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苏建价【2012】633号文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的解读及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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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价【2012】633号文、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的
解读及执行要求
近期江苏省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文)及《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为便于江苏地区各项目更好地开展成本限价工作,针对以上文件,产品中心现做出如下解读,请各项目部遵照执行:
一、关于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的解读
1、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属于政策性文件发布的范畴。
2、人工工资指导价:是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依据,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文件。
3、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
二、如何执行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
1、在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新的关于预算人工工资单价调整的政策性文件前,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均不适用于南京和苏南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已经签订的各类施工类合同,即合同内人工工资不调整。
2、南京和苏南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即将施工的工程,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人工工资单价仍执行苏建价【2011】812号文,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按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执行。
3、南京和苏南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对即将签署合同的工程,在组织询价和合约签订过程中,须针对预算人工工资单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原则向合作方给予详细的界定,明确人工工资指导价一律不在政策性文件调整之列。
三、其他要求
1、南京和苏南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任何问题须及时与产品中心沟通,真正做到依据合同从源头防范价格风险。
2、上海、浙江、成都、武汉地产(区域)公司各项目需严格关注此类文件的颁发,加强研判,如遇与江苏省类似的情况,均暂按该解读执行。
产品中心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