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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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途径的实证分析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途径的实证分析
业 务 的萎 缩 。 2 0 - 2 0 在 0 5 0 6年 开 始 时 期 . 潭 市 的 知 湘
推行 知识产 权 质押贷 款业 务 金融 机构 根据 自身 贷款 评审 标准选 择 资信优 良 、 知识 产权 市 场价 值 相对 明确
识产 权质 押贷 款业 务异 常活 跃 .而 到 了 2 o 0 7年之 后 就再 没有 发生 过任何 知 识产权 质 押贷 款业 务 。另 外 . 湘 潭市 作 法 的 一个 特 点是 要 求 申请 知 识 产权 质 押 贷
[ 要】 识 产 权 质 押 贷 款 为 高科 技 中小 摘 知
其贷 款缺 口部 分 。2 0 - 2 0 0 5 0 6年 问 , 湘潭 市商
企业 增添了 新的融资3 -目 - I 前看来该贷 式,v - 款方式在运作中 存在很大问 题。我们认为知
= 亳 奎 二
业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为 6家 企 业 发 放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贷款共 计 35 2 0万 元 3成 都 市 的 运 作 模 式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知 识 . 产 权 质 押 贷 款 的 运 行 模 式 则 多 少 体 现 了 政 府 主 导 、 场 化 运 作 的 思 路 , 都 市 科 技 局 通 过 市 成 其 自有 投 资 公 司 设 立 4 0 0 0万 元 的 知 识 产 权 质
问 ,监 正 发 了 关 商 银 改 : 题银 会 式 布 《于 业 行 善 l = 甲
和加 强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 持 国家 重 大科 技 项 目的政 策 性 金 融 和 支
面 . 资公 司为 企业 向银 行 的短期 借 款提 供 连 投
是 可在一 定程度 上 降低知识 产权质 押贷 款 的风险 。 促

2024庚方辛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内容

2024庚方辛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内容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庚方辛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内容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的种类和范围1.1:知识产权的种类1.2:知识产权的范围第二条:质押的效力2.1:质押的生效条件2.2:质押的生效时间2.3:质押的解除条件第三条:质押权的实现3.1:质押权的实现方式3.2:质押权的实现条件3.3:质押权的实现程序第四条:质押物的保管4.1:质押物的保管责任4.2:质押物的保管方式4.3:质押物的保管费用第五条:质押权的转让5.1:质押权的转让条件5.2:质押权的转让程序5.3:质押权的转让通知第六条:质押权的放弃6.1:质押权的放弃条件6.2:质押权的放弃程序第七条:知识产权的变更7.1:知识产权的变更条件7.2:知识产权的变更程序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合同解除的条件8.2: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违约行为的界定9.2:违约责任的形式9.3: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争议的解决方式10.2:争议的解决地点10.3:争议的解决时效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11.1:合同的生效条件11.2:合同的生效时间11.3:合同的无效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2.1:合同的修改条件12.2:合同的补充内容第十三条:合同的组成部分13.1:合同的组成部分列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其他约定的内容列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的种类和范围1.1:知识产权的种类本合同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

1.2:知识产权的范围质押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已注册的商标、技术秘密文档等。

第二条:质押的效力2.1:质押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质押的生效时间本合同的质押效力自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保管之日起生效。

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

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1.3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第二条质押物的范围2.1 质押物的清单2.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2.3 质押物的权利限制第三条质押的效力3.1 质押的成立条件3.2 质押的登记手续3.3 质押的优先权第四条债务人的义务4.1 债务人的还款义务4.2 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4.3 债务人的权利限制第五条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债权人的监督权5.2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5.3 债权人的权利限制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合同的变更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7.2 债权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管辖法院8.3 争议解决的费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条件9.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10.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0.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许可11.1 许可的条件11.2 许可的范围11.3 许可的期限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转让12.1 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范围12.3 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13.2 合同的履行地点13.3 合同的履行语言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的签署日期14.2 合同的签署地点14.3 合同的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本合同质押的知识产权为专利权,具体为(专利名称),专利号为(专利号),申请日为(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为(授权公告日)。

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

专利质押法律问题案例(3篇)

专利质押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节能环保设备的企业,拥有多项专利技术。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物,银行拒绝了甲公司的贷款申请。

后来,甲公司得知专利可以质押贷款,于是将一项名为“新型节能环保设备”的专利权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二、案例经过1. 专利权质押申请甲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专利权质押申请,并提供了相关专利证书、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权质押合同等材料。

2. 银行审查银行对甲公司提交的专利权质押申请进行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有效性、质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专利权评估银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甲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等。

