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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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当方式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顺利通过,这是我国又一重大民事立法,它的公布,意味着中国民法典的根本局部已经完成。

同时,这一部法律公布的本身,也将会对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侵权责任法?最终要落实到“责任〞,因此,研究责任的承当方式就极其重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除了用第15条规定了8种责任[1]外,还在其他不同的章节和条文规定了具体的承当方式,他们主要是“连带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适当责任〞、“适当补偿〞、“补偿〞(第87条)等。

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减免责任的统一与分别事由、双方分担损失等。

那么,这些责任方式的具体构成如何?应如何评价和适用?特别是减免责任的规那么,在“一般规定〞中有统一的减免责任的规定,在具体的类型化侵权责任中,又有具体的减免责任的规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因责任是整部法律的落脚点,又加之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多元化〞的特点,因此,对其研究殊有意义。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及分析(一)?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有14个条文,它们分别是第8—11条、第13—14条、第36条、第43条、第51条、第47条、第59条、第83条、第86条等。

那么,第67条是存在疑问的,该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当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那么,该条是关于污染者对受害者承当责任后部责任的分担性规定还是外部责任的规定?从字面上可以作两种理解:一是外部责任规定,即受害者只能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请求污染者承当赔偿责任;二是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受害者有权向任何一个污染者请求赔偿(污染者应当向受害者承当连带责任),任何一个污染者赔偿后,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局部有权向其他污染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论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论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论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摘要】现行刑法理论以犯罪人为中心分析犯罪,只关注犯罪人一个人的行为和责任,被害人仅仅被作为无辜的犯罪对象进行研究。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无辜的和值得同情的,也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对社会无害的。

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对犯罪事件的发生可能也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应当与加害人分担犯罪事件发生的事故责任。

这种责任分担有其充分的哲学、法理及立法依据,而且切实可行,只需将刑法的研究视野由研究犯罪行为拓展到研究整个犯罪事件,就可以解决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探讨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犯罪事故责任分担,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事件被害人加害人责任分担犯罪被害和犯罪侵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很多情况下是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犯罪人的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都对犯罪事件的发生起着作用,因此,造成犯罪事件发生的事故责任应当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分担。

而现行刑法理论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和评价是以犯罪人为中心进行的[1],它片面地以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处多重的刑罚,忽略了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是刑事上的不公平现象。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应当予以改变,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探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一、分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或权力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被害人最适于被看作同情和支持的对象,由于他们是被害人,由于他们因为犯罪已经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在心理上我们不忍心再指责他们,甚至忽略了他们对犯罪事件应当承担的责任。

现行刑法将被害人仅仅被作为无辜的犯罪对象进行研究,即是这种社会心理的写照。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无辜的和值得同情的,也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是对社会无害的[2]。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事实上侵权行为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其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承担方式。

所以接下来由我将带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

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方法——论《侵权责任法》第15条作者:徐恋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 2014年第8期徐恋(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民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义务,也非债的一般担保。

侵权责任与债分离有其合理之处。

但试图以《侵权责任法》对各种权利实行普遍性的救济,则会产生诸多困难。

最明显的是与侵权行为的构成理论产生冲突。

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责任方式,可能的解释是:首先,衡诸行为,如果行为不违法,只能根据《物权法》适用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其次,衡诸损害,只有既是违法行为又造成损害的才有适用第6条、第7条的余地。

相反,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则可以由第21条进行调整。

关键词:债的本质;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方式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4)08—0147—02收稿日期:2014—04—17作者简介:徐恋(1989—),男,湖南浏阳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一、问题缘起——债的本质之争《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民法通则》之旧例,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为何要将业已成熟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易为全新的侵权责任方式制度?其法理依据何在?魏振瀛教授认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是权利人实现其民事权利的辅助条件。

所以,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性质截然不同,不能用一个概念(债)包涵,将侵权行为的后果看做是债,混淆了责任与债的区别,有违“义务—责任”的逻辑。

崔建远教授与魏振瀛教授观点相左。

他坚定支持“民事责任是债的一般担保”理论。

首先,厘定德国法系关于“责任为总债务的担保”中的所谓“担保”的含义。

它是指一般财产或责任财产,而不包括物权法上的抵押、质押、留置等已形成独立制度的“特殊担保”。

其次,侵权行为的后果就是侵权责任,遵循着“义务—责任”的逻辑,一旦侵权发生,受害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人有义务满足受害人的侵权请求,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内容符合债权、债务的质的规定。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伤害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伤害。

