制度:文明单位鼓励员工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避免加班。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员工加班,必须提前经过单位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4.请假制度:文明单位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和事假等请假权利,并规定请假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5.工作纪律:文明单位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如逾期不交工作报告、不按时参会等。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工作制度)一、创建文明单位的宗旨1、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形象;2、提升员工文明素养,形成良好工作环境;3、巩固企业发展基础,创造卓越的经济效益。
二、创建文明单位的目标1、打造文明、和谐、高效的工作单位;2、营造积极向上、和睦相处的企业文化氛围;3、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促进全员自觉遵守。
三、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内容1、建设企业文化,营造良好工作氛围;2、开展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文明素质;3、制定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工作;4、多措并举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创造整洁舒适的办公场所。
四、创建文明单位的管理措施1、成立文明单位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2、加强员工培训和学习,提高文明素养;3、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评选活动,激励全员参与;4、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五、创建文明单位的评估标准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规模、经济实力等;2、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企业口号、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等;3、员工素质:包括员工文明、礼仪、素质等;4、办公环境:包括卫生清洁、装修情况等;5、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公益活动、环保贡献等。
六、创建文明单位的奖惩制度1、为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2、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批评或者惩罚。
七、创建文明单位的落实工作1、组织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宣传教育活动;2、对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水平;3、制定实施文明单位管理制度;4、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和总结,实现规定执行。
以上是一份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希望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推动企业文明化建设。
八、文明单位建设的重要性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仅要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更需要肩负起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氛围。
文明单位建设,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员工的文明素质和工作积极性,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文明单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管理,提高单位文明素质,规范单位行为,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单位内部管理,适用于所有单位成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本单位有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单位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单位规章制度,营造良好的单位文明氛围。
第四条单位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依法治理,不得擅自行使权力,不得任意妄为。
第五条单位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共同推动单位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第六条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其中主要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对于单位内部管理决策具有最终裁定权,对于重大事项须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各部门或办事处应当依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要求进行工作,并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总结工作,研究规划未来发展方向。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单位成员在工作中应当维护单位形象,服从领导,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单位成员不得擅自离岗、旷工,不得私自调休,不得损坏单位财产。
第十三条单位成员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在单位内传播负能量,不得损害单位声誉。
第十四条单位成员不得参与涉及单位利益的不正当活动,不得收受他人贿赂,不得向他人索取回扣。
第十五条单位成员应当尊重他人,互相帮助,不得恶意排斥、挑衅他人。
第十六条单位成员在单位内外代表单位形象,应当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对于遵守规章制度,作风文明,工作出色的单位成员,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的单位成员,将给予警告、批评、记过、降职、辞退等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单位成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审查与修改第二十条对于本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应当经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依法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
文明单位创建细则一、引言文明的社会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为了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各个单位应该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本文旨在制定文明单位创建细则,规范单位内部行为,提高单位员工的文明素质。
二、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1. 强化文明行为引领。
引导和推进文明单位创建的过程中,要以文明行为为中心,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以此引领单位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
2. 推动文明实践活动。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实践活动,加强文明意识,增强文明底蕴,激发员工的热情和积极性,共同打造文明单位。
3.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文明单位创建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任务,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1. 加强单位内部文明宣传1.1开展文明社区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文明素养,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社会公德。
1.2定期组织员工参观文明单位,让员工亲身感受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良好风尚,并在单位内进行分享交流。
2. 文明办公行为规范2.1 注意言行举止,不发表辱骂、诽谤他人的言论,不以恶语相向。
2.2 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随意查看、拷贝他人的文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3 遵守办公室纪律,保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不私自占用他人的工作区域或办公设备。
3. 建立文明交往网络3.1 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权利,不强行异议,不辱骂他人,保持和谐的交往氛围。
3.2 禁止传播违法、有害信息,不随意造谣传谣,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3.3 积极参与社交公益活动,关注弱势群体,展现单位的社会责任。
4. 开展文明劳动实践4.1 培养员工的劳动意识,强调劳动的重要性,鼓励员工自觉维护单位利益,积极投身工作岗位。
4.2 提倡团队合作,互帮互助,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4.3 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文明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表彰表扬,对于文明行为不端的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0.21•【字号】鄂办发[2000]59号•【施行日期】200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1日鄂办发〔2000〕59号)《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使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社区主要指在一个地域内具有共同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关系,具有共同的特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基本可分为街道社区、若干居委会合并组成或居民户数超过1000户的居委会社区等两种类型。
全省城市(含县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均在创建文明社区之列。
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
创建文明社区,有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落实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湖北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居民素质、社区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
创文明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推动单位文明建设,促进单位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创文明单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根据本制度要求,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文明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文明创建内容第七条精神文明建设(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条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单位内部管理。
(二)加强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完善监督机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工作环境建设(一)优化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三)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办公区域整洁。
第十条服务质量建设(一)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二)加强服务意识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四章创建措施第十一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文明素质(一)定期开展文明礼仪培训,提高员工文明素养。
(二)利用宣传栏、内部刊物等载体,宣传文明创建知识。
(三)开展文明创建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员工参与意识。
第十二条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一)将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与薪酬待遇挂钩。
(二)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三)对违反文明创建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开展主题活动(一)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单位管理水平,营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等,均可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评审程序,将符合一定评审标准的单位授予文明单位称号,并对称号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
第二章创建程序第四条单位向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申请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五条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将合格单位列为候选单位。
第六条候选单位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进一步的评审,包括现场考察、评审文件审核等环节。
