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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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58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划解、退还等结算业务,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项目政策界定,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执行。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当地金融机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归集、记录、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代理银行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均可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非税收入的定义和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等。

4、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5、彩票公益金收入:是指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6、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的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等。

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一、总则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非税收入的范围陕西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而设立的收费项目,如办理行政许可、提供行政服务等。

2. 事业收入: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如学校的教育培训费、医院的医疗服务费等。

3. 企事业单位收入: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如国有企业的出售资产所得等。

4. 资本金收入: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中,来自资本金的收入,如股权转让所得等。

5. 国有资产收益:指国有资产租金、使用权出售所得等收入。

6. 其他非税收入:指除上述几类之外的非税收入。

三、非税收入的管理机构陕西省非税收入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1. 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各单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非税收入。

2. 对各单位的非税收入进行检查和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 进行非税收入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优化管理措施。

四、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1.所有具有非税收入的单位需按规定设立专门的收入管理岗位,负责收缴和管理非税收入。

2.非税收入收缴应实行现金收缴为主,电子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作为补充。

3.收缴非税收入的单位应及时将收缴的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程序上缴。

4.非税收入的管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五、非税收入的使用1.各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和计划使用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挪用、套取款项。

2.非税收入的使用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非税收入的使用应注重效益,优先用于改善办事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

六、非税收入的监督和检查1.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对非税收入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问责。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保障非税收入的稳定增长,推进财政收入管理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及其所属各级及其部门(以下统称“机关”)的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类型第三条根据收入性质,非税收入分为一般事业收入和特殊事业收入。

第四条一般事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收入、交通运输收入、资源利用收入等。

第五条特殊事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三章:非税收入的管理第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非税收入的全面、准确、及时管理。

第七条机关应当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规范,明确非税收入的征收、核算、上缴等具体办法。

第八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非税收入的收入明细登记、核算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机关应当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保管、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非税收入的上缴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收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用于专项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和特殊基金等用途。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不得用于机关的工作经费和财政拨款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监督。

附件:附件一:财政部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附件二:安徽省非税收入核算表格附件三:非税收入使用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关于财政管理的法律,对财政收入、支出、预算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行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非税收入的收缴过程中的行为。

2. 定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各类费用和收入。

3. 原则非税收入收缴应遵循合法、公开、透明、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1. 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职责财政部门应制定非税收入收缴的具体办法,监督收缴行为,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合规收缴。

第三章收缴程序1. 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非税收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依法设定,并向社会公开。

2. 收缴方式非税收入的收缴应采取直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方式,不得擅自设立其他收缴渠道。

3. 票据管理收缴非税收入时,必须出具统一的财政票据,确保收入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收缴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缴违规收入、罚款、行政处分等。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服务1. 信息公开财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 服务优化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的效率和便民性。

第六章附则1.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2. 解释权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3. 修订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订。

附件- 非税收入项目清单- 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图- 非税收入收缴违规行为处罚细则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程序,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非税收缴管理规定(3篇)

非税收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秩序,保障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三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加强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原则;(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弥补公共产品和服务成本。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征收,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建设和维护。

(三)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所得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依法上缴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收入。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对国有资源进行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七条非税收入的征收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征收前,应当明确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等。

(二)征收时,应当向征收对象出具征收通知书,告知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

(三)征收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非税收入的管理,做好收入的保障和使用,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罚款、罚金、没收款项、行政收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收益、经营性收入等。

第三条安徽省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徽省财政厅作为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应当依法建立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税收入的信息采集、统计和分析。

第二章收入的确定和管理第六条省、市、县三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确定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明确收入的来源、计算和征收方式。

第七条省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非税收入计划。

第八条市、县级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级的计划,制定本级非税收入计划。

第九条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提高收入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收入的缴存和使用第十条非税收入的缴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合理、公正、高效。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用于个人或私人用途。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和财政部门报告收入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违规收取、挪用或私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件1、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表2、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件二、非税收入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罚款:指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行为。

2、罚金:指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命令支付的款项。

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六章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省直非税收入改革发展的需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实行网络建设,建立银行代收系统,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

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非税收入包括的范围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单位其他非税收入。

一、建立新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

取消原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财政汇缴专户只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不用于单位的支出。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改变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三、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省直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称《缴款书》),《缴款书》由代理银行或执收单位填制,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姓名、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

《缴款书》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发放、核销、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财政收入的安全、稳定和合法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非税收入的划分和管理第三条非税收入的划分非税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2. 合作开发项目收入;3. 国内外财政拨款收入;4. 经济特区收入;5. 企事业单位所得收入;6. 社会捐助收入;7. 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收入等。

第四条非税收入的管理(一)收入登记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登记和核实制度;2. 非税收入应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进行登记;3. 非税收入的登记应及时、规范、全面,确保数据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收入核查1.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非税收入的核查工作;2. 非税收入的核查应确保收入来源的真实性,防止虚报、损失等情况的发生;3. 非税收入核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三)收入使用1. 非税收入应按照法定用途进行使用;2.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非税收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 对于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条非税收入的监督和检查(一)监督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督机构,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检查机制1.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非税收入的定期检查制度;2.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三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处罚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滥用和挪用非税收入的行为,可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解释权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门所有。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代理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帐户。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

