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合规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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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股票回购条件和规则

股票回购条件和规则

股票回购条件和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股票回购是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按照一定条件和规则回购自己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股票回购是一种资本运作手段,通过回购股票来提高每股收益、提高股东回报率、提振股价等目的。

在中国,股票回购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常见经营活动,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和规范。

一、股票回购的条件:1. 公司盈利情况:通常情况下,公司进行股票回购之前,应该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以保证回购行为的稳健和可持续。

2. 股票市场环境: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应该考虑股票市场的状况,包括股价水平、市盈率、流通股比例等因素。

3.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进行股票回购之前,需要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等。

4. 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公司进行股票回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也需要制定内部规定,明确回购的原因、范围和程序。

二、股票回购的规则:1. 股票回购的方式:股票回购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回购方式。

2. 股票回购的时间:股票回购的时间一般应该在公司披露财务报表之后,避免对股价和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

3. 股票回购的数量: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需要确定回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4. 股票回购的价格: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需要确定回购的价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按市价或者限价回购。

5. 报备和公告: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需要向证监会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告相关信息,包括回购计划、执行情况等。

6. 持股和使用: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后,可以选择注销或自持,也可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用途。

股票回购是一种有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的资本运作手段,但需要合理规划和谨慎执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只有在确保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实现回购的目标,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价值。

【缺200字】第二篇示例:股票回购条件和规则是指上市公司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提出回购公司股票的计划,并在特定条件下进行操作的一种行为。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准入标准、
序 号
内容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
标的股 票
(一)质押标的股票 上市公司基本要素
1、所属板块
是否沪深主板、中小板
2、所处行业
是否涉及两高一剩行业或我行年度信贷 指引禁止进入类行业
3、行业地位
是否行业排名中等以上
4、控股股东背景
是否国有企业控股
5、上市公司财务状 况
资产负债率是否彳低于65%
若否,请结 合客户实 际情况、行 业特点等 分析
若有,请说 明原因
(四)保证人分析
(如有)
如涉及第二方保证或提供了信用增级措 施的,进行保证人担保分析

交易参 与方情 况
(一)交易参情 况
1、准入
是否在我行取得准入
2、额度
是否在其授信剩余额度范围内
(二)证券公司情况
总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净资产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风险覆盖率排名是否在行业中等以上
2
申请投资的请示文(需标部门文号)(一式两份)
3
业务部门尽职调查报告(一式两份)
4
融资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5
融资人信用报告
6
上市公司、融资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
融资人近期信用报告
8
如有保证人在,提供保证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同意提供保证的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文件
9
涉及拟签订在相关合同及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意见
10
投后管理方案(经办人员、内设业务室、部门负责人签字,盖部门公章)
11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在其他材料
备注
复印件需经办人员签字或签章核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9条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定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持有某种证券的权利人将其证券质押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向该权利人出售该证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购该证券的交易。

该交易旨在满足某种具体的资金需求,如支付贷款、投资等。

二、交易主体及相应资格要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交易主体分为“质押方”和“受托方”,其中,质押方必须为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证券账户开户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将其持有的证券质押给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为证券公司或银行,并且已开展证券交易业务资格。

三、交易的形式和要求1、交易形式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以书面协议为基础,协议需注明质押方和受托方、质押证券品种和数量、回购期、回购价格及利率等内容。

当然,根据市场实际需求,交易双方还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回购期和价格质押证券的回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回购交易价格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及协议进行确定,并应被写入协议。

若需要组织竞价回购,应由证券公司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

四、风险防范和控制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由于质押方可能面临到期未能回购证券的情况,因此需在交易中注意风险防范。

证券交易所会采取措施,对双方签署的协议、质押方提供的证券品种和数量等进行严格管理,保证交易的安全稳定。

五、保密原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的信息及交易内容需遵守保密原则。

证券交易所会采取措施,确保交易信息不会被泄露。

综上所述,第9条详细规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内容。

对于投资者和交易市场来说,了解这些规则并实践它们,有助于实现更加安全、有序和合法的证券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华鑫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第三条公司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制定准入条件,具体如下:(一)普通账户为合格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二)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在以往交易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信誉良好;(四)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五)融入方申请当日在公司托管资产总值符合业务要求;(六)能够按照公司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配合调查和资产处置;(七)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业务的情形;(八)非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融入方;(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不予接受:(一)利用他人名义申请;(二)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三)曾受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处罚或证券市场禁入或限制进入;(四)普通账户里的证券或资金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六)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七)股票质押业务信用违约名单中的融入方;(八)本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融入方;(九)其他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融出方为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受上述(五)限制,具体遵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五条融入方资金用途融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要点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要点介绍

