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监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环境监察办法》已于2012年7月4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环境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二)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三)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四)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4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样本(3篇)
2024年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样本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全国环境形势,县环境监察大队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严格按照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要求,紧密结合县环保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严格执法,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大队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规范排污申报、收费程序,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用。
大队严格按照b/s版排污申报、征收管理系统程序,开展排污申报、审核、计算、核定、开单和征收工作。
强化申报登记审核和排污费核定工作,对企业申报数据严格把关,深入企业实地调研,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详实。
截至____月底,共对辖区内____家排污企业落实了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核定工作,累计收取了____余万元的排污费用。
积极参与全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选派了二名业务骨干参与全市纳入排污费稽查企业的稽查工作,并接受了对我县西眉酒厂、三川外贸两家企业的排污费稽查。
(二)加强巡查监管,督促企业依法排污、合法生产。
大队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大了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畜禽养殖等行业的监管,按要求开展了例行巡察。
共出动执法车辆____余车次,出动执法人员____余人次。
1、按照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制度每月现场环境监察不得少于____次的规定,对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重点监管对象的____家重点企业、____个工业集中区、____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2、认真开展辖区内涉重、涉危、危险化学品和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以及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监管工作,督促排污单位提高环保设施运行效率,杜绝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3、重点加强了对国控企业猫儿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内容
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的企业和单位。
三、管理责任1.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加强环境管理,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确保排放达到国家相关环境标准和限值。
2. 地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排放单位的编号登记和监测报告的备案工作,及时公开相关监测数据。
3. 监管部门要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于存在违法排放行为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和查封。
4. 重点排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教育。
四、环保设施1.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和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2. 对于新建的重点排放单位,要优先考虑节能环保的工艺和技术,降低排放污染物的生成量。
3. 对于老旧的重点排放单位,要逐步改造更新环保设施,达到国家的环保标准。
五、监测评估1.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环保监测设备,并通过认证的环保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估。
对于监测数据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达到环保要求。
2. 地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监测数据审查工作,对于存在造假等行为的单位,要进行严厉处罚。
3. 根据监测数据的评估结果,对于环境影响显著的重点排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监测结果,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应急预案1.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科学的预测和预防。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应对的程序和措施、人员的救援和伤害防范等内容,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3. 地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应急预案的审核和监督,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0.08
•【文号】环办[2015]88号
•【施行日期】2015.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
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办[201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刘静
电话:(010)66556447
传真:(010)66556444
附件: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人
二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监测站
人
三级站 百万至二百万人口城市监测站
人
五十万至一百万人口城市监测站
人
五十万以下人口城市监测站
人
四级站 县 旗 县级市 大城市的区
人
附表二
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台件
仪器名称
总站 省级站
省辖市站 县 区 站
分析天平 万
分析天平
万
型分光光度计
电位计
极谱仪
气相色谱仪
紫外分光光度计
红外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城乡环保部 颁布日期 1983.07.21 实施日期 1983.07.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
机构 统一组织环境监测 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提出改善措施 的规定
以及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制定本条例
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市级环境监测站分别为国家网 省级网和市级网
的业务牵头单位
各大水系 海洋 农业分别成立水系 海洋和农业环境监测网 属于国家网内的二级网
国家环境监测网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国家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站及各大水系 海
域监测网的牵头单位等组成 省级网 市级网分别由相应的单位组成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环境监测实行月报 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
监测月报目前以一事一报为主 逐步形成一事一报与定期定式相结合的形式
建立自动连续监测站的地区 要逐渐建立监测日报制度 按照统一格式逐日报告监测数
据和环境质量状况
主要行业环境监察指南
主要行业环境监察指南
主要行业环境察指南是针对不同行业的环境监管工作所制定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以下是几个主要行业的环境监察指南的示例:1. 工业制造业:工业制造业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其环境监察指南主要包括对排放物的监测和控制、废水处理和排放管理、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噪声和振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对企业的环境许可证、清洁生产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监察。
2. 农业和畜牧业:农业和畜牧业对土壤、水资源和大气环境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环境监察指南主要涉及农药使用和施肥管理、养殖场的废弃物处理、农田灌溉水质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方面。
3. 建筑和房地产业:建筑和房地产业在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土地开发、空气质量、废弃物处理、噪声控制等问题。
相应的环境监察指南包括对建筑工地的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建筑垃圾的处置、建筑材料使用的环保要求等。
4. 化学工业:化学工业生产的化学品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化学工业的环境监察指南主要关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化学品存储和运输安全、废水和废气处理、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等方面。
5. 食品和饮料行业:食品和饮料行业涉及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其环境监察指南包括对生产工艺的监管、产品质量检验、原料
和添加剂的使用、废弃物处理和卫生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地区的环境监察指南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
