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归档和保存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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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司法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案件管理和档案归档工作。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案件资料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从案件管理和档案归档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案件管理规范1. 录入案件信息在接收到案件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案件类型、受理日期等基本信息。

录入时应准确无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一致性。

2. 分类归档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流程,对案件进行分类归档。

例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分开归档,确保案件材料的整齐有序。

3. 案件备份为了防止案件资料丢失或损坏,必须对案件进行备份。

可以使用电子备份的方式,将案件材料存储在电子设备或云服务上,同时保留实体备份,以防万一。

4. 文书管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文书和证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这些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和管理。

确保文书的顺利生成与归档。

二、档案归档规范1. 档案整理对于已结案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目录结构和编号规范,对案件档案进行整理。

确保案件材料的有序存放和查找。

2. 档案保存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档案保存期限。

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并严格遵守这些期限,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保密司法部门管理的档案中可能包含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资料不被泄露。

4. 档案检索与借阅当有需要时,工作人员需要能够快速准确地检索和提供相关档案信息。

同时,在档案借阅时也需要确保借阅人身份的合法性,并留下相应的档案借阅记录。

综上所述,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工作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只有通过规范的操作和管理,才能确保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正司法的实现。

司法部门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不断提升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的水平和质量。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概述档案是指一切以纸张、磁带、光盘、电子、声像等形式记录有关本单位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活动的书面、电子、机械或其他载体的文书、文件等。

档案的保管是贯彻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单位行政管理、科研决策、文化建设和社会调查的重要基础。

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是为了规范单位档案的管理而制定的,本文将详细介绍档案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的制定。

档案归档范围档案归档范围是指在单位日常工作中发生并记录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归档和保管的文件种类和档案材料的范围。

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行政档案行政档案指在单位行政管理中产生、应予归档和保管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以下方面:1.组织机构档案:包括单位章程、工作规定、领导人员任免公示、干部人事档案、管委会、党委文件等。

2.经济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统计档案、工程档案、采购档案、合同档案、商业资料等。

3.行政管理档案:包括各种行政许可、批文、审查、检查、监督等工作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等。

业务档案业务档案指各单位按照业务范畴所需记录、归档和保管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教育档案:包括教学档案、教育管理档案、教育统计档案等。

2.科研档案:包括科研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研究报告、实验记录等。

3.文化档案:包括文化建设档案、艺术团队档案、文艺活动档案等。

特定档案特定档案指反映单位工作、管理、经济、文化、科研等特定事项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安全保密档案:包括密级管理、安全隐患排查、保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2.案卷档案:包括各种立案、审理,结案、公函、诉讼、仲裁、调解等案件的相关资料。

3.其他特定档案:包括外事档案、宣传档案、招聘档案、差旅档案、容错档案等。

档案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是指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和使用价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档案设置的保管时间,并根据档案特点设置不同的保管期限。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青司发[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青司发[2016]41号青岛监狱、北墅监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中公证处,市局机关各部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2、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青岛市司法局2016年8月31日附件1青岛市司法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青岛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能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和青岛市机关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二条本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实物和电子文件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记录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和社会有查考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形成的,需要本机关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和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信息,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4篇)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4篇)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办案依法公正的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范。

本规定共分为六章,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档案保管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档案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片、声音、电子文件,以及活动、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的记录与物品。

第四条公安档案的性质:公安档案属于国家机关档案。

第五条公安档案的管理原则:依法全面管理、分类保管、定期审查、保密合规。

第六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办案提供服务,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公共安全治理创新、成果复制与推广,提高公安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公安档案的归档要求第七条公安档案的归档要求包括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两方面:(一)实体档案:1. 公安机关应当确定统一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实体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工作。

2. 公安实体档案的保管室应当满足安全、防火、防水、防震、防盗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设备。

3. 公安实体档案应当按照保密级别和文件性质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并制定合格的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易查性。

