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和挪用;(三)合理性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四)公开透明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向参保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设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四)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和信息公开;(五)负责处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设以下部门:(一)基金财务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监督;(二)业务管理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三)审计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和监督;(四)信息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信息收集、处理和公开。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财政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及比例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与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缴费情况,确保基金筹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因疾病、生育等原因产生的其他费用;(三)经批准的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标准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医保财务管理,规范医保资金使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保资金的收支、核算、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医保财务管理工作。
2. 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医保资金的核算、管理、监督等工作。
3. 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执行、监督等工作。
四、医保资金管理1. 医保资金收支管理(1)医保资金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医保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科学合理,预算执行要严格执行。
(3)医保资金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4)医保资金支出包括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等。
2. 医保资金核算(1)医保资金核算必须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2)医保资金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3)医保资金核算应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确保核算的准确性。
3. 医保资金监督(1)医院财务部门对医保资金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医保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2)医保管理部门对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医保资金使用合规。
(3)医院医保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对医保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医保费用结算1. 医保费用结算必须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执行,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医保费用结算应采用电子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3. 医保费用结算后,应及时向参保人员出具结算凭证。
六、医保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1.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医保资金收支、核算、监督等工作的自动化、智能化。
2. 医保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数据安全、保密、备份等功能。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医院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依法依规。
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保法律法规,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二)预算管理。
医院应科学合理编制医保基金预算,明确责任目标,确保预算的贯彻执行。
(三)收支两条线。
医院应实行医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四)内部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医保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公开透明。
医院应加强医保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条组织架构(一)医院应设立医保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保财务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医院财务部门是医保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收支核算、预算编制、内部控制等工作。
(三)医院医保部门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执行和医保基金的审核工作。
(四)医院审计部门负责对医保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一)医院应根据医保政策、业务发展需求等因素,编制年度医保基金预算。
(二)医院应确保医保基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明确责任目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医院应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如需调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医保基金收支管理(一)医院应实行医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二)医院应设立医保基金专用账户,实现医保基金的专款专用。
(三)医院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结算医保费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落实。
(四)医院应加强医保费用审核,防止违规收费、过度治疗等现象。
(五)医院应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盘点、对账,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内部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医院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确保医疗保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
(四)内部控制原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审核、报销医疗保险费用,确保费用合规、准确。
(三)编制医疗保险财务报表,分析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医疗保险财务审计工作。
(五)其他与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医院医保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参保人员信息管理、费用审核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的认识。
(二)建立参保人员信息库,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三)审核参保人员报销材料,确保费用合规。
(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工作。
(五)其他与医疗保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费用报销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参保人员身份真实、有效。
(三)医疗费用合理、合规。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程序:(一)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二)医保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报销。
(三)财务部门对报销费用进行核算,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一)费用报销审批制度。
医保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医疗保险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基金筹集、支付、管理、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基金安全。
2. 程序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
3. 信息公开原则:加强基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4. 严谨细致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财务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由我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方式:1. 个人缴费: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2. 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3. 政府补助:根据国家政策,政府给予医疗保险基金适当补助。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程序:1.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部门予以登记、汇总。
2.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部门予以登记、汇总。
3. 财务部门根据筹集情况,编制基金筹集报表,报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4.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基金筹集报表,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基金支付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工作由我单位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费用。
3. 参保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费用。
4. 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程序:1. 参保人员就医后,将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2.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予以支付。
医保医疗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算、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勤俭节约原则: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四)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来源:(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及时足额上缴至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二)政府补贴应及时拨付至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三)其他合法收入应及时入账。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收入来源、金额、时间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用;(三)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应凭有效医疗费用票据,按规定比例报销;(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三)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四)其他合法支出,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支出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四章结算管理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结算原则: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应尽快结算;(二)准确结算原则:结算结果应准确无误;(三)公开结算原则:结算结果应公开透明。
医疗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二)公开透明: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款专用:医疗保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安全高效: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具体缴纳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包括:(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坐收、坐支。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分别设立账户,确保资金来源和用途明确。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出票据。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应当根据业务科室提供的付款通知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公众公开。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举报。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挪用、侵占医疗保险资金的;(二)擅自改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三)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医保的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的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活动,包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结算、审计等环节。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高效。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
