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基础项+扣分项+加分项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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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
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展开深度讨论,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概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这一基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处罚,促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二、深度评估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了有效管理和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中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实施相应的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更有效地惩罚环境违法行为。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增强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制定一套固定的处罚标准难以适应不同环境问题的处理需求。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处罚措施和力度,以确保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依赖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尽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明确、公正和合理,避免不当行使权力。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是非常必要且积极的措施。
通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可以更全面地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背景和危害程度,更准确地制定处罚措施,从而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然而,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机制的建设。
只有在监管和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发生。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时空跨度等方面1.事实:违法行为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相关情况应予以考虑。
2.性质: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属于恶意侵犯生态环境。
3.手段: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是否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破坏生态环境的特点。
4.后果: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后果,包括对环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等。
5.时空跨度:违法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持续时间应予以考虑。
二、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持续时间等1.种类: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如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
2.浓度: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3.排放量: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是否超过相关标准。
4.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长度。
三、生态环境破坏的类型、程度、影响范围等1.类型:涉及的生态环境破坏类型,如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等。
2.程度: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即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
3.影响范围: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范围,包括对局部地区还是全局的影响。
四、当事人整改的态度和措施,包括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等1.配合调查:当事人是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2.整改措施:当事人是否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五、其他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此前是否有同类违法行为等1.信用状况: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如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2.同类行为:当事人此前是否有过同类违法行为的历史记录。
在裁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明确裁量依据,统一裁量标准,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此外,还应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量。
在裁量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裁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正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环评管理(一)豁免管理一批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9年4月修订)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治。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三)其它说明
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Array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环执法〔2019〕42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一)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
(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1.查处分离制度。
将生态环境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2019年版)
备注: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含)分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情形认定。
在被评价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吊销许可证的;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违法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开展项目建设或活动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5.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企业、企业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三)其它说明
1.同一环境行为造成不同项指标同时扣分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进行评价;2.企业不涉及基础项指标的,需提供相应支撑材料,经审核属Array
实的,该项以满分计;3.各信息录入责任单位按“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完成信息录入。
参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采集上传环境行为信息的,纳入环境信用异常名录,向社会公告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4.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对评价指标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抽查指导,并定期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考核评估;5. 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规[2022]4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环规[2022]4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0
【摘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我厅在2019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础上,修正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已经生态环境厅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6页(P31-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
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办发[2020]26号)
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
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21〕3号)5.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环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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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川府函[2008]21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27【实施日期】2008.07.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27日川府函〔2008〕2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建设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要求,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保障准确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服务环境和舆论环境。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于2008年8月1日起启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 1 -附件第一部分 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违反环评制度单位:万元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登记表项目0-11-33-5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造成较大环境或社会影响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报告表项目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报告书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备 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 节 金额 类别情 节金额 类别情节金额类别(二)违反验收制度单位:万元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已过追溯期)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报告表项目综合20-25 25-30 30-405-10 综合(逾期不改正)100-110 110-135 135-150 固废0-3 3-4 4-6辐射5-8 8-11 11-14报告书项目综合30-40 40-60 60-10010-20 综合(逾期不改正)135-150 150-175 175-200固废4-6 6-8 8-10辐射11-14 14-17 17-20- 2 -第二部分违反水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一)排放超标- 3 -单位:万元(二)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使用制度单位:万元超标倍数≤1 1<超标倍数≤2 2<超标倍数≤4 超标倍数>4 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吨10-12 12-15 15-18 18-2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5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万-5万吨12-15 15-20 20-25 25-3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500-10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5万-10万吨15-20 20-30 30-40 40-50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0吨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排水量10万吨以上20-30 30-50 50-80 80-100备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罚。
生态环境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探究
OVERVIEW区域治理生态环境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探究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 池福宁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工作随之加强,执法实践中,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其合理运用,对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引起人们的重视。
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072-0001所谓裁量权就是指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框架内国家行政机关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裁量权只存在于法学意义中,并不能从政治学意义上进行定义。
裁量权由国家法律赋予,相关国家机构及执法人员可以据此在执法活动中行使相关权利[1]。
近些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国家对于相关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在这个大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开展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使环境行政工作更加规范、合理,就有必要对环境执法工作中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以明确的规定,这对整个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一、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研究依据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外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值得关注的主要有美国、日本、法国以及德国等国相关领域的专家的研究结果。
其中,《裁量的正义——一个初步的研究》的作者、美国行政法学者戴维维在该书中研究分析了行政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同时还探讨了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公正性的内在联系。
德国法律界对于行政裁量基准并没有准确的概念,只有所谓的行政裁量的基准与之类似,其作用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定裁量权加以明确和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过程中裁量权的平等性及统一性得到充分保障。
