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件”看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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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使 集 资 款 无 法 返 还 的 。 纪 要 》 肯 定 “ 融 诈 骗 犯 罪 《 在 金
都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的 犯 罪 ” 同 时 据 司 法 实 的 根 践 经 验 和 《 法 》 定 的精 神, 确 了可 以认定 为具 刑 规 明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 h i c t n l o r al o An u Vo a i a l g fPo ie Of c r o Col e o l f e s e c i
集资诈 骗罪非 有目 定问 法占 的认 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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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 江 温州 吴 英案 为视 角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重 新 审 判 之 时 . 吴 英 案 的 最 终 结 局 已
见 端 倪 ,此 次 判 决 理 应 属 于 意 料 之 中 。虽 然 吴 英 案 已 成 定 局 .但 围 绕 吴 英 案 所 引 发 的相 关 法 律 争 议 仍
将 继 续 。 作 为 一 名 法 律 人 , 笔 者 在 为 吴 英 庆 幸 的 同 时 ,更 试 图 结 合 吴 英 案 对 集 资 诈 骗 罪 中非 法 占有 目
许 美
( 东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教 育 院 , 上 海 华
2 04 ) 0 0 2
【 要 】 资 诈 骗 罪 主 观 构 成 条 件 必 须 具 有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但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中推 定 依 据 存 在 不 足 。 摘 集 以 , 吴
英 的行 为 不属 于“ 知 没有 归还 能 力 而大量骗 取 资金 ” “ 意挥 霍骗取 资金 ” 情 形 , 能认 定具 有 非 法 占 明 或 肆 的 不 有 目的 。 法 实 践 中 , 定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应 把 是 否 存 在 逃 避 返 还 资金 的 行 为 作 为推 定 的 前 置 条 件 , 司 推 以 , 还 要 综 合 考 虑 行 为人 的 资 金 用 途 、 资 方 法 。 集
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之主观要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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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者 资金 的意 图: 其二 , 行 为人 主观上 根本 没有 回报投 资者 的 含义 之 中的 。 所 以, 笔 者 更倾 向于在 司法实 践 中对 “ 非 法 占有” 概
逃等 。 ” 有人认 为是 指“ 行 为人意 图达到 的对 以诈骗 方法募 集到 的 合 非法 占有 目的在刑 法上 的通 常含 义及集 资诈 骗罪 的 自身特 点
虽然 第 四种理解 在 民法上 言之成 理 , 却偏 离 了非法 占有 资金 的 永久性 把持 。 ” 也有人 认为 “ 集 资诈 骗罪 的 ‘ 以非法 占有 为 来考 虑 ,
吴英并 不构成 集 资诈骗 罪 , 更罪不 至死 。 关键词 昊英案 集 资诈骗 罪 非法 占 有 目的 作 者简 介 : 杨朔, 华 东政 法 大学法律 学 院法 学专业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4 . 3 文献标 识码 : A
集资诈 骗 罪之 主观构成 要件 的学理 探 讨
股权 是虚 假的 。 “ 不难 看 出, 民法 上 的‘ 非法 占有 目的 ’ 与‘ 没有履
有机 结合 , 才 能被认 定 为集 资诈骗 有 学者 认为 , 非 法 占有 目的是指 “ 行为人 在主 观上 具有将 非 行债 务和 回报 出资人 的意 图 ’ 因为 仅有 民法上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并 不意味 法 募集 的 资金据 为 己有 的 目的” 。这里 的 “ 据 为 己有 ” , 不仅包 括 罪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在非法 集 资的案件 中 , 只有 当行 为 人没有 将 非法 募集 的资金置 于个人控 制之 下, 也包括 将其 置于本单 位控 行 为人排 除 了权 利人 ; 制之 下 。 有学 者认 为 , “ 这里的‘ 非法 占有 ’ 是广 义的 , 通常是 指将 履 行债 务与 回报 出资人 意 图时, 才能认 定排 除 了权 利 人, 具有 刑 非法 募集 的资金置 于个人 或者本单 位 的控 制下 , 将 非法募 集的 资 法 上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中的排 除意 思。 ” 但 笔者 认为 最后一 种观 点 金 的所有权 转 归为 自己所 有 , 或任 意挥 霍 , 或 占有 资金后携 款潜 有不妥之 处 , 正确 理解集 资诈骗 罪的非 法 占有 目的之涵 义应 当结
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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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集资诈骗案件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大金额、大规模的集资诈骗案件,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信用体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我国法律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也为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提供了一次重新规范的机会。
一、案例一:吴英集资诈骗案吴英集资诈骗案是我国2008年以来涉案金额最大、受害人最多的一起集资诈骗案件。
2008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和满口的“理财”口吻在全国多省市从社会公众手中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380余亿元,受害人达76.5万余人。
吴英通过网络和各种商业场所发布虚假的投资理财方案,甚至将自己塑造成“理财女皇”,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度。
但是,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吴英的欺诈行为逐渐浮出水面,最终被法律机关查明真相并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例二:于欢利用“双色球”诈骗案2014年,江苏淮安市实施的一起“双色球”诈骗案,嫌疑人于欢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92.9万元的钱财,最终被警方抓获。
