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票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因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发生纠纷。
甲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2020年6月1日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上记载了付款人甲公司、收款人银行以及出票日期等信息。
甲公司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
然而,到期日当天,甲公司未能支付票款。
银行遂向甲公司追索票款,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银行无奈之下,将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有效?2. 银行是否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3.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有效。
2. 银行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
3. 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向银行支付票款及相应的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商业承兑汇票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已记载了上述事项,符合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定形式要求,因此该汇票有效。
2. 银行的提示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本案中,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十日内向甲公司提示付款,已尽到提示付款义务。
3. 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8条规定:“汇票到期,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持票人有权按照下列规定行使追索权:(一)向出票人追索;(二)向承兑人追索;(三)向前手追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未按期支付票款,构成违约。
票据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商业银行。
2019年6月,甲公司因一笔出口业务需要支付给国外供应商货款,遂向乙银行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汇票。
甲公司将汇票交给供应商,供应商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丙公司收到汇票后,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下简称“丁”)。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将汇票交付给了戊公司(以下简称“戊”)。
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2020年3月,戊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发现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于是向乙银行请求退款。
乙银行经调查,确认汇票系伪造,拒绝退款。
戊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2. 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汇票的伪造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公司提供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属于使用伪造的汇票进行诈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二)甲、乙、丙、丁四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 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中,甲公司开具的汇票存在伪造嫌疑,但甲公司并未发现汇票存在伪造,因此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乙银行:乙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有义务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票据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和融资活动中。
然而,由于票据的特殊性,票据纠纷也时常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法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卖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双方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付款银行为丙银行。
甲方收到汇票后,委托丁银行对该汇票进行贴现。
丁银行在贴现过程中,发现汇票存在瑕疵,即汇票的出票人乙方并非真正的合同债务人,而是其法定代表人张某。
张某在汇票上签字时,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为法定代表人。
丁银行因此拒绝贴现,并告知甲方。
甲方得知此事后,要求乙方承担汇票瑕疵的责任。
乙方辩称,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应当视为公司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甲方不服,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汇票瑕疵的责任承担;2. 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分析1. 汇票瑕疵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乙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本案中,张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汇票上签字时,未按照规定注明其为法定代表人,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张某应当对汇票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乙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均应对汇票瑕疵承担责任。
2. 法定代表人签署汇票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应当视为公司行为。
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法法律责任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票据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2018年,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银行申请开立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银行在审核甲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同意为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丙公司的一笔债务。
2019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乙银行的到期票据款项。
乙银行在追讨过程中,发现丙公司并未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持票人,而是将汇票用于抵债。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到期票据款项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乙银行、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乙银行作为承兑人,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三者之间形成了票据法律关系。
(1)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伪造、变造票据。
(2)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不得拒绝支付。
(3)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汇票的转让、质押、贴现等。
2.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甲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应当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本案中,甲公司未对乙银行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乙银行开具的汇票存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出票人未按照规定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银行的法律责任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支付票款。
本案中,乙银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对甲公司进行充分审查,导致承兑的汇票存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承兑人未按照规定保证汇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丙公司的法律责任丙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但在本案中,丙公司未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其他持票人,而是将汇票用于抵债,导致乙银行无法追回到期票据款项。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50%的预付款,剩余5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为保障双方的权益,双方决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的预付款。
随后,甲方向其开户行开具了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乙方。
乙方收到汇票后,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了甲方。
在货物交付后,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剩余的50%货款。
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乙方遂持汇票向承兑行请求付款。
承兑行在审查汇票后,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乙方遂将甲方和承兑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2. 承兑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背书转让的,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应当连续,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记载前手的姓名或者名称,后手应当记载前手的背书日期。
”在本案中,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汇票背书连续,乙方将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再将汇票背书给了承兑行。
因此,汇票背书连续,符合法律规定。
(二)承兑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兑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承兑人未按期支付的,持票人有权向承兑人追索票款。
”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货物交付后10日,承兑行在到期日前未能支付票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承兑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未能按期支付票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XX银行与XX公司之间的票据纠纷。
XX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5月1日向XX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5月1日。
XX公司于到期日向XX银行提交了该汇票,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拒绝支付票款。