(二)电子档案: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保障档案安全和可靠性。

2. 公安电子档案的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 公安电子档案的备份和归档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和持久性。

第三章公安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归档有关公安工作的档案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的工作机制,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档案及时归档,包括立案登记、破案决策、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职责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

归档要求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2。

1 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2.2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

3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2.4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3.1 职责3。

1.1 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

1.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3.2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3。

3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4.1 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4。

2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4。

2.1 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4.2。

2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4。

2。

3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4。

2.4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公正。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诉讼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规定。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全面归档所有涉及诉讼活动的文件、资料必须按照案件的时间顺序归档,并且要保证案卷的完整性。

2.2 分级管理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保密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严格控制高级别档案的查阅权限和复制权限,确保档案的安全。

2.3 移交与流转当案件结束后,应及时将档案进行移交和流转。

移交方要将档案清单和移交手续维护好,并确保移交的档案完整无缺。

2.4 电子档案管理鼓励司法机关将档案数字化,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同时,要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和可靠性,防止数据丢失和泄漏。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与义务3.1 档案管理部门的责任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3.2 工作人员的职责所有参与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做好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借阅工作,保证及时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

3.3 档案借阅的管理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权限和借阅程序。

借阅人员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借阅,并在借阅结束后及时归还档案。

四、档案的保存和销毁4.1 保存期限档案的保存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特殊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4.2 保管设施和环境对于纸质档案,应保证存放的设施和环境干燥、通风、防潮、防火,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对于电子档案,要确保服务器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备份,防止数据的丢失。

4.3 销毁程序和方法在档案保存期满后,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案卷归档及管理规定

案卷归档及管理规定

案卷归档及管理制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归档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立卷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终结3日内,仲裁员应当将案卷材料交书记员;书记员在收到案卷的后30日内,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二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用黑色、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不得用复写纸复写;
三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装订顺序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案卷保管
一案卷立卷后,以年为顺序,归类存放在档案室内,由专人负责保管;
二立卷保存期间,应维护案卷的完整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勾划、涂改,不得折叠、扯毁、拆散、抽取案卷材料;
三案卷交接时,双方应清点案卷的卷数及页数,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案卷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卷宗,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
三、案卷借阅
一案卷由专人负责保管;当事人摘抄、借阅案卷的,须持相关部门的正式函件和有关证件,填写借阅登记表,经院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案卷保管人保存登记表陪同查阅;
二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三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院负责人批准;
五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案件档案的管理,确保案件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性,提高案件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负有案件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案件档案是指用于记录和保存案件信息的各种文字、图像、录音、录像等载体和媒体。

第四条案件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档案的合法性和真实性;2. 防范案件档案的丢失、损毁和篡改,确保案件档案的安全性;3. 确保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4. 提高案件档案的利用价值,为案件办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五条对于新立的案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和归档。

1. 收集案件材料和证据应当尽量收集全面,确保案件档案的完整性;2. 对于重要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应当制作备份,以防止遗失和损坏;3. 对于需要保存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应当按照案件类型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和归档;4. 归档的案件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登记和封存。

第六条案件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进行文件的清理和整理,将无效、重复和冗余的文件予以删除;2. 对于需要保存的文件,应当进行分类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3. 对于需要分阶段处理的文件,应当进行分卷、分册和分期归档;4. 对于有关案件的检察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重要文件,应当制作卷内目录,便于查找和使用;5. 对于需要封存的文件,应当进行封存和密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保存和借阅第七条案件档案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保存和借阅:1. 案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30年,具体保存期限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2. 案件档案到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封存,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3. 对于需要借阅的案件档案,借阅人应当填写借阅申请,并经过相关审核后才能进行借阅;4.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案件档案,应当严格控制借阅权限,并加强借阅记录和监督。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规范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具有重要的政府职责,他们管理和处理着社会的各类案件。

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高效和公正,合理的案件管理和档案归档规范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规范进行论述。

