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高校处分的权利救济
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在教育领域中,学生的违纪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对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了干扰,也对学生的成长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环境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各个学校都建立了相应的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一、背景介绍学生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园内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作弊、旷课、迟到、打架等。
这样的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人际关系,更可能导致学校内部的纷争和不和谐。
二、制度目的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促使其认识到错误,并且通过适当的惩罚和教育重塑学生的品行,使其成为社会有用的人。
三、制度内容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分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道歉、留校察看、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2. 补救措施: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如参加道德教育课程、劳动教育、心理辅导等。
3. 公示与通报:将重大违纪行为公示并通报给学校全体师生,起到警示作用。
四、制度实施者学校的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一般由学校管理部门领导和教师共同参与实施。
学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制度并监督执行,教师则负责具体的处分与补救工作。
五、制度的运作过程制度的运作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方面,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违纪行为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及时掌握学生的违纪情况。
另一方面,学校需要制定明确的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公正和规范。
六、制度的影响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的实施对学校和学生都有一定的影响。
1. 对学校: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提高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2. 对学生: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
七、制度的不足尽管学生违纪处分与补救措施制度的实施对学校和学生都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程序不规范:部分学校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流于形式,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标准。
论高校学生的权利保护——从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瑕疵说开去
19 9 9年 发 生 的 田 永 诉 北 京 科 技 大 学 拒 绝 颁 发 毕 业
高校对违规违 纪学 生的纪律处分 涉及到实体与程 序
两 个 方 面 。从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角 度 看 , 学 生 的纪 律 对
证、 学位证 案在我 国行政法学领 域产生 了深远影 响 , 高校 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日益受到人们 的关注 。该案 中, 京科 北
授权 , 同时 又 是在 对 学 生 进行 白主 管 理 。 是 , 但 高校 对违 规 文章 编号 :
从 高校对学 生纪 律处分 的程 序瑕疵 说开 去
张 宝 元 (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江苏 连云港 2 2 0 ) 2 0 0 摘要: 普通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近年来争议颇多 的问题 , 普通高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程序存在 诸多瑕疵。从维护学 生的合法权益考虑 , 完善学生 申诉处 理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程序 , 确立对高校纪律处分 的司法
对 其 他 形 式 的处 分 的适 用 范 同则 未 提 及 。 以 理解 为在 学 可 校 的 自主 权 限 范 同 内 依据 校 规进 行 处 分 ,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但
一
、
学生与高校彤成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同性质 的法 律关系决定着学生权利救济 的不同方式与途径 。高校与学 生的法律关 系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 , 高校与学生分 别 以事业单位法 人与 自然人 的身份存 在 , 在财产权 、 人身 权、 债权 、 知识产权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民事权 利义务 , 有平
在拥有较大管理 自主权 的高校 , 在处分违纪学生方面 同样 拥有较大的裁量权 , 而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在行使裁量权
时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原则 与一般社会道德准则。《 规 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学校 给予学生 的纪律处分 , 应 当与学生违法 、 违规 、 纪行为的性质 和过错 的严 重程度 违
试析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
对学生的行为起到积极的约束作用 , 保证学校工作 的顺利进行 , 保证学生的健康发展。 ( )处分救 济 的含义 及其 必要 性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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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上 的救济 是指通 过法 定 的程序 和途 径 裁决 社会 生 活 中的 纠纷 ,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使 人 获得法 律上 的补 救 。英 国有 一句 法律 谚语 :无 救济 就无权 利” [也 就是 说有 权利 损 害必 “ 。] 1
有救济 , 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 , 也称不上真正的法律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 如 果缺乏有 效 的救 济方式 使其 得到恢 复 和补 救 , 际上权 利无 { 正实 现 , 实 恕真 所谓 的权 利也 就成
了一 纸空 文 , 没有 任何 意义 。
在教育领域 , 高等学校是法律 、 法规的授权组织 ,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 法规授权 的 , 由行 政规章 确认 的 , 一定 程度 上具 有行 政权力 的特 征 。高校 与学 生 之间是 管理 者与 是 在
关 ■ 蜘 :高 校 学 生 , 分 l 济 方 式 处 救
新 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 学校 给予 的处分或者处理有 对
异议 , 向学 校 或者 教育行 政 部 门提 出 申诉 I 学校 、 职员 工侵犯 其 人 身权 、 对 教 财产 权 等合法权
益 , 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明文规定 了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提 要通 过 申诉 的方式去获得救济 , 只有当学生 的人身权 、 财产权等受到侵犯才能提出诉讼 。根据高 等 学校 的管理 特点 、 学生 受处 分 的种类 以及 申诉 和 诉讼 两 种救 济 方式 目前 在 高校 的适 用 情 况, 笔者认为 , 应将 申诉作为高校学生处分的主要救 济方式 , 诉讼作 为申诉后的辅助性救济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与制约——兼论受处分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 。 田翠英(9O 。 , 17一)女 山东省 阳信县人 , 州职业学院医学 来讲师, 滨 硕士 , 研究方向 。 教育法学 .罗履 宏(9 2 , 山 东省 济 17一) 男, 阳县人 , 滨州职业学院社科部法律教研室讲师, 法律硕士, 主要研 究方 向为比较法学、 育法学.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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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管理权 } 特别权力关 拳, 司法救济} 依法治校
