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271TR-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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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地面服务

民航旅客地面服务

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0年1.0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制定2020年3月发布目次前言﹍﹍﹍﹍﹍﹍﹍﹍﹍﹍﹍﹍﹍﹍﹍﹍﹍﹍﹍﹍﹍﹍﹍﹍﹍﹍﹍﹍﹍﹍1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适用院校专业﹍﹍﹍﹍﹍﹍﹍﹍﹍﹍﹍﹍﹍﹍﹍﹍﹍﹍﹍﹍﹍﹍﹍﹍﹍35 面向工作岗位(群)﹍﹍﹍﹍﹍﹍﹍﹍﹍﹍﹍﹍﹍﹍﹍﹍﹍﹍﹍﹍﹍﹍36 职业技能要求﹍﹍﹍﹍﹍﹍﹍﹍﹍﹍﹍﹍﹍﹍﹍﹍﹍﹍﹍﹍﹍﹍﹍﹍﹍4 参考文献﹍﹍﹍﹍﹍﹍﹍﹍﹍﹍﹍﹍﹍﹍﹍﹍﹍﹍﹍﹍﹍﹍﹍﹍﹍﹍﹍﹍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上海市航空服务学校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磊、万青、王继华、陆东、竺志奇、马春婷、陈燕、周运岚、张辉、韩奋畴、毛锦、孔令宇、黎建媚、孙虎、魏亚波、李超、赵晓硕、陈飞龙、郭华、吕雄。

(排名不分先后)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764-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18764-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

CCAR - 中国民航规章引言概述:CCAR(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是中国民航规章的英文缩写,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旨在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CCAR涵盖了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维护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一、航空器设计规定1.1 CCAR Part 21:CCAR第21部份规定了航空器设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适航审定、设计变更、适航指令等内容。

1.2 适航审定要求:CCAR要求所有新型航空器在投入运营前必须通过适航审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性能要求。

1.3 设计变更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适航审定、适航性验证等流程,保证设计变更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飞行操作规定2.1 CCAR Part 91:CCAR第91部份规定了飞行操作的要求和程序,包括飞行规则、飞行计划、飞行员资质等内容。

2.2 飞行规则:CCAR规定了民航飞行的基本规则,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高度限制、气象条件要求等,确保飞行安全。

2.3 飞行员资质: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要求,保证飞行员具备足够的技能和经验进行安全飞行。

三、维护保障规定3.1 CCAR Part 145:CCAR第145部份规定了航空器维护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维护组织批准、维护记录、维修程序等内容。

3.2 维护组织批准:CCAR规定了维护组织的审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和规范。

3.3 维修程序:CCAR规定了航空器维修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维修记录的保存、维修人员的资质要求等,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四、人员培训规定4.1 CCAR Part 61:CCAR第61部份规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和持证要求,包括飞行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4.2 飞行员培训:CCAR规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计划、考核要求和持证程序,确保飞行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规章CCAR目录
民航总局第80号

有效
10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

有效
104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
民航总局第78号

有效
10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

有效
10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CCAR-331SB
规定
CCAR-183SE
民航总局第64号

有效
115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SE
民航总局第63号

失效
116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
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

失效
117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

有效
118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
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

有效
28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民航总局第164号

有效
29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

有效
30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

有效
3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

有效
32
CCAR-206-R1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正文: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
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公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二、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2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实施日期】2000.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2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七月十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的决定为使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标准与国际标准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保持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决定参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中规定的国际标准和民航总局其他现行规定,对1999年5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3号令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作如下修订:一、第十六条的标题修改为:“〔按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1)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2)负责维修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3)总飞行师;(4)总工程师。

”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运行管理的需要,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等人员组成的运行管理办公室或者等效机构,其工作直接向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负责。

该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负责运行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监督检查手册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除按本规则第十六章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涡轮飞机运行。

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的说明

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的说明

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自1988年2月9日发布施行以来,已用于国产运七、运八、直九和直十一等航空器所装WJ5E、WJ5AI、WJ6、WJ9、WZ8D和WZ8A等型发动机的型号合格审定和引进的国外民用航空发动机的型号认可审查。

该标准对保障我国民用航空发动机的使用安全和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新技术不断应用于航空发动机,人们对安全标准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是参考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33第11修正案制定的。

CCAR-33-R1即第一次修订案于2002年4月19日生效,参考FAR-33第20修正案制定。

目前FAR-33已修订到第30修正案。

从第21到30修正案增加了增压的发动机静子零件、发动机限寿件、发动机超扭试验、活塞发动机的涡轮增压器转子和获得早期ETOPS资格的设计和试验标准,更新了发动机的部分验证标准。

