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建【2015】134号文件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基本条件是:(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吉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工信厅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1〕60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也可用于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
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省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授权委托在当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抢抓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重大战略机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示范应用为抓手,加快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应用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培育扩大市场需求,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基地。
二、总体目标(一)充电设施满足需要。
到2020年基本建立适度超前、车桩相随、布局合理、设备先进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
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5,省内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1:10,能够满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二)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并逐年提高比例,2016—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标准车)分年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1.5%、2%、2.5%、3%。
(三)商业模式取得成效。
积极推广整车租赁、特许经营、充换电便利服务等多种商业模式,纯电动汽车在公务、出租车与商业租赁领域得到大力推广。
(四)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到2020年,形成年产6万辆纯电动轿车及1000辆纯电动新能源客车生产基地,并大力引进新能源汽车企业落户我省,引导和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并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基础,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深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2月18日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一、车辆购置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基本建设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6日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进一步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范围涵盖保定市22个县(市、区),规划期限为2016—2025年,用于指导“十三五”、“十四五”期间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
一、保定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一)保定城市概况。
保定市位于河北省中部,太行山东麓,地处京津冀腹地。
西接山西省,北邻北京市和张家口市,东临廊坊市和沧州市,南接石家庄市和衡水市。
距北京约150公里、天津约170公里、石家庄约130公里,位于京津石三角区域之间,区位条件非常优越。
下辖莲池、竞秀、清苑、满城、徐水5区,涿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易县、涞源县、涞水县、定兴县、顺平县、唐县、望都县、高阳县、安新县、雄县、容城县、曲阳县、阜平县、博野县、蠡县18县(市)和国家级高新区、白沟新城2个开发区(其中含雄安新区领域内的雄县、安新县及容城县)。
2016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
2016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政策汇总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自2016年起,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将由起步阶段进入加速阶段。
一直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政策都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新能源汽车“十三五”期间的发展,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发布相关政策。
据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国家共出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30项,其中推广政策出台7项,行业规范政策出台8项,充电基础设施政策出台4项,企业目录相关政策出台5项,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出台6项。
以下汇总了目前已出台的2016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以供参考。
1、《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四部委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2016年新能源汽车各车型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并确定2017年至2020年的补贴退坡幅度为每两年下降20%。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深入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7号),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月8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和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建言献策。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月21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4、《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通知》为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2016沈阳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应用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车辆采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五条车辆采购补助对象是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新能源汽车本地生产企业或外地产品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补助前整车最低售价扣减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基础设施补助对象是项目投资建设主体。
对在本市建设的公用、集中大规模自用和专用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给予补助。
第七条补助标准。
(一)车辆采购补助标准。
(2013年及以后在我市采购使用的新能源汽车适用。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
财建[2016]7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6]7号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应⽤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应⽤的通知财建[2016]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委、能源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委、能源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应⽤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件要求,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应⽤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奖补对象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是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应⽤规模较⼤的省(区、市)政府的综合奖补。
⼆、奖补条件获得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的各省(区、市)应满⾜以下条件:(⼀)新能源汽车推⼴规模较⼤。
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要具备⼀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西、江苏、浙江、⼭东、⼴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2%、3%、4%、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1.5%、2%、3%、4%、5%。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例不低于1%、1.5%、2%、2.5%、3%。
财建【2015】134号
财建【2015】134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
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
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2016年绍兴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区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从绍兴市区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或单位用户,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公交公司。
包括:(一)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二)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绍兴市区户籍人员;(三)持有效的绍兴市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2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四)驻绍兴市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绍兴市区连续居住2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六)在绍兴市区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适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
二、补助范围和相关要求(一)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列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新能源汽车应在绍兴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售价不得高于生产企业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且售后服务和相关优惠政策标准不得低于生产企业提供的`标准。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符合补助申请条件的,可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在市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单位),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财建【2016】87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2-9)
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资金申报程序生产企业提交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等材料,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整理汇总,将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关于各自责任生产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部门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核查结果负责,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科技、发改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确定具体补贴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报告和推广专项核查结果负监督检查责任。