中圈分类号 t 4 G67 文献标识码 t A
一
、
导言
近年来我 国高等教育实现历史性跨越 的同 时,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高校与 学生之间因校方管理行为所引发的诉讼案件频繁 发生, 使得高校与学生之 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审视 与检讨的焦点。20 年 9 1日《 05 月 普通高校学生 管理规定》 开始实施 , 高校 学生管理权进一步 细 化, 学生的权利义务与权利救济机制得以明确, 彰 显 了以人为本、 依法治校的理念 。但一段时期以 来, 囿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 我国教育行政 法学研究相对滞后 , 高校学生对处分决定寻求救 济 的法律规则严重缺 失, 致使高校学生管理权过 度膨胀 , 受处分学生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地 司法救 济, 在高等教育体系 内部制造了学生与学校的紧 张关系 , 成为“ 依法治国下的一个隙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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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许可、 退学 、 开除、 学位之授予等。 对于这些事 分 。但该管理权曾一度膨胀 , 排斥司法审查 , 成为 项, 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 管理关系指权力人为 法治的真空。我国《 行政诉讼法 》 1 条规定 : 第 2 行 奖惩等决 达到行政管理 目的而采取的措施 , 如军人、 公务员 政机关对行政机关 的工作人员的任免、 定, 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 及学生的服装规定 、 考试考核之规定、 住宿规则、 课余时间的生活管理等。这些措旆不属于行政决 受理 。 在司法实践 中,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行为往往 定, 对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该理论的优点在于当 被视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 不具有可诉性 , 司法 受处分学生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 涉及影 响相对人重要权利的事项时, 法院可以对 审查难以介入, 学生不能讨 回一个法律上的说法 , 校 之予以司法审查 , 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当涉 的司法救济 , 生矛盾不能得到最终化解 。 2 0 年重庆市某高 如 03 及对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小的事项时, 院不能予 法 以司法审查 , 有助于行政 目的的实现 。 但该理论的 校两名大学生恋人因女方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 , 而法院就以“ 学校处 缺点是不易界分“ 基础关系” 管理关系”“ 和“ 。重要 两学生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分不是行政处罚 ,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由驳 回起 为 性理论” 由德国联邦宪法法 院在 2 世纪 7 年代 o o 20 审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案件中所创立。该理论认 诉 。 04年 5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学生情侣在教室 为, 对予传统特别权力关系内什么样的事项应受 里拥抱、 接吻的亲昵举动被学校发现 , 学校依据该 两 司法审查 , 由该事项对共 同体和公民个人的意义、 校 学 生违纪 处 分 规定 给 予 两 人开 除 学 籍 处分 , 份量、 基础性、 深远性及其强度等 因素决定 , 无论 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 0 5 1 20 年 月两人起诉被 是基础关系还是管理关系, 只要相对人的权利被 以同样理 由被驳回。 限制与剥夺达到一定程度 , 相对人得 以寻求司法 从高校教学管理的实践来看 , 高校对违纪学 救济 , 有关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的各种权利 , 并不 生的处分依据大多是本校的 内部规则 , 高校管理 能单纯以其制度成立的目的在欠缺特别的法律规 内部规则是高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 的运行 , 针对 定下加以限制 , 原则上其权利限制必须有进一步 学生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依据和准则 。从应然的角 的法律上规定 , 亦即应适用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 度来讲 , 高校在制定管理规则时要依据有关法律 、 律保 留原则 2 L ] 法规或上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授权 , 不得越权制 对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的修正体现了如下共同 定不该由其管理事项的管理规则 , 高校规则不得 意图; 赋予相对人权利救济, 可以诉诸法院, 允许 与上位法律 、 法规 的精神、 原则 内容相违背 。但从 司法介入 , 基本人权须得到保障, 公法人不能因处 实然的情况来看, 学校 内部规则从制定到执行、 从 于特别权力地位就剥夺相对人基本人权 , 法律保 内容到形式则繁杂无序混乱不堪 。主要表现在制 留等原则应得到遵守 , 公法人在某些方 面应受到 定校规的主体不适格 , 内容违法, 程序不当等。如 法律约束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在高校学生管 “ “ 。 田永案” 中北京科技大学的处分依据是本校处分 理中, 这种修正体现在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处分 条例中“ 凡考试作弊者, 一律按退学处理” 的规定 , 应限于达到教育 目的所必需的限度 内, 对于一些 这显然与《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害其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 规定 》 所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高校的 内设部 的侵害行为 , 学生可以寻求诉讼救济 。 特别权力关 门、 系部、 科室也随意制定各种量化标准 、 处分决 系学说的修正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制约与受处分 定 、 处罚细则等 , 对受 教育者合法权益 的任 意限 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理论支持 。 制, 令学生无所适从 , 出现乏范效应 。 滞后 , 关法律 法规 缺失 , 我 相 高校学生 管理权过度 膨胀 , 学生权利救济 的路径相 对挟 窄, 不利于 高等教 育的发展 和学生合法权利的维护 。有效制 约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 , 对受处 分学生 的权 利
完善高校处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旋哼探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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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7. 0 8 . 20 S r lN . 0 ei o 2 5 a
完 善 高 处 分 制度 ,保 护 学 生合 法权 益 校
潘 新 华
( 州师范学院 人文学 院 , 湖 浙江 湖州 3 30 ) 10 0
在 实施 处 分 行 为过 程 中 , 须 告 知 学 生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 应 必 并
规规 章 的 范 围 。如未 通 过 英 语 四级 、 算 机学生能够行使这些权利。
二 、 善处 分 程 序 , 完 遵循 “ 程序 正 当” 则 原
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 , 形成 了对 法律法规的“ 位” 超 , 即与法律法规不符 , 导致 实体 的不公正。因此 , 学校不 能无 限制地提高其要求 , 否则 , 可能造成对学生权益 的严重侵 极
制不断加 以完善 , 实维护学生的合 法权益 。 切 关键词 : 高校 ; 处分制度 ; 学生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 :6 G4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02 8520 )7 0 9 —0 10 —04 (0 8O — 0 3 2 目的, 缘于何种理 由, 学校都 不能仅凭 自己制定 的内部违纪 处 分 条 例 剥 夺公 民 的受 教 育 权 。二 是 人 格 权 。人 格 权 是 指 主体依法所固有 的、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的、 为维护主体 的独 立人格所必 备 的权利 。人 格权 主要 包括 学生 的生命 健康 权、 名誉权 、 姓名权 、 隐私权等 , 些权利都是学生 的法定权 这