4. 贷款发放根据专利权的评估结果,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

5. 专利权质押登记甲公司将专利权质押登记在专利局,确保专利权的质押权利得到法律保障。

三、案例争议在贷款期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但甲公司以专利权已质押为由拒绝偿还。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甲公司将其专利权质押给银行,双方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且专利权已登记在专利局,符合法律规定。

2. 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将专利权质押给银行,但甲公司作为借款人,仍需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3. 法院认为,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1. 专利权质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质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2. 专利权质押的程序(1)专利权人向债权人提出质押申请;(2)债权人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质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专利权评估机构对专利权进行评估;(4)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5)专利权质押登记。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摘要: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小金融机构建设、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建设、财政优惠政策、建设信用担保体系等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借鉴与建议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困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银行先后采取了很多措施以鼓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投资。

目前,中小企业逐渐走出了原来单一依赖国家投资、银行借款的局面,一个独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逐步形成,但是很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但是,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003年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制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法律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有所改善。

但是,随着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据有关资料统计,中小企业平均的寿命约为3年,平均每年都有30%以上的中小企业面临倒闭,而在这些倒闭的中小企业中,有近62%的中小企业是由融资难所造成的。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困难依然很突出。

我国目前规模越小的企业从银行得到贷款的难度越大,与大企业相比,大多数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是区别对待的。

据统计,有近40.3%的中小企业不能够从银行获得足够的贷款;我国目前60%以上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银行基准利率,而大企业这一比率仅为27%。

我国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难度也要大于大型企业。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育还很不健全,对中小企业而言,很难在资本市场获得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其融资需求。

此外,有关发行债券、股票的政策法规也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进行。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原因分析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是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

一方面,中小企业自身信用不足,管理不规范,经营风险较大;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企业融资的规模、频率不够经济,加大了融资成本。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更好地满足我省“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二○○八年十月十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1-2012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1-201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1-2012年)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年)》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特制定《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1-2012年)》(以下简称《计划》)。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和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做大做强知识产权产业。

二、主要任务上传者知盟网(一)建设关中-天水知识产权示范区。

围绕关中-天水经济区“一高地四基地”的战略定位,优化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构建知识产权协作机制。

(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下同)(二)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快速增长。

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城市、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工程,提升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水平。

在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促进发明专利、pct(专利合作协定)专利和驰、著名商标快速增长。

探索构建以专利产品为中心的评价体系,开展专利产品产值统计分析和专利新产品认定,实现专利产品产值增长超过全省经济增长。

(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版权局、省中小企业局)(三)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储备和产业化。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促进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问题研究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问题研究
地 获得 了银 行 的抵押 贷款 。
解决不 了 , 严重影 响商业银行 对知识 产权 质押贷 款的 积 将
极性 。 23 难 题 三 : 识 产 权 风 险 控 制 . 知
2 科技型 中小 企业 知识产 权质 押贷款 的难题
虽然 各 地政 府相 继 出台 了一些鼓 励 知识 产权 质 押贷
第 1 0卷 第 4期 21 年 1 月 01 2
Vo .0 No4 I . 1
姜 义 平 :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质 押贷 款 问题 研 究 科
De . Ol c 2 1
不 少值得思 考的 问题 。
能与现 实情况产 生脱节 的现象 。 市场法与现 实情 况 比较接
权 质押贷 款工作 还刚刚 开始 ,成熟 的体 系还未完 全形成 。
知识 产权 质押 贷款实 际贷 款额 度 和发放 的 贷款 总额 还相
当有 限 , 远未 能成 为一种 重要 的融 资手段 。 发展 过程 还 其 中 还 有 很 多 的 难题 需 要 解 决 。 21 难 题 一 : 识 产 权 价 值 的 准 确 评 估 . 知
从 中介 机构层 面来 看 , 最重要 的是知识 产权 价值 评估
制度 的完 善 。 对知 识产权 价值 的评估是 知识产权 质押 贷款 工 作 中的最 重要 环 节之 一 . 因此 . 有必 要建 立一 个 全 国统

大 自主知识产权 的拥有量 。 同时 . 技型 中小 企业 要加强对 科 知识 产权 的保 护 , 实维 护企业 自身利益 。 是加大诚信建 切 二 设 的力度 。 技型 中小企 业必须本着 “ 科 诚信 为本” 的理念 , 不
断加 强企业 内部管 理规范化建 设 , 范财务管 理制度 , 规 重视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暂行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暂行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明确授信工作人员贷款责任,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包括本制度实施前发放的全部贷款),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制度。

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正常程序或非正常程序发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

第二章责任人第四条县(市、区)联社主任、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主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分级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对全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具体贷款管理责任人包括:1、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授信工作人员、负责人。

2、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含营业部)授信工作人员、负责人。

3、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授信工作人员。

第六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时,所有相关授信工作人员人员都必须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

