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
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
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1)按份共有的推定【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数⼈对同⼀财产按各⾃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按照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各⾃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式确定:
1.按份共有是当事⼈协商⼀致成⽴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的资⾦和劳⼒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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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 共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精选笔记(8)第十章共有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
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了,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书采纳观点是由处分人决定。
(主流观点)抛弃的份额归谁归其他共有人享有。
怎么享有不能说是共同共有,按照个自份额享有。
依弹性。
3、按份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物:如果是动产,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转让了,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4、外部关系:形成对第三人的债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规定。
)主流观点:根据债的性质划分,如果可分之债,按份共有人就负按份责任,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按连带责任。
一种是对共有物的修理费,另一是对共有财产上形成的税。
其他认为是连带之债。
共同共有:对整个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权利。
1、不享有份额分配权也不享有处分权。
2、共同共有基于关系的存在:基于夫妻、基于家庭、基于共同继承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明确指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属于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不是实行约定制,应当是属于夫妻共有。
一定是收益,表现为货币,如果没有表现为货币,就不是共有财产。
如画,画家画好了没有卖,是个人财产。
收益还包括约定取得的收益(但要是能够取得的)家庭共有财产是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还是作出贡献的享有呢主流观点是所有成员都享有。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学员提问】合伙企业其实也能算成按份共有啊!平均分份额,包括家庭,例如夫妻双方,每人50%的份额,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回复】合伙企业是存在份额限制的,这里本质上是按份共有。
但家庭、夫妻之间的共有,是没有明确份额的,您说的每人50%的份额是分割时的通行做法,但并非一律都是均分的。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
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
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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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十章 共有
民法第十章共有目录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①第二节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 ③第三节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 ................................................................................. ④第四节共同共有的类型 ..................................................................................................... ④第五节按份共有 ..................................................................................................... ⑥第六节合伙财产的性质 ..................................................................................................... ⑥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同共有的概念及特征-→共有的内部与外部法律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按份共有-→合伙财产的性质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下面我们复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现在讲财产共有。
什么叫做财产共有呢?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特征讲到共有的法律特征,一定要注意:(一)共有的主体必须是多数人考试的时候总爱考你这一要点,所以一定要注意。
2018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
2018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一、主要内容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①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改良行为,由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③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二)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同共有的类型(1)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2)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4)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二、理解思路这部分文字部分很多,没必要一个个去读,直接划出框架就能理解里面的知识和考点了,框架如下:(一)考点考点①共有的分类。
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
法律知识:按份共有的效力
共有,可以理解为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主张所有权的法律关系。
在我国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所有两种形式。
其中按份共有又可称为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其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
与其不同的是,共同共有指数人基于共有关系不分份额对共享标的物主张所有权的共有。
此外,理论上和立法上也承认准共有的形式。
就按份共有的法律地位的性质来看,其除了共有的一般特点之外,也具有独特性。
与普通共有不同,按份共有人之间并不需要特殊的身份关系,比如说亲属关系,所以就联系来看,按份共有的联系具有偶然性。
且各共有人对所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一般是确定的,由各共有人协议而定。
且共有人之间的权利是互不依赖的,各共有人在份额内既可以对物行使所有权,同时也可进行使用或授益权能。
但若是对共有物处分涉及整体利益的话,同样应当共同行使处分权。
这时可采取人数或份额决定,但原则上采取份额主义。
同时需注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不同之处,以对房屋的处分为例,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
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五)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须注意以下几点: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
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天星司考)向(按份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②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款、
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
③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
合理期限经过,
优先购买权消灭。
但合理期间是多长,暂时法无明文。
?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是出题人的观点)。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换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
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天星司考)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真题】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
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
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年·卷三·12题)(答案:C)A.乙、丙有优先(天星司考)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司法考试民法-按份共有.doc
1.内部 关系 二、享有所有权的特殊方式:共有(一)按份共有1. 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2. 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一一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广1.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可以自由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3. 处分〔2.共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4. 管理J侦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5. 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6.分割:按比例分割,实物分割、变价、折价互负瑕疵担保责任2. 外部J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 k 关系’〔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1. 按份共有的份额如何理解?(1) 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此时,所有权只有一个!(2) 份额为抽象份额,非具体份额:所有人的份额均及于标的物之全体。