有关 学 历 、 位 的授 予 和 开 除 学籍 的 规 定 , 往 超 出 现 有 法 学 往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引发的法律维权手段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引发的法律维权手段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维护学校纪律和秩序,以保证学生能够良好学习。
然而,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学校有时也会存在违规处理的情况。
当学校的纪律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学生权益时,学生和家长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维权手段。
1. 知情权学校应当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包括违纪事实、处理措施和依据,以及相关的申诉途径。
如果学校未尽到告知义务,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要求学校提供书面处理决定的副本或相关证据来行使知情权。
2. 参与权学生和家长有参与独立调查、陈述申辩的权利。
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学生和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和陈述申辩。
如学校未给予参与的机会,学生和家长可以行使维权权利。
3. 申诉权学生和家长享有对学校处理决定的申诉权。
在学校做出不公正处理决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复查或撤销违规处理决定。
4. 仲裁与诉讼如果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处理决定持续不满,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仲裁是指通过专门机构进行调解,解决纠纷;诉讼则是指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在此过程中,学生和家长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维权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维权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遵守法律程序。
学生和家长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维权权利,并主动收集相关证据,提供充分的材料支持。
同时,选择适当的维权路径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进一步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学校违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引发的法律维权手段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以及仲裁与诉讼等。
学生和家长在维权过程中应当了解自身合法权益,适时采取维权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
同时,也应当注意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行使权利,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维权路径。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管理制度 的不尽 合理 , 更有学生对 自身权
利不完全正确的认识等。
11 .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 高校的管
理 有 法 难 依 或 无 法 可 依
了青 岛 滨 海 学 院 7名 学 生 凶 在 男 女 交 往 中 有 搂 抱 等 不 文 明行 为 而 被 校 方 开 除 。 校
多。如学生受教育权、 财产权等权 利如何 保障, 高校 的管理规 定和 方法 是否合法等 争议不断 出现 , 造成学生 与学 校之 问 的关 系紧张 , 甚至“ 对簿公堂 ” 。这 些冲 突现象 的本质是 高校 的权力 与学生 的权利 在运 行过程 中矛盾 的外 在表现 。因此 , 如何保 持二者 的平衡 并实现 良性互动 , 成 了高 便 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1 .高校处 罚权 的行使与学生 权保障
看 , 的 矛 盾 冲 突 仍 然 不 断 出现 。 究 其 原 新 因 , 有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的 不 足 , 有 高 校 既 也
生权益 的侵犯 高校 处 罚权 行使 的 失范 是造 成冲 突 的另一个 重要 原因。高校 处罚权的失范主 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 一是 学校的校规校 纪 任意扩大法律许 可的 内容。 近年 来的学生 诉高校纠 纷案件 中, 质疑 高校 内部规则合 法性 的声音 不断 出现 , 这使得 原本被视为
校 高 度 自治权 却缺 少监 督 等 缺 点 。 1 . 校 处 罚权 行 使 的 失 范 造 成 对 学 2高
主管理权 的… 部分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是在 我 嗣教育 体制改革过程 中, 公立高校 为摆 脱过 多 的政府行 政干 预而 提 出的权 力 主 张 。其 目的是为 丫能够 自由的管理 学校 、 自主 的处 理学校 内部事 务、 小限度接 受 最
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
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及解决路径大学生诉母校的案件很多,诉讼结果各不相同,学生受教育权难以救济,我认为这类纠纷从本质上反映出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对抗。
因此,我选择这个研究主题通过分析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措施。
标签:高校处分权;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解决路径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表现(一)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身份权的冲突。
大学生身份权指大学生拥有所在高校的学籍、在所在学校学习、生活并取得学习成功的权利。
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身份权的冲突指高校对大学生身份权的剥夺,主要是指当学生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时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改变其受教育者身份、剥夺其受教育权的处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公正评价权的冲突。
一些高校对学生学位论文的评价没有制定规范、严格的标准,也没有成立专业的论文评审小组,对学生论文的评价带有随意性,轻易决定学生论文的优劣以及合格与否。
另外,有些学校对学生制定的评价标准过于严苛,仅仅因为一些小错误就记录到学生档案中并跟随学生的一生,影响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这对学生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三)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获得毕业证学位证书权的冲突。
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培养的质量以及提高自身的声誉,对学生毕业条件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有些高校规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考试如果毕业时拿不到英语四级证书毕业就不授予其学士学位,一些高校督促大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英语和考取一些证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考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组织的考试,并不是大学教学大纲里所规定的教学要求对学生做出这些规定着实不合理。
二、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原因(一)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处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高校具有自主管理权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学校自己制定的,对学生违反学校制度的惩罚形式和轻重带有随意性,而且有些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较严格本是小错误却因维护学校的纪律加以重罚的情况很多,而有些学校对学生严重违纪行为比较宽容处罚较轻,这对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论高校学生受惩戒后的司法救济
本 文 系 西安 工 业 大 学 校 长基 金 资助 项 目成 果
论高校学生受惩戒后的司法救济
论 高 校 学 生 受 惩 戒后 的 司法 救 济
王宏斌 王 锋 ( 西安 工 业 大 学 陕 西 西安 7 0 3 ) 1 0 2
