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17年修订版三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是指矿井在采矿过程中,对地下水的排水、防治和管理,旨在确保矿井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科学施策、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需由专业人员负责,矿井管理负责人对其负总责。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订立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委派专业的防治水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涉及的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需要提前报备,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档案,包含工作计划、措施执行情况、事故记录等,定期进行审查和总结。
第三章防备措施第十一条在矿井设计、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应考虑防治水措施的需求,提前采取合理的防备措施,以防止地下水的泄漏和涌入。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地下水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地下水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井下水源掌控的管理,严禁随便开采和使用井下水,确保矿井地下水平衡。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以应对突发水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矿井防治水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订立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防治水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水灾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准备、应急通信系统的建立等内容。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针对演练结果进行整改和完善。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一、总论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面临着水灾等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和执行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以下是具体内容。
二、煤矿防治水的法律法规基础1.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煤矿企业要加强防治水措施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2. 《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规程》: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煤矿水害情况,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技术要求和措施。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2. 煤矿防治水管理职责:防治水管理机构应负责煤矿水害防控计划的编制、水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与预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
四、煤矿防治水的水害预测与监测1. 水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应收集和分析有关水害的历史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预测和防范。
2. 水害预测:根据水害历史数据和信息,结合气象、地质等因素,对煤矿水害进行预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3. 水位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位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水位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4. 水质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要求,不对煤矿工作环境和煤矿生产造成污染。
五、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封闭水源:对井下水源进行封闭,防止水流进入采空区和矿井巷道。
2. 排水系统建设: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井、排水泵站等设施,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3. 加强矿区地质勘探:通过地质勘探等方式准确了解煤层、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等情况,为煤矿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巷道支护:对煤矿巷道进行支护,确保巷道稳定,防止水流入巷道。
5. 提高井下设备的密封性:对煤矿井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密封性,防止水流进入设备。
六、煤矿防治水的应急预案1. 应急预案的编制:煤矿应制定完善的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应急防治措施、应急物资等内容。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为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健康进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井下工作面作业环境安全,防止矿井水害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应用于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遵从“防备优先,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执行属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矿山水文地质评价与推测计划,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矿山水文地质防治措施规划、施工方案,并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水文地质信息管理,适时更新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并建立和完善矿山水文地质信息库。
第三章井下管理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加强矿井井下防治水管理。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订立井下防治水工作计划,将井下防治水工作纳入到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中。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防治水技术培训,确保井下防治水技术人员把握必要的井下防治水学问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水文地质监测,动态把握矿井水情变化,适时预警和处理祸害事故。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井下防治水设备和仪器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井下泵站、放水井等防治水设施的保养、检修和管理制度,确保防治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地下排水管网的防堵、清理和管理,确保排水通畅。
第四章应急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应急责任和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井下应急水泵站和应急电源,保证应急抢险设备适时供应。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矿井防治水规定
矿井防治水规定1. 引言矿井防治水是矿山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山的安全与稳定运营,制定本规定。
2. 矿井防治水的目标2.1保障矿山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因水灾事故导致生产中断。
2.2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矿井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3减少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矿井防治水措施3.1水文勘探在矿井建设前,必须进行水文勘探工作。
水文勘探的目的是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分布特点和水位高程,为矿井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水文勘探包括地下水位的测定、井点的选择和水文测试等工作。
3.2地下水控制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地下水控制措施,防止地下水对矿井建设和生产运营造成影响。
地下水控制措施包括灌浆封孔、应力分布调整、抽水、抗渗处理等。
3.3排水工程矿井排水工程是矿井防治水的重要一环。
排水工程应满足矿井产水量、排水水位要求,并具备排水设备的可靠性和自动化程度。
排水工程包括排水井、涵洞、泵站、排水管道等设施。
3.4水工建筑在矿井建设过程中,需采取水工建筑措施来增强矿井的防治水能力。
水工建筑包括溢洪道、挡水堤、引水渠等设施,通过构筑这些护堤、排水、引水的工程设施,有效地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3.5水文监测矿井防治水工作中,水文监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
水文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地水文测试,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地下水流速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矿井防治水的工作状态和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
4. 管理与责任4.1矿井防治水责任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4.2矿井防治水管理矿山企业应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档案,并定期进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和评估,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符合规定要求。
4.3矿井防治水培训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矿井防治水知识的了解和应对水灾事故的能力,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高效进行,提高矿井防治水工作水平,保障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下属全部矿井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安全责任制1.企业领导层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确保相关制度落地执行。
2.确定矿井防治水的管理职责、权限和纪律,明确相关岗位责任,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防治水设施管理1.全部矿井应建立健全防治水设施台账,定期进行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修理和维护,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2.确保防治水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并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测和验收。
第五条猜测预告与监测1.每个矿井应建立完满的猜测预告与监测系统,对矿井水情进行实时监测并进行猜测预告。
2.对矿井水情的监测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订立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并及时调整猜测预告模型。