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逐级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财政预算体系,依法予以执行。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管理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十条医疗保险费收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补贴收入主要包括同级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收益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的获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主要包括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医保财务专项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财务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公平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三)效益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合理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四)透明性原则: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财政补贴;(三)基金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收入应当按时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免或者拖欠。
(二)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基金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滞留或者拖延。
表中。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包括:(一)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二)支付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三)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增值收益;(四)支付其他经批准的费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的使用范围。
(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使用应当经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表中。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和审计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定期接受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应当全面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并提出审计报告。
医疗保险服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服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医疗保险服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安全高效: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三)公开透明: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财务管理责任,确保责任到人。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不得挤占、挪用或违规使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八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资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具备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
(三)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和设备,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第九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规定:(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章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第十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具备良好的药品供应服务。
(三)配备合格的药品经营人员,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药品需求。
医保专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医保专用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二)安全性原则:加强医保基金的风险控制,确保医保基金保值增值;(三)合理性原则:合理分配医保基金,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四)透明度原则:公开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医保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四条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按照规定比例筹集。
第五条医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医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第七条医保基金的收入包括:(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医保基金的支出包括:(一)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三)基金保值增值支出;(四)其他按规定支出的费用。
第三章医保基金支付与结算第九条医保基金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原则: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及时予以支付;(二)合理性原则: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医疗费用,不得违规支付;(三)真实性原则: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真实、合法。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制度,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保基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制度,对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支付结算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定期对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运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掌握、核算、分析和考核,并照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施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基金依据国家要求施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依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1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依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快速订正。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二、资金运作2.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算和资金计划,具体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的预算额度,并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医疗保险资金应以目标管理的方式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医疗保险的相关业务以及相关的福利和保障措施。
三、核算和报表1.医疗保险财务核算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2.医疗保险财务报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包括资金收入报表、资金支出报表、资金运作报表等。
3.医疗保险财务报表应及时向相关机构和公众公示,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和公开。
四、财务监督1.医疗保险财务监督应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执行和业务流程的有效控制。
2.医疗保险财务监督应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委托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医疗保险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医疗保险财务监督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财务管理监督,包括对其收入和支出的审核和监督,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五、风险控制1.医疗保险财务风险控制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医疗保险财务风险控制应加强投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投资安全和收益的最大化。
3.医疗保险财务风险控制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督,防止虚假报销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六、违规处理对于医疗保险财务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罚款、吊销资质、追究法律责任等。
七、附则1.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并及时向相关机构和公众公示。
2.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制定,并及时向相关机构和公众公布。
财务管理制度,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医保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更有章法,同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利用,我们特意制定了这套制度。
这不仅是为了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考虑到了我们单位的实际情况。
毕竟,良好的财务管理对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它关乎每一个参保人员的权益,以及我们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目标与适用范围这套制度的目标其实很简单:- 确保医疗保险资金既安全又有效地使用,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 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降低可能的财务风险。
- 规范医疗服务费用的审核和支付流程,确保我们的一切财务操作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这套制度适用于我们单位所有与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相关的活动和人员,包括财务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章管理规范1. 财务人员职责财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医疗保险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来说,他们的职责包括:- 审核和支付医疗保险费用。
- 定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 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账务处理符合财务管理的规定。
2. 医疗费用的审核在审核医疗费用时,我们需要遵循几个原则:- 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每一笔支出都得有相应的票据或凭证。
- 费用的合理性:需要审核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符合医疗保险的规定,确保不超范围、不超标准。
- 费用的合规性:所有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及我们单位的相关政策。
3. 资金支付流程资金支付的流程要明确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医疗服务提供者需要提交费用申请,并附上相关凭证。
- 初审与复审: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复审。
- 支付审批:经过复审合格后,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只有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支付。
第四章操作流程1. 费用申请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完成医疗服务后,需及时填写费用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凭证材料,比如:- 就诊记录- 费用明细- 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2. 费用审核财务部门收到费用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医院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医院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防止基金流失。
(三)合理性原则: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医保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医疗保险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医疗保险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医保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划拨和结算工作。
(三)监督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基金使用合理、合规。
(四)定期编制医保基金财务报表,向医院领导报告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对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三章医保基金筹集第六条医保基金筹集按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执行。
