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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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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行为,控制各类环境因素,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和控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
本程序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本程序所称环境保护“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及防止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3 环境影响评价
本程序所称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新版篇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xx修改版]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BEIH-218.10-05-20xx环境保护管理办法Regulat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20xx-06-30发布20xx-06-30实施集团发布目次前言 .................................................................. . (III)1 范围 ..................................................................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 (1)4 职责 .................................................................. . (1)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规定 (3)6 检查与考核 .................................................................. (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

目的是为了实行环境保护全过程、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体制,规范竣工环保验收、重大环保治理项目建设、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同时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代替了Q/BEIH-217.10-01-20xx《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附录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与科技环保部本标准起草人:臧电宗宋兆星本标准修改人:孙永兴张志勇本标准审核人:梅东升本标准复核人:关天罡本标准批准人:郭明星本标准于20xx年8月首次发布,20xx年5月第二次修编,20xx年6月第三次修订。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维护环境,保护生态,保障居民的健康,建立合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变得尤为重要。

201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保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应当依据“预防、控制、治理”原则,优先采用可持续发展技术、新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科学合理配置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真实可信,符合可行性研究和前期工作研究的要求,有效规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风险。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敏感性、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等因素,合理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危害及其影响范围。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和环境变化对工程设施的影响,建设合理,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第九条环保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前立即建设并达到环保要求。

如因建设程序原因无法立即建设,应当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环保设施的建设应当落实到位,操作工艺应当优化改进,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源的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铺设管道、操作设备、原材料、危险废弃物的堆放、采砂采石和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污染源减排。

新建设项目及变更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新建设项目及变更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后,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4设计阶段的管理
4.4.1行政部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提供给设单位,以监督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按规定编制环保篇章。该篇章应包括落实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
施及相应投资概算。
4.4.2初步设计审查前,行政部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6.3试生产期满后,由行政部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上监测报告。
4.6.4在通过正式验收并取得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证后,该项目方可正式运行。
4.7环保工程的交接管理
4.7.1验收合格后,行政部应根据项目主体工程交接管理有关规定,将环保设备的性能、运行情况、技术操作等资料移交给使用部门。
1.目的
为加强新、扩、改建项目环境污染的控制,减少新污染源的产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新、扩、改建项目从立项到验收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
3.1.1新、扩、改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联络和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篇的审查,以及参与
“三同时”的验收工作;
3.1.2对新、扩、改建项目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明确的环保要求;
施加影响管理程序》。
4.6试生产验收阶段的管理
4.6.1项目竣工后,行政部向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试行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环保工程和主题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4.6.2试生产过程中,行政部邀请有资质的环保检测部门,对主要的环保设备及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执行《环境信息交流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控制、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依法、科学管理,强化责任追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公示程序公示评价结果。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效果等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做为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方案,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选取具有环保资质的公司来管理建设垃圾,合理分类、转运和处置建设垃圾。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确定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赋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通过虚假环境影响评价骗取批准或者审批文件的,应当撤销批准或者审批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定义与术语二、环境保护责任2.1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2设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3施工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4监理单位环境保护责任2.5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职责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1环境影响评价程序3.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3.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3.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四、环境保护措施4.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4.2环境保护设施施工4.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4.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与维护五、环境保护监测5.1监测计划制定5.2监测设施安装与验收5.3监测数据收集与报送5.4监测数据公开与披露六、环境保护应急预案6.1应急预案编制6.2应急预案审批6.3应急预案演练6.4应急预案修订七、环境保护培训与宣传7.1环境保护培训7.2环境保护宣传八、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8.1法律责任8.2纠纷解决九、附则9.1名词解释9.2文件解释权9.3文件实施与修订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图2.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流程图3.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环境保护法》;(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四条定义与术语(一)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活动;(二)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措施的活动;(三)环境保护设施:指为防治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设施;(四)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指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招告书表的审批: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组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省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例.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3.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由国家环保局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的预验收;5.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四、涉外项目管理涉外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监测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治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设施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良好运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其他污染或破坏。

第五章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准确,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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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版)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价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书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满足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需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环境保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调试。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维护,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以及环境监测、评估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述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方或者开发商以新建、改建、扩建、重建或者搬迁等形式进行的民事活动,包括土地利用、城镇规划、建筑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防治污染、资源合理利用、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环评审批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环保部门的审批下方可启动。

环评应当全面、准确地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环保措施的有效性等内容。

第六条公众参与进行环评时应首先面向公众开展环评公告和听证会等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监察公开、透明。

环评报告书中应当充分体现公众参与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环境管理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案应当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保护标准和管理制度,重点关注对大气、水、土壤、噪音、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环境监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监测指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九条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在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尽量利用环保技术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依照权力和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公众有权举报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向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故意污染环境或者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最新整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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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十时微个秒毫兆秒度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有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四、存在的问题;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建、扩建、停工、复工到拆除等全过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建设或者建造、改造、扩建的各类生产、经营、民生等用途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生存环境中的空气、水、土壤、生态系统、声、振动、辐射等各种资源和因素。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实施前,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情况、建设规模、工程投资及进度安排等;(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方法:包括建设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其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及预测、环境影响预测等;(三)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可行性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计划,以及对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和要求等;(四)公众参预情况:包括公众参预的程序、结果和意见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认真审查并进行环境影响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达到最小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流程

