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人民调解工作简介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制度,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主要是公民与公民、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即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
同时,当事人也需履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等义务。
调解协议在口头达成之日起生效,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加其法律效力。
此外,人民调解工作也有一定的纪律要求,包括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
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统计制度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展调解;二、不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承受群众监视;二、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立;三、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四、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老实守信,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五、做好矛盾纠纷信息的统计分析^p ,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类型、开展趋势和调解情况以及工作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分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
民间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当事人在民间纠纷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选择或者承受人民调解员;〔二〕要求调解、回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展或者不公开进展;〔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民间纠纷调解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一、建立定期排查机制,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重大节日、政治敏感时期和矛盾纠纷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滚动式、拉网式的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展重点排查,以便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流程(七份)
人民调解流程
一、受理
1、受理范围包括纠纷一方当事人为本乡户籍或纠纷发生地在本镇辖区内。
(纠纷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地、房屋等不动产所在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等)
2、一般纠纷先由所在村、社区或单位调委会受理,复杂疑难、跨地区、跨单位纠纷由镇调委会受理,或者由相关调委会共同受理。
3、法律、法规规定不在调解之列的不受理。
(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宗教纠纷等)
*当事人须填写《调解申请书》,并递交本人身份复印件,法人的出具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出具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1、调委会会向双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进行实地勘查,形成《调查笔录》,经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签名。
2、确定调解的调解主持人、时间和地点(一般在调解庭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调委会发给当事人《调解通知书》,当事人签署《调解通知书送达回执》。
1、调委会开庭调解,首先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告知书》。
2、双方当事人陈述,并提交证据(如医疗费发票、欠条等)。
3、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若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文书送达回执》,否则可寻求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4、调委会可进行回访等活动,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调委会根据整个调解过程制作《调解笔录》,由当事人、调解员、参加代表、记录员签字。
*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一、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由人民群众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内选举产生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机构。
调委会是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调委会的主要职责1.接受委托,进行矛盾纠纷调解。
2.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监督和指导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受理简单刑事案件调解委托,协助有关单位组织调解。
6.处理其他社区事务。
三、调解员的接受和培训调委会的调解员由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选举产生,调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四、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保障调解人员权益。
调解员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守住调解的公正性。
调解员应当把握好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调解保密工作。
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对处理的矛盾纠纷及人员信息做出保密处理。
五、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调委会主要由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组成,他们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委员会主席是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
六、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调解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基层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妥善使用经费。
七、调解委员会的改革与完善为了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调委会需要逐步拓展工作领域,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结语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调委会这一基层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拓展。
不仅需要加强规范性管理,还需要通过不断创新,使调委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为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受理(2)对纠纷进行审查(3)进行调解(4)制作调解协议书(5)进行回访(6)结案报告(一)纠纷的受理1、受理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①有明确被申请人;②有具体的调解要求;③有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2、受理的途径: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纠纷的受理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我们应制做询问记录,由申请人签名。
二是调委会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调解。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强调一下:受理纠纷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二)纠纷的审查1、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对于受理的纠纷要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同时由申请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3、调查分析纠纷决定受理的纠纷,要深入进行调查,弄清纠纷情况判断清楚是非曲直,包括走访知情人、现场勘查及纠纷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4、如果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经超出了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必要时也可以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三)进行调解1、公布调解庭组成人员调解纠葛应当组成调解庭,根据纠葛难易程度决定调解员人数,普通由1—3人单数组成。
2、奉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抑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承担下列义务:(1)照实陈述纠葛事实,不得提供虚伪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3、当事人陈述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顺序分别由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说明具体的要求和理由,以及调解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职责范围
人民调解工作职责范围人民调解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由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义务性独立、公正地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调解当事人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之一是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要主动向社会提供服务,向社会宣传调解的理念和程序,宣传调解取得的成就,并在各个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点,方便当事人咨询和申请调解。
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与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联系,与各个部门和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快捷、高效、自愿的调解服务,并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质量。
二、调解社会矛盾及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之二是调解社会矛盾及纠纷。
社会矛盾和纠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应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
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受理当事人提交的各类矛盾及纠纷事项,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及要求,的确切掌握纠纷的情况和本质,通过耐心沟通、化解矛盾,为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达到调解的目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法律宣传和教育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之三是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
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和教育,为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使社会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四、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之四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
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做好调解委员和调解员的考核工作,落实调解工作的责任和职责,有效分工协作,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转。
同时,加强调解工作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保证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总之,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责范围十分广泛,需要调解员和调解委员会积极投入,保证工作的全面性和效果性,为当事人的诉求尽心尽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基层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基层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受理。
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的,且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居住地、争议标的不大、情节不复杂的一般民间纠纷。
(2)主动受理。
即调委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单位转告、信息员报告以及在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登门及时介入调解。
⑶移交受理。
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下列几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越位受理:(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基层人民调解的原则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疏导教育,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4)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基层人民调解的程序1•适宜基层调处的民间纠纷应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调解参加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纠纷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⑶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2•调解方式。
对于能够当场调解的纠纷,可予以口头简易调解,息事宁人,事后作好登记。
对于不能当场调解的纠纷,应及时收集现场、当事人和目击者提供的证据,做好笔录、登记,约当事人按时参加调解会,进行平等协商解决。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了解,查明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后,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分清是非责任,说服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次调解未成的应做好问话笔录以备查考。
