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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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考场管理制度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

驾校考场管理制度驾校考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置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

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考场规划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

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07-28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作规范和公安安全⾏业标准《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考试监管系统通⽤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验收规范》(GA1030-2012),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肃省机动车驾驶⼈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及市政府《⽩银市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的实施⽅案》等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驾驶⼈社会化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招标,由⽩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审核使⽤、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三”)并适⽤于⼩型汽车、⼩型⾃动挡汽车、残疾⼈专⽤⼩型⾃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场所。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愿投建、⾃负风险的原则,根据本市考试能⼒的实际情况,按照满⾜考试需要、合理优化布局,便民利民,优先县市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申报相关部门,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队负责统⼀管理考试场、考试设施和考试监管系统,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个⼈管理。

考试场建成后交警⽀队进⾏初验,合格后报交警总队进⾏复验。

经复验合格后,对考试场进⾏备案,开通考试接⼝。

考试场验收依据《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验收规范》进⾏。

第五条社会化考场的建设应当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配套标准进⾏,考试设备必须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认证认可;考试场考试系统必须接⼊全国统⼀的机动车驾驶⼈考试监管系统;接受交警总队和交警⽀队监督管理。

科目一考场管理规章制度

科目一考场管理规章制度

科目一考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考场环境管理第一条考场设备:考场必须配置适量的桌椅,学员方便考试,保证学员考试的正常进行。

考场要求配备应急电源设施,确保考试期间不因电力问题导致考试中断。

第二条考场布局:考场布局应符合考试规范及安全要求,学员座位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学员作弊。

第三条考场安全:考场应配备消防器材、急救设施,并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内的紧急事件。

第四条考场环境:考场内应保持安静、整洁的环境,学员不得大声喧哗,保持考试氛围的严肃。

第五条考场监控:考场需安装监控设备,监控全程录像,以便于查考试情况。

第二章考场人员管理第六条考场管理员:考场管理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考试规章制度,负责考场内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负责考场监督及学员在考试期间的规范管理。

第八条学员管理:学员需要按时到达考场,按规定程序进行考试,不得擅自离开座位。

第九条考试安全:学员不得擅自携带通讯设备、纸张及参考资料等非法物品,保证考试安全与公平。

第十条考场纪律:学员需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不得抄袭他人答卷,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考试安排管理第十一条考试时间:考试时间需提前通知考生,考试开始前需在考场内准备15分钟。

第十二条考试顺序:学员需按照指定的座位顺序就座,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三条考试方式:考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等,考试内容覆盖科目一相关知识点。

第十四条考试安排:考场需提前安排好考卷、答题卡等考试用具,并在考试结束后统一收集,确保考试过程有序。

第十五条考试监督:监考人员需全程监督考试过程,确保学员按规定完成考试,并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四章考试结果管理第十六条成绩统计:考试结束后,需及时将考试结果录入系统,生成成绩单,供学员查询。

第十七条成绩处理:如有学员提出不满成绩的申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成绩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考试成绩公布:成绩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学员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成绩信息,了解考试结果。

驾考考场日常管理制度

驾考考场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驾考考场的管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考试质量,保障考生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驾考考场的所有工作人员、考生以及与考试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驾考考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考场设施管理第四条考场设施应保持整洁、安全、舒适,满足考试需求。

第五条考试场地、车辆、设备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考试场地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方便考生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考试车辆应保持良好的车况,不得使用报废、改装、非法改装的车辆。

第八条考试设备应定期更新,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第三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九条考试前,工作人员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考场布置、设备调试、考生签到等。

第十条考试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试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整理考场,做好考试成绩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考生管理第十三条考生应提前到达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考生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等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作弊、抄袭、串通等违规行为。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考场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考试程序和规则。

第十八条考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地处理考试事务。

第十九条考场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驾考考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规范驾考考场的日常管理,提高考试质量,为考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驾考考场的良好秩序。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试行)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省车管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准入资格审核、验收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以及理论考场的定期检查工作,委托交警支队负责,验收和检查结论向省车管所备案。

第四条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考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设置,理论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候考区域、主控区域、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监管系统等要件;科目二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含设施)、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科目三考场应当具备考试路段、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

第二章自建考场第五条交警支队车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车管所”)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申请政府资金建设全科目全车型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建考场第三章社会考场第四章验收程序第五章日常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省车管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以下简称“考场”)准入资格审核、验收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查,以及理论考场的定期检查工作,委托交警支队负责,验收和检查结论向省车管所备案。