于欢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断变换谎言,不断添油加醋地渲染投资者的收益,从而引诱投资者投资,并成功骗取资金。
案发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于欢构成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三:刘某利用长城证券股票账户犯集资诈骗罪案2014年10月,陕西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利用长城证券股票账户犯集资诈骗罪的案件。
嫌疑人刘某通过虚假宣传和承诺高额利润的方式诱骗投资者,并将投资人的资金转入股票账户进行炒股。
但是,由于刘某没有责任心,不断作出错误决策,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经过证据的审查,法院认定刘某犯有集资诈骗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
总的来说,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要参考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但无论如何,明确了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将有助于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并便于执法机关及时予以打击和打击,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正的营商环境。
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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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英,女,浙江省温州市人,曾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吴英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吴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英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争议1.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首先集中在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上。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2)吴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大量资金。
(3)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理由如下:(1)吴英在集资过程中,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2)吴英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具有一定的认罪态度。
2. 刑罚的适用在吴英案件的法律争议中,刑罚的适用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理由如下:(1)吴英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涉及众多受害人。
(2)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挥霍、非法经营等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吴英在案发后,拒不悔罪,态度恶劣。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具有自首、悔罪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1)吴英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吴英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部分集资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集资诈骗罪之我见——以吴英案的定性分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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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记 录 ,绝大 部分集 资款未用 于生产经 营 ,而是用 于支付前期 集 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 、大量购买高档轿 车、珠宝及肆意挥霍 ;案发 前吴 英四处躲债 ,根本不具偿还 能力。其二 ,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 其具 有雄厚经济实力 的假 象 , 采用 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 、一次性 大批 购人房产 、买断东义路 广告位 集中推出本色宣传广告 、将骗购来 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 富、在 做期货严 重亏损情况下仍 以赚 了大钱 为由用集资款进行 高利分 红等方式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用 向社会 公众 虚假宣传的欺 骗方法集资。其三 , 吴英案虽然直接受害人仅为 l 1 人, 但其 中林卫平 、 杨卫 陵、杨志昂 、 杨卫江 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 2 0 多人 ,大量的是普通群众 ,且吴英 也明知这些人 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 吸收而来 ,吴英 显属 向不特定 的社 会公众 非法集 资 ,有公众性 。 因 此 ,法院认为吴英 非法集 资行为符合集 资诈骗罪 的主观构成要件 ,故 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
社 会 观 察
集资诈骗罪之我见
以吴英案的定性分歧为视角
王 玉 春
( 浙江 广 厦建设 职 业技 术 学 院 ,浙 江 金 华 3 2 2 1 0 0)
摘 要 :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说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诈骗手段 ,是否 向社 会 公众 非 法集 资 。从 吴英 集 资诈 骗案 的定 性 之 争 ,可 以总结 出集资 诈 骗罪 的值 得 司法 机关 关 注 的是 :对 “ 非 法 占有 故意 ”起 算 时点 的认 定应 确定
论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以吴英案为视角 开题模块
![论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以吴英案为视角 开题模块](https://img.taocdn.com/s3/m/2d98729a02768e9950e7387b.png)
[6] 卢洁.非法集资合法化刍议[J].法制与经济,2010(3).
[7] 陶喜年.吴英案全纪录:亿万富姐的罪与罚[J].畅谈,2010(2).