第六条日常巡察与应急演练1.每个矿井应建立日常巡察制度,对防治水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2.定期组织针对防治水工作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本领和防治水工作的应变本领。
第七条培训教育与岗位评估1.为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供应必需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知识。
2.定期进行岗位评估,评估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的工作本领和责任心,以推动连续改进和提高。
第八条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每个矿井应建立完满的风险评估制度,对矿井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订立相应的应对措施。
2.风险评估应考虑到矿井环境变动、矿井水情变动、设备老化等因素,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防治水管理工作计划。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考核方式1.将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设定防治水工作指标,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可以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抽查、实地检查、随机问答等方式进行。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煤矿生产安全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在已经发生的煤矿灾害中,水害事故的发生几率相当高。
目前,由于煤矿开采的水文条件、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煤矿开采的深度和难度不断加大,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落实好煤矿防治水工作,已经成为煤矿企业重点执行任务之一。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
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
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
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主题词:索引号:012150SX00101/2017-001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发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17年04月14日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文号:晋政办发〔2017〕36号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14 00:00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的资源整合矿井和单独保留矿井是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
第四条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缓采区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禁采区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区域。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避免水灾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井安全生产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矿井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煤矿矿井的防治水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二章防治水管理机构第五条煤矿矿井应当设立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当有专职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的防治水技术工作。
第三章防治水监测与预警第八条煤矿矿井应当配备完善的防治水监测设备,监测矿井的水位、水压、水质等水文要素,及时掌握矿井的水情变化。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防治水监测与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预警矿井的水情异常,采取措施防止水灾发生。
第十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矿井进行防治水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防治水问题。
第四章防治水措施第十一条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制定防治水措施,包括采取的措施、阀门的设置和管道的维修等。
第十二条矿井的防治水措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矿井的水位、水压和水流的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矿井的防治水措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有效。
第五章应急响应与救援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与救援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矿井的应急演练和救援训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发生防治水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矿井的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矿井水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煤炭开采过程中,随着工作面推进和矿井深度增加,地下水的涌入量逐渐增多,给矿井防治水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为管理和控制矿井水系统,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是中国矿业与中国政府联合制定的,旨在依法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从而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安全化的目的。
规定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地下水调查、水文地质勘查、水文监测和水文预测四个环节。
在勘查环节,规定要求对煤层地下水位、水源位置和水层名称和性质等进行分类调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保障矿井的安全开采。
在监测环节,规定要求各煤矿针对矿区内地下水动态变化,定期进行实地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变化,为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做好准备。
在预测环节,规定要求各煤矿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水文预测,实时掌握地下水情况,及时作出相关技术调控措施。
此外,《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还有严格的水资源保护监管措施,包括严格管控、合理开发和保护优先原则,保障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的生态平衡。
同时规定对于矿井收水井、排水井、灌水井、破碎带、裂隙水体和突涌水体等地下水设施,要进行规范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
此外,在水文治理方面,规定要求不仅要进行复杂模拟分析、协调方案,还要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管理,做好灾害性水患的防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体来说,《矿井防治水管理规定》全面而实用,其一系列水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科学、规范、适应行业发展。
矿井的防治水问题涉及到防灾抗旱、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对于矿业企业,必须认真按照规定开展防治水管理工作,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实现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3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维护矿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采矿权的矿井,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责任和义务第三条矿井防治水责任的分工:(一)矿井所有者负责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并为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资。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三)矿工应按照矿井防治水的规定和要求,参加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责任:(一)矿井所有者应确保矿井防治水的资金投入,及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防治水工作,做到安全第一。
(三)矿工应遵守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时刻保持警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配合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义务:(一)矿井所有者应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有全面的义务。
(二)矿井防治水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
(三)矿工应服从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自觉维护矿井的安全。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工作内容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内容:(一)矿井水文地质勘察和监测,及时掌握矿井水情,进行预测和预报。
(二)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三)矿井排水工作,及时排除矿井内的积水,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四)矿井应急抢险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五)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记录和报表的填写和归档。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要求:(一)矿井防治水工作要科学有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矿井防治水设施要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
(三)矿井排水工作要及时、准确、有效,确保矿井内没有积水。
(四)矿井防治水工作记录和报表要全面、真实、准确。
(五)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循环、规范、有序进行,以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完好、矿井稳定、环境安全。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加强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提高矿山管理水平。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紧密配合,共同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并依法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应以防控为主,预防为前提,强化巡视检查,及早发现和处理潜在水害隐患。
第八条煤矿应加强地质勘探工作,掌握矿床的水文地质情况,科学合理配置采区和回采巷道的位置和布局。