第四条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考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要求设置,理论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候考区域、主控区域、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和监管系统等要件;科目二考场应当具备考试场地(含设施)、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科目三考场应当具备考试路段、候考区域、考试车停放区域、主控区域、考试系统、监管系统和考试车辆(含设备)等要件。

第二章自建考场第五条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申请政府资金建设全科目全车型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考场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

驾驶人考场规章制度

驾驶人考场规章制度

驾驶人考场规章制度一、考场管理规定1. 考场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00至晚上6:00,除了法定节假日外。

2. 考场严禁酒后驾驶,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责令离场。

3. 考生需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迟到者不得进入考场。

4. 考场内严禁吸烟,大声喧哗及在非指定区域内行走,违者将受到警告并取消考试资格。

5. 考场内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如有违反将被认定作弊行为,取消成绩并禁止再次参加考试。

6. 考生需遵守考试秩序,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不准擅自离开座位。

二、考试流程规定1. 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两个阶段,合格才可领取驾驶证。

2. 理论考试包括交通法规、交通信号、道路标志、安全常识等内容,考试形式为选择题和判断题。

3. 实际驾驶考试包括倒车入库、侧方停车、坡道起步、直线行驶、曲线行驶等项目,考试形式为现场实操。

4. 考试成绩先进行公布,符合合格标准者方可进行实际驾驶考试。

5. 实际驾驶考试需遵守交通规则,按监考人员的指示进行操作,如有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将影响成绩。

三、考试要求规定1. 考场内需穿着合适的车辆驾驶装备,包括合格的安全带、车头灯、反光镜等。

2. 考试车辆需符合规定标准,保持整洁,在开车前自行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能够安全行驶。

3. 考试中需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道、加速或刹车。

4. 在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需冷静应对,按照监考人员的指示进行处理,避免发生危险。

5. 考试过程中需保持专注,不得分心聊天、吃东西或做其他与驾驶无关的动作,以免影响考试成绩。

四、考试违规处理规定1. 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将被警告或取消资格,并扣除一定的考试分数。

2. 若考生被发现作弊行为,将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对所涉及作弊行为进行处理。

3. 若考生发生事故或造成交通隐患,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立即下车。

4. 考试结束后如发现监考人员有收受贿赂等行为,需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驾考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驾考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驾考场地安全管理,保障驾校学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驾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场地设施安全(1)驾考场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2)场地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警示牌、安全线、隔离栏等。

(3)场地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车辆安全(1)教练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教练车驾驶员应具备驾驶证、行驶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3)教练车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救包等。

3.人员安全(1)学员应参加驾校组织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条件。

(2)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教练员的指导,不得擅自操作车辆。

(3)教练员应具备驾驶证、教练证,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4.消防安全(1)驾考场地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2)学员和教练员应了解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掌握基本的灭火技能。

(3)严禁在场地内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5.交通安全(1)教练员在驾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等。

(3)驾校应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员和教练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6.突发事件处理(1)驾校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2)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三、监督检查1.驾校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场地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场地设施、车辆、人员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驾校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记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

四、奖惩措施1.对严格遵守本制度,为驾校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

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 考试场”。

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江苏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江苏公安厅

江苏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江苏公安厅

江苏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江苏公安厅概述江苏公安厅制定了《江苏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江苏省内的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以提供安全、公正和高效的考试环境。

考场管理1. 开设条件: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应具备合法的场地和设施,满足考试需要,并通过公安机关审核和备案。

2. 考试人员:考场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规定担任考试监考工作。

3. 考试设备:考场应配备符合标准的考试设备,如摄像监控系统、道路标志和标线等。

4. 考试秩序:考场管理者应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安全性,不得干扰考试的进行。

考试流程1. 考试预约:考生可通过指定的渠道提前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

2. 考试准备:考生在考试当天应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研究培训证明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证明等。

3.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生需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考试内容。

4. 考试评分:考试结束后,考试管理者将根据考试表现进行评分,并向考生统一公布成绩。

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制:公安机关将对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运营。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考场管理者,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3. 投诉处理:对于考生的投诉,考试管理者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做出回复。