XX公司遂将XX银行诉至法院,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汇票的效力问题:汇票是否有效,即出票人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汇票是否经过合法转让,即汇票上的背书是否有效。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XX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应当保证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在本案中,XX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具有支付票款的能力。
然而,XX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发现,该汇票的出票人XX公司并未在该汇票上签字,因此无法确定XX公司是否具有出票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未在汇票上签字的,汇票无效。
”因此,本案中汇票的效力存在争议。
2. 票据的转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汇票可以转让。
汇票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的汇票是有效的;(二)转让的汇票上的背书是有效的;(三)转让的汇票上的受让人是善意的。
”在本案中,XX公司是否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以及原告是否为善意第三人,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果XX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了原告,且原告为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有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如果XX 公司未将汇票转让给原告,或者原告并非善意第三人,则原告无权要求XX银行支付票款。
3. XX银行的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按照汇票记载的事项支付票款。
票据法律规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其法律规范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票据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旨在提高对票据法律规范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货物交付后10日内向甲公司开具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具了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了甲公司为收款人。
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示付款,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汇票的收款人,在乙公司开具汇票时取得了票据权利。
甲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汇票,符合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
(二)票据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到期付款。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票人,在汇票上未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三)票据到期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9条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随时要求付款人付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款。
然而,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四)票据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票据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公司无法与乙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票据纠纷进行了审理,并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四、结论本案通过分析票据法律规范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权利的取得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票据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票据法律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调整。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具体的票据法律关系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丙银行。
汇票到期后,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丙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丙银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本案中,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票据行为人: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承兑人。
(2)票据:本案中的汇票。
(3)票据行为:甲公司出票,丙银行承兑。
2.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1)出票人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享有以下权利:① 请求付款权:在汇票到期时,甲公司有权要求丙银行按照汇票金额付款。
② 汇票权利转让权:甲公司有权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
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承担以下义务:① 保证汇票的付款:甲公司有义务保证汇票的付款,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汇票无法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持票人追索权:在汇票无法付款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承担持票人的追索权。
(2)收款人乙公司的权利义务乙公司作为收款人,享有以下权利:① 请求付款权:在汇票到期时,乙公司有权要求丙银行按照汇票金额付款。
② 追索权:在汇票无法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索。
乙公司作为收款人,承担以下义务:① 保管好汇票:乙公司有义务妥善保管汇票,防止汇票遗失、被盗等。
② 按时提示付款:乙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后,及时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承兑人丙银行的权利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享有以下权利:① 请求付款权:在汇票到期时,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付款。
票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件为例,分析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解决票据纠纷的途径。
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货物销售的商家。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为保障双方权益,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
2018年4月10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并未在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10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
丙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导致其遭受了损失。
于是,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2.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支付票款,已构成逾期付款。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 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付款人未按期付款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中,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付款,不仅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票据法案例分析法律地位(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票据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票据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票据法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旨在分析票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其对金融市场和法律体系的贡献。
二、案例背景某银行甲与某公司乙签订一份100万元的贷款合同,乙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物。
汇票由丙银行承兑,出票人为丁公司。
甲在贷款到期后,发现乙未偿还贷款,便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
丙银行以汇票上的背书人戊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甲遂将丙银行、丁公司和戊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票据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以及票据法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
2. 案件分析(1)票据法的法律地位票据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其作为一部专门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票据法具有普遍适用性。
票据法适用于所有票据行为,无论票据种类、金额大小、当事人身份等,均应遵守票据法的规定。
② 票据法具有独立性。
票据法独立于其他法律,其效力不受其他法律的影响。
即使其他法律与票据法的规定不一致,也应以票据法为准。
③ 票据法具有强制性。
票据法对票据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违反票据法的规定。
(2)票据法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① 对出票人丁公司的调整。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当保证票据的兑付。
在本案中,丁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当保证汇票的兑付。
丁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对承兑人丙银行的调整。
票据法规定,承兑人应当承担兑付票款的责任。
在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兑付汇票票款。
丙银行以背书人戊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由拒绝兑付,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
③ 对背书人戊公司的调整。
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应当保证票据的兑付。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背书人,应当保证汇票的兑付。
戊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维护金融秩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业务日益增多,票据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票据法律制度案例,探讨票据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银行”)申请开立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采购原材料款项。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丙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
丁公司在支付货款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