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六辆汽车,三者出资额的比例为1:2:3,甲乙丙享 有的份额分别是1/6, 1/3, 1/2。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乙有两辆的所有权,丙有三辆的所有权B. 甲乙两者享有的所有权份额和丙的份额相同C. 甲乙丙三者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D. 甲乙丙三者的权利都及于全部汽车2.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1) 保存行为:单个共有人可为之(2) 处分行为:%1 事实上的处分一改良行为一2 / 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1 法律上的处分一买卖行为一应有部分,自由;全体一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另有约定除外。
%1 法律上处分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儿种可能的优先购买权顺序:共有人>次 承租人 >承租人。
例题1: [2004-33]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 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如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甲的抵押行为:A.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B.须经乙、丙、丁一致同意C.须经乙、丙、丁中份额最大的一人同意D.须经乙、丙、丁中的两人同意例题2: [2003-1]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 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 民法作为重中之重, 一定要认真对待, 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按份共有, 亦称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最常见的共有关系, 它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
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 具有与共同共有不同的法律特征:第一, 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 称为应有份额, 其数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 共有人就应当将之明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
第二, 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各个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多少, 就依该份额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分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 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物分为若干份, 各共有人各享有一个所有权, 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 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 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 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 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 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所有权的量的一部分, 其分量虽不及单独所有权那样大, 除凡行使时不得不受其他共有人应有份额的限制外, 与单独所有权具有同样的效力, 所以关于处分方法、交付或者登记、保护方式等, 均应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有很多, 这里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想要掌握更多知识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 要有一定的韧性坚持下去, 预祝今年参考的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发挥出自己的真实水平!。
按份共有
案例:
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 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 丙共同购买,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 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共有物管理遵循的原则: 共有物管理遵循的原则:
共有人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 共有人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 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 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 第一、共有物的保存 第二、 第二、共有物的改良 第三、 第三、共有物的利用 第四、 第四、共有物管理费用负担
1、应有份额的分出:按份共有关系存 应有份额的分出: 续期间, 续期间,各共有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出自 己的份额。 己的份额。
2、应有份额的转让:按份共有人可以 应有份额的转让: 自由转让其应有份额, 自由转让其应有份额,而无需其他共有 人同意。 人同意。
(但其他共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转让人负 担了事先通知义务,以便其他共有人能及时 行使优先购买权)
(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是一种抽象的存在)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 的确定原则】 的确定原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 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 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012司考民法之共有概念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按份共有可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问、法人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
其特征主要是:1.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的份额为依据的。
2.按份共有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性质就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这种份额,确定了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任何共有人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法律教育网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根据共有物的本身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则根据对共有物的具体情况,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任何意见都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共有人超过份额范围行使权利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则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物的处分共有人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对其份额进行处分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处分限制而某一共有人违反了该合法的限制性约定的,应对其他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进行处分通常包括分出、转让、设定负担、抛弃等。
①分出,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退出共有。
分出时,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和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
我国物权法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兼顾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实行“多数决”原则。
即: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
传统民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只有在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对共有物进行处分。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47条第二款规定:“整个共有物仅得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处分。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过对此问题深入细致地研究,认为传统民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弊端,并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物尽其用的要求。
全体同意原则不仅使按份共有人之间易滋生矛盾,丧失合作信心,也阻碍物之及时有效的利用。
在当今社会,机会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等到每个共有人都首肯,机会早已丧失,使物不能尽其用。
因此,我国物权法在对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处分问题上采用“多数决”的原则。
但如果按份共有人约定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则应当依照约定行事。
为了提高共有物的使用效率,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在共有物上的财产份额,当然可以用自己在共有物上的份额设定负担。
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各出资30万元购置一套房屋。
甲乙二人因生意缺钱,可以眦二人在该房屋上的份额向银行抵押并获得贷款60万元。
如果甲
乙二人到期不能归还银行借款,丙对甲乙二人在该房屋上的份额有优先购买权,丙可以向甲乙二人各支付30万元,甲乙二人在向银行还贷的同时,也消灭了与丙的按份共有关系。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解析:共有份额
2010年司法考试考点解析:共有份额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的原因如下: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所有权可划分为份额,各共有人拥有其份额,自然有权将其份额进行处分,这是买卖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所有权的本质所决定的。
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也未限制共有人处分其份额的权利。
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类似的立法例。
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后,受让人可能继续与其他原共有人共有,或者分割共有份额。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依据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照以下方法加以分割:如果共有物能够分割,则将共有物按照共有人各自的份额加以分配;如果共有物不适合分割,如分割会减少共有物的价值,则可以将共有物拍卖或变卖而分割其价金,或者共有人之一人取得共有物,向其他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支付相应的对价。
