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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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调查报告

乙肝调查报告

关注乙肝 2009年中国乙肝现状调查报告根据2009年8月2日的新闻报道,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请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消息刚出来不久,网上立刻响起了一片反对之声。

一天之后,再有报道,卫生部表示“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

”据调查显示,全国超过1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由于乙肝知识宣传力度薄弱,大部分人对乙肝的传播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一些机构为了利益而过度渲染、歪曲乙肝的危害??使现在一般人都谈乙肝色变,乙肝患者以及病毒携带者受到广泛而公开的歧视。

乙肝歧视,是一种无知的表现,不仅使一个庞大的群体受到被不公平对待的伤害,丧失了平等的入学、就业、社交、婚嫁的权利;甚至带来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隔阂,给社会安定、团结与和谐造成了负面影响。

要消除乙肝歧视,首先,对乙肝知识需要更多了解,对乙肝歧视需要更多关注。

乙肝的现状调查报告如下: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基本情况乙肝病毒携带者数量庞,但无隐私超过90%的人表示知道自己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参与调查的非乙肝病毒携带者中,表示知道自己身边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且有好几个的占了49%;知道自己身边有一两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占41.2%;表示自己身边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不知道有没有的人只占1.1%和8.7%。

我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区,堪称“肝炎大国”。

根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乙型肝炎的现患率为277/万,是美国的40多倍,年发病率为95/万。

在法定传染病中,其发病率仅次于感染性腹泻与流行性感冒而居第三位。

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至少有8亿人感染过乙型肝炎,而我国人群中的乙肝表面抗原的携带率高达10.34%,也就是说,我国约有1.2 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占全球感染人数的1/3。

另外,由数据可见,大部分人知道身边的人谁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且所知数量较多,除了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乙肝病患群体的众多之外,更反映出这一项健康隐私并没有得到信息保护,反而成为了广泛流传的“公共信息”。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宪法案例:中国第一乙肝歧视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情介绍】2003年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决定应予撤销。

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一)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本案中,原告是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芜湖市人事局的“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因此,本案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歧视”是平等权保护问题还是侵犯劳动权问题。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具体来看,平等权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法律平等,二是立法平等。

对乙肝歧视案违宪的几点思考

对乙肝歧视案违宪的几点思考

直辖市 和较大 的市 的人 民政府 , 为执行法 律, 政法 行规,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需要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因 此, 各省市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在程序上也 是合法 的.
应当指出的是, 在对各省市制定的《 国家公务员体 检标准》 的质疑案中, 有两点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是, 有 关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应当是一项 比较重要的标准, 如
染.
引言— 中国" 乙肝歧视 " 第一案
案例 张先著, 安徽芜湖人,01 20 年毕业于皖西 学院环境学系, 先后从事网吧网管, 营销等工作.今年
夏天报考公务员 , 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 该 市人事部门以此为理由不予录用.于是他向安徽人事 厅提出了行政复议 申请 , 由很简单 , 理 因为他在之前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 2 卷第 1 0 期 20 年 1 0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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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存在如此大的差异 , 这是否合乎《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 第二条中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呢?其二是, 质疑案认 为, 各省市 自治区的《 录用体检标准》 侵害了乙肝病毒 携带者的政治权, 立法法》 而《 第八, 第九条中规定了对 公 民政治权利剥夺等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 , 其余位 阶的 立法均无权涉及. 因此, 质疑案认为《 录用体检标准》 是 越权立法, 是违宪的.有关以上两个程序上的问题, 笔 者会在下文中阐述 . ( 内容上: 认为各省市的《 二) 体检标准》 侵害了我 国宪法所保护的三项权利 质疑案认为, 三项政府立法在内容上侵害了我国 《 宪法》 所保护的公 民的政治权利, 劳动权及隐私权 , 因 此是违宪的.笔者就引以所提及的三项权利发表 自己 的不同见解 . 1政治权利. , 何谓政治权利 , 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 , 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 , 以及在政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案例分析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案例分析

一、试分析材料中公务员录取过程中的歧视问题。

案例分析答案要点:简评两则材料,两材料反应的都是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歧视性门槛这种现象违背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这种现象违背《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参考答案:上述两则材料均反映了目前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的时候,擅自设立歧视性门槛的现象,这不仅与我国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很多门槛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劳动权、人格权等。

