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方案】关于西青区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c49df48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0a.png)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9.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县(市、区、行委)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银保监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6月17日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用于对省内金融机构在规定的信贷扶持范围内新增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经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法律规定的追偿后,对核销呆账时所发生的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
西藏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西藏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2aa1e29b89680203d825bc.png)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区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是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弥补银行机构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损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贷款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发生不良贷款后,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贷款本息损失的机会或可能。
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第四条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银行机构当年发生的中小企业第五类贷款净损失,即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一部分,从而产生的贷款净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机构,是全国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在行政许可允许条件下,经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设立的西藏自治区一级的机构。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最终审定和拨付,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及效果。
西藏银监局对各银行机构上报的当年中小企业第五类贷款净损失进行核查,核定当年各银行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总额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
各银行机构负责汇总本级及其在自治区各地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实况,以各银行机构名义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各地市、县银行分支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对银行机构当年发生的中小企业第五类贷款净损失,按10% 的比例予以补偿。
【银行办法】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
![【银行办法】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da19542312b3169a451a490.png)
【银行办法】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归集管理办法根据《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天津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以下统称风险补偿金)。
为做好风险补偿金的归集、拨付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规模和筹资渠道风险补偿金首期归集60亿元。
包括:市人民政府20亿元。
其中动用财政结余资金10亿元;3年集中市有关部门专项资金10亿元,即每年集中3.3亿元,其中市发展改革委0.4亿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1.2亿元、市商务委1亿元、市中小企业局0.5亿元、市财政局0.2亿元。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亿元。
其中滨海新区本级5亿元,市开发区5亿元,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各3亿元,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各1亿元。
其他15个区县人民政府共20亿元。
其中市内六区各1亿元,环城四区和武清区各2亿元,宝坻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各1亿元。
二、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和小微企业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应由政府分担的部分,按照税收征管地原则分担。
其中税收归属滨海新区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由滨海新区和银行按照50︰50的比例分担;税收归属其他15个区县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由市、区县和银行按25︰25︰50的比例分担。
具体资金拨付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管理和年度结算风险补偿金按照“统一归集、权属不变,统一调度、年度结算”的原则管理。
统一归集、权属不变。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归集资金,纳入市财政局统一账户管理,资金归属不变,单独记账核算。
市金融局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市财政局按照各金融机构承诺的新增贷款规模,按比例分配风险补偿金存款额度。
统一调度、年度结算。
平时作为财政协议存款,发生风险后据实列支。
银行分行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银行分行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ad500d8551810a6f4248608.png)
ⅩⅩ银行分行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ⅩⅩ(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ⅩⅩ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Ⅹ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ⅩⅩ分行、ⅩⅩ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ⅩⅩ分行、ⅩⅩ农商银行、ⅩⅩ滨海农村商业银行、ⅩⅩ市各村镇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ⅩⅩ分行,ⅩⅩ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各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推动ⅩⅩ市金融机构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从注册设立、产业政策、融资方式、税收减免、简政放权等方面出台多项举措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将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地方政府、金融部门的工作重点。
ⅩⅩ市委、市政府创新思路,建立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分担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部分风险,并把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为今年“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激发全市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创造力,实现银企双赢。
有效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现阶段全市金融部门的重点工作。
各金融机构既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又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快把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落到实处,让更多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从中获益。
二、精心组织,有效实施(一)强化组织落实。
组织建立专营队伍,将指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鼓励基层分支行加强政策理解和运用,并强化督促与指导,形成层层有监督、层层有反馈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简化办理手续,为中小微企业贷款补偿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
大力推进流程管理、风险控制、产品服务、科技支持等全方位多领域的持续创新,在中小微金融需求的有效覆盖面、满足的深度、服务的效率、风险管控水平、业务特色与品牌等方面要有新的突破,研发出适合风险补偿机制的信贷产品,加大营销力度,实现与中小微企业的有效对接。
天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486d1832cc58bd63086bd33.png)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
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中小—1 —微企业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兴农贷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贷款增速较上年贷款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由市金融局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f0cf64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4f.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津政办函〔2017〕141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7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按照《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要求,我市2015至2016年开展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工作程序,明确各单位审核工作职责,提高申请审核拨付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流程。
一、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组(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工作组)承担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受理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和初核工作。
(二)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后,未通过“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备案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合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和一至两名专门人员与风险补偿工作组沟通对接和提交申请材料。
(四)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补偿提交资料清单》(附件1)提交风险补偿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所提交的要件要清晰完整,有材料清单及页码,并加盖合作金融机构总部(分行)公章(骑缝章)。
对申请材料中的签字页,特别是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页应提交复印件,签字页等重要文本不得有空项、漏项。
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方案(最新)
![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0de18ccd8762caaedd33d4b1.png)