然而,有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可能需要进行补充,以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进行探讨。

一、法定补充责任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中,法律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所谓的法定补充责任。

这些规定通常是为了弥补法定责任的不足,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1. 遗失、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因自己的过失导致他人财物遗失、损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法定的补充责任,即使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但由于自己的过失导致他人财物受损,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或者违约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责任可以视为一种补充责任,它的目的是弥补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起到一种约束和激励的作用。

二、合同中的补充责任除了法定补充责任外,合同中也可以约定一些补充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在合同中约定的补充责任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自愿约定合同中的补充责任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补充约定。

这种补充责任具有一定的灵便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2. 补充原有责任合同中的补充责任通常是对法定责任的补充,即在法定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补充责任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弥补法定责任的不足。

三、侵权行为人的补偿责任除了法定补充责任和合同中的补充责任外,侵权行为人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

这种补偿责任通常是在实施侵权行为后,侵权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补偿,以减轻被侵权人的损失。

1. 道歉和赔礼道歉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人在侵权后可以主动向被侵权人道歉和赔礼道歉。

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之规定

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之规定

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之规定余中根【摘要】The article 4 clause two of tort liability law establishes tort liability priority principle, which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maintenance of private rights. Tort liability priority essentially related to the competing issues among tort liability,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and criminal liability. The main reasons of establishing tort liability priority include : reflect the priority of private rights, realize the values of law, and maintain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 and transaction security.%《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确立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这对于维护私人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优先本质上涉及到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问题。

确立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因主要有:体现私权优先、实现法的价值、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等。

【期刊名称】《红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0)006【总页数】3页(P22-24)【关键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法律责任竞合【作者】余中根【作者单位】保山学院,云南保山67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两种形式。

本文将详细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问题。

1.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折磨或其他非财产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侵权行为可以是言语侵权、肖像权侵犯、名誉权受损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伤害,给予其相应的精神安慰。

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合理的确定。

赔偿金额包括了适度的精神抚慰金、心理治疗费等。

2.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警示,同时也能起到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以惩罚侵权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适用,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侵权行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三是根据具体情况,惩罚性赔偿能够起到预防和惩戒的作用。

3. 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使其得到精神上的安抚与补偿。

而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警示。

两者之间并非独立存在,有时候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当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情节严重,法律有规定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时,二者可以相互结合,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都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

法律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对侵权行为严肃追究和赔偿。

结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精神损害赔偿旨在给予受害人合理的赔偿和安抚,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制裁和警示。

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与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与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与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个人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当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时,被侵权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并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

在本文中,我将详细解释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损害赔偿的种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财产的毁坏、损失、损毁等,被侵权人可以通过索赔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苦痛和心理伤害,包括精神痛苦、悲痛、焦虑等,被侵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二、责任承担的主体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当个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时,个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也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主要体现在对其雇员或代理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上。

三、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享有赔偿责任。

在过错责任下,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索赔的权利。

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论侵权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事实上损害发生,侵权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下,被侵权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即可。

四、责任减轻和免责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了责任减轻和免责事由,即一些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责任承担。

责任减轻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这体现在被侵权人存在过错或危险行为时,侵权行为人的赔偿额度可以减少。

而免责事由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免责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不可抗力等。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恢复名誉,是指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情形,应在影 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 时的状态,主要适用于名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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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 利;
3、适用于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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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的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返还原物。 1.适用于实物返还。 2.有返还的可能 3.有返还的必要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1、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 2、能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
后果; 3、主要针对作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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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 侵权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人身、 财产权利,请求侵权人将妨碍权利行使的障 碍予以排除的侵权责任方式。
1、主要适用于财产权利,也例外适用于人 身权利;
第六章 侵权责任方式
6.2 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授课教师: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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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第15条【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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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一)精神损害赔偿 第22条【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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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领域的补救义务
第46条【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多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后果具体体现为本条所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本条承继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本条沿用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集中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适用方式,这是对我国既有民事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的承继。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49-01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

关键词:侵权法体系关系社会意义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

《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注重对中国侵权法本土资源的发掘。

第二,注重理论、立法与司法三者的协调。

第三,注重体系化和类型化研究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即在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疏忽、不注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侵权行为的责任。

