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外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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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外运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土方开挖外运工程承包给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土方开挖外运工程
1.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2.1、按照甲方批准的土方开挖方案、开挖范围边线图、放坡系数、开挖深度等及相关的施工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积极调配满足现场施工及工期需要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工具,以确保完成合同规定施工内容。
2.2、负责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及开挖所需机具、设备、运输等工具的组织与管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2.3、负责将土石方外运,落实外运土石方的卸料场地,手续完善及相关费用;
2.4、负责落实开挖土石方的运输过程城市市政管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2.5、负责协调、处理开挖土石方全过程当地各种关系协调、城市执法、市政检查、社区环境及可能影响施工的一切情况,并承担相关费用;
2.6、负责办理有关的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2.7、负责挖掘地面垃圾的清运以及在挖掘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运(包含场内道路、清理桩头),并承担费用。
2.8、负责协调许昌市地方性的土方清运的相关管
2.9、配合总包工程、支护工程、降水工程交叉施工作业,并承担其费用。即配合总包工程人工清理土方、配合支护工程修理边坡、配合桩基工程施工工作面修整、配合现场倒土等其它工程。
2.13、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如因降水不到位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增加,需乙方在开挖基坑范围内垫路基,增加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任何施工措施均由乙方承担费用。
2.13、因市政检查、天气等原因影响,乙方不能为相关施工内容提供工作面发生倒土及其它与土方机械有关的工作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14、负责甲方冲洗设备管理费、维修费、电费、沉泥清理费。
三、工期:
3.1、施工工期: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甲方工程部通知为准;土方开挖按阶段按区域开挖,每个区域由工程部限定工期,乙方在限定工期内完成要求开挖任务,且总工期小于等于日历天。
3.2、工期调整:
3.2.1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环境影响、道路情况、车辆运输、管理情况、政策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群众阻挠施工等一切可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因素,除自然灾害、市政检查等因素外,出现其他因素工期不予调整。
3.2.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增加土方开挖运输机械,以满足工程进度及其它各专业工程施工需要。
3.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在影响工期延误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四、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4.1、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形式,其整体开挖综合单价为元/m3;分阶段开挖综合单价为元/m3;土方内盘综合单价为元/m3;此固定综合单价为最终结算单价,结算时不再做任何调整。
4.2、该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所有内容应承担的费用,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土方挖运、桩间土挖运,机械进出场费、路基费用、卸土点费用、场内外和沿线道路保洁、安全文明施工、周边协调、向政府缴纳的垃圾处置费、治安
交通市容环卫环保渣土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申报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垃圾清运费、现场土方倒运及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4.3、工程量计算按照甲方批准的开挖范围边线图、放坡系数、开挖深度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结算。
4.4、工程量结算方式:挖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4.5、工程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5. 1、本工程按形象进度进行工程款支付。
5.1.1本工程第一次开挖深度至3m,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5%;工程量按甲方批准的开挖边线图及开挖深度暂估工程量,此工程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
5.1.2本工程第二次开挖深度至垫层下标高时,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5%;工程量按甲方批准的开挖边线图及开挖深度暂估工程量,此工程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
5.2、本工程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全部完成,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本工程进行结算,工程量按照甲方批准的土方开挖竣工图、放坡系数、开挖深度、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等据实核算,根据双方认可的审核后工程量,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0%,剩余10%价款作为质保金,待基础工程全部回填完成,未有遗留问题发生,剩余款项一次性无息付清。
5.3 、本工程形象进度应在规定的工期控制性节点内完成,如果工期控制性节点内没有完成甲方要求的出土量,形象进度工程款按已完工程量的40%支付。
5.4、每次付款时,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
5.5、甲方对乙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及控制,若乙方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问题而又未及时按甲方要求处理,则甲方有权暂缓审批该阶段的付款申请或酌情减少付款比例。
六、履约保证金:
6.1、合同履约保证金为壹佰万元,乙方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工作结束后,无息全部退还。
6.2、项目经理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如果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
还。
七、安全文明施工:
7.1、乙方进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标准、条例,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因违反上述规定及要求发生的安全事故、因乙方人员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因第三方对乙方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2、乙方严应格按照甲方认可的项目班子进驻现场并组织施工,并承担市政道路的保护和居民出入口的安全标示、防护费用;
7.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标准化文明施工,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并承担与文明施工相关的所有费用;
7.4、乙方因违反国家、政府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7.5、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的违约金;
八、权利和义务:
8.1、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委派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
8.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及管理;
8.1.2 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有关方案、图纸提出意见,并及时确认;
8.1.3 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定;
8.1.4 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
8.1.5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1.6 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的有效投诉;
8.1.7 甲方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2、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委派同志为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