此外,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环境监察指南也会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同行业的环境保护需求。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闽环保总队〔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监察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3〕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和监管应用等关键环节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细监控名单。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下同)要在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充分排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底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名单信息应包括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点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方式、项目以及联网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核暂缓情形。
对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及时填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同时,指导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强化产污治污环节的过程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管。
三、强化监督帮扶。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工作,为排污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督促其做好安装联网、问题整改和告警信息反馈。
对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的自动监测数据,应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标记。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分类分级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和移送到位,并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我厅。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
附件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环境现场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一)日常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2—(二)专项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稽查计划,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或多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的稽查。
(三)专案稽查,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日常督查或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具体问题,以立案调查形式开展的稽查。
第二章稽查机构及人员第四条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全国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的稽查工作。
具体承担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设置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五条稽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3—(二)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三)经国家或省级稽查专项业务培训合格。
第六条稽查人员执行任务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调阅、复制相关环境监察工作档案;(二)约见和询问被稽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三)对涉案排污单位进行现场验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查阅有关资料;(四)依法依规制止和纠正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青环发〔2014〕42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青环发〔2014〕420号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开展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严守纪律、认真执法、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联系电话:************朱丽新************郭温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14年8月25日附件2014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落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要求,确保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和监控数据准确有效,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弄虚作假行为,更好的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00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保障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严厉打击现场端监控设施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工作。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真正发现一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整改一批不规范行为,为全面完成2014年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推进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运行和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28号)
3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
有关概念: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各自的定义,环境监察。
1.我国环境管理“老三项"制度是指:“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2.我国环境管理“新五项”制度是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3.目前“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4.“三同时”制度在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是: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5.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征收对象不包括向环境排污的居民户和家庭.6.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核定;计算排污费;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结缴入库。
7.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执行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
8.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类型:通过行政机构逐层签订责任书;各个系统、各个部门都签责任书;政府直接与企业签订责任书;把环境效益与城市经济效益挂钩签订责任书。
9.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考核对象是:城市政府。
从实施考核的主体看,可分为两级,即国家级考核和省、自治区考核.10.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控制指标、环境建设指标和环境管理指标。
11.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工作步骤包括:排污申报登记、分配排污量、发放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12.排污许可证的审批,主要是对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趋向、排污口位置、排放时间加以限制。
13、限期治理的对象: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14.限期治理的类型:区域限期治理、行业限期治理和点源限期治理。
15.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有关的人民政府。
16.限期治理的目标:一般情况下是浓度目标;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还有总量目标。
17.限期治理的期限无统一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3年。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环境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冷水江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等。
执法检查内容: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排污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查重点及要求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湖南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制度
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法治保障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科研机构、高校等有关单位协助开展。