参与公务员竞争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大学毕业生因带有乙肝病毒或是身高条件被拒之门外,用人单位应该说明乙肝病毒或身高与工作的关系。

我国宪法等相关规定,不是特定部门,招聘时通常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

这些属性都是自然状态的,是人不能选择的。

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说学历、阅历、能力等是可以限制的。

如果特殊部门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实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

针对张杰乙肝歧视案,作如下分析:1. 媒体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的观念存在问题。

无论是一般的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各自的职能目的,其必须享有人事选择权——一种依据一定标准和资格要求选择录用人员的权利。

我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公务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这个标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宪法上的就业、劳动机会均等等有关规定并不相悖。

因此,我们不能说拒绝招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侵犯了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动辄挥舞“XX歧视”大棒的做法,是蔑视标准,蔑视资格要求,结果只能是助长绝对平均主义。

判断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五:一是行为主体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行为是否有法律根据和正确适用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三是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和相应的证据,四是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五是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和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从宪法学的角度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此案发生于1801年。

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

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

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我会从宪法学的角度对马歇尔提出的三个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马歇尔分析说:“委任状已经由总统签署,说明委任已经作出,国务卿已经在委任状上盖上了美国国玺,而得到了正式任命,这一任命因而是不可撤销的。

马伯里的法律权利是受美国法律保护的。

最高法院认为,阻碍他的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

”他认为马伯里有权获得他委任状,因为马伯里就任法官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马歇尔面临诸多困难,但他在处理案件时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截了当的回答了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他的回答直接说明了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马歇尔敢于对这个问题直接回答的那一刻就向我们充分的展示了美国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权威神圣而不可侵犯。

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

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

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乙肝第一案行政诉讼法案例—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案情摘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小三阳”,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显示,张先著乙肝“一、五阳”,但体检结果仍为不合格。

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

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张先著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不予录取的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03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皖人复字(2003)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03年11月10日,原告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一、五阳”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而未被录用到国家公务员职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恢复录用。

案件焦点1、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2、鉴定结论是否合法?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否合法有效?争议分歧针对焦点一:人事局是否为适格被告?——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还是由体检医院负责?1、体检结果由人事局负责,人事局为被告。

在芜湖市范围内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是被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体格检查工作由被告指定的医院完成,其行为性质应属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其责任都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45.69%乙肝携带者受到歧视

45.69%乙肝携带者受到歧视

45.69%乙肝携带者受到歧视
佚名
【期刊名称】《肝博士》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2008年6月23日,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中国公民健康状况与就业权报告》。

其中针对乙肝携带者生存状况的调查显示,有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

仅18.41%的乙肝携带者有过单位在知晓自己为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仍旧聘用自己的经历。

【总页数】1页(P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512.62
【相关文献】
1.论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 [J], 林嘉;杨飞
2.浅析乙肝携带者受歧视原因 [J], 何兴婷;李佳瑶;高燕
3.“语言歧视”的歧视--从“女性尊贵”和“男性歧视”谈“语言歧视”批判 [J], 江奕琳
4."准妈妈",受到歧视你就喊 [J], 庄言
5.“准妈妈”,受到歧视你就喊 [J], 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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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

十大宪法典型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

这个案子可不得了。

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了。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走还当成自己的。

她的受教育权被严重侵犯,而法院依据宪法相关规定对她的权益进行保护。

这让大家知道,受教育权在宪法的护佑下可不是能随便被践踏的,宪法就在咱身边,保护咱最基本的权利。

二、孙志刚案收容遣送制度的变革。

孙志刚本是一个普通青年,就因为没带证件,被收容遣送,结果不幸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全国震惊啊。

这就像一个无辜的小绵羊,莫名其妙地被拉进黑暗角落欺负死了。

这个案子促使国家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反思并废除,因为它不符合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精神,从这个案子能看到宪法是推动社会制度向着更公平、更尊重人权方向变革的强大力量。

三、聂树斌案公正审判与冤假错案纠正。

聂树斌被认定为强奸杀人,最后被执行死刑。

可是多年后发现可能是冤案。

这就像一个大乌龙,一个生命就这么被错误地对待了。

后来经过重重复查,为他翻案。

这个案子体现了宪法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原则,错了就得改,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申诉权等基本权利,也让司法机关更加重视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四、呼格吉勒图案正义虽迟但到。