第九条煤矿应制定科学严谨的采掘方案,合理推进开采进度,并及时调整和优化方案,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煤矿应做好矿山水文环境的监测,及时了解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情况,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应加强对煤层底板和煤顶的支护,确保巷道的稳定,防止水垮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防水设施进行检测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保证矿工的安全,减少水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煤矿应加强对矿井排水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排水效果良好,避免水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培训矿工的应急处理能力,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稳定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指矿井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控制及预防矿井水灾事故,从而保证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所进行的一系列防治水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矿井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原则上为“五个一负责制”,即一主要负责人、一专业负责人、一监测负责人、一抢险救援负责人、一安全培训负责人。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加强员工培训,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员工水灾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营。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和完善,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包括: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主要部门。
第十条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矿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防治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井周边水源的保护工作,并组织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包括:抽水设备、排水设施、检测设备、预警系统等。
第十六条矿井防治水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七条矿井防治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
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
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
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第五十八条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
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
第五十九条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六十条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 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 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 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与正常涌水量相差大的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门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防治水三区管理制度
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为全面提升我矿防治水工作水平和水害治理能力,按照《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煤炭工业局临汾市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5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霍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李雅庄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我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得以按期、保质、保量顺利完成。
决定成立我矿防治水分区管理领导组及办公室。
组长:李俊(矿长)副组长:李岩(总工程师)霍成(安全处长)赵永强(地质副总)成员:由各相关科室队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地测科,地测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起草工作方案,协调全矿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
各相关科室队组参照执行。
各相关科室队组要按照各自的工作任务,依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职能范围内的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
二、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目标我矿要按照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实现分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管理。
到2017 年年底,要按照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对矿井井田实行合理分区并制定针对性水害防治措施。
三、防治水分区管理标准我矿要按照矿井水文地质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到位情况将全井田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以下简称“三区”)。
可采区:即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
资源整合矿井首先应通过水患补充调查做到老空积水分布的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缓采区:存在老空积水、承压水等隐患的煤矿,因资金、技术等原因还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或水患有效治理的区域。
禁采区:经安全论证,通过现有技术、装备等难以达到安全开采的区域。
四、防治水分区管理工作任务(一)编制我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要按照省厅(晋煤行发[2017]128号)文下发的《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编制提纲》编制《霍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李雅庄煤矿防治水分区管理论证报告》。
要收集整理我矿历年来形成的地质报告、水文报告、水患普查报告和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地质资料,依据2016年水患补充调查成果,按照分区管理标准编制煤矿防治水分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要依据充分、操作实用,为3-5年内采掘活动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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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0.1<q≤1.0
1.0<q≤5.0
q>5.0
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位置、范围、积水量不完全清楚
位置、范围、积水量和补给源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Q2≤300
180<Q1≤600
300<Q2≤1200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附件1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征求意见稿)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四节 注浆堵水
第五节 井下排水系统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水害防治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
附录二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附录三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第三条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防治措施。
推进水害防治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五个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和应急救援“七位一体”水害防治工作体系。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透、溃)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水害防治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类型(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
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
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加强水害防治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水害防治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水害防治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不同类型水害防治
第一节地表水害防治
第二节顶板水害防治
第三节底板水害防治
第四节老空水害防治
第五章水害防治技术措施
第一节 井下探放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第三节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节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第三节 排水系统
第四节 水闸门与水闸墙
第五节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第六节 注浆堵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六章 水体下采煤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八条 矿井井田范围内和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必须执行紧急撤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透、溃)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600<Q1≤2100
1200<Q2≤3000
Q1>2100
Q2>3000
突(透、溃)水量Q3/m3·h-1
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透、溃)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透、溃)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六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右侧新增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和老空积水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受底板灰岩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透、溃)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压破坏情况。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
210<Q2≤600)
600<Q1≤2100
(西北地区
180<Q1≤1200)
1200<Q2≤3000
(西北地区
600<Q2≤2100)
Q1>2100
(西北地区
Q1>1200)
Q2>3000
(西北地区
Q2>2100)
突水量Q3/(m3·h-1)
无
Q3≤600
600<Q3≤1800
Q3>1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