2019年,戊公司在向甲公司追索票款时,发现甲公司已经破产,无力支付票款。
戊公司遂向乙银行提出付款请求。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2. 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法定形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法定内容填写票据金额。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并填写了票据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公司的票据行为有效。
(2)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承兑人必须在汇票上签章,并按照法定内容填写承兑日期。
本案中,乙银行在汇票上签章,并填写了承兑日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乙银行的票据行为有效。
(3)丙、丁、戊公司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背书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并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本案中,丙、丁、戊公司均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丙、丁、戊公司的票据行为有效。
(4)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承兑人提出。
本案中,戊公司向乙银行提出付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票据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承兑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按照票面金额支付票款。
票据纠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0%的预付款,余款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
为保障交易安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支付预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并开具了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方则认为乙方违约,遂向乙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贴现。
贴现后,甲方因故无法向汇票持有人支付票款,导致票据纠纷的产生。
二、案件焦点1. 甲方是否有权对乙方向其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2. 汇票持有人是否可以向甲方主张票款?三、法律分析1. 甲方是否有权对乙方向其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向付款人请求贴现。
持票人请求贴现的,应当向付款人提供保证。
”本案中,甲方作为持票人,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向付款人请求贴现。
同时,甲方在贴现前已向汇票持有人提供了保证,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方有权对乙方向其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
2. 汇票持有人是否可以向甲方主张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向票据债务人主张。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持票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本案中,汇票持有人作为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债务人(即甲方)主张票款。
虽然乙方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但这属于合同纠纷,与票据纠纷无关。
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汇票持有人有权向甲方主张票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作为持票人,有权对乙方向其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且已向汇票持有人提供了保证。
汇票持有人作为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债务人(即甲方)主张票款。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为确保贷款安全,甲公司向某银行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汇票无法兑付。
某银行向甲公司追讨贷款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汇票系伪造。
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提供的汇票是否真实有效?2. 甲公司是否构成票据欺诈?3. 某银行作为持票人,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4.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1. 汇票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某银行出具的汇票,其出票人、收款人、金额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且经鉴定为伪造。
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汇票,不具备真实有效性。
2. 甲公司是否构成票据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隐瞒、毁灭票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票据权利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明知汇票为伪造,却仍然向某银行出具,以骗取贷款。
其行为符合票据欺诈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某银行的权利某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有权要求甲公司兑付汇票。
然而,由于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某银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有权向伪造人追偿。
因此,某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公司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伪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明知汇票为伪造,却仍然出具,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2)赔偿某银行因汇票伪造所遭受的损失;(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汇票为伪造,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票据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公司。
2010年,甲公司因出口业务需要,向乙公司支付了一笔运输费用。
为了方便结算,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丙公司。
汇票上注明:“本票到期后,由甲公司无条件支付。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2011年,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甲公司款项。
甲公司为了追回款项,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戊公司收到汇票后,发现丙公司已经破产,无法向其支付款项。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 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应当按照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戊公司开具的汇票上明确记载了到期日,即甲公司应在汇票到期后向戊公司支付款项。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应当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背书人,将其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然而,乙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并未注明其责任,因此,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三)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在本案中,丁公司并未对汇票进行承兑,因此,丁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丁公司作为持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戊公司支付汇票款项。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票据法律制度中的汇票、背书、承兑等概念。
票据法案例分析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乙公司凭汇票向承兑银行收取款项。
汇票到期日为2023年3月1日。
甲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但承兑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则以汇票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原材料,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甲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乙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材料。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价款的凭证,乙公司有权利要求甲公司按照汇票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 甲公司与承兑银行之间的票据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在汇票上注明了承兑日期,形成了甲公司与承兑银行之间的票据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无因性、流通性等特点。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支付汇票金额;承兑银行作为承兑人,有义务按照汇票约定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
3. 乙公司与承兑银行之间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乙公司作为持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享有票据权利,即要求承兑银行按照汇票约定支付汇票金额。
承兑银行作为承兑人,有义务按照汇票约定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
在本案中,乙公司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但承兑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导致乙公司无法实现票据权利。
三、法律关系处理根据上述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处理如下:1. 甲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支付汇票金额。
票据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
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B公司收到货物后,向A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1日。
B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然而,在承兑汇票到期时,B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期支付票款。
A公司遂向B公司追讨票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无奈之下,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条: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因票据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的,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 第六条:票据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票据义务,不得拒绝支付票款。
