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填写说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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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统计有关规定,对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时填写的一种表格文书。
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6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核定”。“有关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规定:“5.2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的结构内容和填写要求: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的结构内容共分表头、腹栏、尾栏三部分,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表头。填写公安消防机构的名称,并加盖印盖。
2、腹栏。包括起火日期、地址、受灾单位或户主名称、是否投保及承保单位,房屋构筑特的损失情况,设备及其他财产的损失情况,文物建筑损失情况,损失总计,火灾损失的文字表述。
3、尾栏。填表人、审核人签字,填写填表时间。
(三)、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应注意的问题
1、在是否投保栏目中画“V”选择。
2、每一部分的火灾损失应分别核定,然后总计。
3、严格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的计算方法进行认真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损失数据必须准确且有依据。
4、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符合结果为最终结果。
火灾原因认定书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火灾原因认定书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证据材料、技术鉴定等情况,综合分析后对火灾原因认定时制作的文书面文书。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妥善处理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前提。
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4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二)、《火灾原因认定书》内容及填写方法:
《火灾原因认定书》的结构内容共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首部。公安消防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和文书编号。
2、正文。简要写明火灾事故经过和认定结论;写明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内容和依据;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尾部。承办部门、承办人、审核人、签发人(已印制),填写发文日期,加盖公安消防机构(支队、大队)印章。
(三)、填写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叙事要清楚、简明扼要,完整地反映火灾事故发生时间、部位及其造成的后果。
2、注意逻辑的严密性,当事人的行为、认定结论要与所取得的证据相一致。
3、用语准确、恰当得体,明确、具体、肯定。文字要精练、通顺。
4、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工整、符号正确,不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体字,不得涂改。
5、承办人、审核人、签发人不得代签。
6、火灾原因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7、火灾原因认定书共三联,到三联存根,第二联存档备查,第一联交当事人。
火灾事故责任书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火灾事故责任书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果的一种书面文书。火灾事故责任书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火灾事故原因,依法对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所作出的正式结论,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可刑事责任的依据。
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8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二)、《火灾事故责任书》内容及填写方法:
《火灾事故责任书》的结构内容共分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首部。公安消防机构的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和文书编号。
2、正文。简要写明火灾事故经过和认定结论;写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内容和依据;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尾部。填写发文日期,加盖公安消防机构(支队、大队)印章。
(三)填写《火灾事故责任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1、火灾事故责任的划分要明确,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划分主要有四种: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领导责任。
2、火灾事故责任的划分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认定结论要与所取得的证据一致,要经得起推敲和历史检验。切忌模棱两可或语意不明,不要使用“可能”、“或许”、“差不多”等词句。
3、用语准确、恰当得体,明确、具体、肯定。文字要精练、通顺。
4、书写要做到字迹清楚、工整、符合正确。不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体字、不得涂改。
5、对每个当事人应分别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每份火灾事故责任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6、公安消防机构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后,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分三类处理:一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8、承办人、审核人、签发人不得代签。
9、火灾事故责任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10、火灾事故责任书共三联,第三联存根,第二联存档备查,第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