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基础知识与消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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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或最低的浓度,称为爆炸浓度极限。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二、火灾
(一)火灾的定义: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 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二、火灾
(二)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A、B、C、D四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
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 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 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社会 保障法
诉讼法
资源 与环境 保护法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1、效力等级上: (1)法律:《消防法》;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消防条例》; (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可燃物
引火源
助燃物
有焰燃烧的发生需要四个必 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 引火源、链式反应。
引火源 可燃物
链式反应
助燃物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一、燃烧
(三)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 2、一定的氧气含量; 3、一定的点火能量; 4、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一、燃烧
灭火器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
2、窒息法:就是隔绝空气,使
推车式;
可燃物无法获得氧气而停止燃烧。 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
3、冷却法:就是降低着火物资 温度,使之降到燃点以下而停止
干粉、二氧化碳等。
燃烧。
目前我们常用的是ABC型干粉灭火器。
4、抑制法:通过干扰抑制自由
基,中断燃烧的链式反应。
证的权利。
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
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上 海 “ 11.15” 胶 州 路 教 师 公 寓 火 灾 :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 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火灾,造成58 人 死 亡 , 71 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58亿元。这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 的责任事故。包括副市长在内的54人 受到处理。
资料\上海“11·15”火灾.rmvb
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
责任。”
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一)资质管理 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 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单位。”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承揽工程。”
2011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25402起,死 亡1106人,受伤572人,直接财产损 失18.8亿元。
全省:2010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054起, 死亡3人,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 1225万元。
2011年,全省共发生火灾710起,死亡6 人,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1424万 元。
前言:建筑防火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二、火灾
【案例】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
(四)火灾的主要原因: 发生时间:2000年12月25日19时;
1、放火;
发生地点:河南洛阳东都商厦;
2、违反电气安装安全规定; 起火原因:违章电焊焊接火花落入沙
3、违反电气使用安全规定; 发起火;
4、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5、吸烟; 6、生活用火不慎; 7、玩火; 8、自燃; 9、自然灾害;
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
《行政强制法》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
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
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4)刑事法规:刑法中涉及消 防的内容。
消防机构承办两种刑事案件, 分别是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一)资质管理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 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 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 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消防基础知识与消防法律法规
大纲
第一部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防基础知识
一、燃烧 二、火灾 三、灭火的基本方法 四、消防
第二部分: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前言:建筑防火的重要性
全国: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1705 起,死亡1108人,受伤573人,直接 财产损失17.7亿元。
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 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 火灾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 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 火灾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 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 等。
(三)火灾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 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 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 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燃烧类型:
1、闪燃。在液体(固体)表面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 即灭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
闪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 火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2、着火。可燃物质已经被点燃,能持续并不断扩大的燃烧现象,称为着 火。
燃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 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二)消防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3)基本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3)基本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强制法》等。 (六)行政拘留;
资料\南京中环国际广场.VOB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一、燃烧
(一)燃烧的概念。 燃烧时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
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 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的 现象。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一、燃烧
(二)燃烧的必要条件:可 燃物、助燃物、引火源。只 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 况下,可燃物才能发生燃烧。
《行政处罚法》
(3)基本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法》等。 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1)专业消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
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 作网络。” (2)行业消防法规:其他行业的法律法 规中包含的消防内容,如《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 法》等。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三、消防
首先是防。 其次是消。 在我国,消防是指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消防 工作一般由公安消防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效力等级: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 法律
法律体系
3、自燃。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 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
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 4、爆炸。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者两者同
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 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会产生爆炸
火灾伤亡:造成309人死亡;
经验教训:经营期间违章动火焊接作 业,几名焊工面对突发的火灾,在扑 救不了的情况下,不去报警,只顾逃 命,导致四楼歌舞厅不知情的309人 因烟毒窒息死亡。
10、其他。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三、灭火的基本方法
1、隔离法:就是将正在燃烧的 灭火器的使用常识:
物资隔离,使火源孤立,火势不 致蔓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108号令)等; (5)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海南省公共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6)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等等。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
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揽工程。
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 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 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
(二)消防法律法规
2、内容上:
消防法律法规
专业消防法规: 《消防法》、《海南 省消防条例》等。
行业消防法规: 其他行业的法律 法规中包含的消防
内容。
基本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等。
刑事法规: 刑法中涉及消防
的内容。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二、火灾