第四条环保监察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环保监察第五条环保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三)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环保监察机构进行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资料;(二)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四)查封、扣押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五)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察制度,定期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巡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环保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报告制度,对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三、环境监测第十条环境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对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二)对污染源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三)对生态状况进行监测、检测和评价;(四)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发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工作;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和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沾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监督和检查权力;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至3500元;第三章职责与职能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测其实施;3、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职责是:1、参与制定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2、对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各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3、组织研究环境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收集、储存、整理、汇总全国环境监测数据浆,编制全国环境监测年鉴,绘制环境污染图表,综合分析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报告;4、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组织研制、生产、分发环境监测标准参考物质,筛选和确信全国统一采用的环境监测仪器装备;5、承担国家综合性的环境调查和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国内重大污染事故纠纷和国际纠纷的技术仲裁;6、参加制订和修订国家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7、参加编写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8、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委托,参加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第十一条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主要职能是:1、参与制订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2、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本区域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为报出各类监测报告提供基础数据,编报本区域的环境污染年鉴;3、对下级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本区域环境监测网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下级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及业务考核;4、负责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5、承担本区域内综合性环境调查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6、参加制订和修订任务和验证工作及提供依据材料;7、承担本区域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参加编写本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 8、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污染事件调晒和建设项目影响报千书的审查,进行治理工程环境效益的监测;第十二条市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1、对本市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监测、分析, 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2、对本市各有关单位诽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性测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档案,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各地排污收费管理单位不另设测试机构;3、参加制订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4、负责本市环境评价,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5、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和协调,组织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培训;6、研究野外作业、采样、布点、样品运输、贮存、分析测定等各得要技术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7、承担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修订;8、参加本市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第十三条县、旗、县级市、大城市区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是:1、对本县市、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订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定期向上级站报送监测数据,编报本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对县市、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3、完成环境保护法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项监测任务;4、参加县市、区内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5、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发动群众参加环境监督活动,组织群众性的环境监测网;第十四条各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包括海域或流域的监测机构主要职能是:1、参与制订本系统、本部门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2、参与国家或地区遥环境监测网,按统一计划和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工作,对所辖方面和范围内的环境善进行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或本流域的环境监测网的活动;3、参加本部门或地区所承担的各项环境标准制订、修订工作,为其提供制、修订的依据,参加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讨论和审议;4、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件调查;组织检查所属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5、参加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6、汇总本系统本流域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绘制污染动态图表,建立污染源档案;7、企业事业单位的监测站,负责对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及时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其监测数据和资料禹资料主管部门报送的同时,要报当地环境监测站,各单位的监测机构参加当地环境监测网工作;8、组织本部门行业监测技术研究,培训技术人员和开展系统专业环境的职能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9、卫生、水利、海洋等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除负责本系统专业环境监测的职责外,同时要配合地方环境监测站参与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第四章监测站的管理第十五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站长分工负责制; 站长应由专业技术干部担任;第十六条监测站的人员配置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业务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在业务技术人员中的比例为:一、二级站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三级站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四级站中至少有1至2名;第十七条监测技术人员包括化验分析、研究、管理的技术职称,按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环境保护干部技术职称暂行办法”执行; 监测技术人员待遇与环境科研单位的技术人员相同;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环境监察员制度;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环境监察员,凡监测站工作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授予国家各级环境监察员证书,环境监察员证书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统一制作颁发; 环境监察员是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及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和破坏或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的代表;第十九条环境监测工作人员,由国家统一设计制式服装;各级环境监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测和监督任务时,应穿着国家统一设计的服装,环境监察员要佩带监察员标志; 第二十条各级监测站应认真作好监则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站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第二十一条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独占;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属于机密性数据、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管理;任何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向外界提供,要履行审批手续; 