呼格吉勒图也是被误判为杀人犯处死了。

这小伙子多冤啊,就像被乌云一下子给笼罩得死死的,一点光亮都看不到。

后来重新审查,终于还他清白。

这个案子反映出司法体系在宪法框架下不断自我纠错的过程,宪法要求司法公正,要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权利负责,哪怕错误已经过去多年,也要努力纠正。

五、秦火火案言论自由的边界。

秦火火在网上造谣生事,什么“雷锋生活奢侈”之类的,这简直是胡编乱造。

他以为言论自由就是可以乱说,错啦。

宪法虽然保障言论自由,但那是有边界的,不能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

他就像一个在网络世界里到处捣乱的小恶魔,最后受到法律制裁,也让大家明白宪法保障的权利不是无限度的,要合法合理地行使。

2018最新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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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宪法学试题及答案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在于( ACD )。

A、都是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B、都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C、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要求的集中体现D、内容都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E、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全社会的利益2、资产阶级传统的宪法分类方式是把宪法分为( ACD )。

A、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B、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C、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D、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E、法定宪法和真实宪法3、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ABE )。

A、国家事务B、经济和文化事业C、社会公益和文化事业D、经济和文化事务E、社会事务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在于(AC)。

A、扩大议会的职权B、扩大总统的职权C、限制总统的权力D、限制政府的权力5、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 AD )并给以补偿。

A、征收B、没收C、使用D、征用6、国家鼓励( ACD )依法举办多种教育事业。

A、集体经济组织B、文化艺术团体C、国家企业事业组织D、其他社会力量、国家鼓励和支持( BCD )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A、各种社会力量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C、国家企业事业组织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国家保护( BD )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A、珍贵的动物B、名胜古迹C、珍贵的植物D、珍贵的文物9、国家通过普及( BCDF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A、民主教育B、理想教育C、文化教育D、道德教育E、伦理教育F、纪律和法制教育10、决定国家结构形式有很多因素,但主要是( AC )。

A、历史的因素B、政治的因素C、民族的因素D、经济的因素11、我国处理各民族关系的基本方针政策是( ADE )。

A、民族平等B、民族互助C、民族友爱D、民族团结E、各民族共同繁荣12、宪法指出,我国妇女在( ACD )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案例教学改革初探

宪法案例教学改革初探
维普资讯
甘肃农业
20 06年第 6 总鹚 0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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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纠纷结台起来 . } 同家机构 的同列 . 侄面 注重 从案 铡的角度来 分析宪 法的原则 、 规则和规定。过一时期 的代表著作如徐秀义、 韩大元主编< 现代宪 法学基本原理) 教材如张千帆 2 O : O 4年著 的< 宪法学导论) 等 ( 宪法案例的缺失。宪法案例的缺失也是宪法教学徘徊不前的原因 。 三) 对宪法性质的误解 . 宪法理论界研究 的滞 后 . 再加上 实务界对最 高院曾经出 ( 华南农业大学 瓜广弼 504 ) 162 台的几个所渭批复 的执行 . 导致我 国至今 仍未 出现 一个真正意 义的宪法案 即使近几年来出现了诸如。 宪法 司法化第一案” 。 、 乙肝歧视案~平等第一 摘要 宪法理论性 强. 矗各 复杂难懂 , 学生在 学 习中感到 困难重 重。为 了 例, 等一些 同题 . 有的虽也进入了司法程序 , 令人可 但 解决这项难题 . 文建 进行教 学改革 . 本 主张在 宪法教学 中引入 案例教 学 . 案~质 疑退休年龄合宪性” 以 惜的是 . 最后大都不 了了之 , 并没有提到宪法层面上来处理 , 充其量也 只是宪 增 强 教 拳 的 生 动挂 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互动 性 。
宪法案例教学改革初探
李燕 高敏
法 案例 的 “ 边 球 ” 擦 。 关 键词 : 法 ; 法案 例 ; 例 教 学 宪 案 实务界的这种现状导致在国内宪法教学中 . 教师无法用一个立体 的宪法 宪法学作 为教育部规定 的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 之一 . 法 的投威地位 . 即使有些教师在教学 是法学 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课 程。宪法学课程一般在 大学本科一 本土案例来 向学生说明宪法作为最 高“ ”