【 摘
要】 有 鉴 于我 国 高校 学 生 受 惩 戒后 救 济 方 式 的 现 有 立 法规 定存 在 缺 陷 , 文 认 定 了 高校 对 学 生 的 惩 戒 权 是 法 律 授 予 的 行 政 性 权 本
上述规定存在 以下问题 : 其一 , 仅规 定 了申 诉 和 诉 讼 两 种 途 径 , 末 规 定行 政 复 议 。 如 前 所 但
述 , 校 对 学 生进 行惩 戒 肘 双 方 形 成 的 垂 直 型 的 公 权 法 律 关 系 , 学 校 学 且
破 坏 了 司 法的 统 一 性 。 本 文 试 图对 高 校 的 惩 戒 权 、 学 自 治 与 司 法 救 大 济 的关 系进 行 剖 析 , 求 深化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认 识 。 以
等 合 法权 益 ”其 立 法 思 路 存 在 缺 陷 , 之 狭 隘 。 首 先 , 要 明 确 , 生 , 失 需 学 与学 校 之 间 不 仅 存 在 管 理 、 戒 等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存 在 民事 法 律 关 惩 也 系 , 学 校 为 学 生 提 供 食 宿 服 务 的 合 同 关 系 , 校 不 当 使 用 学 生 的 姓 如 学 名、 肖像 等 的侵 权 关 系 , 此 , 犯 其人 身 权 、 产 权 的 行 为 既可 能 是 民 因 侵 财 事行 为 , 可 能 是 行 政 行 为 。 如 系 民 事 行 为 , 提 起 诉 讼 自 为 民 事 诉 也 其 讼 。而 如 因 惩 戒 行 为 侵 犯 了学 生的 人 身 权 、 产 权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而 财 应 非 民事 诉 讼 。 对 此 应 加 以 区 分 。其 次 , 生 的 人 权 是 由 众 多 权 利 构 成 学
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和学生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
括 处 积 的 ,学 于 嗣 处 芝 进 理 性 为 要 对 校 诉 l1 要 氅 极 作 只 生 学 甲 埋难 行的 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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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等学校处分权 和学 生合法 权益的行 政救 济
张 征
步规 范、 监督 高校 的 处分行 为 , 护 学生 合法 权益 , 维 本又拟 从 鬲校孕 生处分 们。 F 刀,枞 私 ’竹 隹 口 ; 牟 生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实施现状及构建 学生合法权益的救济体 系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当 社 上 响 大的 关 生 教 权 案 往 是 校 前,会 影 较 有 学 受 育 的 件 往 学 咎
番学 当 诉 之 数 做 叫 校 在 申 请 起 内鞍伏升 应翥 申 日 日 出 , 接 到 币, 于裟 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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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如考试的评分, 品行评价, 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决定是否 的其他处理决定, 大学校 自主的深度和广 度, 扩 增强学校 自我纠正的
可 以进 行 申诉 , 律 的规 定 并 不 清 楚 , 护 的 程 度 还 很 有 限 。 法 保 ( ) 讼 救 济 渠 道 不畅 通 四 诉 首先 , 学校 的 哪 些 决 定属 于 法 院审 查 的范 围 , 校 对 于 学 生 的 处 学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作者:林汉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9期摘要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性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且为外部行政行为。
高校学生对于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或者诉讼解决,或者先申诉,对申诉不服后再向法院起诉,且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不能将其拒之门外。
关键词行政诉讼高校纪律处分救济作者简介:林汉光,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144高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其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也是高校管理必须的一项权力。
但是,学校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有时候难免会出现差错,或者程序不当,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处分欠适当等存在一项或多项问题,使得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
从较早的李向荣诉襄樊学院不服勒令退学行政处分决定一案,到最近的殷某某诉中国传媒大学教育行政管理决定一案,体现了其救济观念亦从传统的单纯申诉发展到某些案件也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但是,对于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否能提起诉讼,目前学界和司法界仍然认识不一,所以很有必要在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高校学生不服纪律处分后的权利救济途径作全面的分析。
一、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有关高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目前有的观点认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如云南师范大学周梁云教授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与之相反,也有的观点认为,高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如重庆邮电大学的邱业伟教授,他认为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为教育法律关系,与学生形成的教育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性质,高校开除学生学籍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试析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
济, 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 也称不上真正的法律权 利。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 如果缺乏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其得到恢 复和补救, 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上权利无法真正实现, 所谓的权利也就成了一 纸空文, 没有任何意义。 在教育领域 , 高等学校是法律 、 法规的授权组织 , 高等学 校学生处分权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 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 在 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这样对于处于相对弱势地 位的学生来说, 更需要合理、 有效的及时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 益。近几年, 学生通过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事件也屡见报端。 二、 目前学生处分救济方式在适用与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时 , 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 式。把握法律救济的途径 , 明确救济 式的选用, 利于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 目 但 前在学
部分具有 良好法律素养的、 处于中立地位的专职人员。 2.引人听证制度。听证参与人应当选择与申诉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人, 照顾到利害关系的各方面, 全面地倾听各方面的 意见, 全面客观地作出公正的评判。 3.规范申诉的程序和时效。新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六十二条、 六十三条 、 六十四条, 对学生申 诉程序和时效作了具体的规定 :学生对处分存在异议, 在接到 学校处分5个工作 日内, 应提出书面申诉 , 申诉委员会接到书 面申诉巧个工作 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诉申诉人, 改变原处 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决定。如果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 议, 接到复查决定书15个工作 日内,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 面申诉30个工作 日内, 对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在申诉