第1章 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1 罪与非罪的认定
1.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
华科学院法学系2008级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姓名
班级
学号
论文题目
论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以吴英案为视角
指导教师
教研室
法学理论教研室
写
作
目
的
和
意
义
写作目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且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本文旨在对吴英非法集资个案作深度解析的基础上,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试图明确界定非法集资类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体制和法制的建议。
第3章 非法集资认定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办法
3.1 明确非法集资的界定
3.2 完善相关法律规制
第4章 预防非法集资犯罪:刑法之外的途径
4.1 通过将民间融资合法化遏制非法集资犯罪
4.2 通过金融、工商等部门联合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监管
4.3 过引导、宣传在社会上形成防范非法集资犯1-3周:收集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开题答辩;
写作意义:
有利于使人们警觉身边的非法集资行为,能够自觉地进行合法集资和借贷,从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安居乐业,同时使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就非法集资问题进行立法及司法完善,以打击犯罪分子,进而使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方法和手段,暴露在阳光下,不再对人民财产造成威胁,促进民间金融健康、规范发展,保证金融安全,促进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稳定,最终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fd41500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ff.png)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中国新时期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经审理,吴英利用社会信任,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诱骗投资人交纳巨额资金,最终骗取了巨额财产,被法庭定罪。
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剖析该案,并结合其他类似案例,探究其关键性问题。
首先,吴英集资诈骗案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他人以出资或者其他形式为他人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吴英通过虚构的高额收益和手续费,误导投资人交纳资金,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事实明确,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吴英的犯罪系列属于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相当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是指数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
在吴英案中,依法对她判处死刑后,判决书上载明其被害人人数21人,涉案金额高达15.65亿元,根据刑法规定,吴英的罪行显然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
因此法庭所做出的量刑决定无可非议,符合法定量刑原则。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吴英集资诈骗案为类似经济类犯罪案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训。
如2019年刚刚结束的龚道安集资诈骗案、2016年的徐玉玉案等等,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经济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旧屡见不鲜。
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社会信任度下降,人们更加关注短期利益,话题性强的热门投资项目在社交网络上推广也更为普遍;另一方面,缺乏投资人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进而被犯罪分子利用。
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加强全面立体的创新监管,提高对应对投资风险能力,减少投资人的蒙骗和误导。
总之,吴英集资诈骗案是一起恶性的大案要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吴英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罚法律适用标准与量刑原则都已经初步建立,我们应该从吴英案及其他的经济类犯罪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社会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https://img.taocdn.com/s3/m/074f24295a8102d276a22f46.png)
从吴英案看非法集资罪引题: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 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政府债没有出具)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https://img.taocdn.com/s3/m/8576dd34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3a.png)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45de36d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fc.png)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72956db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23.png)
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集资诈骗罪相关问题辨析——兼评吴英案的司法认定
![集资诈骗罪相关问题辨析——兼评吴英案的司法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438aee2bbcd126fff7050b0b.png)
企业 , 尤其 是 中小 型 企业对 于 “ 金 ” 资 的需求 远 大 于
就敢 践踏 一切人 间法律 ; 如果 有 30 的利 润 , 0% 资本
就敢犯任何罪行 , 甚至 冒绞首 的危险。 】 一面 ” ( 是经济危机中艰难前行的中小企业和潜在的巨大资
金 缺 口, 面是 国 家 对 于 金 融 行 业 的 管 制 和 垄 断 。 一 深藏在 体 制 背后 的 二者 的对 立 和 矛盾 因 2 1 02年年 初吴英 集资 诈骗案 二审 的死刑 判决 而被抛 向 了舆 论 的风 口浪尖 , 接受 社会 民众情感 和理 性 的双重检 视 。
件 , 比分 别 上升 6 . 2 同 15 %和 6 .5 。2 0 24 % 0 9年 1 至
至此 , 一场关于吴英的行为是不是集资诈骗 , 集资诈 骗应不应当适用死刑的讨论在商界 、 经济学界 、 法学
界等 领域 广 泛 而 深 入 的展 开 。在 强 大 的 舆 情 压 力 下 , 高 院对于吴 英 死刑 判 决 的复核 至 今 依 然杳 无 最
中 图分 类 号 : 9 4 39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8~ 65 2 1 )3— 1 8 0 D 2 .9 A 10 7 0 (0 2 0 0 0 — 7
假如把企业视为组织体 内的独立细胞 的话 , 那 么滋养和培 育这些细胞的就是金融制度。现代金融