乙肝歧视案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乙肝歧视案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

乙肝歧视案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分析一、高某与北京某公司“乙肝歧视案”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经与高某磋商,准备高某录用,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

后高某先是辞去原有工作再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某公司拒绝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为此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最终判决北京某公司向高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高某经济损失17572.75元;赔偿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保护。

与会代表主要研讨了下列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

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

多数代表认为,劳动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不能等同看待。

一般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

而劳动合同则不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处于强势的地位。

因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关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代表指出,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但是如果高某在某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找不到新的工作,那么劳动者的损失更大,法院是否都要全部支持呢?因此,本案的结果不能推广,但其中的判案理念值得称赞。

同时,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也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某紧固件公司与孙某劳动合同争议案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中发生的纠纷,简要案情是孙某在某紧固件公司任职生产部经理期间,与其妻子共同成立A公司。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对“乙肝歧视”一案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提要」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经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

本文认为,报考公务员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权,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作者试从权利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乙肝歧视”宪法学分析一近日,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省芜湖人事局所在地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该案的原告是安徽一大学毕业生张某,他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成绩。

然而,却因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芜湖人事局宣布不合格不予录取。

之后,他便以芜湖人事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术界皆对此事热烈讨论。

但是,在这其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对被告的一片声讨声。

社会对此事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事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大权利即平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主张被告应基于就业平等权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社会公众在对此案的评价中所表现出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绪不能影响、更不能代替对事实的分析和判断。

我们认为,要客观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首先必须对报考公务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劳动权或就业权。

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受雇于国家政府机构的,而最终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大众。

在现代民主国家,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人民通过授予国家权力以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以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

基于此,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反映人民的意志,其中当然包括在国家公务员选定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必须经由人民的同意。

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公务员,就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上的转变,而是同时产生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要求公务员遵守相关制度,在思想上对国家、公众忠诚,在行为上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更重要的是,他必须基于公众的信赖而行事。

宪法基本特征之实践性

宪法基本特征之实践性

乙肝歧视案
(二) •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 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 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核程序的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 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 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一) • 学校防火安全日益受到重视,而学生宿舍 的防火安全则向来是学校防火工作的重点。 一般高校对宿舍内用火、用电器等都谨慎 地持严格限制态度。A大学在本科生宿舍管 理办法与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中均规定: 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 煤油炉、烧煤气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 的器具),严禁使用功率大于600瓦的电器 设备,严禁在宿舍内燃烧纸张和杂物。并 都进一步详细制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的相应的处罚办法。但是细心的同学发现 两办法对相同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所不同。
(二) • 青岛市三考生由于未能达到山东省当年的 重点大学的分数线,而不能就读重点大学。 从当年全国各省的重点分数线来看,山东 省的重点分数线明显高于全国绝大多数省 份,不仅高于西部等经济、教育水平相对 较低的省、自治区,也明显高于北京、上 海等教育水平高的地区。
(三) • 考生以教育部划定的各地得分数线不统一, 所为行政行为不能平等对待考生为由,向 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在诉状中起诉 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关于2001 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教 育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向被告提出司法 建议书,督促被告今后避免作出类似违法 行政行为。
宪法基本特 征之实践性
宪法学的实践性: (一)宪法是“政治法”
• 国家的政治生活、政治实践莫不与宪 法相关
宪法学的实践性: (二)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
• 青岛考生诉教育部案

乙型肝炎案例心得体会总结

乙型肝炎案例心得体会总结

乙型肝炎案例心得体会总结乙型肝炎是一种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传染病,严重危害着全球的公共卫生。

近日,我接触到一名乙型肝炎患者的案例,我对此深感震惊和思考,以下是我从中得到的一些体会和总结。

首先,乙型肝炎是一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传播的疾病。

HBV可以通过感染者的血液、体液和性接触等方式传给健康人,甚至新生儿也可能通过母婴传播感染乙型肝炎。

这提醒我们,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避免与可能携带HBV的人接触和行为,尤其是医务人员和家庭成员等。

其次,乙型肝炎是一种严重的健康问题,尤其是对于患者来说。

尽管乙型肝炎的症状和表现在不同的患者身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乙型肝炎的患者都会面临着严重的身体和心理的压力。