试 析 高校 学 生处分 的救 济 方式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及救济程序的规范分析——以浙江大学为例
法机关) 故不需要运用繁 复的侦查手段 。调查取证阶段的关键在于 , 如何能够保证调查结果 的真 实公正——除 了要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 系的调查人回避外还应规定 调查人相应 的告知义务和听取当事人 申
若 干 规 定 。0 合 《 综 行政 处 罚法 》 《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和 高 的相 关 条 款 ,
定书是调查结束 后相 关人员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作 出
决 定 所 形 成 的文 本 , 中 包 含 的 告 知 内 容 为有 关事 实 、 出 决定 的依 其 作
者处分 ……。可 见, 在学校对 学生行使处分权方面 , 法律授权学校可 分恰 当; 应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原则 , 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确定学校( 然包括普通高等学校 ) 自 至 持 学生的 申诉权 保障原则。
少在对学 生实施违 纪处分的过程 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同时, 学校 的
客观 、 公正地调查 , 收集有关证据 。 当然 , 一般学生的违纪事件案情不
政 主体地位 的学校 对其 内部成 员( 在校学生) 出的一种剥夺权利 的 会 十分复杂, 作 情节亦不会十分恶劣 ( 若情节恶劣 自然应当及时移交司 具体行政行为。 学校对 学生的处分行 为对学生而言显然是一种不利益( 固然学生 违 反了学校 的相关管理规定) 所以对此应当审慎地对待 , , 设计合理的 程序 以保 障处分程序的公正和 受处分学 生的正 当权利 。 教育部《 通 普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高校学 生管理 规定》 第 5 ) 5条规
人 民共和 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 教育法》第 2 ) 8条规定 : 学校及其他教
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救济制度之建构
2021年第4期高教探索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救济制度之建构车骋摘要: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是单方主体决定的非难性行为,对此若无行之有效的救济路径,则难以弥补学生受到的正当权益损害。
现行规范体系下,学生对高校的惩戒行为存在申诉和司法两种救济路径。
然而,申诉审查制度规定存在碎片化的缺陷,司法审查存在范围与强度规定缺失的问题。
法律法规应构建以合法性原则、正当程 序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救济原则为基础,以申诉全面审查和司法有限审查并行的救济方式为核心的救济体系。
关键词:高校惩戒权;申诉审查;司法审查;救济体系一、问题的提出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是指高等院校为教育或管理之目的,依国家立法和学校规范,对违反特定义务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学学生,所采取的致使学生承受不利负担、并作成书面决定的非难性或惩罚性措施丿1]高校惩戒学生行为分为两类,即学籍处分和纪律处分。
①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是高校单方作出的以惩罚或非难为目的的行为,手段具有强制性特征,对被惩戒的学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轻则影响档案,重则失去学位,改变在学身份,使得一个学生多年努力取得的成果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保障学生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为了对高校惩戒行为施以内部和外部监督,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一个完善的救济体系。
《教育法》第43条第4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由此可看出,学生对高校惩戒行为的救济路径分为申诉和司法诉讼。
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这两种救济路径的规定无法形成救济体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申诉制度规定碎片化。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9条至第65条虽然规定了申诉组织和申诉决定效力的内容,但是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申诉处理体系,是一个碎片化的规定。
第二,司法诉讼缺失关于司法审查范围和强度的规定。
高校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如对于给予学生处分的力度和程序 问题 , 学校规章常常有违《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关于学 生处分的规定 ,对听取 学生 陈述或 申 辩、 听证 、 申诉等程序 性问题缺 乏关注 , 为学校管理埋下隐患 , 这也是 造成学校 与学生矛盾频频 的根源所在。高校 学生权利救济 方面非常 针对性 的提 出完善 的建议 , 旨在 为进一 步规范 学生 管理工作 , 进依 法治 推 经典的一个案例就 是“ 田永诉北 京科 技大学案 ” 。北京科技 大学本科 校 提供参考。 生 田永在考试 中作 弊被监考老 师发现。 学校根据学校 内部文件 《 关于 关键词 : 学生权利 权利救济 学生 申诉 严格考试管理 的紧急通知》 的有关规定认定 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 , 1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理论探讨 并根据该文件中“ 凡考试作 弊者 , 一律按退学处理 ” 的规定, 向田永作 11 高 校 与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 出责令退学的处理决定 。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 , 北京科技大 随着 高校 改革的不断 深入 ,高等 学校正经 历从完 全 附属 于政 学《 关于严格 考试 管理 的紧急通知》 与有关规章 的规定相抵触 , 对田 府 办 学 到 逐 渐 实 现 自主 办 学 的 过 程 。 高 校 作 为 独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永 的 退 学 处理 属 无效 行 为。 人 ,在进 行 自身管理 或参 与社 会活动 时会 以不同 的主体 身份 参与 23 学 校 内部 救 济 机 制 不 完 善 . 到 不 同 的 法 律 关 系 之 中 。其 中 , 校 与 学 生 的 法 律 关 系是 其 中 重 要 高 学 校 内 部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机 制 最 重 要 的 内容 就 是 学 生校 内 申诉 的一类关 系。一方面 , 高校 与学生 之间存在 民事法律 关系 , 如在 例 制度。而就 目前来看 , 高校 学生 申诉制度的建立 并不完善。有些学 学生交纳 学费 , 学校提 供住 宿 、 饮服 务等场 合 , 方的权 利 义务 餐 双 校 规 章 制度 并未 将 学生 申诉 制 度作 为一 个 条 款书面 化地 确 定 下 对 等 ; 一 方 面 , 校 虽 被 定 位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另 高 但 来 ,而有 些情 况是 即使规章 制度 进行 了规定 ,而并 未将其付诸 实 讲, 它确 实拥有 并行使着 国家法律法 规授予 的行政管理 职权 , 行 从 践 , 则 名 存 实 亡 。 这 个 产 生 的结 果 就 是 , 生 不 服 处 分 不 知 还 有 实 学 政 法的角度看 属于法律 法规授权 的组织 ,具有一 定 的行 政管理职 申 诉 这 个 救 济 措 施 或 是 不 知 应 遵 循 何 种 申 诉 程 序 ,这 更 加 加 剧 了 能。《 教育法》 第二十八 条规定 ,学校及 其他教 育机构行 使下列权 学 校 与 学 生 问 的 矛 盾 冲 突 。此 外 , 些 高校 制 订 了有 关 学 生 申诉 条 “ 有 利: 组织 实施教 育教学 活动 ; 招收 学生 或者其 他 受教育 者 对 受教 款或文件 , 实际上 申诉 的范围 、 但 组织 、 程序 、 力等 内容 的规定过 效 育 者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受 教 育 者 颁 发 相 应 的 学 于 简 单 , 具 操 作 性 。 实 对 不 业证 书 ” 等。《 学位条例 》 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 “ 士学位 , 学 由国务 院 3 构建高校 内部学生救济制度之路径 授权 的高等 学校授 予 ; 士学位 、 士学位 , 硕 博 由国务 院授权 的 高等 31 完 善 校 内规 章 制度 , 校 内规 章 制 度 进 行合 法性 审 查 . 对 学校 和科学研 究机构授 予。 ” 从上述 法律 的规 定看 , 高校 对学 生的 从 制度 建设 入 手 , 善校 内 关于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的 相 关 规定 , 些 完 这 学 籍 管 理 、 励 与 处 分 、 发 学 历 与 学 位 证 书 等 权 利 是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应仅 仅 局 限于 原 则 性 的 , 应 关 注 程 序 性 的 , 校 相 关部 门应 奖 颁 而 学 的 授 权 而 取 得 的 行 政 权 力 ,在 这 些 场 合 高 校 与 学 生 处 于 地 位 不对 将抽 象的、 则性 的表述 明确化、 原 具体化 , 增加程 序性规定 , 增强 可操 等 的 行 政 关 系 , 校 管 理 具 有 单 方意 志 性 和 强 制 性 , 些 情 形 是 高 作性 。 学 这 此外 , 高校 内部 的规章制度存在与上位 法相冲突 的情况 , 为此 , 校 行 使 准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体 现 。 高校要对 自身 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梳理和审查 ,对违反上位法 的规 1 高校学 生权利救济 的法律依据 _ 2 定及时进行修订 ,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适合学校校情的实施细 《 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条规定第 二款规定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 则 , 如 “ 生 奖 励 和 处 罚 办 法 ” “ 生 申诉 条 例 ” 等 , 加 全 面 、 “ 例 学 、学 等 更 具 中依 法享 有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责任 ”说 明高校 与学生在进行 民事 体 、 操 作 性 地 规 范高 校 学 生 权 利 救 济 程 序 。 , 可 法律行为时如果侵 犯学生权 益 ,学生 可依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请求学 32 完 善 学 生 事 务 公开 制 度 . 校 承 担 民事 责 任 0 对 于 学 校 发 展 和 学 生 管 理 中的 重 要 事 项 , 者 与 学 生 学 习 、 或 生活 《 教育法》 四十二条第 ( ) 第 四 项规定 , 受教育者享有“ 对学校 给予 密切相 关的重大 问题和涉及学生切身利 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应建立 的处分不服 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 , 对学校 、 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 财产 学生事务公开制度 ,将这些事项在一定 范围内以适 当形式和程序予 权等合法权益 ,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的权利 。普通高等学校 以公开 , 护学生 的知情权 。例如 , 《 保 高校可 以通 过设立“ 校长信 箱” 、 学生管理 规定》 第五条第 ( ) 五 项规定 , 学生在校期 间依 法享有 “ 对学 “ 校领导接待 日” 制定“ 、 学生事务简报” 多种形式公开学生事务 , 等 广 校给 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大 学 生 也 应 积 极 参 与 到 学 校 教 学 、 研 、 理 等 过 程 中 来 , 极 关注 科 管 积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 身权、 财产 权等合 法权 益 , 提出申诉或者 学校发展情 况, 正确对待学校 改革中新事物 , 合理合 法地维护 自身权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
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救济高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其对违法违纪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也是高校管理必须的一项权力。
但是,学校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有时候难免会出现差错,或者程序不当,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处分欠适当等存在一项或多项问题,使得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
从较早的李向荣诉襄樊学院不服勒令退学行政处分决定一案,到最近的殷某某诉中国传媒大学教育行政管理决定一案,体现了其救济观念亦从传统的单纯申诉发展到某些案件也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但是,对于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否能提起诉讼,目前学界和司法界仍然认识不一,所以很有必要在此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高校学生不服纪律处分后的权利救济途径作全面的分析。
一、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有关高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性质的认定,目前有的观点认为应属具体行政行为,如云南师范大学周梁云教授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体现的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与之相反,也有的观点认为,高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不属具体行政行为,如重庆邮电大学的邱业伟教授,他认为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为教育法律关系,与学生形成的教育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性质,高校开除学生学籍不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
本文赞同第一种观点。
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性质与行政机关外部行政行为同質,其主要区别在于其权力来源不同。
高等学校是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身份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而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高校对在校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直接授权,因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
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解决
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的解决摘要:近年来出现为数不少的学生诉高校处分不当案,反映了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存在诸多问题。
学生的受教育权容易受到高校不当处分的侵犯,二者之间的冲突加剧。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高校处分权的执行不规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因此,我们应数管齐下,充分运用法律来解决高校的学生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利益冲突,以此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受教育权高校和谐发展自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双证行政诉讼案和2000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发生以来,学生与其就读的高校之间的讼争就屡见诸报端,高校处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发生冲突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实现高校和谐发展是高校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一、案例分析我国《宪法》第46条和《教育法》第9条第1款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1]2005年3月29日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第5条还针对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因此,确保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法规和高校管理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高校处分权是高校自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依据相关的法律或校规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惩处的权力。
高校在其管理中,行使处分权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的事例较多,笔者拟对以下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两名在校大学生诉重庆邮电学院案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学生李静与本校男友在暑假旅游时同住了一晚,发生了性关系。