制 度给 企业 提供 了 自身 生存 和发展最 关键 的生 产要 素: 资金 。l由于 我 国 金 融 体 制正 处 于 “ l 计划 型 ” 向 “ 场型 ” 市 转变 的过 渡时 期 , 制 的不 健全 使 得 国 内 体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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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
案为视角
许美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1)004
【摘要】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相关司法解释中推定依据存在不足。
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或"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情形,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把是否存在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作为推定的前置条件,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资金用途、集资方法。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许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企业融资刑事风险在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体现——结合吴英案的思考 [J], 蒋晗华
2.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回归--以吴英案为例的探讨 [J], 姚万勤
3.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解释与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视角 [J],
刘斌
4.试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吴英案”为视角 [J], 张晶;
5.试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吴英案”为视角 [J],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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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的刑事法律适用评析——以吴英案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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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由于非法集资一类案件涉众广、影响大,并且关于民间融资的政策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易把握,使得相关案件中的诸如对“非法集资”的界定、集资诈骗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识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执焦点。
而集资诈骗罪作为唯一保留死刑适用的诈骗犯罪也备受诟病。
关键词:非法集资;非法占有目的;死刑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 (2012)07-0049-01收稿日期:2012-05-22作者简介:周立刚(1971-),男,河北抚宁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浙江东阳吴英非法集资案在明确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基础上,以“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由,依法做出不核准吴英死刑,并将该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
依照中国刑事司法的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是具有终局意义的。
可见,吴英案的集资诈骗性质在司法适用上已是不可置疑。
事实上,吴英案的关注焦点已经悄然的由对吴英的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争论转向对经济类犯罪废除死刑适用的关注。
一、非法集资案件的刑法适用毋庸置疑,吴英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
但是,吴英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以集资诈骗罪做出的死刑适用的一审判决,再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吴英及其辩护人所做的无罪辩护都明确地传递着以下两点信息:第一,目前的民间合法融资和非法集资犯罪之间的法律界限并不清晰;第二,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具有一定的包含关系,会导致在具体案件性质的认定上的争议。
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持续高发,涉众广、危害大、争议多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从吴英案谈集资诈骗罪_陈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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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接第 152 页) ( 二) 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思想 农村文化基础设施是农村文化发展的基础 。 建国之后,随 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毛泽东特别重视办小学,办适合农村 需要的中学,并增加适合农民阅读的通俗读物和书籍的出版量, 对于农村广播网进行重适,并在加建设电话网及电影队的同时 开展更多的文化娱乐活动。1955 年,发展农村广播网,组织电 影放映队被毛泽东作为重要任务提出。 在农村活跃着许多流动 放映队,农村文化生活也变得丰富多彩了。 新式学校可以利用 旧的村塾加以改造。 办戴帽中学还是一种好办法。 中学办在农 村的先进经验……学校应该分散在农村里头 ,实现了教育与生 产劳动相结合,劳动人民知识化目标。 ( 三) 文化与经济、政治关系的理论 1940 年毛泽东在 《新民主主义论 》 中,对于文化、 经济以 : “一定的文化 ( 当作观 及政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做了精辟的阐释 念形态的文化) 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与经济; 而经济是基 ” 并且对于文化的本质又进 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的表现 。 : “文化是反映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的,但同时又能指 一步阐释 导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 文化是不可少的,任何社会没有文化 ” 提出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 就建设不起来。 产劳动相结合。 但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文化为政治服务 则主要体现在毛泽东把思想道德政治教育特别是意识形态的教 育作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过分 地突出了政治斗争,认为 “政治工 作 是 一 切 经 济 工 作 的 生 命 。政治斗争被放在了第一位,放在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阶级 线” 斗争被扩大。 过度强调阶级斗争的作 用,造成了文化、 经济、 政治三者之间的合理秩序极大的混乱。 尽管农村文化建设也受 到了巨大的影响,但这一点并不影响毛泽东农村文化建设的光 辉,农村文化建设在建国后发生了翻天喜地的变化 。 毛泽东的 农村文化建设理论闪耀着光芒,对当今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 建设仍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单位: 云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 究室)