他们可能需要长期接受药物治疗,并且需要定期进行体检和检测,以确保病情的控制和稳定。

这让我深深地意识到,我们平日里应该更关心并尊重这些患者,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再次,乙型肝炎的预防工作非常重要。

目前,乙型肝炎疫苗已经广泛使用,并且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预防手段。

然而,尽管有可用的疫苗,但乙型肝炎仍然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重大健康问题。

这使我认识到,预防乙型肝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医疗机构、社区和个人。

政府需要加强对乙型肝炎的监测和管理,提供免费的疫苗接种服务;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乙型肝炎患者的诊疗和护理;社区需要开展相关的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乙型肝炎的认识和意识;个人则需要注重个人卫生,避免高风险行为,同时积极接种乙型肝炎疫苗。

最后,乙型肝炎患者应该得到社会的关爱和支持。

乙型肝炎是一种慢性病,需要长期的治疗和护理。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如经济负担、歧视和社交隔离等。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该更加关心和理解这些患者,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爱心。

总之,乙型肝炎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世界公共卫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通过接触乙型肝炎患者的案例,我深刻地认识到乙型肝炎的严重性和重要性。

和谐视野下的基因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和谐视野下的基因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
带 某些 “ 利基 因” “ 陷基 因” 的升 学 、 业 、不 或 缺 者 就
¥ 收稿 日期 : 00—1 2 1 2—0 2
网络 出版时间 : 0 1一 3—1 21 O 6
作者简介: 武艳艳( 9 8 ) 女( 18 一 , 汉族 ) 山东鱼台人 , , 硕士 , 主要从事宪法 学研究 。
V0.1 No 2 1 3 . Ma . r 2 1 01
3月
文章编号 :17 5 9 ( 0 1 0 64— 04 2 1 )2—02 0 02— 5
中 图分 类 号 :D 1 . 925
D I 1 .8 3 ji n 17 5 9 .0 0 .0 O : 0 3 6/.s .6 4— 0 4 2 1.2 0 5 s 1 文献标识码 : A
第1 3卷 第 2 期
2 1正 01
西 南石 油大学 学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unl f otw s P t l m U ie i ( oi c n e E io ) ora o u et e o u n r t Sc l i cs dt n S h re v sy aSe i
应该加强相关立法 , 完善现有 的《 在 劳动 法》 《 业促进 法》 法律 法规的 同时, 、就 等 制定 一部 专 门的反歧视 法 , 并对就 业
基 因歧视作 出规定 , 畅通救济 渠道 , 用法律 来规 制基 因歧视现 象。
关 键 词 : 因歧 视 ; 业 歧视 ; 基 就 和谐 社 会 ; 业 ; 民权 就 公
三名考 生不 服上诉 , 山市 中级人 民法 院于 2 1 佛 0 0年
8月 1 1日二 审 开庭 审理此 案 , 当庭 宣 判 ¨ 。该 案 未 J
表明, 我国就业中的歧视已经从“ 性别歧视” “ 、身高 歧视” “ 、相貌歧视” 乙肝歧视” “ 到“ 、 血型歧视” 发 展到“ 基因歧视” 这一就业歧视现象的新进展对公 , 民就业公平又带来了一个严峻的挑战。

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

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

对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建议:1.从我国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产生的效果来看,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保障乙肝患者的公民权利。

2.从彻底根除乙肝歧视来看,根本方法是: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纠正人民群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

3.从实际的法律宣传成效来看,直接方法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

4.从现实的法规执行力度来看,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5.从现实的政府可用资源来看,辅助方法是:鼓励相关民间团体、组织的活动和发展。

附带材料:我国对于乙肝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过程:1989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毒性肝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并规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携带者在治愈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携带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的乙肝携带者张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为名拒绝。

张氏遂于10月10日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

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根据张氏体检结论不予其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

人事局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1月20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正式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

但仍然规定患“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为不合格”。

此举具有标杆意义,部分企业开始效仿,歧视的坚冰出现裂缝。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

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

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析(3篇)

法律反歧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歧视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针对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

本案例以张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歧视案为例,分析法律在反歧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女,30岁,大学本科学历,曾在某知名企业担任市场营销经理。