2002年10月,当她在校医院验出怀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勒令二人退学。
次月,两学生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母校撤销处分,并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向母校索赔100万元,但被法院以诉讼不在司法范围内为由驳回。
[2]后经协商,双方和解,两学生回校继续学业。
案例二:韩冰诉沈阳农业大学案2006年初,沈阳农大大二学生韩冰在该校考试中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后又被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
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和学生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摘要】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实行教育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可以置之法治社会之外。
法治精神要求在实现依法治校的进程中,既要确认和保障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实现,同时也要给管理权的行使给与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关键词】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保护救济【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1)10-008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处分学生的权利。
但是,高校处分学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对学生处分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被处罚学生若不服有何渠道进行申诉,《教育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法律规定缺陷较大,具体操作也较为混乱,一些高校处分学生随意性大,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1]本文就高校处分违纪学生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求用法律来规范高校的处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法制体制的完善。
一、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律审视高校对违纪学生处分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学生的合法权利又有哪些内容?只有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指示”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高校与学生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同时,高校为行政主体,学生为行政相对人。
因此,我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含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属性。
高校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存在,学生处于行政向对方的地位,负有服从容忍之义务。
[2]2.高校的学生处分权分析所谓“权”,一般含有两层含义——权利和权力,对于学校的处分权来说,恰恰体现了这二者的结合。
(1)处分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
古代,在官学或私学,师生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漠视学生权利,宣扬师道尊严。
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
03
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处 理方式
校内调解
校内调解是指在学校内部设立的 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对发生 的学生纪律处分纠纷进行调解。
校内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简便 ,能够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矛盾
激化。
校内调解的不足在于调解结果不 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 行调解协议,需要重新通过其他
途径解决。
05
案例分析
学术不端行为纠纷案例
总结词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行为,这类纠纷主要涉及对 学术道德和诚信的争议。
详细描述
某高校一名研究生在毕业论文中大量抄袭他人成果,被学校发现后给予纪律处分。学生不服,认为自 己只是借鉴他人成果未注明出处,而非抄袭。经过调查核实,学校维持原处分决定,学生提起诉讼要 求撤销处分。法院审理后认定学生行为构成抄袭,违反学术道德,维持学校处分决定。
违反校规校纪纠纷
总结词
涉及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如旷课、夜不归宿、饮酒等。
详细描述
学生在校期间可能会违反学校规定,如旷课、夜不归宿、饮酒等。当学校对学生 作出纪律处分时,学生可能会提出异议,认为处分不当或违反了其合法权益,从 而引发纠纷。
考试作弊纠纷
总结词
涉及学生在考试中作弊被发现后与学 校之间的纠纷。
特点
具有法定性、权威性、严肃性和 教育性,旨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纪律处分的依据和原则
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和学校 规章制度。
原则
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教育为主、惩 戒为辅。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程序
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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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 被告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 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 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 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 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 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原告诉讼请求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
96年3月,原告学生证丢失,同年9月,被告为 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每年均收取田永的教育 费,为其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 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 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 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 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 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 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被告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问题一: 高校因管理与学生发生的关系属于哪类法 律关系? 高校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授权,代表教育 行政部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因此学校的管理行 为应当属于行政管理行为。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颁发毕业证、授予
学位、学籍管理等履行法律授予的行政职 权,与学生在管理领域处于不平等地位, 发生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关系。
法院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颁 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 行审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 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 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讨论--下列个案处分恰当吗?