3.直接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即行为人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行为人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其他人或事物。

4.损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以损害责任为基础,即行为人应当承担对他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责任是指行为人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5.整体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是整体责任,即行为人应对侵权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

无论行为人故意还是过失,行为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对保护受害人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给予受害人赔偿和救济的机会。

同时,这一原则也对行为人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促使其在实施行为时更加谨慎和注意,以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是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主体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直接责任原则、损害责任原则和整体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对侵权行为人起到了约束和规范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的执行和遵守,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多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

多数人侵权的因果关系及责任承担

他人实施 侵权行 为的 , 应 当与行为人承担 况 。在德 国法上共 同危险行 为又被称 为 连带责任。 ”教唆和帮助侵权造成的侵权 “ 责任者不 明” 的侵权行为 , 即行为与结 果 也 可 能不存 责任问题在 学界 已基本无争议 , 教唆人和 之 前 的 因果 关 系可 能存 在 、
1 . 共 同 危 险行 为 的 因果 关 系
内涵 和 外 延 并 没有 深 入说 明 , 从 因果 关 系 角 度 人 的举 证不 能 , 则其 自然须为 自己的行为
《 侵权责任法》 第1 0 条规 定如下 : “ 两
出发能够更好地理解各 法条的立法 目的 , 从责 承担责任 。连带责 任的 目的就是为 了使 人 以上 实施 危 及 他 人 人 身 、 财 产安 全 的行 任承担 的角度 理解 又能更好地 区分 不同立法 受害人免 予对加 害人之 “ 可能 因果 关系 ” 为, 其 中一 人 或 者 数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他 人 损
共 同危 险行 为 ” 。 因此 , 共 同加害人应当对全部损害负连带 上 的 “ 责任。 共 同危 险 行 为 , 指两 人 以 上 实施 危 及
关键词 : 多数 人 侵 权 ; 因果 关 系 ; 责任 承 担
多数人侵 权是《 侵权 责任法 》 中的重 要 内容 。其中 , 从第 8 条到第 1 2 条是总括
并 造成损 关 于《 侵 权责任 法》 第9 条也 在此 简 他人人 身或者财产安全 的行为 ,
不 能确 定实 际侵 害行 为人 的情 单 论述一 下 , 其第 1 款规 定 : “ 教唆 、 帮助 害 结 果 ,
性 的对多 数人侵权行 为及 责任做 出的规
范。在司法实践 中 , 多数人侵权的表现形

侵权责任法概览个人及法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

侵权责任法概览个人及法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

侵权责任法概览个人及法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侵权责任法是指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和法人在侵权行为中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本文将全面概述个人及法人在侵权责任和赔偿方面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一、个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个人的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责任:个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诽谤、侮辱、伤害他人名誉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过错责任:侵权行为基于个人的过错,即粗心、疏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因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致人伤亡,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纠纷责任:个人在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中违反约定,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和赔偿义务。

个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一般根据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确定。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二、法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法人的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责任:法人通过其代理人或员工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人应对其行为负责。

例如,法人雇佣的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法人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 监管责任:法人对其员工的行为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如果法人未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导致员工侵权,法人应负连带责任。

例如,企业的安全设施不完备,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法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3. 法定责任:法人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中具有特殊的法定责任。

例如,医院应当对医疗事故承担法定责任,如果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损害,法人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法人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行为的结果和后果,采取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赔偿金额。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侵权行为都会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丧失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侵权责任和赔偿方面,法律对个人和法人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任何个人和法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语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浅谈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中,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中,除了主要的赔偿责任外,还存在着一种补充责任,即侵权人应当承担的额外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主要的赔偿责任之外,侵权人还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是为了加重侵权人的责任,以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补充责任的设立,旨在促使侵权人更加谨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金:在某些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设立旨在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造工程合同,约定在工程延期时,乙方每延期一天需支付甲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未按时完成工程,就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支付责任。

2.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严重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侵权人需要支付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法律规定该公司需支付受害消费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

3. 违法所得的返还: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侵权人需要将其违法所得返还给被侵权人。

违法所得的返还旨在剥夺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不当利益,还原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公司通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获取了巨额利润,法律规定该公司需将违法所得返还给被侵权人。

4. 行政处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侵权人需要承担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立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例如,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建设项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企业进行罚款、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2016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2016