其他规定1. 费用收取: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相关的考试费用。

2. 信息安全:考场管理者应确保考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相关信息。

该《规定》将有助于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质量和效率,并加强对考场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公正和安全的考试环境。

以上为《江苏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摘要。

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或向江苏公安厅查询确认。

机动车考场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考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动车考场的安全管理,保障考生、工作人员及考场设施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考场内所有机动车驾驶员考试项目,包括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等。

三、安全责任1. 考场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本考场的各项安全工作。

2. 考试员、监考员、工作人员等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考场安全。

3.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定,服从管理,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四、考场安全管理1. 考场设施安全(1)考场内所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2)考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2. 交通秩序管理(1)考场内车辆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变道、逆行、超车。

(2)考试期间,考场内禁止鸣喇叭,保持安静。

3. 考生管理(1)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等有效证件,接受安全检查。

(2)考生应按照规定路线进入考场,不得擅自进入非考试区域。

(3)考生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

4. 考试秩序管理(1)考试员、监考员应严格按照考试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2)考生应按时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早退。

(3)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疑问,应向监考员咨询,不得随意走动。

五、事故处理1. 考场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2. 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考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得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与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与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得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得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就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与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得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得原则、建成后得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得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 考试场”、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得,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考场管理制度范文

机动车考场管理制度范文

机动车考场管理制度范文机动车考场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考场的管理行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考试效率,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监管机构机动车考场的监管机构为交通管理局,负责对考场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考场设施1. 考生候考区:考生到达考场后,应进入指定的候考区进行等候。

候考区内应提供舒适的座椅和座椅数量与考场人数匹配。

2. 考试大厅:考试大厅为考试项目设置的场所,应保证空气流通和安静。

考试大厅内应设置标识,显眼地标明考试项目、座位号等相关信息。

3. 车库:车库为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实车考试环节使用,车库内应设有合适数量的车位,且车位应满足实际考试的需要。

4. 监控设备:考场内应装有监控设备用于监视考试全过程,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

四、考试人员1. 考试员:考试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考试员资格证书。

考试员应保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考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贿赂或受贿。

2. 监考员:监考员负责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监考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对考场进行检查,保证考场设施和考试环境的准备工作到位。

监考员应保持严密的监管,防止任何作弊行为的发生。

五、考试流程1. 考试前准备: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到达考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报名凭证等相关材料。

考试开始前,考生应接受考试员的检查,并确认个人信息无误。

2. 考试顺序:考生按照预定的顺序依次进入考试大厅或实车考试环节进行考试。

3. 考试时间:各项考试项目的时间限制应提前公告,并在考试开始前通知考生。

考试时间应充分考虑考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4. 考试要求: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项目。

考试员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的考试行为,确保其符合考试要求,并保证考试项目的公正和公平。

5. 考试结束:考试结束后,考生应根据考试员的指示离开考场,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纸张、资料等物品。

六、考试规定1. 禁止作弊:考试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考、抄袭、传递答案等。

驾考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驾考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驾考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管理,规范考试行为,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驾考中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高效、优质的考试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驾考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考试管理组织机构,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驾考中心应当配备充足的考试员,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考试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驾考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质量管理制度,对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考试质量。

第七条驾考中心应当建立考试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作弊行为,保障考试安全。

第三章考试管理第八条驾考中心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考试。

第九条驾考中心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公平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设备和场地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驾考中心应当严格执行考试评判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第十一条驾考中心应当建立考试结果公示制度,将考试合格名单进行公示。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驾考中心应当建立考试质量评估制度,对考试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驾考中心应当建立考试质量追溯制度,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踪,查找原因,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驾考中心应当建立考试质量反馈制度,及时收集申请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考试工作。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驾考中心应当加强考试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驾考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考试期间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驾考中心应当加强对考试设备和场地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十八条驾考中心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考场管理规定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及其考试工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GA1030-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的具体要求,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甘肃省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社会化机构受托办理车驾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试场”)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使用、监管,具备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条件,依法开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社会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

第三条社会化考场建设采取自愿投建、自负风险的原则。

建成后的社会化考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支队车管所申报相关部门,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化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化考场。

第四条社会化考试场名称统一命名方式为:“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XX考试场”。

社会化考试场一经批准使用后,考场名称、考场地址、授权开展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准考类型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
2018年6月3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结束——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根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等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03
施行日期
2018.07.03
文号
主题类别
行政许可,道路交通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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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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