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发挥“X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积极作用,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设立目标(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本地优质中小微企业。
通过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切实提高企业融资额度,降低贷款利息。
(二)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风险补偿资金以少量政府资金带动金融机构放大倍数向优质中小微企业投放资金,支持资金循环使用,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基本思路(一)启动资金总额:筹集X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启动资金8000万元,先启动资金6000万元〔省专项资金4000万元,市、县(市、区)两级统筹X万元〕;当风险补偿资金(第二期)业务贷款规模达到3亿元(即占合作银行可放大贷款规模的50%)时,由市财政局再拨付X万元。
(二)资金来源: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省、市、县(市、区)专项资金组成。
(三)资金期限:风险补偿资金设定期限暂定为5年。
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省、市、县(市、区)财政退还资金本息;如发生风险补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省、市、县(市、区)财政。
(四)资金用途: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为合作金融机构分担信贷风险,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合作金融机构须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或贷款产品,贷款产品包括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融资产品、经资金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等)。
三、管理机构(一)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市政府成立“X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委),负责统筹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研究确定及更新X 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制定资金运作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资金委主任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人行X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4e06cd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3f.png)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津财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方式及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四章附则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鼓励引导我市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天津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效存续的,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总则第
![天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总则第](https://img.taocdn.com/s3/m/41e283daaa00b52acfc7ca4f.png)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津科财〔2013〕085号),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支持的企业必须是经天津市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企业以股权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投保企业贷款保证险所取得的贷款;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区两级(或多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银行以信用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发生代偿损失的补偿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五条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预先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六条合作银行对风险补偿金应匹配不低于15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该贷款授信额度内的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七条有条件的区县应与市级风险补偿金按照1:1的比例匹配设立区县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并承担相应的代偿责任。
风险补偿金单笔保证金的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
同一合作银行内,每笔风险补偿金互不代偿。
第八条对匹配风险补偿金的区县,企业信用贷款风险,由市风险补偿金、区县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照4:4:2的比例承担。
未匹配风险补偿金的区县,其申报的项目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企业信用贷款风险由市级风险补偿金按照40%比例承担、合作银行按照20%比例承担、其余40%风险可采用担保或保险方式承担。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科技、财政部门作为风险补偿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计划审批和监督,并指定专门管理机构(简称“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银行应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提交合作方案等相关材料,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天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486d1832cc58bd63086bd33.png)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
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中小—1 —微企业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市金融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兴农贷款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以当年贷款增速较上年贷款增速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等为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由市金融局根据各金融机构上年贷款增速和贷款余额等,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市金融局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合作或停止合作。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00ff2c52195f312b3069a56d.png)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为更好发挥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全市重点领域和产业,现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出如下补充措施:一、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金融机构向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二、为落实国家促进外贸稳增长工作部署,对金融机构向出口型外贸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出口信保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三、为建立以农村信贷扶持和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农村金融配套政策体系,对各合作金融机构向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抵质押贷款),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70%。
四、利用“银税互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开发金融创新产品。
按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合计额给予4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按所得税纳税额给予6倍以上的信用贷款支持并循环授信;单户信用贷款不低于50万元。
五、明确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时点。
合作金融机构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生效的调解文书以及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之一即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域产业、行业、园区发展规划,出资设立区域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七、建立年度奖励激励机制。
每年对在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为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专项;对全年新增信贷投放全市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全年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前6位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6个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
西藏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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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西藏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一、引言西藏自治区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制定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意义和目的1.1 意义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的融资难题制约了它们的发展。
通过设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可以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促进其融资能力的提升,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1.2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政策的中小企业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并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推动经济稳定发展。
三、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贷款金额在XXX万元以下、经过合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且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企业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
2.2 适用银行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内各银行机构。
四、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申请及审批程序3.1 申请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书、近期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等。
3.2 审批申请材料应提交给相关银行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至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机构,由其进行审批并提出补偿方案,最终由自治区政府批准。