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及各类报告,是重要监测技术成果,与其他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参与科研成果评比;第二十二条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对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和药品试齐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重大事故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测用车是环境监测、科研专用设备,不得改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行政、后勤工作,必须保证为监测业务服务,有意刁难业务人员或给监测业务工作制造障碍者,站长有权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分析、采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津贴;第五章环境监测网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务院8127号文件关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把各有关部门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全国监测网络”的要求,建立环境监测网;第二十六条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和领导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地方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级环境监测站分别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的业务牵头单位; 各大水系、海洋、农业分别成立水系、海洋和农业环境监测网,属于国家网内的二级网; 国家环境监测网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各部门的专业环境监测站及各大水系、海域监测网的牵头单位等组成;省级网、市级网分别由相应的单位组成; 环境监测网中的各成员单位互为协作关系,其业务、行政的隶属关系不变; 监测网工作章程;环境监测网工作章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订;第二十七条环境监测网的任务是联合协作,开展各项环境监测活动,汇总资料、综合整理,为向各级政府全面报告环境质量状况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环境监测实行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 监测月报日前有以一事一报为主, 逐步形成一事一报与定期定式相结合的形式; 建立自动连续监测站的地区,要逐渐建立监测日报制度,按照统一格式逐日报告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状况;第二十九条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均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出; 各级环境监测站,按环境保护主秋部门的要求,定式提供各类报告的基础数据和资料,并一年一度编写监测年鉴;监测年鉴及有关娄据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上一级监测站;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环保局可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条例关于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人员编制和仪器设备装备标准的附表,为条例的正式内容;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从工业化以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环境监察与管理。
我国也不例外,通过制定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加强环境监察工作,以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一、环境监察的意义环境监察是指对各种环境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和传输过程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的监测与检查。
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生态环境:环境监察可以及时了解、掌握各类环境问题的存在与程度,有效监控企业和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有利于及早发现和防范环境污染、破坏的风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2. 推动经济转型:环境监察可以督促企业和个人加强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保障民众健康:环境监察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确保民众的生活环境安全与舒适。
二、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主要内容环境监察稽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监察目标与范围:明确环境监察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包括监察对象、监察区域和监察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明确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 监察手段与方法:规定环境监察的具体手段和方法,包括监测设备的使用、采样分析的方法和标准等。
此外,还需规定环境监察人员的核查、取证和处理违法行为的程序和方法。
3. 监察标准与指标:明确各类环境监察的标准和指标,以便对环境污染的情况进行准确评估和判断。
监察标准和指标需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和监督。
4. 监察责任与追责:规定环境监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监察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察人员执法不力、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5. 监察结果与处罚措施:环境监察应当形成监察报告和监察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公开发布。
环境危害的严重隐患督查制度
环境危害的严重隐患督查制度1. 引言为了加强环境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环境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环境危害的严重隐患督查制度”。
该制度旨在对潜在的环境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排查,确保环境安全。
2. 制度目的- 预防和减少环境危害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环境安全管理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其他相关场所。
4. 组织架构设立环境危害督查小组,由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共同组成。
组长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部门负责人担任。
5. 工作内容5.1 督查计划每年制定一次环境危害督查计划,明确督查范围、时间、任务分工等。
5.2 隐患识别对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排查,识别环境危害隐患。
5.3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环境危害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4 整改措施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期限等。
5.5 整改验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效果。
5.6 信息上报定期将督查情况、隐患识别、风险评估、整改措施和验收结果等信息上报至环境保护部门。
6. 工作流程1. 制定督查计划2. 开展隐患识别3. 进行风险评估4. 制定整改措施5. 整改验收6. 信息上报7. 考核与问责对未按本制度要求开展环境危害排查、整改不力、导致环境危害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8. 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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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机构“统一组织环境监测, 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提出改善措施”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测试机构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环境监测网。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亦应设置相应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四级环境监测站:一级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级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站:各省辖市设置市环境监测站(或中心站)(行署、盟可视机构调整后情况确定,暂不作规定);四级站:各县、旗、县级市、大城市的区设置环境监测站。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站的建设规模及主要仪器装备的配置,按附表的范围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规模,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站是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同时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使监督和检查权力。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事业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其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三千至三千五百元。
第三章职责与职能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领导所辖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下达各项环境监测任务;2.制定环境监测工作及监测站网的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3.制订环境监测条例、各项工作制度、业务考核制度、人员培养计划及监测技术规范;4.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环境监测网工作,负责安排综合性环境调查和质量评价;5.组织编报环境监测月报、年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6.组织审核环境监测的技术方案及评定其成果,审定环境质量评价的理论及其实践价值;7.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的国内外技术合作及经验交流。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污染源监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范围1、本制度全面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工作。
2、重点监测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废水排放企业、工业废弃物处理企业等。