在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需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
但各共有人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并受法律的限制。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
如海商法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此外,在共有关系中有禁止共有人出让其份额的约定的,对共有人应当具有约束力。
共有人之一不按照约定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应当无效。
但是这种约定是对所有关系的特别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受让其份额为善意无过失,发生共有份额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按份共有的定义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按份共有的定义1、按分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分共有的法律特征在于:第一,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又称为应有份,其数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
在按分共有关系产生时,法律要求共有人应明确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各个共有人应有部分不明确,则应推定为均等。
第二,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根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换言之,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份额,就要对其共有物享有多大的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
份额不同,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的。
第三,尽管在按分共有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
——《物权法研究》王利明著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327页2、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为与共同共有相应的一项制度。
近现代各国民法无不设其规定,德国民法典将“共有”规定于“所有权”(第三章)中的第五节(第1008条—第1011条)。
日本民法规定于“所有权”(第三章)中的第三节。
此外1907年瑞士民法典及1958年韩国民法典均就按分共有制设有明文规定。
按照近现代民法立法与理论,按分共有,又称为“共有”或“通常共有”,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物权法原理》陈华彬著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第787-792页3、分别共有,乃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之形态,为罗马法上之共同所有形态,其特征为:(1)系所有权量之分割(2)共有人对共有物有管理权能,不过有时亦采多数决之方式或负有特别责任,(3)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收益权能,(4)有应有部分存在,可自由处分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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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外国立法例和根据我国实践,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
但有两项例外:(1)保存行为。
这是指保全共有物的物质上或者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
由于这种行为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及其权利遭受损害,只会给其他共有人带来利益,而且保存行为往往是比较急迫的行为,所以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
(2)改良行为。
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者价值。
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而且多少会改变共有物的现状,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如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缴纳税款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的部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的部分。
这种偿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债务,应按债的一般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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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0):共有一
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
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共有的类型(★★★)1.按份共有。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抽象的,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存在份额!除非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宥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髀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按份共有的拟制: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1)概念。
共同共有,指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的特点有二:①须有家庭、夫妻等共同关系;②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分享一个所有权。
(2)类型:①夫妻共同共有。
②家庭共同共有。
③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④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I5条》)。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相关法条《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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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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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
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
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法律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
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
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a、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b、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c、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2)对共有物整体之处分和重大修缮
A、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B、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在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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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若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处分其效力为待定,但是若共有物作为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
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1)共有物的管理
A、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B、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2003-3-1,
(2)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除了受其他共有人的份额的限制外,其余的都与所有权相同。
因此,共有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他人应有份额。
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该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诉讼。
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权行使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产生的债权,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于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按份共有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和分担债务,一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对于其他共有人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
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若共有人没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各按份共有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关系存在因此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在各共有人有不得分割的约定时,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在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有如下三种:
1、实物分割:对于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
如粮食、布匹等。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是不可分物的,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3、作价补偿:对于不可分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共有物。
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超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注意: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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