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

第七条第一个受理并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

其他有关贷款授信工作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

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八条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

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第九条县(市、区)信用联社应当指定专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贷款管理责任人和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本级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帐,要据实登记,并依此考核。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与管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是为科技型企业设计的,以企业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即版权,以下简称“版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或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仅指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指总行认可的,与贷款经办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推荐的,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纳入“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授信相关法律规定和《xx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授信准入条件。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

(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且有连续两年(含)以上的盈利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原料渠道和销售市场,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优势,具备对申请授信额度的偿还能力。

(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同意由本行指定的合作机构为其申请授信而向其提供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综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价值评估、维护管理、授权委托、风险处置等。

(六)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为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所有人,同时为设质商标权、版权或专利权的实施主体。

(七)以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应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扶持方向。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和示范政策汇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和示范政策汇总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和示范政策汇总一、国家层面政策1.《关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2号)2.《关于做好2021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24号)3.《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做法的通报》(国知办函运字〔2021〕57号)4.《关于做好2022年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2〕26号)二、地方层面政策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知发〔2021〕8号)2.《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赣知发〔2021〕1号)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湘知发〔2021〕7号)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琼知〔2021〕15号)5.《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川知〔2021〕4号)6.《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陕知发〔2021〕5号)7.《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知发〔2021〕4号)8.《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宁知发〔2021〕4号)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新知发〔2021〕3号)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信息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专项经费,并在其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我区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区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区财政监督办公室是贴息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第五条凡在南海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均可以按本办法申请贴息。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冲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产生的财务费用。

第七条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35%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

第八条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超过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5%。

第九条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40万元。

年度内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贴息资金申报和管理第十条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条件(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二)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共3页: 上一页123下一页附送:知识型企业营销部门的知识管理知识型企业营销部门的知识管理营销部门是企业的窗口,一般的来说,企业的大部分客户知识的流出或流入都要经过营销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3日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配套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帮助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经省政府同意,现制订如下配套措施:一、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

在2020年年底前,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要求外,对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允许加贴中文标签标识,以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销售。

指导帮助外贸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免费提供标准信息查询、标准有效性确认等技术服务,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负责)鼓励优质特色出口农产品申报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国家级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

支持出口农产品参加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茶叶博览会等大型展览促销活动,畅通国内市场销售渠道,促进产销顺畅衔接。

积极引导出口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参与品牌宣传推介。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加快构建效率高、成本低、服务优的铁路内贸货物运输通道,畅通公铁集疏运体系,降低出口转内销物流成本。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是指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互惠制、商业化的要求,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发放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收益有效覆盖风险的原则。

着力解决个人生产生活及小企业经营发展小额贷款难的问题。

第五条小额贷款采用实地调查、协商定价、单笔审批、一次发放、按约清息、到期还本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必须由公司业务人员亲自完成,小额贷款主要采取自主收回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委托清收、依法清收、以资抵债、债权转让等收回方式。

第二章贷款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公司设立信贷部、资产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部承担信贷产品营销、业务受理、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职责,资产风险管理部承担信贷政策制度制定、信贷业务审查、信贷风险监控,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职责。

法律事务部负责为信贷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经济资本配置管理、信贷资产规模管理、风险定价标准制定和绩效考核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第八条榆商小贷公司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作为公司贷款审批决策的集体议事机构,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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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
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九)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

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可以为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若对评估价值有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知识产权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

做为参考标准,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5%,省级著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0%,其他知识产权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35%。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有关规定,可由贷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在贷款批准后支付,也可聘请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应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库,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能力和信誉等情况,建设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经贷款人准入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合作。

第八条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等。

采用单一担保和反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执行,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采用组合担保和追加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其他担保方式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贷款人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出质人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相关资料: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知识产权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作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权属文件或资料;
(四)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的相关资料;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方式。

采用知识产权质押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出质人以下情况:
(一)信用档案、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否已设定质押或重复设定质押;
(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五)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合理,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是否该评估机构正式专业人员;
(六)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是否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出质。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送省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质权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知识产权件数、名称、权利要求项数,专利号或商标注册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质押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到期日后两年。

贷款展期的,质押到期日不超过展期到期日后两年。

(六)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
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七)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八)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九)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的, 出质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

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知识产权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其他共有人必要的同意和充分授权。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

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交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人对能够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产业的,具有国际领先地位和广阔产业化市场前景的,具有明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知识产权项目,尤其是自
主研发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优先予以贷款支持。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前,出质人应当办理的事项:
(一)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出质人通过各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通常发布公告的媒体向社会公告知识产权质押情况;
(二)出质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质押作为追加担保的除外;
(三)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产品或项目办理相关保险,规避贷款人信贷风险;
(四)出质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质押期内出质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按相关规定缴纳知识产权年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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