三、监测管理责任1、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监测管理规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监督检查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监测单位:负责建立完善的监测设施、保障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交监测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3、政府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环境监测情况。
四、监测管理要求1、监测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校正和检定。
2、监测数据采集过程必须规范化、标准化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擅自操作和修改监测设备,严禁故意造假。
4、监测信息必须及时、真实的报送给环保部门,严禁隐瞒、篡改监测数据。
五、监测数据处理1、监测数据必须经过质量控制流程,确保数据的质量、可靠性。
2、监测数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和报告,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理和发布。
3、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监测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理,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监测管理制度。
七、监测费用监测费用由监测单位承担,环保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收费标准,并加强对监测费用的监督管理。
八、监测改进1、环保部门应及时总结监测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监测管理制度,提高监测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2、监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监测管理制度进行改进,同时自觉加强自身的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环境质量的提升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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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1、污染物排放情况;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
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6、资料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结束后,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3)、试生产批复文件;4)、项目(含深度治理项目)环保验收文件;5)、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报告及批复;6)、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资料;7)、排污申报表;8)、排污费缴纳单据复印件;9)、《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10)、《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11)、《调查询问笔录》;12)、其它现场监察相关资料。
第八条重点污染源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其档案管理情况列入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
第九条《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核算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和核定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行半报和年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落实情况,实行逐级检查考核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附件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附件三:《调查询问笔录》附件四:《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一: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记录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检查单位:参加单位:检查人员:参加人员: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检查发现:检查要求法定代表人:检查人员:电话:被检查人:邮编:记录人:机构代码:检查人员证件号:(注:本记录共页,不够用可续页)附件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记录人:填表说明:1、被检单位名称应与工商部门注册名称相同;2、被检单位通信地址应按所在市、县(市、区)、乡(镇)、村的顺序填写,不得省略;3、在填写被检单位所属类别、设施运行认定和运行情况时,只需在“□”内打“√”即可,不得涂改;4、检查人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人至少1人签字;5、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它情况时,应在备注栏中进一步说明;6、《山西省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被检单位各存档一份。
附件三:____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日期________时间(起讫至分)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被询问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法人代码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们是________环境监察____(总、支、大)队执法人员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姓名),执法证号分别是: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亮证)。
今天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你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听清楚了吗?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注:本页如不够用,可续页。
调查询问笔录完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交由被询问人在每页笔录最末一行下方顶行签名)被询问人签名:时间:询问人签名:时间:附件四: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环限改字[20 ]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条第____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或个人)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环境保护局(印章)年月日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监测管理第四章报告制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是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工业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纠纷仲裁监测等。
第四条工业污染源监测按统一技术规范,采取以工业部门监测、排污企业的申报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工业污染源监测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对所辖区域内工业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和监测技术管理的机构,行使环保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监测结果是执法、监督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应设置具体负责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室或岗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有分管该项工作的科室,直辖市和省辖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室,县(区)或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设置工业污染源监督监测组(或岗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性监测,掌握所辖区域内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和动态数据库,负责对各部门、企业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是对本部门工业污染源实施监测和监测业务管理的机构,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利。
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掌握本系统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参加本系统重大污染事故调查;负责对本系统内各有关单位监测站(化验室)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会同环保部门监测站组织对本系统监测站(化验室)的业务考核,为本部门所属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加强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
第九条各企业所设置的环境监测站(化验室)负责对本单位的排污和处理设施运转进行定期检测,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工业污染源档案。
为本单位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和标准,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和加强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为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和监测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管理规定》组织建立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
网络的任务是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监测力量组织起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各项监测、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等活动,统一技术要求,提高监测水平,保证监测质量,以便更好的贯彻执行各项环保法规、标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是所辖区域工业污染源监测网络的业务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工业部门监测站经本地区环境监测网考核合格后,在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安排下,其监测结果可以做为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