试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吴英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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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吴英案”为视角张晶【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该案定罪量刑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三份司法解释,以及2014年公检法三机关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现有立法中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不断扩大、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对推定规则的不当使用,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向后延伸,以及对“责任主义原则”的违反。
对于上述问题,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回归路径,一是排除事后故意,遵循“责任主义原则”;二是依据“N点一线法”,确定基础事实,严格遵守推定规则。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6页(P21-26)【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吴英案【作者】张晶【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一、问题的引出——吴英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融资现象逐步增多,金融市场逐步走向繁荣。
然而,金融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金融类犯罪特别是集资诈骗罪发案率逐年升高。
自浙江吴英案以来,集资诈骗罪再次成为公众的焦点,在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论最为激烈的是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对吴英定罪量刑的关键。
2009年4月1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从“吴英案件”看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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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件”看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诈骗2006年12月,有好几个浙江的朋友打电话问我,说借钱给吴英的本色集团可以得到6%以上的月息。
看这样的投资是否可以做。
我询问了一些他们了解的相关情况后断言:“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我预言本色集团在一年之内一定会破产,你们一定不要参与。
”没想到时隔不到两个月,吴英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为什么我能如此断言呢?一、投资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
哪怕是天才的投资家,他投资的边际收益也是递减的。
也就是说,你投资1万元一年想得到100%的回报率是有很多机会的,但你投资1000万元要想每年得到50%的回报率就很难了,如果你投资1亿元要想每年得到40%的回报率就更难,而如果你投资10亿元要想每年得到30%的回报率是难上加难。
在中国这个金融业很不发达的国家,月息6%的民间借贷并不鲜见。
那为什么很多其他老板按6%的月息借钱我不认为是非法集资诈骗,而吴英一定是呢?其他老板在企业运转过程中,在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能借到钱的情况下,去借一笔月息6%的民间资金做短期周转是可以的。
因为按边际分析法,只要他借了这笔钱之后企业新增加的利润大于他付出的利息就可以了。
所以这样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只适用于少量资金的短期周转。
也就是说只有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
正因如此,那些因短期周转而借高利贷的老板,他们需要的资金是有限的,你多给他资金他是不要的,因为他多借钱要多承担成本,而企业不需要那么多资金。
并且你越想多借钱给他,他给你的利率是越低的。
而非法集资诈骗却相反,即你借钱给他他是多多益善的,甚至你借给他的钱批量越大,他就可以给你更高的利息。
二、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月利率以1%—3%比较正常。
通常情况下,超过2%的月息就要引起警觉。
特别是某公司或某个人向你借钱如果是超过2%的月息还说多多益善,这就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
当然,只要他借的钱确实能用来创造远远大于利息的新财富,付你月息6%也不是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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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日,本色集团向东阳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捐赠500万元(后来这笔捐款被吴英收回),吴英随后担任其副会长。紧接着的9月13日,吴英再次向歌山镇西宅小学捐款80万元,加上之前本色集团在磐安设立的50万元助学基金,短短两个月内,本色集团的慈善捐款高达630万元。
从“吴英案件”看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诈骗
2006年12月,有好几个浙江的朋友打电话问我,说借钱给吴英的本色集团可以得到6%以上的月息。看这样的投资是否可以做。我询问了一些他们了解的相关情况后断言:“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我预言本色集团在一年之内一定会破产,你们一定不要参与。”没想到时隔不到两个月,吴英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
2009年12月18日,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在金华中院一审宣判,判决其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财产。这位“亿万富姐”的神秘面纱终于被揭开了。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名词解释: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为什么我能如此断言呢?
一、投资的边际收益是递减的。
哪怕是天才的投资家,他投资的边际收益也是递减的。也就是说,你投资1万元一年想得到100%的回报率是有很多机会的,但你投资1000万元要想每年得到50%的回报率就很难了,如果你投资1亿元要想每年得到40%的回报率就更难,而如果你投资10亿元要想每年得到30%的回报率是难上加难。
1
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续,又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了,借多少钱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 合理集资与庞氏骗局的基本区别:在于举债人有否刻意、反复、系统地向放贷人谎报其盈利能力。假如一再如实报亏,同时一再借钱,那还是不算诈骗。但吴英的做法相反。她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率,隐瞒实际亏损,又一再以真金白银返还放贷人,误导债权人深信其盈利能力。这是麦道夫的做法,不是建立在诚实基础上的自由交易,是刻意而有规模的诈骗,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按机会成本理论,只要吴英还存在任何一笔高息贷款,每节省任何一笔现金开支都可以优先还掉一笔高息贷款而节省利息支出。如果买3800万元的房地产可以按揭贷款2500万元的话,即使按月息6%的民间融资成本计算(此时她的融资成本已经高于这个水平了),按揭贷款第一年就可以节省利息支出1000多万元啊!