五、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补偿标准及方式4.1 补偿标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标准按照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为XXX%。
补偿金额由风险补偿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银行提供的贷款信息进行核算。
4.2 补偿方式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本金补偿,二是利息补偿。
补偿款项将根据补偿方案的规定通过银行划转至借款企业的贷款账户。
六、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与管理5.1 资金来源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出资,同时允许引入社会资本等其他渠道。
5.2 资金管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印发 西青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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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印发西青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西青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印发西青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西青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5日西青区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好“三去一降一补”的工作任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综合施策降低区内企业杠杆率(以下简称降杠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区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降杠杆长效机制,积极落实中央、天津市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政策措施,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加快西青城市化进程、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原则。
树立市场为帅理念,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范围,完善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切实为降杠杆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法治化原则。
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政府不应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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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西青政办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7〕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9月15日西青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进一步完善我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有关要求,结合区情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自觉践行“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文明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认真落实市、区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用绿色系数衡量发展成果,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为加快西青城市化进程、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权责统一、补受分明。
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建立与受益程度、保护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补偿资金筹措和分配机制,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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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西青政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2月2日西青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调动各街镇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性,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依据《天津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地表水水质改善情况的跨街镇横向补偿,并作为各街镇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月度评价依据。
第三条按照水环境损害补偿的原则,依据区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度评价及排名结果,对各街镇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
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扣减相关街镇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原则上区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各街镇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月度评价。
首先对本区各街镇的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出入境浓度比值三项指标分别进行评价、排名。
然后将各街镇三项排名的位次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街镇水环境质量综合排名。
如遇三项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根据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变化率、出入境浓度比值数值确定排名先后,数值小的排名靠前。
第五条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位于前3位和后3位的街镇予以奖惩。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开展分类帮扶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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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开展分类帮扶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西青政办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开展分类帮扶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7〕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西青区开展分类帮扶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1. 西青区制约企业发展共性问题反馈表2. 西青区分类帮扶企业工作台帐2017年9月15日西青区开展分类帮扶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为精准开展企业帮扶活动,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分类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分类帮扶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要求部署,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依托“双万双服”活动,调动全区各部门、各街镇和西青开发区工作积极性,通过“全天候服务、全部门参与、全过程追溯、全覆盖帮扶”,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水平,为加快西青城市化进程,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扎实开展走访调研,广泛收集企业问题。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和各部门要将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作为常态工作机制,分片深入企业宣讲市、区两级惠企政策,了解企业发展难题,建立企业帮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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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方案】关于西青区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
偿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
风险补偿工作的实施方案
区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建立政府和金融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和中小微企业差别化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形成覆盖全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全力帮助中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力争到2015年一季度末,全区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0亿元,年末达到150亿元。
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与市金融局及合作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区内企业贷款动态,安排专人开展对接交流,协调解决银企对接有关问题,准确定位政策方向,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降低贷款利率、创新金融产品,进一步提高贷款效率。
建立区、镇、村、企四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将企业贷款需求传递至金融机构。
(由区金
融办、各街镇、西青开发区负责)
(二)完善基层金融服务功能。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要依托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咨询基层服务站,安排1—2名工作人员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基层服务站要做好融资信息登记和政策咨询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与合作银行对接,提出融资建议。
区金融办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开展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咨询和对接工作。
(由区金融办、各街镇、西青开发区负责)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广泛宣传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营造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良好氛围。
区金融办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定期举办政策宣讲会,制作发放政策宣传材料,深入宣讲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要深入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由区金融办、新闻中心、各街镇、西青开发区负责)
(四)强化融资信息搜集。
各街镇、西青开发区和各职能部门要经常对本辖区、本系统内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第一时间掌握企业融资需求信息。
区金融办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汇总,每周汇总各街镇、西青开发区报送的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做好信息统计和研判工作,按行业类别、企业规模、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用途进行归纳整理,建立西青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动态信息库。
(由区金融办、农经委、工业经委、商务委、各街镇、西青开发区负责)
(五)增强银企对接实效性。
广泛开展多层次银企对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