为保持我国适航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防止国外不符合现行国际标准的发动机进入我国造成民用航空飞行隐患,配合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和我国新支线飞机项目及大型商用飞机发动机项CCAR33—R2— 93 —目的开展,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决定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情况在内容上,本次修订主要参考了FAR-33第21至30修正案,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新增加了发动机静承压件、发动机限寿件、发动机超扭试验、活塞发动机的涡轮增压器转子和获得早期ETOPS资格的设计和试验共5个条款内容;2.删除了第33.14条起动—停车循环应力(低循环疲劳);3.更新了对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发动机额定值和使用限制、防火、耐用性、涡轮压气机风扇和涡轮增压器转子、发动机电气和电子控制系统、仪表连接、活塞发动机部件试验、燃油系统、润滑系统、持续转动、安全分析、吸鸟、持久试验、发动机超温试验、初次维修检查、涡轮发动机部件试验、分解检查和持续适航文件等条款的要求,内容共涉及20个条款。

6-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6-民航旅客地面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

4
工作领域
工作任务
职业技能要求
2.3 民航旅客运输 专业英语
2.4 相关法律、法规 知识
2.2.8 礼仪知识 2.3.1 客运常用专业术语 2.3.2 客运常用电报简语 2.3.3 民航服务英语会话 2.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公共 航空运输”部分 2.4.2《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 则》 2.4.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 则》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 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管 理干部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三亚航空旅游职 业学院、上海市航空服务学校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磊、万青、陈燕、竺志奇、马春婷、王继华、张辉、 韩奋畴、毛锦、孔令宇、黎建媚、孙虎、魏亚波、李超、赵晓硕、陈飞龙、吴虹、 郭华、顾胜勤、吕雄。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 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3 截止办理 乘机登记
2.1 候机服务 2.2 登机服务 2.3 进港服务 3.1 特殊情况的 行李交付 3.2 行李赔偿 与分摊 4.1 航班预配 4.2 航班监控 4.3 航班结算
职业技能要求
1.1.4 能完成超售航班处理预案的制定 1.2.1 能够为高端、遣返、担架及其他特殊旅 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1.2.2 能为国际联程旅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1.2.3 能接收国际联程行李 1.2.4 能接收速运行李 1.2.5 能够判断客票能否签转并完成操作 1.2.6 能够使用旅行信息手册(TIM) 1.2.7 能够通过系统获取最短衔接时间(MCT) 信息 1.2.8 能够处理旅客及行李中的疑难问题 1.2.9 能够为旅客办理升舱、降舱操作 1.3.1 能够处理旅客漏乘、错乘情况 1.3.2 能够制作总申报单、旅客名单等客运随 机文件 1.3.3 能够阅读各类离港业务电报,手工拍发 特殊服务报 2.1.1 能回答旅客提出的关于航班延误、取消 等不正常情况的问询 2.1.2 能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时间延误的航班 协助旅客后续安排 2.1.3 能对取消航班协助旅客后续安排 能为行李占座旅客提供登机服务,能为携 PETC 旅客提供登机服务 2.3.1 能为担架旅客提供进港服务 2.3.2 能为轮椅、无成人陪伴儿童等特殊旅客 提供进港服务 2.3.3 能为遣返旅客提供进港服务 2.3.4 能为中转旅客提供引导服务 3.1.1 能处理国际备降航班行李交付 3.1.2 能完成托运行李延误到达的行李应急 操作 3.2.1 能对到达航班不正常行李进行理赔 3.2.2 了解本站航班不正常行李赔偿费用的 分摊 4.1.1 能计算航班最大可配货邮重量 4.1.2 能根据重心要求安排客货舱的业载位 置 4.2.1 能监控航班实际重心变动情况 4.2.2 能处理航班超载 4.2.3 能调整飞机重心 4.3.1 能计算航班最大允许业载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194号令)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194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二) 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实施日期】2004.08.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CCAR— 271TR— R1),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的内容修改为:“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内容。

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品培训管理制度,按照CCAR-276-R1和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和组织及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经营人应当明确货运销售代理人危险品培训大纲的认可条件和程序,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相关员工按照所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培训合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需要接受危险品培训的人员范围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一)《技术细则》第一部分第四章表1-4.1-5 所列人员,其中第九类旅客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乘机手续的人员、贵宾(VIP)服务人员、行李查询人员、问询人员、航空公司派驻机场的旅客运输保障人员。

(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客货预订、工程维修、应急处置等其他人员。

第八条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在独立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前,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当接受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掌握与其职责相符的危险品知识。

所在单位仅需留存人员接受培训的相关证明,无需满足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四、五章的要求。

当这些人员以第七条第(一)项所列身份工作时,适用本条第一款的培训要求。

第九条以个人名义从事危险品托运或托运代理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按照经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实施的培训并合格。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28•【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2日)修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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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4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的内容修改为: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内容。

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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