六、用后面的高利贷还前面的高利贷,吴英必死无疑
三、市场经济是靠优势生存的,如果她不是内行,她的投资就很难盈利
市场经济时代,要想赚钱就要做自己的优势并努力把它做成一流。如果什么都做的人就极有可能什么都做不好。李嘉诚虽然也投资了很多的行业,但李嘉诚说他在任何一个行业如果没有做到香港同行业的前三名,他就不会涉足新的行业,他在自己投资的每一个领域都有非常优秀的操盘手,并且用的是非常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而吴英年纪轻轻,手下也没有几个人能在自己投资的行业独当一面,却投资了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咖啡馆、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正道汽车服务、贵族美容美体沙龙(唯一比较懂行的)、喜来登俱乐部、千足堂理发休闲屋、韩品服饰店,还声称自己炒房、炒商铺、炒期货、做服装和外贸、做珠宝生意,甚至还参股做过聚丙烯生意。做这么多的行业是神仙也做不好的,所以我当时认定这不是在做企业,是在玩障眼法。做这么多行业和企业是为了误导债权人相信她的实力和还款能力。
懂行的人都知道,吴英投资的那些行业除了美容美体行业、喜来登俱乐部和本色酒店做得比较好可以多赚点钱外,其他行业的利润是很低的。也就是说,此时她所有投资的利润不可能抵消她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更不要说她有多少利润了。
在自己的企业没有足够实力也不盈利的前提下,捐出大笔资金就是作秀,这是很多骗子的惯用伎俩。她这样做的目的还是为了误导他人愿意把更多的钱借给她。很多传销公司也是利用捐款方式来骗取他人信任的。
综上所述,吴英的绝大多数投资项目都不是她的优势,甚至完全是外行,你借钱给她是多多益善的,她的捐款不是在做慈善而是在作秀,她购买房地产的行为绝不是企业家所为,她所有投资项目加起来产生的收益远远不足以支付融资利息。所以,她一定是借后面的高利贷去支付前面的高利贷的本息。这样我预言本色集团在一年之内一定会破产就不足为奇了!
在中国这个金融业很不发达的国家,月息6%的民间借贷并不鲜见。那为什么很多其他老板按6%的月息借钱我不认为是非法集资诈骗,而吴英一定是呢?
其他老板在企业运转过程中,在实在没有其他办法能借到钱的情况下,去借一笔月息6%的民间资金做短期周转是可以的。因为按边际分析法,只要他借了这笔钱之后企业新增加的利润大于他付出的利息就可以了。所以这样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只适用于少量资金的短期周转。也就是说只有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前提下才是可行的。正因如此,那些因短期周转而借高利贷的老板,他们需要的资金是有限的,你多给他资金他是不要的,因为他多借钱要多承担成本,而企业不需要那么多资金。并且你越想多借钱给他,他给你的利率是越低的。而非法集资诈骗却相反,即你借钱给他他是多多益善的,甚至你借给他的钱批量越大,他就可以给你更高的利息。
五、在资金并不宽裕的前提下耗巨资用现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买房地产不是企业家所为
有媒体报道:吴英用3800万元现金购买了“望宁公寓”的40多套房产和30多间街面房。并且整个购买过程只花了15分钟。这同样属于虚张声势。如果她是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一定会讨价还价争取更多的优惠,并且在融资成本这么高的情况下要尽量争取按揭贷款的。
?★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率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月利率以1%—3%比较正常。通常情况下,超过2%的月息就要引起警觉。特别是某公司或某个人向你借钱如果是超过2%的月息还说多多益善,这就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当然,只要他借的钱确实能用来创造远远大于利息的新财富,付你月息6%也不是集资诈骗。而吴英就是月息大于6%时还说多多益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