(一)火灾的定义: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 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二、火灾
(二)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为A、B、C、D四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如木
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 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 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社会 保障法
诉讼法
资源 与环境 保护法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1、效力等级上: (1)法律:《消防法》;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消防条例》; (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可燃物
引火源
助燃物
有焰燃烧的发生需要四个必 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 引火源、链式反应。
引火源 可燃物
链式反应
助燃物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一、燃烧
(三)燃烧的充分条件: 1、一定的可燃物浓度; 2、一定的氧气含量; 3、一定的点火能量; 4、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一、燃烧
灭火器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
2、窒息法:就是隔绝空气,使
推车式;
可燃物无法获得氧气而停止燃烧。 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泡沫、
3、冷却法:就是降低着火物资 温度,使之降到燃点以下而停止
干粉、二氧化碳等。
燃烧。
目前我们常用的是ABC型干粉灭火器。
4、抑制法:通过干扰抑制自由
基,中断燃烧的链式反应。
证的权利。
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
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上 海 “ 11.15” 胶 州 路 教 师 公 寓 火 灾 :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 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火灾,造成58 人 死 亡 , 71 人 受 伤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58亿元。这是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 的责任事故。包括副市长在内的54人 受到处理。
资料\上海“11·15”火灾.rmvb
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
责任。”
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一)资质管理 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 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单位。”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 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内承揽工程。”
2011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25402起,死 亡1106人,受伤572人,直接财产损 失18.8亿元。
全省:2010年,全省共发生火灾1054起, 死亡3人,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 1225万元。
2011年,全省共发生火灾710起,死亡6 人,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1424万 元。
前言:建筑防火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二、火灾
【案例】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
(四)火灾的主要原因: 发生时间:2000年12月25日19时;
1、放火;
发生地点:河南洛阳东都商厦;
2、违反电气安装安全规定; 起火原因:违章电焊焊接火花落入沙
3、违反电气使用安全规定; 发起火;
4、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5、吸烟; 6、生活用火不慎; 7、玩火; 8、自燃; 9、自然灾害;
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 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
《行政强制法》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
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
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4)刑事法规:刑法中涉及消 防的内容。
消防机构承办两种刑事案件, 分别是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一)资质管理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 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 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 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消防基础知识与消防法律法规
大纲
第一部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防基础知识
一、燃烧 二、火灾 三、灭火的基本方法 四、消防
第二部分: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四、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前言:建筑防火的重要性
全国: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1705 起,死亡1108人,受伤573人,直接 财产损失17.7亿元。
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 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 火灾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 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 火灾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 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 等。
(三)火灾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 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 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 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 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燃烧类型:
1、闪燃。在液体(固体)表面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 即灭的燃烧现象,称为闪燃。
闪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 火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2、着火。可燃物质已经被点燃,能持续并不断扩大的燃烧现象,称为着 火。
燃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应用外部热源使物质表面起火并持续燃烧 一定时间所需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
(二)消防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3)基本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3)基本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强制法》等。 (六)行政拘留;
资料\南京中环国际广场.VOB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一、燃烧
(一)燃烧的概念。 燃烧时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
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 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的 现象。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一、燃烧
(二)燃烧的必要条件:可 燃物、助燃物、引火源。只 有在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 况下,可燃物才能发生燃烧。
《行政处罚法》
(3)基本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法》等。 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1)专业消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
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 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 作网络。” (2)行业消防法规:其他行业的法律法 规中包含的消防内容,如《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 法》等。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三、消防
首先是防。 其次是消。 在我国,消防是指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外,消防 工作一般由公安消防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效力等级: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 法律
法律体系
3、自燃。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 发热并蓄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
自燃点:在规定的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 4、爆炸。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者两者同
时增加的现象,称为爆炸。 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爆炸浓度极限: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火会产生爆炸
火灾伤亡:造成309人死亡;
经验教训:经营期间违章动火焊接作 业,几名焊工面对突发的火灾,在扑 救不了的情况下,不去报警,只顾逃 命,导致四楼歌舞厅不知情的309人 因烟毒窒息死亡。
10、其他。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知识 三、灭火的基本方法
1、隔离法:就是将正在燃烧的 灭火器的使用常识:
物资隔离,使火源孤立,火势不 致蔓延。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108号令)等; (5)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海南省公共场 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6)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等等。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
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揽工程。
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 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 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
(二)消防法律法规
2、内容上:
消防法律法规
专业消防法规: 《消防法》、《海南 省消防条例》等。
行业消防法规: 其他行业的法律 法规中包含的消防
内容。
基本行政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等。
刑事法规: 刑法中涉及消防
的内容。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法规 一、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二)消防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