已核算相符的资金,划入市财政国库,不得占压和用。

第二章第六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

第四章第八条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

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

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财务内控,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在公司财务收支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对政府非税收入有收缴义务的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出纳、财务主管、财务经理。

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应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公司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内容:一、收缴程序1.出纳应当在每日工作开始前,将当日计划收缴的余额等与现金一起清点,并确认当日要收的非税收入种类和金额。

2.出纳应当在收到非税收入时认真核对收款凭证,核对税款种类、税款所属期、金额、缴款书等内容是否完整。

如遇有票据丢失等其他情况所引起的收款凭证缺失情况,必须展开调查,以确定原因和责任。

3.在当天的工作结束时,出纳应当填写当日收缴情况报告,将当日收缴的非税收入汇总到当日的分项预算中,并将非税收入及税款凭证妥善保管。

二、责任主体1.出纳应当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2.财务主管应当对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加强内部控制。

3.财务经理应当对公司的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和财务监督,并对财务主管及出纳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三、执行程序1.凡是涉及到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均应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出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完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并及时报告财务主管和财务经理。

3.财务主管应当对出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保证公司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工作正常运行。

四、责任追究1.如因出纳工作失误、疏忽或故意将税款侵吞、挪用,将立即停职查处,对侵吞、挪用的税款将进行全额追缴;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2.如财务主管因未能有效监管出纳及时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工作,造成公司财务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制度内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自XXX年XX月XX 日起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6.公司内部审计制度7.公司内部财务监管制度。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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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doc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缴款人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

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代理银行由省财政厅确定,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各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是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归集、记录、结算帐户。

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定期进行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款相符。

已核算相符的资金,划入市财政国库,不得占压和用。

第二章第六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指执收单位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缴款方式。

执收单位缴款方式和执收业务模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银行办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也是缴款人缴纳款项的合法凭证。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

第四章第八条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三)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四)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九条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二)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三)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宁波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收缴、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三)编制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四)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账户体系;(五)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六)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六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省直非税收入改革发展的需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实行网络建设,建立银行代收系统,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

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非税收入包括的范围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单位其他非税收入。

一、建立新的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体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即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

取消原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财政汇缴专户只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不用于单位的支出。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改变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三、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省直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称《缴款书》),《缴款书》由代理银行或执收单位填制,缴款人通过代理银行将非税收入缴入省级国库、省级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姓名、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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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

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

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

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收入收缴第一节一般程序第十三条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 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

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1日、11日、2 1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第二节直接缴款程序第十八条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

第十九条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实行直接缴款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

第二十一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票据号码、收入项目名称和执收单位名称。

第三节集中汇缴程序第二十二条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二十三条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四条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该收缴方式不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丢失,由县收费管理局按规定核销。

第四节分成代收收入收缴第二十五条县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应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代收银行自动分成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县级代理银行收到本级单位执收的分成代收收入后,按照规定的分解比例,将省市级收入直接汇划省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并将汇划信息反馈地方执收单位、县县级财政部门以及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市级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直接分成给县县财政的,市级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于收款当日,按规定比例将分成给县县财政的款项汇划相应的地方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节委托执收第二十八条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县收费管理局收取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收取。

第二十九条接受委托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执收。

第三十条县级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取非税收入。

确需委托代收的,应报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收入退付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收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二)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五)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三十二条非税收入退付,需退还缴款人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不能直接退付缴款人的,先退付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退缴款人。

第三十三条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缴费凭证,并附相关退付材料。

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四联),送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办理退付。

第三十四条非税收入的退付,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不退付现金;对原以现金缴款无法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确需退付现金的,要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非税收入退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

代理银行退付现金时,收款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退付票证等手续外,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件。

第五章收缴票据管理第一节票据一般管理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政策和票据的发放以及《票据领购证》收费项目的审定。

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的日常管理。

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非税收入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七条执收单位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范围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执收单位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节票据类型和适用范围第三十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退付书》三类,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

第四十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人缴款凭证,同时可作为银行间转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用于向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以及向缴款人收款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产生的信息,应当满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等管理需要。

县财政局根据非税收入项目管理规定,确定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四十一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

第一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传票;第三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的回单;第四联:银行给财政部门的收账通知;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

第四十二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外的,适用于特殊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收缴的专用票据。

第四十三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根据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特殊需要设置,分为“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和“非税收入零星收款票据”。

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须按规定报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批准。

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局每年3月份公布上年度的目录。

第四十四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是专门用来通过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办理非税收入退付的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开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五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四联。

第一联:财政部门盖章后,代理银行据此退付款项;第二联:代理银行盖章后退签发非税收入退付书的财政部门作回单;第三联:代理银行盖章后退执收单位;第四联:存根。

第三节票据领购与核销第四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由执收单位统一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购领,并实行《票据购领证》制度。

《票据购领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第四十七条县级执收单位部门首次购领票据时,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合法的收取非税收入文件复印件,经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和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购领,并领取《票据购领证》。

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购领证》,经县收费管理局审核登记后,方可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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