实际质权人 质权代 理关系 融出方
名义质权人
证券公司
质押合 同关系
出质人 融入方
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
【 2.4 交易规则】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
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限售股需要在到期回购时已经流通。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 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 沪市:每个交易日的9:30 至11:30、13:00 至15:00。 深市: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15:30。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
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
【 3.1业务特点及优势】
4.融资资金来源广泛 证券公司的资管计划也可以作为融出方,将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
的资金来源;
为固定收益类客户提供投资机会。
海纳百川
有容乃大
【 3.1业务特点及优势】
5.融入资金用途灵活 资金用途灵活,更广阔的客户基础及市场空间;
可用于企业经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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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要点介绍
信用业务部 二○一三年六月
海纳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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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背景 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简介 三、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特点及优势
海纳百川融资业务市场空间广阔 目前股权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和信托开展的股权质押贷款 业务和股权质押信托业务。 2012年所有股权质押融资市值约为6200亿,假设平均折扣率为 40%,则股权质押融资总额为2480亿。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业务未来能够获得50%的市场份额,预期将贡献收入近100亿元,

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

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

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质押式回购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它通过资产质押的形式进行融资,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资金运作方式。

然而,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质押物的选择应当严格把关。

质押物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价值,能够在市场上快速变现。

同时,质押物的风险应当可控,不得存在严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其次,质押物的所有权应当清晰明确,不存在法律纠纷和财产异议。

此外,质押物的质量和数量应当符合监管要求,不得存在质量不达标或者质押物不足的情况。

在质押方面,质押方的信用状况是影响准入标准的重要因素。

质押方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不得存在严重的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同时,质押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应当稳健,不得存在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和债务违约情况。

此外,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在准入标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合规能力,不得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和内部管理漏洞。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总体而言,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应当以风险可控、市场稳定为核心,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在制定准入标准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场参与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规范交易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推动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的完善和落实,为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利息扣收方式:1、到期购回扣收2、按季度扣收
主要业务环节——客户适当性管理
客户准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在中等承受能力及以上;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客户持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经公司核查确认。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主要业务环节— 特殊情形处理
质押标的证券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客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待购回期间,客户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客户须在冻结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质押标的证券替换或及时消除冻结原因解除标的证券的冻结状态等方式恢复已质押标的证券的正常状态,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待购回期间,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进行场外结算。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已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深圳证券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公司不再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开户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业务办理指引-简易交易流程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操作,确保业务运行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盯市管理、履约保障、违约处置等。

第三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四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内容包括履约保障比例及合约到期监控。

第五条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更准确反映长期停牌股票的公允价格,对于标的证券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按照如下方法对标的证券市值进行估算:(一)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标的证券估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数量余额×(1+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二)暂停交易标的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标的证券估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数量余额×(1+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

第六条公司针对标的证券类型分别设置履约保障比例下限:(一)标的股票、基金,设置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下限分别为150%、130%。

(二)对于标的债券,设置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下限分别为130%、120%。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 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 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 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 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 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 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

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遵循合并管理原则。

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六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概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衍生业务,它是一种短期融资手段,可以增加资金的灵活运用,并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然而,由于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风险因素,这类交易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需要精心管理风险,以确保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安全。

风险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户透明度:确保客户对交易内容、合同条款、费用、风险和结算等事项的充分了解,并提供相关的风险警示与风险教育。

2.业务规范性: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风险评估: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和方法。

4.风险控制: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止损机制、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合规审核机制等。

风险管理措施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1.严格的风险准入条件:设置严格的风险准入标准,包括净资产要求、信用评级要求、业务资质要求等,以确保参与交易的方具备足够的实力和信用。

2.定期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交易风险的变化,并利用风险指标、模型和工具对风险进行监测和测算。

3.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分类、风险度量和计量方法、风险清算和风险管理工具等,以强化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风险预警和控制:建立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情况,包括设定风险预警线、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通报制度等。