一、案件管理规范1. 案件登记和分类案件登记是案件管理的第一步,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统一的登记规范对案件进行确定。

登记内容应包括案件性质、当事人姓名、案发时间等基本信息,并对案件进行分类,以便于后续处理和管理。

2. 受理和分流案件在案件登记后,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受理和分流。

受理程序应当准确、快速,确保案件得到适当的处理。

分流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等进行合理的分配,确保各类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3. 案件调查与取证对于需要调查和取证的案件,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工作。

调查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进行,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4. 审理和裁决一旦案件达到审理阶段,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审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权益,确保公正和公正。

裁决应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合理和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二、档案归档规范1. 档案整理与归档案件结案后,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对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工作。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码规则进行整理和标识,以便于后续的查询和管理。

归档工作应高效、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档案保存与销毁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的保存和销毁工作。

保存期限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案件设定,并确保档案的安全可靠。

销毁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应记录。

3. 档案查询与管理司法部工作人员应提供便利的档案查询和管理服务。

档案查询应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快速、准确的查询结果。

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结语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案件管理与档案归档规范对于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件归档管理制度

案件归档管理制度

案件归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案件材料的保存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依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法院及相关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归档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产生的案卷、庭审录音、庭审笔录等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利用等工作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案件归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规、便捷、安全、准确的原则,确保归档工作的规范进行,保证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第五条案件归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落实归档管理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全市各级法院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保证案卷材料的安全保存和便捷利用。

第七条案件归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遵纪遵规,杜绝不良案卷管理行为,确保案卷材料的合规性。

第八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全市各级法院及相关机构的案卷管理部门。

第九条全市各级法院及相关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

第十条案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案卷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归档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第十一条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将产生的案卷材料进行整理,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案卷材料的整理应当包括:分类、编号、登记、装订等工作,确保案卷材料的有序性和可查阅性。

第十三条案卷材料的归档应当按照案卷归档目录的规定,将整理好的案卷材料按案件分类、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工作,确保案卷材料的安全保存。

第十四条案卷材料的归档工作应当加强管理,避免翻案、遗失等情况的发生,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第十七条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应当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案卷材料的保存和利用第十八条案卷材料的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材料的安全保存和便捷利用。

律师档案管理制度期限

律师档案管理制度期限

一、前言律师档案是律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律师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凭证。

为了加强律师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档案工作,保障律师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律师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律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等从事律师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三、律师档案管理制度期限(一)律师档案的归档期限1. 律师档案的归档应当在律师办理完毕相关法律事务后,及时进行归档。

具体归档期限如下:(1)一般律师档案:自律师办理完毕相关法律事务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归档。

(2)重大案件、复杂案件、疑难案件等特殊律师档案:自律师办理完毕相关法律事务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归档。

2. 律师档案的归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律师协会批准。

(二)律师档案的保管期限1. 律师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1)永久保存的律师档案:包括重大案件、复杂案件、疑难案件等特殊律师档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重大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律师档案。

(2)长期保存的律师档案:包括一般律师档案;涉及一般法律事务的律师档案。

(3)短期保存的律师档案:包括律师咨询、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律师档案。

2. 律师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性质、价值、用途等因素,由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三)律师档案的销毁期限1. 律师档案的销毁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短期保存的律师档案:自档案保管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在1个月内销毁。

(2)长期保存的律师档案:自档案保管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销毁。

(3)永久保存的律师档案:不得销毁,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字化处理。

2. 律师档案的销毁,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律师协会批准,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律师档案管理期限的具体操作(一)归档期限1. 律师在办理完毕相关法律事务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律师档案提交给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会。

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标准

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标准

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标准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1、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1.1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照片、照片、录音、录像带和计算机磁盘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各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1.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2、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2.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本公司生产、科研、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2.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