2018年,张某某因家庭原因辞职,准备重新找工作。

在求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对于应聘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即仅限男性。

张某某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人社局投诉。

人社局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该招聘信息确实存在性别歧视问题。

然而,人社局并未对招聘单位进行处罚,也未要求其改正招聘信息。

张某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招聘单位是否存在性别歧视行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

”本案中,招聘单位在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仅限男性,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

2. 人社局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案中,人社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虽认定招聘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未能履行监管职责。

3. 人社局对招聘单位的处罚是否合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案中,人社局在认定招聘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后,未对其进行处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判决如下:1. 裁定人社局对招聘单位进行处罚,要求招聘单位立即改正招聘信息,不得再进行性别歧视。

乙肝案例分析

乙肝案例分析

案例研究利用乙型肝炎(乙肝)监测及血清流行病学数据系统阐释疫苗策略并评价哥里(Gorin)乙肝疫苗免疫效果该案例研究的目的是使学员熟悉使用乙肝监测及血清学数据来评估乙肝疾病负担,系统阐明乙肝疫苗策略,并且评估乙肝免疫对乙肝相关疾病的效果。

尽管这一事例是假定的,但是该设定是根据中国及蒙古的乙肝疫苗项目评估而制定的。

学习目的:在本案例学习结束后,学员应该学习到:1.描述如何使用乙肝监测和血清学数据来系统阐述乙肝疫苗策略;2.描述乙肝疫苗免疫效果的评估策略,包括血清学调查的作用;3.描述用于评价乙肝疫苗效果特定的HBV血清标志物并加以阐释;4.描述如何使用甲型肝炎(甲肝)监测和血清流行数据系统阐述甲肝疫苗免疫策略;和5.应做一个详细的介绍来描述乙肝疫苗免疫规划及其对HBV相关疾病的作用效果。

第一部分评估Gorin乙肝疾病负担Gorin位于中亚,并有强大的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

你是该国家的疫苗免疫规划管理者,现要求你开始调查在该国家是否有必要进行乙肝疫苗免疫规划?下图是发给你有关国家病毒性肝炎监测数据:1979-1995年Gorin肝炎报告发病率纵坐标:每10万人中病例数横坐标:年份来源:国家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1.您如何解释这些数据?肝炎报告病例数在1979-1995年间变化范围大约在每10万人中70-130例之间。

这期间每10万人中的肝炎病例数总数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或是减少。

由于各种类型的肝炎传播形式和流行病学特征不同,所以不知道这些病例中甲型,乙型和丙型病例数的情况下很难对该数据进行解释。

2.为评定急性乙肝疾病负担,您还需要哪些的信息?你需要病毒性肝炎各类型病例数的信息,例如,有多少甲型肝炎病例,有多少急性乙肝病例,有多少丙型肝炎病例,有多少病毒类型未知的病例。

这些将使你能够确定多少病例是由于长时间的急性乙肝所致。

关于乙肝病例的年龄分布情况信息将会很有帮助。

为评定该国慢性HBV感染的流行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项全国乙肝血清流行病学调查,下图为该次调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率结果:Gorin各年龄组HBsAg流行率纵坐标:HBsAg流行率横坐标:年龄组来源:国家血清学监测,19951.根据这些数据,不同疫苗策略的优缺点有哪些?你认为最适合Gorin乙肝疫苗免疫策略是什么?HBsAg流行情况各年龄组没有明显差异(7.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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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经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

本文认为,报考公务员的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就业权,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进行限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作者试从权利和利益平衡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乙肝歧视”宪法学分析一近日,全国第一起因“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被安徽省芜湖人事局所在地新芜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该案的原告是安徽一大学毕业生张某,他在今年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了第一名成绩。

然而,却因被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芜湖人事局宣布不合格不予录取。

之后,他便以芜湖人事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学术界皆对此事热烈讨论。

但是,在这其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对被告的一片声讨声。

社会对此事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事局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两大权利即平等权及隐私权的侵犯,主张被告应基于就业平等权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社会公众在对此案的评价中所表现出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但情绪不能影响、更不能代替对事实的分析和判断。

我们认为,要客观判定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首先必须对报考公务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认为,公民报考公务员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劳动权或就业权。

因为公务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受雇于国家政府机构的,而最终的服务对象则是社会大众。

