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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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案例
原告王二飞与被告杨永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王二飞,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石油公司家属房。被告杨永河,男,1984年9月8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高石崖一队。
二、当事人的诉称及简要案件事实原告诉称,2008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11万元的煤矸石。当时被告给原告煤矸石货款2万元,下欠9万元货款,被告给原告写书欠条一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无奈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万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9万元煤矸石款是事实,但我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所欠原告煤矸石款。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价值11万元的煤矸石,当时被告给付货款2万元,下欠9万元货款欠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诉讼中,被告通过法院给付原告煤矸石款1万元,现被告欠原告煤矸石款8万元。
三、审判府谷法院认为: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支,表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其现所欠煤矸石款8万元,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给付原告煤矸石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主审法官与上诉人交谈,上诉人谈了以下耐人寻味的谈话,上诉人说:“我欠原告的钱是事实,府谷法院的判决也是对的,我之所以上诉,是因为如果我不上诉我得尽快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如上诉,诉讼至少需要半年时间,而我欠原告的8万元如按同期信用社货款利率计算,半年利息为4000元,而在府谷民间借贷利息至少要10000元左右。而上诉费只花1000元,又不用马上还钱,且上诉期间我欠原告的煤矸石款又不产生利息。我上诉比我在社会上贷款还便宜,我为何不上诉?何乐而不为?”
解析:诉讼本是化解矛盾的一种方式,反而被有些当事人利用,进而滥用诉讼权利,使诉讼程序变成有些当事人拖延甚至推脱欠款的合法理由。这样的上诉一则使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再者浪费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
滥用诉讼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名当事人本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但他坚持诉讼,虽然部分胜诉,但法院认为其滥用诉讼权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该当事人不服提起复核,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决定。
据了解,该案的当事一方茆某曾委托另一方孙某等人进行理财,后因亏损双方产生纠纷。之后茆某提起返回资金之诉,要求孙某返还港币6万元并支付利息。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茆某应采取审慎态度委托被告理财,并依诚信态度自担亏盈,股票买入后股价下跌,原告应承担亏损。据此,法院驳回了茆某要求返回资金的要求。茆某此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此后,茆某又以股票确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委托理财所买入的挂在他人名下的股票归其所有,并要求孙某等人赔偿分红利息损失。不过孙某对涉案股票的权属状态一直不持异议,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思,同时也同意将涉案股票及分红返还给茆某。但是茆某却表示不同意进行调解。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涉案的股票及分红现金应归茆某所有,但同时判令茆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判决一出,茆某很不服,他认为判决支持了他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却决定由他来负担全部案件诉讼费,不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同时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挑起诉讼的故意,遂向法院申请复核。
福田法院经复核认为,茆某的诉讼请求确实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该诉讼本可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但茆某却坚持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对诉讼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据此,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滥用诉讼权判罚1000元
通过法院诉讼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如果只为一己之利滥用诉权,就会给别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2006年7月5日,吴某以5.38万元买下宋某(丈夫为罗某)的一套房屋,并与罗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后,2006年12月13日,双方在房管局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不料,罗某与宋某离婚并因此产生了财产分割纠纷。卖房时是前夫罗某与吴某签的合同,为证明罗某收下5.38万元房屋款,2009年
10月26日,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向其支付购房款5.38万元。
按照宋某所料,吴某向法院提供了房屋买卖时罗某收取房款的依据。达到目的后,宋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准许了撤诉。
宋某的伎俩很快被吴某识破。宋某明明知道其前夫罗某收下房屋买卖款,还企图通过诉讼的形式造成吴某买房未付款的假象,目的是利用吴某出示罗某收房款收据,为她与前夫的离婚财产纠纷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宋某的诬告给吴某造成了精神上、声誉上等各方面的损失。吴某于去年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某赔偿其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获取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所需的证据,被告宋某完全可通过其它途径实现,但被告为达到自己目的,以诉讼方式向原告吴某获取证据,给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2011年4月,法院依照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酌情判令宋某赔偿吴某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