风险管理意义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于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交易风险,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减少潜在的损失。

2.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够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统计监测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统计监测规则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统计监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数据报送与统计,加强风险统计监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授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统计监测系统,汇集、统计、比对相关数据,统计分析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情况,监测相关风险。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数据,及时报告相关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章数据报送与统计第四条本公司制定股票质押回购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报送接口规范。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该接口规范和有关要求,向本公司报送证券公司及股票质押回购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的基本资料,股票质押回购相关账户的持仓、交易及合约等数据。

本公司为履行股票质押回购信息统计与风险监测职责,可要求证券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报送股票质押回购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股票质押回购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本公司报送股票质押回购相关数据和信息。

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报送数据和信息,或者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按照应急处理要求补充报送或者进行更正,并向本公司提供书面说明。

第六条券公司连续多次出现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或者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提示等措施。

证券公司出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股票质押回购数据和信息的,本公司除可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将及时提请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

第七条本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统计制度,规范统计指标,健全统计报表体系,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

第三章风险监测第八条本公司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风险进行监测,通过指标预警、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式,重点关注标的证券质押集中度、流动性,融入方负债和履约保障比例,资金用途,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运行、财务状况和相关监管指标合规情况等。

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与监管要求

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与监管要求

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与监管要求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监管机构对股权质押融资设立了一系列的合规要求。

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质押融资的合规性和监管要求。

一、合规性要求1. 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融资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为基础。

股权质押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押期限、质权人的权益保障等。

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

2. 质押物估值质押物的估值是股权质押融资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市场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在接受股权质押时,必须对质押物进行准确、科学的估值,确保估值结果真实可靠。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因质押物估值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报备与信息披露根据监管要求,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应当提前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备,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质押物的种类与数量、质押的目的和期限、风险提示等内容。

及时、透明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市场参与者全面了解质押融资的情况,从而更好地评估风险。

二、监管要求1.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审慎评估质押物的价值,合理控制融资规模,并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机制。

2. 融券监管融券交易是股权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也需要符合相应的合规要求。

监管机构对融券业务设立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措施,包括融券交易的额度限制、保证金比例的规定等。

金融机构在开展融券业务时,必须遵守监管要求,确保融券交易的合规性。

3. 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通过对融资风险的及时监测与预警,发现和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升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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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合规审核要点
以下从融入方、融出方、资金用途、标的证券、质押率、集中度等方面阐述合规审核的关注点,仅供学习参考,不代表监管意见。

融入方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不得为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融入方须结合实际资金用途穿透核查)
关注点:
资金用途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三高一剩)、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新股申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关注点: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须穿透核查,提交证明资料;购买实体企业股权、定增、配股、协议转让、借新还旧等必须严格穿透资金用途
融出方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禁止大公募产品参与,资管计划不得参与带有业绩承诺的股票质押,不得参与场外股权质押以及提供第三方服务
证券公司分类评级结果A、B、C三类:自有资金融资余额分别不超过净资本150%、100%、50%
标的证券审核要点
关注点:股票性质(限售或流通)、股价波动(过去三个月波动幅度超过200%)、违规涉
诉、对外担保、经营状况(是否存在上一年度严重亏损)、股票市值、上市时间、已质押笔数及到期情况、交易所强制停牌或摘牌、国有股是否取得审批
审慎评估: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质押股票的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股票性质判定:
董监高=高管锁定股(每年减持25%、质押期内不得解禁、离职减持限制及披露要求)
大股东+非董监高+流通股(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受减持新规约束)
大股东+非董监高+限售股+业绩承诺(定向、集合计划不得参与)
非大股东+非董监高+限售股+特定股份(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受减持新规约束)非大股东+非董监高+限售股+业绩承诺(定向、集合计划不得参与)
注:特定股份指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质押率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限售股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交易期限较长的质押股票质押率原则上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交易期限较短的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关注点:标的股票质地(市值、流动性、估值水平、已质押比例、近期估计波动、限售期)、融入方资信、第三方担保、交易期限、回购期限、集中度
审慎评估:整体质押率临近50%的项目
集中度审核要点
禁止要求:自有资金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单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关注点:个人集中度较高
征信措施审核要点
关注点:余票转托管、融入方或第三方担保(签协议,关联方担保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预警线/平仓线、公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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