在现代民主国家,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人民通过授予国家权力以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限制以防止其侵犯公民权利。

基于此,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反映人民的意志,其中当然包括在国家公务员选定与公务员行为的规范上必须经由人民的同意。

所以,一个人一旦成为公务员,就不仅仅是一种身份上的转变,而是同时产生了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要求公务员遵守相关制度,在思想上对国家、公众忠诚,在行为上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更重要的是,他必须基于公众的信赖而行事。

如果公众对其某个方面的素质产生质疑,那么,公众就有权“不雇佣”或“解雇”他而不论这种质疑是否真实存在或者该公务员某方面素质的欠缺是否会对其工作构成实质性影响。

因为在这里,公众才是公务员真正的雇主。

“不雇佣”与“解雇”是雇主应当享有的一项绝对权利,正如作为被雇佣者来说,他们也同样享有“不被雇佣”与“辞职”的绝对权利。

(虽然这两者都有可能会涉及到违约及赔偿等方面问题,但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范围)所以,一句话,要担任公务员就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

当然,在“乙肝歧视”一案中,由于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还不是“大小三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能顺理成章地成为公务员,因为他的公众认可程度是低的。

现今社会,由于医学上的和人们认识水平上的有限等原因致使公众普遍对乙肝患者哪怕是病毒携带者都怀有一种本能的惧怕,这是一个事实,不容否认。

当然,也许有人会辩解说只有“大小三阳”患者才有传染性,而病毒携带者尚不具有传染性,仍可以和其他健康人一样担任国家公务员;也许还有人会辩解说政府在向社会普及医学常识的工作上做得还不够,建议政府应当花大力气向社会澄清乙肝病毒携带者系不具传染性人士,社会应对其加以接纳。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要求政府向社会做这样的澄清与教育工作需要多少成本以及究竟能起到多大的实际作用(因为人的思想、心理是最难加以改变的)。

我们只想强调容易被人们遗忘的一点,那就是,在条件大致相当的两个候选人中间,如果您作为雇主,是选择一个完全健康的人为自己服务还是选择另一个次健康的人呢?其实答案是很明显的,我们也许可以大声说我们不怕传染,但我们却不能违背自己的内心,当存在两种选择时,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便显现了出来。

既然我们不能强迫自己的意志去选择一个次健康的人为自己服务,我们又怎么能强迫对乙肝(哪怕是病毒携带者)怀有本能恐惧的社会大众去接受呢?更何况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下,尽管携带乙肝病毒并不意味着将来一定病变,但谁又能准确把握它肯定不会发生病变呢?一旦发生病变,我们又将如何向社会公众交代呢?而且,作为国家公务员,当其作为政府窗口的工作人员时每天接待的公众不计其数,如果公众对该公务员有本能的惧怕,那么怎能想象公众能与政府顺利合作,又怎能想象我们的政府高效正常地工作呢?这关系到了政府形象乃至国家形象问题(随着政府开放程度加深与国际交流加强,国家间政府交流合作更加频繁)。

同时,公务员作为执行国家公务的一种职业,是一种相当繁重且辛苦的工作,需要有健康体魄的人才适合担任,而乙肝患者包括病毒携带者,是需要充分休息与休养的,特别是病毒携带者,为了防止其进一步发展成乙肝患者,更应该在平时注意多休息、多保养并注意定期检查。

显然,他们更应该选择一种轻松的工作而不是公务员这一辛苦职业。

由上可知,担任公务员更多意味着承担起一种义务而非权利。

这是一种忠实于国家、忠实于民众的义务。

作为每一个公务员,都是基于公众的信赖而产生,国家仅仅是作为一个架起公众与公务员之间介绍沟通的桥梁的中介机构。

经由公众的授权,国家通过设定考试、体检及审查等方法筛选公务员人选,目的也正是对社会公众负责。

在这筛选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充分地考虑到公众对公务员的各种需求。

而这些需求绝不仅仅是要求考试成绩优秀或品质优良而已,更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身体健康至少让公众不会因为惧怕被传染而拒而远之。

其实退一步想,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众的一份子,更多的时候是会选择一个至少是我们认为健康的人为我们服务,而不会去选择一个我们认为会传染疾病的人(即使他或她的病症客观上并不具有传染性)来提供服务的,即使他(她)有多么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也不能打动我们“顽固”的想法。