(二)教唆帮助行为的构成
教唆帮助行为的特征:教唆人和帮助人并未 直接实施加害行为;教唆人和帮助人出于故 意。
(三)教唆帮助行为的认定
关于赃物犯。 关于精神帮助行为。
(四)教唆帮助行为的责任承担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教唆、帮助行为人与直接加害人对受害人损 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教唆人和帮助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 生起了参与作用。
可能加害人为一人的情形以及可能加害人 为数人的情形。
案例:甲乙丙三家化工厂都向河里排放污 水,导致河水污染,以致下游丁养殖户的水 产死亡。其中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不足导 致水产死亡,但任何两家排放的量结合都会 导致水产死亡。
(四)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加害人明确,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加害人 不明,由各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教 唆、帮助行为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 人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侵权工具。
三、共同危险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 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一、被监护人侵权的含义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监护人责任的主体 四、监护人责任的范围
一、被监护人致害的含义
被监护人致害,是指在没有其他因素作用 的情况下,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他人权利。
1、被监护人,就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
2、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如教唆、帮助 被监护人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 ”

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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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2.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 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 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故不构 成共同侵权。 ②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应 作为一个案件处理。须注意:此时不论是否同时造成损害。 ③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 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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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2.教唆、帮助侵权的责任承担 ①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的,构成共同侵 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被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 、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 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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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对《侵权责任法》第11条应注意: ①须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 ②加害行为须同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强调造成同一损害的同时 性。 ③《侵权责任法》67条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例外。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 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 ——主观判断标准:明知 希望或者放任
过失:行为人丧失应有的预见性,行为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没
有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
——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
判断标准:是否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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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咨询题得提出及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顺利通过,这是我国又一重大民事立法,它得颁布,意味着
我国《侵权责任法》除了用第15条规定了8种责任[1]外,还在其他不同得章节和条文规定了具体得承担方式,他们要紧是“连带责任”、“相应得补充责任”、“相应得责任”、“相应得赔偿责任”、“适当责任”、“适当补偿”、“补偿”(第87条)等.另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减免责任得统一与分不事由、双方分担损失等.那么,这些责任方式得具体构成如何?应如何评价和适用?专门是减免责任得规则,在“一般规定”中有统一得减免责任得规定,在具体得类型化侵权责任中,又有具体得减免责任得规定,它们之间得关系如何?因责任是整部法律得落足点,又加之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得责任“多元化”得特点,因此,对其研究殊有意义.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得规定及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得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得规定要紧有14个条文,它们分不是第8—11条、第13—14条、第36条、第43条、第51条、第47条、第59条、第83条、第86条等.wwwc 那么,第67条是存在疑咨询得,该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得大小,依照污染物得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那么,该条是关于污染者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后内部责任得分担性规定依然外部责任得规定?从字面上能够作两种理解:一是外部责任规定,即受害者只能按照污染物得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请求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受害者有权向任何一个污染者请求赔偿(污染者应当向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个污染者赔偿后,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得部分有权向其他污染者追偿.污染者之间得责任分配即按照污染物得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从