- 第三十三条:票据到期,持票人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在一定期间内,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承诺在到期日支付票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持票人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票款,已经构成违约。
法律_票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支付一笔货款。
双方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C银行作为承兑行。
A公司在C银行开具了该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D公司持票到C银行请求承兑,C银行在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
然而,不久后,C银行发现该汇票存在重大疑点。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开具汇票时,并未实际向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通过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
D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再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
当F公司持票请求C银行承兑时,C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票据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B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骗取了汇票,其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2. 票据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伪造汇票,应对票据上的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虽然不知情,但其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银行作为承兑行,在承兑汇票时未发现票据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3. 刑法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的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在本案中,A公司伪造汇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并追究其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
D公司作为背书人,因在背书时未对汇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被判决承担部分票据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票据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具有极高的安全性。
票据法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A公司的开户银行C银行承兑。
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D公司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持有该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E公司遂将A公司、B公司和C银行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律分析1. 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自票据交付之日起取得。
”本案中,E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了汇票,且未违反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故E公司自取得汇票之日起享有票据权利。
2. C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本案中,E公司持有汇票到期后,向C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但C银行以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C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3. A公司、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票人,B公司作为背书人,均未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也未注明不得追索。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E公司持有汇票,享有票据权利;C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A公司和B公司作为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C银行支付E公司100万元货款,A公司和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法中的承兑、付款、背书、追索等法律问题。
票据的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常与国内外的供应商进行交易。
在一次与乙公司的贸易往来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决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收取货款。
甲公司向其开户行丙银行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为丁银行。
汇票到期后,乙公司持票向丁银行提示付款,但丁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丁银行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丁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具有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2. 丁银行作为承兑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追偿?三、法院审理1. 甲公司开具汇票的资格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开具汇票。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关系,且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开具汇票时,丙银行对其账户资金状况进行了审查,确认其具备开具汇票的条件。
因此,甲公司具有开具汇票的资格。
2. 丁银行付款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兑银行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本案中,丁银行作为承兑银行,在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丁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3. 乙公司追偿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作为持票人,在丁银行拒绝付款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承兑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偿,要求其支付票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丁银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票款。
同时,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票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的出票人资格: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开具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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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案例分析:
一、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目的,在并无现货可供的情况下,仍与外地的乙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优质纸浆30吨,价款56万元. 为此,乙公司开具了一张以其开户行A银行为承兑人的付款期为3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向其开户行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在审查凭证时发现无供货发票,便发电报给A银行查询该汇票是否真实,收到的复电是“承兑有效”。
据此,B银行给甲公司办理了汇票贴现,并将56万元转入甲公司账户。
一个月后,乙公司因迟迟未收到货,派人去催货时才发现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银行。
2000年9月10日,B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付。
B银行以A银行、甲公司、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三方支付汇票金额及利息。
请问:
1. A银行能否以该汇票所依据的购销合同是虚构的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2. 如果甲公司没有向B银行贴现而直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可否拒付?为什么?
3. B银行以甲、乙公司为被告依据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
1.A银行不能拒付。
理由是: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一旦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脱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由对善意持票人主张抗辩,就本案而言,无论购销合同有效与否,都不会影响该汇票的有效成立和流通。
(4分)
2.此时A银行可以拒付。
依据《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属于手段违法。
不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4分)
3.B银行依据的是追索权,当汇票到期得不到付款时,善意持票人可以行使该权利,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且这种追索不分先后顺序。
(5分)
二、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
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
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持有的权利移转与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票据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有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最后持票人向前追索王某与最后持票人之间的人按改后金额。
王某之前的人只按原金额负责。
三、A公司委托B公司购买进口原木,并开具了1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
B公司因资金紧张,为了融人一笔流动资金,以背书方式将该汇票交给甲银行作为质押。
甲银行在贷出资金到期后催促B公司还款,B公司未能按时偿还。
甲银行转而要求A公司兑现其开具的汇票,A公司以B公司所购进原木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兑现。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记载事项的哪一种?该记载事项效力如何?(3分)
2)若法院判定甲银行为票据权利人,则A公司能否以B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为由来
对抗甲银行支付汇票金额的请求?为什么?(3分)
答案:1.A公司开具的汇票上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票据法上的任意记载事项,又称可记载事项或得记载事项,该事项记载与否,概由票据当事人决定。
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分)
2.A公司不能以该理由抗辩甲银行的请求,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是票据原因(基础)关系,其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不应妨碍后手持票人甲银行票据权利的实现。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