将 表 保 织 评
业 报 送 中 估
主 告 评 心
将 书 估 评
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设计备案审查意见 书》
一、二类项目: 经办人初审,处 长审核, (根 会签 据协作机制需环 评处、总量处或 固废中心会签 的) 局长或分管 , 局长审签。15 个 工作日办结
三 类 项目 : 经 办 人 初 审 , 处长 审 签。10 个工 作日办结
一类项目: 经办人初 审, 处长审 核, 局办公 会审议, 局 长或分管 局长审签。 10 个工作 日办结
二类项 目: 经办 人初审, 处长审 核, 分管 局长审 签 。 10 个工作 日办结
三类项目: 经办人初 审, 处务会 审议, 处长 审 签 。 10 个工作日 办结
业 报 送 局 专 审
主 告 环 组 家
一、二类项目: 经办人初审,处 长审核, (根 会签 据协作机制需环 评处、总量处或 固废中心会签 的) 局长或分管 , 局长审签。15 个 工作日办结
三类项目: 经办人初 审, 处长审 签。10 个 工作日办 结
四类项目: 经办人直 接办理。1 个工作日 办结
颁发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批准书;公告
业主聘请环保治理单位 进行施工
颁发试生产批复, 对排污 企业同时颁发临时排污 许可证件来自颁发竣工验收批文;公告
业主正式投产 业主试生产
业主聘请的环保治理单 位进行环保设施设计
注:接发件均由接件大厅统一办理,此图从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经办人提出环 评形式,草拟 环评要求通知 书, 处长审签。 3 个工作日办 结

(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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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优先布局在有条件利用的地段。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参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对于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噪声、振动等影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影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环境保护设施的用途、位置以及建设规模。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设备。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水源、大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或者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引发重大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202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4修订)(2024)

引言: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2024年,我国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讨论,包括修订背景与目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监督与执法、法律责任与处罚、展望与总结。

1.修订背景与目的1.1修订背景: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给环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现行环境法律条例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

1.2修订目的: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的能力,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主要内容和措施2.1强化审批程序:修订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增加了第三方评估的要求,确保项目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开。

2.2确立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了建设单位对环境的保护责任,强调了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环境保护要求,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2.3加强环境监测与治理: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监测的要求,明确了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和标准,强化了环境治理的效果。

2.4推进绿色建筑与可持续发展:引入绿色建筑概念,鼓励使用低碳材料和能源,促进资源的节约与再利用,推动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5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增加公众权益的保障。

3.监督与执法3.1建立监督机制:修订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机制,包括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联动监督。

3.2完善执法手段: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法的监察、调查、处罚等具体手段与流程,保障执法的科学公正。

3.3强化违法违规惩罚: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威慑,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效落实。

4.法律责任与处罚4.1法律责任细化:修订条例对具体违法行为和责任进行细化,明确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形成综合治理。

4.2罚则从重: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增加刑事责任追究,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规范(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规范一、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二、办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凭证《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五、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报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2.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人不受理;(2)申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3)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报人当场更正;(4)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当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4.决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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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招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组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1.国家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督促建设单位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制度;
2.建设单位征求国家环保局意见,确定作报告书或报告表。

委托持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向国家环保局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评实施方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附立项文件及环评经费概算,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审查方式(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主要包括评价范围,选用的标准,确定的保护目标,环境要素的取舍和评价经费等)及确定的大纲内容,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项目如有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的环保机构,抄报国家环保局和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部门;
7.主管部门组织报告书(表)预审,将预审意见和修改确定的两套环评报告书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省级环保部门应同时向国家环保局报送审查意见。

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

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8.国家环保局可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查“大纲”或审批“报告书”;
9.国家环保局参加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一般建设项目按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于技术上复杂而又缺乏设计经验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为解决总体开发方案和建设部署等重大问题,有些行业,可包括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例。

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按照(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2.建设单位在设计会审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报送设计文件;
3.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按审查权限由国家环保局或由国家环保局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一般建设项目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必要时环保部门可单独审查环保篇章;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环境管理
1.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落实有关环保工程的设计及其环保投资;
2.环保部门组织监督检查;
3.建设单位报批开工报告。

批准后,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其中应包纳相应环保投资。

(四)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做好环保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文件的整理建档工作备查,以季报的形式将环保工程进度情况上报政府环保部门;
2.环保部门检查环保报批手续是否完备,环保工程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及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提出意见;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落实环保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五)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转申请报告;
2.经批准后,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做好试运转记录,并应由当地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3.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提交环保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附试运转监测报告;
4.省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环保工程的预验收;
5.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门在预验收中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6.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局参加或委托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参加正式竣工验收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合格证。

四、涉外项目管理
涉外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应执行国务院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有关规定。

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治措施,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
环保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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