3、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3.1产品生产方面:产品设计、产品试制、工艺、包装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包括会议记录)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3.2经营销售方面:本公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营方面广告宣传和用户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3设备仪器方面: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纪录、重大设备安全方面的事故调查材料及报告、设备改造、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3.4技术管理方面:工艺管理、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5计划统计方面:各种年、季、月生产作业计划和统计报表以及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6物资供应方面: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7安全、环保方面:人身安全方面的事故调查材料、报告、处理意见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8劳动工资方面:定额、定员、劳动调配和劳动工资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9财务管理方面: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预算、决算和文件等。

3.10教育培训方面: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教材、参加培训人员、成绩统计表等。

案件登记管理规定(3篇)

案件登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案件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案件登记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

第三条案件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2. 及时准确原则;3. 安全保密原则;4. 规范统一原则。

第二章案件登记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案件登记的范围包括:1. 受理的案件;2. 交办、转办、移送的案件;3. 结案的案件;4. 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5. 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6. 其他需要登记的案件。

第五条案件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1. 案件名称;2. 案件编号;3. 案件类别;4. 受理时间;5. 受理部门;6. 受理人;7. 案件来源;8. 被告(或原告、申请人)的基本情况;9. 代理律师(如有)的基本情况;10. 案件性质;11. 案件进展情况;12. 案件处理结果;13. 案件归档时间;14. 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三章案件登记的程序第六条案件登记应当由案件受理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如下:1. 受理案件后,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2. 《案件登记表》应当由案件受理人签名或盖章确认;3. 《案件登记表》经审核无误后,由案件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批;4. 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登记工作。

第七条案件登记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补充:1. 案件信息有误;2. 案件进展情况发生变化;3. 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4. 其他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第八条案件登记完成后,应当将《案件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四章案件登记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本机关设立案件登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案件登记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案件登记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案件登记管理制度;2. 监督案件登记工作的开展;3. 调查处理案件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4. 定期对案件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

案件归档的法律(3篇)

案件归档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归档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案件审理的终结和司法档案的管理。

案件归档的法律问题,既包括归档的程序、原则和期限,也包括归档材料的整理、保存和利用等方面。

本文将从案件归档的法律规定、归档程序、归档原则、归档期限、归档材料整理与保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归档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及时归档。

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及时归档。

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及时归档。

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档。

”三、案件归档的程序1.案件审理终结案件归档的前提是案件审理终结。

这意味着案件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或者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已过,或者上诉被驳回。

2.整理归档材料案件归档时,应当将案件的相关材料整理齐全,包括案件卷宗、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3.填写归档登记表案件归档时,应当填写归档登记表,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归档日期、归档人等信息。

4.办理归档手续案件归档时,应当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归档手续,包括提交归档登记表、归档材料等。

5.归档档案管理部门收到归档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符合归档要求,然后进行归档。

四、案件归档的原则1.完整性原则案件归档时,应当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性,不得遗漏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真实性原则案件归档时,应当保证归档材料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材料。

3.安全性原则案件归档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归档材料的安全。

4.有序性原则案件归档时,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整理归档材料,方便查阅和利用。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

附件4: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在管理、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便于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行政管理、生产和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管理。

2 术语和符号2.1 文书档案(Archives)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领导和行政管理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备查价值的文件。

2.2 案卷(File)由相互联系的若干文件材料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3 保管期限(retention period)档案部门根据档案鉴定标准,对每个案卷或文件所确定的保存年限。

2.4 归档(filing)按规定制度整理组卷后的文件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的过程。

3 基本规定3.1 职责3.1.1 档案部门负责文书档案的归口管理,对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文书档案的验收,并对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1.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完整、准确和系统负责。

3.2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归档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3.3 保管期限规划原则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4 技术内容4.1 归档范围凡是在管理、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作为真实历史记录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都在归档范围之内。

具体见“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4.2 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4.2.1 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4.2.2 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4.2.3 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给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4.2.4 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回的文件材料。