德国法学家哈特穆特·毛雷尔曾对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裁量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讨论,其中一种是决定裁量,其主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采用某项法律中规定的措施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另外一种则被称为选择裁量,其主要是指在实际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律规律的某项措施。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号】(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4.10.21裁判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138号:陈某某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基本案情陈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
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成华区环保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
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成华环保罚字〔2012〕11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陈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2014年5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华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行终字第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新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较重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
较轻
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至7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重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2m³以上3m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较轻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3m³以上0.5m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上20株以下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
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
一般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木材积0.5m³以上2m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市(州)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市(州)适用。
市(州)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由省级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各类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已经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制定,但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或者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制定相关行政执法权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必须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以上相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导致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草原载畜量等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或者开发建设规划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的;(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六)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等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本地区由于主要领导成员未履职尽责,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臵不力的;(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九)违反产业政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耗能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因环境保护机构人力、物力、资金保障不足,导致无法正常履行环境监管职能的;(十一)试点地区的领导干部未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十二)本辖区连续3年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的;(十三)不按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川省2019年环境状况公报15页
四川省环境状况公报2019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现发布2019年《四川省环境状况公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局长田维钊二00五年六月五日目录综述环境状况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声环境辐射环境生态环境措施与行动省委省政府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环保规划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核安全管理法制建设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环保科技与产业国际合作交流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综述2019年是全省环保工作的攻坚年,也是环境保护取得重大突破的一年。
一年来,全省环保系统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的有力监督支持下,围绕“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战略部署,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9年度四川省环境质量总体上保持稳定,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一定控制。
生态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生态保护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好转。
部分区域环境恶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局部污染有所加重,出现了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省内五大河流中,岷江、沱江水质在原污染较重的基础上有所改善,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嘉陵江水质在原相对较好的基础上继续保持稳定。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稳定,其中,二氧化硫污染较上年有所减轻,二氧化氮污染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颗粒物污染和酸雨污染较上年有所减轻,但污染仍较严重。
城市噪声总体上有一定改善,但多数城市夜间交通噪声污染现象突出。
环境状况水环境江河水质2019年,我省地表水所监测的73个断面中,有61.6%的断面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
其中,42.5%的断面满足Ⅱ类水质标准,16.5%的断面满足Ⅲ类水质标准,属于Ⅳ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19.2%,5.5%的断面属于Ⅴ类水质,16.4%的断面劣于Ⅴ类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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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第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适用本标准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全面调查取证,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标准采用二维叠加函数计算处罚金额。
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设定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办理本标准中列举的十四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应当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办理其他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时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
确实无法收集到的裁量因子证据除外。
处罚金额按“百”取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四)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5%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五)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六)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七)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八)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行政处罚案卷的抽查、考评以及对督办案件的审查等形式,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裁量标准适用的指导。
第九条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含本数。
第十条本标准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发〔2018〕92号)同时废止。
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表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因子表一、个性裁量因子表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行为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五)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实际小时烟气流量和日排水量无法核定的,依次以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源普查数据及其他方式核定。
(六)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实际排放总量以各级负责总量核定的部门认定为准。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违法行为。
(八)违反自行监测规定的行为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四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九)违反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违反危险废物、放射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4或5注:本表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违反辐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同类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4或5(十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验数据、检验结果导致车辆检验判定结果发生改变的注: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其他同类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共性裁量因子表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代表了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注:1、两年内是指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追溯两年(例2019年8月6日立案,应当追溯至2017年8月7日)。
2、环境违法次数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违法行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含多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行为个数计算违法次数。
三、修正裁量因子表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2~2代表了可予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不同情形。
四、裁量处罚金额的计算(一)计算公式:X=N+ (M-N )X [ (A-1 )/4] X (1+B)X:裁量处罚金额M:法定处罚上限N:法定处罚下限A :裁量系数B :修正系数(二)裁量系数A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因子,由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计算裁量系数。
其中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和共性裁量因子。
1. 只有一个裁量因子时,A=裁量因子等级数值2. 有多个裁量因子时,裁量系数的计算方法为:选择一个裁量等级最高的,作为首要因子,取其对应数值进行计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3. A=50% X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X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
(三)修正系数B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3种,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 )X 30%五、裁量计算示例例: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集污水排口外排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24毫克每升,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4.6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 一级标准0.24倍、3.92倍。
经调查,该企业日排水量为150吨以上不足500吨,现场检查人员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污,排查超标原因,该企业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该违法行为涉及裁量因子见下表:(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2个(裁量等级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超标状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3)日排放量(水):100吨以上不足500吨(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因子:生态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2)(三)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1. 计算裁量系数A通过案例调查取证事实,该案涉及个性裁量因素指标有4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3、3、3;共性裁量因素指标有2个,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1、2;选取其中一个裁量等级数值为3的作为首要因子,剩下的裁量等级数值取平均数。
具体计算裁量系数A过程如下:计算公式:A=50% X首要因子等级数值+50% X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首要因子等级数值=3其他裁量因子数值的平均数=(2+3+3+1+2 )/5A=50% X 3+50% X [ (2+3+3+1+2 )/5]=2.62. 计算修正系数B通过上述调查取证事实,该案修正裁量因素有3个,分别对应裁量等级数值为-2、0、-1。
具体计算修正系数B过程如下:计算公式: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 (修正因子个数*2 )X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