(二)分析和讲明
何为“相应得责任”?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相应得责任即是要依照过错得程度承担责任[13].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及第35条得上述规定看,首先是过错责任,其次是份额责任.
那么,“相应得责任”与“相应得赔偿责任”有什么不同呢?我们认为,二者基本上过错责任和份额责任,所不同得是,承担责任得具体方式可能是不同得:“相应得赔偿责任”之责任方式仅限于赔偿方式,而“相应得责任”得责任方式是多种多样得,可能是赔偿责任,也可能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得8种责任方式中得其他方式.
“相应得补充责任”含义为何?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基于不同缘故而产生得同一给付内容得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得直截了当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得人只有在第一顺序得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得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同时,能够向第一顺序得责任人追偿得责任形态[14].“相应得补充责任”显然有两个特点:(1)补充责任;(2)过错责任.补充责任毕竟有多大,完全取决于第一顺序责任人得赔偿能力:假如第一顺序责任人得赔偿能力非常强,那么补充责任人可能赔偿责任可能非常小,甚至没有责任;反之,则可能非常大,甚至是全部责任.
“相应得补充责任”实际上确实是以过错来限制补充责任.如此一来,首先,承担补充责
任得责任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受害人向其主张侵权责任时,必须证明第一责任人无力履行或者具有相当得法定事由;其次,要体现“过错责任”得归责核心价值,即其补充责任必须与其过错相应;最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能够向第一顺序责任人追偿.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适当责任”、“适当补偿”和“给予补偿”之分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适当责任”、“适当补偿”和“给予补偿”得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适当责任”得规定要紧是第30条和第31条,即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得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适当补偿”得规定,要紧是第23条和第33条,即差不多是是关于“无因治理和无过错得无意识侵权得咨询题”.“给予补偿”是第87条关于“高空抛物或者坠落物得损失分担咨询题”.
(二)分析
“适当责任”之“适当”如何解释?从该字面得意思,有两种解释:一是恰当,即不多很多,刚好能够弥补受害者得损失;二是并不全部赔偿,而是以衡平得观念给一部分,即是日常口语中得“适当”.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适当责任”规定得第30条和第31条显然是《民法通则》上之制度得连续,而从该制度得适用看,实际上是第二种解释.然而,此二条得规定显然是能够探讨得: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侵权责任得全部构成要件,什么原因要承担“适当责任”而不是全部赔偿责任?按照德国得理论,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所以也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具有过失[15].也确实是讲,防卫过当完全应当按照侵权责任得过错责任得构成来设计责任.紧急避险应分为“防备型紧急避险”(《德国民法典》第228条)和“攻击型紧急避险”(《德国民法典》第904条):在“防备型紧急避险”,因危险是由于物本身引起得,因此对其避险显然不具有不法性,故不应承担责任;但关于“攻击型紧急避险”,即因避险而损害得物并不是引起险情发生得物,对事实上施攻击完全是由于“弃小保大”得经济合理性目得,因此,关于被损害得物之所有权人必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16].因此,从比较法上看,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得规定,关于受害人来讲,有失公平.
“适当补偿”与“给予补偿”显然与责任是不同得,实际上是指在不能归责得情况下得一种损失分担咨询题.然而,认真分析第23条与33条及87条得规定显然依然不同得:第23条尽管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但却不是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得内容,应当是无因治理法上得规则.那么,该条规定可能与今后得债法总则相矛盾:因为按照侵权责任法得规定是“适当补偿”,但按照无因治理法得规定,却是以填补无因治理人得实际支出(包括损失和为此负担得债务)为目得.盼望在以后《民法典》制定时好好协调.
第87条规定得“高空抛物或者坠落物得损失分担咨询题”,在立法得过程中争议就比较大,我国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也有如此得案例,也颇有争议.认真比较,第33条与第87条得情况依然不一样得:第33条在因果上是没有咨询题得,仅仅是没有过错而不能归责,要求其补偿大概也有理由.但第87条甚至连因果关系都不一定有,事实上是因果关系推定,这种因果关系得推定大概范围过大.所以,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是特别合理得,也特别有利于对受害人得爱护.首先,这种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得精神,有利于个人得人身权得保障;其次,从责任分担理论来看,由可能得业主承担损失,不考虑双方得过错咨询题,由最有能力分担损失得一方承担是比较公平得;第三,从损害预防得角度来看,将损害归于最有能力幸免损害得人身上,有利于预防损害得发生;第四,从公共安全得角度来看,由可能得业主承担责任是有利于公共安全得
[17].所以,该条规定是否合理,还要看今后在实践中得施行效果.
五、关于免除责任与减轻责任得规则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得“一般规定”中有统一得减免责任得规定,在具体得类型化侵权责任中,又有具体得减免责任得规定,它们之间得关系如何?由于文章得篇幅咨询题,笔者在
此不展开讨论,只是想专门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得“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得情形”仅仅是对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得侵权行为而言得,关于特别侵权行为不一定通通适用.在特别侵权行为中,一般都有关于免责任或者减责事由得规定,如第71条规定得“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得责任”,就仅仅规定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得,才能免除经营者得责任,不可抗力就不是一般得免责事由.
注释:
[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得方式要紧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阻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妨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得方式,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合并适用.”本文得目得不在于讨论这8种方式,而是讨论责任得具体分担方式,如连带责任依然份额责任.
[2]在这个地方,笔者不想就连带责任得详细理论和分析作出讲明,将另外撰文论述.仅就差不多概念和分类得咨询题作出澄清.
[3]参见杨立新:《侵权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年版,第529-552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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