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

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

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档案保存期限是指档案应当保持原始形态、原件保存的时间限制。

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使用价值,档案保存期限分为长期保存期限和短期保存期限。

长期保存期限是指档案需要永久保存的时间期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长期保存期限可以分为不同的年限。

例如,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档案,其长期保存期限为30年;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文书档案,其长期保存期限为20年;个人档案,其长期保存期限为50年。

在长期保存期限内,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管标准和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保证其原始性和完整性。

对于有保密性质的档案,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短期保存期限是指档案需要保留的较短时间期限。

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短期保存期限可以分为不同的年限。

例如,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和资料,其短期保存期限为5年;日常通知、通告等简易档案,其短期保存期限为2年。

在短期保存期限内,档案应当妥善保管,方便查询和利用。

超过短期保存期限的档案,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归档、销毁或移交至长期保存部门或机构进行长期保存。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档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确保不被泄露或不适当使用。

总之,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原始性和可利用性,便于后续的查询和研究使用。

各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保管和处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编制规则

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编制规则

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编制规则一、归档范围:归档范围是指哪些文书档案需要归入档案管理体系中进行管理。

归档范围的确定是基于工作流程、管理职责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考虑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各种事务类文件、公文、会议纪要、报表等。

2.经营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经营决策文件、合同、协议、报价单等。

3.人力资源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员工档案、招聘材料、培训记录等。

4.财务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财务报表、账簿、发票、凭证等。

5.项目管理类文书档案:包括项目计划、合同、验收记录等。

二、分类方案:分类方案是对归档范围内文书档案进行分类、编码、标识的规则和方法,以便于检索和管理。

分类方案的制定应考虑到具体档案的特点和组织单位的管理需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文种分类:按照文件的性质和种类进行分类,如公文、报表、合同等。

2.部门分类:按照组织机构的职能和部门进行分类,如行政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

3.时间分类:按照档案产生的时间进行分类,如年度、季度、月度等。

4.项目分类:按照项目的名称、编号进行分类,以便于对特定项目的档案进行管理。

三、保管期限编制规则:保管期限是指文书档案需要保存的时间。

保管期限的制定应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组织单位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历史保管经验。

一般来说,保管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长期保存:指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如重大决策文件、历史档案等。

2.中期保存: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组织单位的需要,需要保存一定年限的档案,如合同、报表等。

3.短期保存:指保存一定期限后可以销毁或者转存的档案,如日常事务类文件、会议纪要等。

在编制保管期限规则时,还应考虑到保密级别、涉密程度和信息安全等因素,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编制规则是组织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管理档案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归档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方案和制定合理的保管期限,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为组织机构的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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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处罚决定文书。

3、其余按执法文书使用的时间依次为:
(1)立案申请表(附药检报告书、案件移送书、不合格药品转办单等)(2)调查笔录
(3)现场检查笔录
(4)相关证据
(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8)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9)物品清单
(10)行政处理通知书
(1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2)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
(13)撤案申请表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5)听证告知书
(16)陈述申辩笔录
(17)行政处罚审批表
(18)没收物品凭证
(1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2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1)责令改正通知书
(22)听证通知书
(23)听证笔录
(24)送达回执
(25)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
(2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卷内备考表。

(四)副卷材料装订顺序为:
1、案卷目录。

2、举报登记表、检举材料等。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合议记录、案件审理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6、奖励审批表。

包括协助办案单位奖励审批表、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等。

7、案卷多余材料及其它需要装入副卷的材料。

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或说明材料,不可随意毁损,应当装入副卷。

第十六条案卷档案的保存年限为:
(一)定期保存:
1、保存3年:实施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及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一般程序的案件。

2、保存10年:罚款金额2000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3、保存25年:
(1)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2)有行政复议的案件;
(3)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二)永久保存:
特殊、重大案件(指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实行批捕的)、发生行政诉讼的案件及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一般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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