第七条完成评审程序后,评审机构将对候选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向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创建标准第八条文明单位创建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单位行业内的经济效益;(二)单位对员工的关怀和培养;(三)单位的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四)单位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五)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六)单位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形象。
第四章文明单位管理第九条文明单位在获得文明单位称号后,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文明单位创建的长远规划。
第十条文明单位需定期向创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如年度报告、改进计划等,并接受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和倡导其他单位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创建。
第十二条创建机构对文明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暂停或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的,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创建管理办法的单位,相关创建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一)发出书面警告;(二)暂停单位的参与资格;(三)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四)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创建管理办法由所在地区文明办或评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细化。
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2015)定
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分为全国文明单位及省、市、县市区四级。
宜昌市文明单位具体分为宜昌市文明行业、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三个类别。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伟大实践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负责具体工作。
连续两届荣获“宜昌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积极争创湖北省文明单位;连续两届荣获“湖北省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积极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第二章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和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创建工作专班和创建经费保障。
基础性创建活动扎实,员工知晓率、参与率、满意率≥95%。
(二)思想教育深入。
切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和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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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两个文明建设中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精神,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凡本省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属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行两个文明建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
发展。
文明单位建设要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为文明单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本地本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八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设文明单位和最佳文明单位两个档次,由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二章条件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班子团结,勇于改革,廉洁勤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创建活动,领导得力,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富有实效。
(四)经常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势政策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扎实有效,群众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行业风气端正。
(六)重视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积极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群众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经常组织丰富多采的文娱体育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无计划外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良好。
(九)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卫生面貌良好,积极发展公益事业,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十)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十条创建文明单位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文明职工、文明户、文明班组、文明科室等基础建设。
第十一条大型企事业文明单位,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所属单位80%以上必须达到文明单往的标准,其它所属单位一般也是比较好的。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要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建设活动,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三章命名
第十三条凡属创建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认真自评,均可在所在地申报文明单位。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申报单位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报党委、政府审定,同时提出拟命名为上一级文明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可向乡(镇、街)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经乡(镇、街)党委、政府推荐,由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县(市、区)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五条市(州)、省两级文明单位的产生一般实行“升级制”。
市(州)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对创建活动成效特别显著的单位,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以破格申报。
文明单位的升级由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同意后,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省级文明单位必须是被命名为市(州)级文明单位二届以上,在当地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的单位。
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二届以上,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单位可申报省级最佳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县(市、区)、市(州)、省直属机关,分别向县(市、区)、市(州)、省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经该委员会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问级党委、政府审批、命名。
在各地的中央、省、市(州)、县属企事业单位,按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参加文明单位的评比,经主管部门推荐,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审批、命名。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各级文明单位一般二年命名一次。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对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哪一级命名由哪一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复查,并建立监督机制。
省级文明单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与推荐部门双重管理,以推荐部门为主。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建立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呈报制度。
第二十条各行业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要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行业自己评选的文明单位,要使用本行业的专用名称。
第二十一条各级文明单位和命名机关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逐步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文明单位改变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对合并和分解后的单位,要由原命名机关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文明单位由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被命名的单位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和贡献突出的人员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一)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以凭省委、省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单位干部、职工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有岗位津贴的,包括岗位津贴)的奖金。
所需资金从企业成本(费
用)中列支。
发放的奖金,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工资调节税;没有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免缴奖金税。
省级文明单位,被评为省级先进企业,或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的,其奖励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企业升级的奖励规定办理。
如果有关企业升级的奖励规定低于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的,则按省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但不得重复发奖。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以根据本单位行政事业包干经费结余情况,凭省委、省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发给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
(三)评上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或市(州)级文明单位发奖后又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以凭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文件,一次性补发省级文明单位与县(市、区)级、市(州)级文明单位奖金的差额部分,不得重复发奖。
(四)连续两届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可另外一次性发给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
奖金来源同上。
(五)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取消,其相应的奖励待遇随之取消。
(六)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奖励工作的检查与管理。
(七)各市(州)、县(市、区)可以参照以上奖励办法制定本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办法,但不得超过省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或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经营、传播淫秽制品,提供色情服务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五)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得不到制止,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的。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七)环境污染,卫生面貌差的。
(八)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七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审定的人员,必须廉洁白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