三、关于追责条款有关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审批、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
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4月14日,北京市财政局、市科委、市经信委联合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细则明确北京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以下由店铺对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作出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及车辆,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第四条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化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
其中: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纯电动公交客车按照能量消耗量、纯电动专用车按照电池容量大小分档予以补助,超级电容公交客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车型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1。
为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优势企业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它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2019年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再下降1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津财建一〔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十三五”推广任务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照《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客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公交、环卫、机关事业单位用车,以及新能源出租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委,各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科委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
交运发〔2015〕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15.3.13
交运发〔2015〕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
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新能源汽车,对我国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空气污染、推动汽车产业和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将发展新能源汽车确定为国家战略。
《指导意见》针对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明确了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政策和保障机制,是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纲领。
交通运输行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的主力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认真进行贯彻落实。
要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服务绿色交通建设为目标,以优化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结构为核心,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落实扶持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
2.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
完善和落实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扶持政策,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政策环境,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主动、更多选择新能源汽车。
——坚持市场主导。
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新推广应用模式,规范市场运行规则,努力降低新能源汽车购买、运营、维护、电池回收的全寿命成本,激发企业积极性,实现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应用。
——坚持重点推进。
车型选择上,重点推广应用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积极推广应用燃料电池汽车,研究推广应用储能式超级电容汽车等其他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150 km。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50 km。
3.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05Wh/kg,105(含)-120Wh/kg的车型按0.6倍补贴,120(含)-140Wh/kg的车型按1倍补贴,140(含)-160Wh/kg 的车型按1.1倍补贴,160Wh/kg及以上的车型按1.2倍补贴。
4. 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置调整系数。
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门槛条件:m≤1000kg时,Y≤0.0126×m+0.45;1000<m≤1600kg时, Y≤0.0108×m+2.25;m>1600kg时,Y ≤0.0045×m+12.33。
百公里耗电量(Y)优于门槛0(含)-5%的车型按0.5倍补贴,优于门槛5(含)-25%的车型按1倍补贴,优于门槛25%(含)以上的车型按1.1倍补贴。
5. 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5%,比值介于60%(含)-65%之间的车型按0.5倍补贴,比值小于60%的车型按1倍补贴。
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 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门槛要求。
二、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具体如下:(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 kg)不高于0.21Wh/km〃kg,0.15-0.21(含)Wh/km〃kg的车型按1倍补贴,0.15Wh/km〃kg 及以下的车型按1.1倍补贴。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2014.05.16
《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4〕77号
扬州市
2015.07.20
《2015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扬州市财政局
2015.03.3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12〕33号
2009.12.17
《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鲁政办发〔2009〕130号
2009.09.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09〕64号
青岛市★
2015.01.17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法规条文汇总(截自2015年10月)
注:★代表第一批试点直辖市、城市群和省会城市,★★代表第二批试点城市群,*代表找不到原文地址,**代表找不到原文和引文地址
序号
城市(群)
出台时间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或相关政策、补贴细则等
发文号或发文机构
1
北京市
直辖市★
2015.03.30
《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2.25
关于发布第五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01.06
关于发布第四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04.02
关于发布第三批上海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车型产品信息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的通知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展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信息和相关情况,现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统计范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辖区范围内销售上牌且目前为止没有提档过户出我市的,符合财建〔2015〕13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
二、统计主体为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相关车辆信息的采集对象为在本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其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市的,由车辆生产企业统一收集车辆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由生产企业授权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收集车辆信息。
相关车辆信息,请按要求填写《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汇总表》和《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明细表》。
三、其他事项(一)各有关单位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向我局反馈的资料将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凡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形经查实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黑名单等。
(二)各有关单位需指派一名工作认真负责、工作岗位稳定的联系人专门负责本单位相关车辆信息的采集反馈工作,并按要求填写附件。
(三)《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汇总表》和《东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明细表》,请于7月9日17:30时前将电子版文件反馈至****************,联系方式:杨先生*************、134****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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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消费者。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补助产品。
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2016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2018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2019-2020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40%。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
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年初预拨补助资金。
每年2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负责审核并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
年度终了后,2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
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
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
对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2. 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3.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2015年 4 月22 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doc 附件2: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doc
附件3: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