听起来是如此的主观与无情,然而,现实本来就是残酷的。

举个新近发生的例子,秘鲁政坛首位女总理比阿特丽斯?梅里诺因被发现是同性恋者而致使其包括其领导下的内阁全体成员即将被迫总辞职,为即将进行的内阁改组“让位”。

同性恋这一现象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很私人的事情,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只要其不妨碍他人的生活。

但是,这一现象一旦发生在公务人员身上,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因为身为一名公务人员,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的是国家,自然对其行为比一般人要求严格,尤其是例子中的女总理,由于其地位更加特殊,她的行为对于整个国家的形象及公众的心理具有很大的导向作用,所以对她私人行为的要求就不仅仅限于法律规定方面而是上升到了道德层次。

同性恋这种私人的不直接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为尚且受到如此的苛求,更何况是将直接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情。

就比如公务员如果是乙肝哪怕仅仅是病毒携带者,当公众知晓这一事实时避而远之的情况是可以预见的,由此带来的后果必然是社会的恐慌及政府效率的下降,而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所以,这些因乙肝或者仅仅是病毒携带者而在公务员招收录取过程中遭到淘汰者固然值得同情,然而,出于公共利益的最优价值选择,这种淘汰机制又是必要及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必需的。

二在关于“乙肝歧视”一案的讨论中,对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比较集中的观点,是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以及隐私权等相关的宪法权利。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误解。

首先,有论者认为,政府录用公务员时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

他们引用《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张对平等做一个简单的诠释,认为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

所谓歧视,他们认为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进而认为本案中的政府是根据原告的身体不够健康这种“身份”因素淘汰之,所以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权。

实际上,他们没有认识到歧视的根本特点乃在于不合理差别。

平等权条款不排斥差别,当然仅限于合理差别,否则宪法无异于一纸空文。

公民的平等权指的是相对平等,而非绝对平等。

因为“人生而自由平等”所描述的只是一种理想状态,而非一种事实。

否定人的先天及后天的各种差异,而追求绝对平等,这种观念虽然从理论上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事实上却是不可能的,相反倒有可能导致对现实法律秩序的破坏和全盘否定。

因此,公民的平等权实质上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平等,即承认人在本质上平等,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待遇,但同时承认人的差异的存在。

公民平等权的保障是建立在承认差别的前提之上的,但这种差别本身又有不合理的差别与合理的差别之分。

对不合理的差别,要逐步消除;而对于合理的差别,则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予以肯定并加以确认,这本身也是公民平等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而对公务员等从事特定职业者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就属于这种情形。

总而言之,允许合理的差别本身就是平等的表现。

当然,合理的差别除了需要合理的依据之外,还必须限定于合理的程度之内。

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属于不合理的差别,而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同样会造成平等权原则所不能允许的不平等形态,从而产生新的不平等。

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公务员身体健康方面的特殊要求,依然属于合理差别的范围内,并没有构成对公民平等权的侵犯。

平等权实际上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这其中包含了人的内心的感受,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平等感受,正如公平、正义等等理念一样,永远是一个难以解释清楚的概念。

如何确定平等?我们认为,平等只能是一种相对的平等,既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理念,是一种公众对于平等内心评价的一种中和。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认为,说公务员考试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歧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本身并不是说对这一类人真的有什么瞧不起、嫌弃,政府作为一个公众的机关,它本身不太可能像人这样的个体一样带有某种主观的倾向,我们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就是出于公众利益的需要(当然这里我们并不是要为政府的其他过失行为开脱)。

如果真有歧视的话,那么这种歧视也不应该是来自政府,恰恰相反,这种歧视来自于社会公众本身。

亦是说公务员的报考者所受到的所谓“歧视”待遇来自于公众,而非政府。

因为政府作为公众的治理机构,它必须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这样的例子中,如果公众的意志是倾向于歧视的,那么政府也只能无奈地选择公众的决定。

更何况在这里公众仅仅是从自己切身利益出发,选择为自己服务的人员,这本身并不能说就是歧视,认为这是一种本能的选择似乎更为妥当。

其次,有论者认为,政府录用公务员时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和隐私权。

他们引用《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认为人格权包括隐私权,而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所以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显然,以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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