• 学生潘x x,体育科学学院2005级学生 ,2007年6月24日下午在大学城校区进 行的2005级《大学英语》考试中,将试 卷传递给2005级李x x同学抄袭。经认 定,属考试作弊。由于潘在2005- 2006学年第2学期因为《田径理论》课 程考试夹带资料,已经于2007年2月受 到过严重警告处分,拟给予开除学籍行 政处分。
应对高校处分 的权利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 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 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2005年3月
相关法律法规: – 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 – 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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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成绩单, ——原告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 4.加盖学校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学校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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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关键
1.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
2.处分程序是否合法? 处理决定未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 送达,未听取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剥夺申辩权利!
案例1-
青岛滨海学院因搂抱牵手开除7名 学生引起质疑
( 2007年10月16日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 近日,一署名“霓裳羽嫣”的网友在青岛新 闻网挂出了青岛滨海学院处罚学生的通报,通 报中写道,学校查处了11起男女生交往的不文 明行为,这些学生分别因为在操场搂抱、在公 寓楼前搂抱、在长廊中互相依偎、在行政楼前 坐得很近、女生坐在男生腿上等身体接触“问 题”被处罚,学院作出了7人开除学籍、8人留 校察看、6人记过处分的决定。
涉 及 法 律 问 题
《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设立 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 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 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申委应当由学校负责人(主管监察校领导、 监察处长任正副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学生会主席)组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 学生刘x x、邓x x,体育科学学院 2005级学生,2007年6月25日上午在 大学城校区进行的2005级《教育信息技 术》考试中,使用手机相互传递考试信 息。经认定,属考试作弊,拟给予两人 开除学籍行政处分。
• 学生卢x x、魏x x,化学与环境工程学 院2005 级学生,2007年6月26日上午 在大学城校区进行的2005级《高分子化 学》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在考 试时各自多次查看手机上信息。经认定 ,属考试作弊,拟给予开除学籍行政处 分。
• 青岛滨海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看过帖子后证实 ,帖子上的内容是学校上学期发出的通报,受 处罚的学生都是上一学年中,男女交往行为过 分的学生。该校院长办公室的一位老师介绍说 ,从严治校是校方的一贯作法,每年都会有开 除学生的事情发生。“学校的规定明确写进了 招生简章,无论是开除还是记过处分,都是严 格按照规定作出的。学校之所以如此严格管理 ,是因为一部分学生的举动的确太过分,会影 响到更多的学生,如果处罚一个学生,可以换 回学校的正常秩序,那么校方必须这么做。”
问题二: 司法介入是否破坏高校自治权?换言之 ,法院是否该受理此类案件? 既然学校的管理行为属于被授权的行政管 理行为,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就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应受理此类案件。
学生与学校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弱者地 位,法律应倾向于弱者保护的法律价值与精 神。 司法救济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 道屏障 。
?
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
1.被告为田补办的学生证、学籍注册。 ——使原告具有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
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 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 SIC语言证书、实习单位 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 ——原告在学校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 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
第53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54条 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旧:“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
引言
• 一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措施(校规)自觉不自 觉地侵犯学生的各种权利。 • 从人身权到安全权、情感权、隐私权、交往权 ,到精神或物质上的要求权、诉求权,到奖学 金、助学金、评优的知情权,再到陈述权、申 辩权,等等。这些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和侵犯 如:禁牵手、接吻;同居、怀孕要开除;安装 监视器;夜巡隐秘角;取消毕业证或学位证不 听证,等等。
• 严某认为,学校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既 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在做出处分决定过程中 履行规定的处分程序,侵害了她对行政处分应 有的知情权、申诉权和申辩权。因此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某大学对 她的处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核事实,做出 与事实相当的的处理决定。
•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严某因对北京某 大学做出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 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 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因此,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严某的起诉。(来源:新华
问题四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哪些程序?
总要求: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问题三 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或开除学籍处分应慎重。
“小法不得触犯大法”,校规校纪不应与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回顾法理学中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关系) 教学视频:都是亲密惹的祸.avi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退学、处分的规定
第27条 应予退学的情形: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 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旧:精神病、癫痫 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 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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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 • • 什么情形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行政处分有何程序? 当事人有要求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吗? 司法部门是否要给予学生法律救济?
• 这专题就是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田永状告母校案及其法律思考
原告∶田永,男,北科大物理化学系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校长
案由:原告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 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 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2-
不服处分告学校,法院不受理
• 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女学生严某在参加 学期未的《资产评估》课程考试中,被监考老 师发现她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并 予没收。据此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 劣。此外,学校还认为严某有过打架行为,于 是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 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 何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