第七条医保基金筹集包括以下来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保费用。
(二)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
(三)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医保基金筹集的具体数额、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执行。
第四章医保基金使用第九条医保基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和地方医保政策执行。
(二)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三)优先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第十条医保基金使用范围:(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医保基金的管理费用。
(三)其他经批准的费用。
第十一条医保基金使用程序:(一)医院医保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
(二)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三)医保基金划拨。
第五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医保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设立专门的医保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医保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资金财务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第三条医保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医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医保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三)效益性原则:合理使用医保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医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保资金的筹集第四条医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一)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居民个人缴纳,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三)财政补贴:政府根据医保基金的实际需求,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包括捐赠、罚款等。
第五条医保资金的筹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由职工自行缴纳。
(二)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居民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
(三)财政补贴:财政部门按照医保基金的实际需求,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医保基金专户。
(四)其他资金:捐赠、罚款等资金应及时上缴医保基金专户。
三、医保资金的使用第六条医保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特殊疾病费用等。
(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大病费用进行支付。
(三)医疗救助待遇支付:对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四)其他与医疗保险相关的费用支付。
第七条医保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医疗费用结算单据进行支付。
(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规定,根据相关结算单据进行支付。
医疗保险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险中心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医疗保险中心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合理使用资金。
(四)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五)勤俭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医疗保险中心设立财务部,负责全中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修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
(四)负责财务核算、会计凭证审核、会计报表编制等工作。
(五)负责资金管理、结算、支付等工作。
(六)负责内部控制、财务风险防范和监督。
(七)负责财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第六条医疗保险中心财务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确保依法纳税。
(二)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真实、完整、及时。
(三)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四)严禁挪用、侵占、私分医疗保险基金。
(五)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合法、合规。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七条医疗保险中心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三)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医疗保险中心财务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三)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准确。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机构、药店、参保人员及其他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
第三条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加强财务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二章基金收入管理第五条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等。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征收医保基金,确保基金收入稳定增长。
第七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收入预算制度,合理预测基金收入,编制年度基金收入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基金收入预算,加强基金收入核算,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第三章基金支出管理第九条医保基金支出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医疗服务费用支付等。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确保基金支出合理、有效。
支出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基金支出审核,防止基金流失和滥用。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基金支出预算,加强基金支出核算,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第四章基金结余和亏损处理第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结余和亏损处理制度,合理控制基金结余和亏损规模。
第十四条基金结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弥补亏损、支付待遇、投资增值等。
第十五条基金亏损应通过调整待遇政策、加强基金征缴、清理违规支出等方式予以弥补。
第五章基金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反映医保基金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符合医保政策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医保基金的收支、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医保基金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医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医保基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单位医保基金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医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负总责。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制医保基金预算,执行预算管理;(三)审核医保基金收支,确保收支平衡;(四)建立医保基金台账,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医保基金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医保基金预算应根据国家政策、单位实际情况和医保基金需求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医保基金预算编制原则:(一)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二)严格控制支出,优先保障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三)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第四章收支管理第八条医保基金收入管理:(一)参保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医保费,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收缴手续;(二)参保人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财务部门应及时审核报销申请,确保报销金额准确;(三)医保基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医保基金支出管理:(一)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合理确定报销范围和标准;(二)报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支付医保费用;(三)加强医保基金支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医保基金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保的财务管理制度
医保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筹集、支付、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第三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合规使用,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公平公正,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公平合理使用;(三)科学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四)公开透明,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渠道筹集:(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第七条政府补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稳健、增值的原则,投资收益应纳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应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筹集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和管理费用支付;(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支出;(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建立健全账务管理制度,确保支付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接受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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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细则**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七条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1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2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六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3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
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
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第二十二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财政专户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
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第二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
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第三十一条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即时追回基金;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即时缴存财政专户;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世界很大,风景很美;人生苦短,不要让自己在阴影里蜷缩和爬行。
应该淡然镇定,用心灵的阳光驱散迷雾,走出阴影,微笑而行,勇敢地走出自己人生的风景!人们在成长与成功的路途中,往往由于心理的阴影,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可能会因生活的不顺畅怨天尤人,烦恼重重,精神萎靡不振,人生黯淡无光;有人可能会在逆境中顽强的拼搏和成长,历练出若谷的胸怀,搏取到骄人的成就。
只有在磨难中成长和成功的人们,才更懂得生活,才更能体味出世态的炎凉甘苦,才更能闯出精彩的人生。
阴影是人生的一部分。
在人生的阳光背后,有阴影不一定都是坏事。
我们应该感激伤害过自己的人,是他们让你的人生与众不同;感激为难你的人,是他们磨炼了你的心志;感激绊倒你的人,是他们强化了你的双腿;感激欺骗你的人,是他们增强了你的智慧;感激蔑视你的人,是他们警醒了你的自尊;感激遗弃你的人,是他们教会了你该独立。
人生若要走向成功,有好多的阴影需要消除。
必须消除自卑的阴影:自卑,是人生的一大阴影。
我们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对待自己。
不要总把注意力始终停留在自己的短处上,你停留的时间越长,自卑心就越重,灰色的阴影就越多、越浓。
必须消除受挫的阴影:真正的强者,不但要学会在顺境中稳步前行,更重要的是学会消除逆境中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