3•调解期限越短越佳,一般为7-2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人民调解常见问题问答
人民调解常见问题问答1、什么是人民调解?答: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2、人民调解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哪些纠纷可以申请进行人民调解?答: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非常广泛,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民间纠纷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一般在民间多发的劳动、婚姻家庭、相邻权、债权债务、遗产继承、人身损害等争议和纠纷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
4、是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呢?答:不是,下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5、没有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可以组织进行人民调解活动呢?答:可以。
其它单位、组织发现的纠纷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的纠纷,调解组织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进行人民调解;但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进行调解的,不得调解。
6、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7、我可以委托其它人申请或参加人民调解活动吗?答:可以。
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方式
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方式(一)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将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明确规定为: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除法律法规不能调解以外的所有民间纠纷。
具体如下:1.家庭关系纠纷: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
2.邻里关系纠纷;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截水等纠纷。
3.山林、土地的使用、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责任田(山)经营纠纷,林木、果树地经营纠纷等;4.经济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欠款纠纷等;5.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轻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6.其他民间纠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案调解情形1.法律、法规明确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
(三)人民调解实践中对调解受案范围内的拓宽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又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已经渗透到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纠纷的化解中,更有甚者,有些地方(如上海、北京、浙江等地)人民调解已经拓展到轻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近年来,人民调解的内容不断被拓宽,下列纠纷都逐渐被纳入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1.各类民事纠纷:劳动、债务、赔偿、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农机等;2.土地承包调整、土地征用、移民和城市拆迁;3.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4.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侮辱、诽谤、损害名誉、虐待、干涉婚姻自由、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等属于刑事范畴,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法律也有特别规定,此类案件如果诉讼,人民法院也可调解。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调解制度背景与意义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是指基于社区居民问题的多元化解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诉讼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减轻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调解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调解制度的原则在社区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
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参与调解。
2. 公正公平原则。
调解过程中应保障各方的平等地位,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
3. 保密原则。
调解工作应保护各方的隐私,确保调解过程和结果的保密性。
4. 协商一致原则。
调解工作应推动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实现利益最大化。
三、调解的适用范围社区人民调解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的问题:1. 邻里纠纷。
如噪音扰民、停车纠纷等。
2. 合同纠纷。
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销售合同等。
3. 劳动争议。
如工资支付纠纷、劳动合同解除纠纷等。
4. 民间借贷纠纷。
如小额贷款、借款纠纷等。
四、调解的程序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登记备案。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应当及时登记备案。
2. 召集双方。
调解员根据调解申请,召集纠纷双方到场,介绍调解目的和程序。
3. 充分听取。
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理解双方的利益关切。
4. 协商调解。
调解员应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书上写明调解结果。
5. 履行协议。
调解员应引导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督促。
充分发挥社区人民调解的作用,需要调解员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下面是调解员的相关要求和职责。
五、调解员的要求和职责调解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具备法律知识。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正确理解和解读法律法规。
2. 具备调解技巧。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调解技巧,能够有效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互动。
3. 具备沟通能力。
调解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与双方充分交流和理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本调解规则以宪法、调解法等相关法律为根据,结合本会调解实践经验与实际状况制定。
第二条、本调解规则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调解活动中的各项权利,保证调委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准确提出调解意见,说服、教育职工和居民自觉遵守法律,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公平、公正依法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本会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行政、刑事等专属管辖外的一切矛盾纠纷,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本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经本会注册登记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方可以本会名义出具调解书。
第六条、经本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第七条、经本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应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必要时也可主动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地位平等。
对出具的调解书有义务督促履行。
第八条、调解矛盾纠纷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调解权利。
第九条、本会是在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层级管辖第十条、基层调解小组调处所在单位(村)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调委会调处下列矛盾纠纷(一)基层调解小组申请移交的矛盾纠纷(二)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三)认为应当由调委会调处的矛盾纠纷(四)跨辖区或受委托调处的矛盾纠纷第二节区域管辖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被申请人与其属同一单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调处;不同单位则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调处,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解小组(员)协助调处。
第十三条、双方或一方不在辖区,申请人提请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由本会进行调处。
第三节移送和指定管辖第十四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易调解的,由本会调处或指定其他调解小组(员)调处。
人民调解制度牌
塔勒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流程图人民调解制度牌:人民调解的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的规定,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2、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组织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及时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所属各调委会的组织机构,形成调解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各调委会作用。
(二)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骨干调解员工作例会,开展学习交流,沟通信息,部署工作。
(三)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加强调委会的业务培训和法规学习,树立法制观念,秉公办事,依法调处。
(四)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每月和重大节日的纠纷排查制度,落实调处措施,立足于抓早、抓小,将矛盾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不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起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
(五)指导本级及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按规范文书要求及时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协议书”审核,按时限规定回访“协议书”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调解须知
调解须知一、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范围、受理方式和受理条件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受理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受理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4、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本调委会受理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3、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四、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调解协议书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
在申请调解时,调解员就上述须知的全部内容对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须知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二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进行调解,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下面是一个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的范本,供参考: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区调解工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可度。
二、职责范围1. 负责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邻里关系纠纷等。
在履行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推进社区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与社区居民建立联系,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合作。
通过社区调解工作,可以及时了解社区内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在推进社区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调解员队伍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从调解角度解决纠纷。
3. 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执行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跟踪和督促工作,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4.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案件转办等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在处理与其他部门合作事项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其他部门的职责和权威,加强协作,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矛盾纠纷受理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受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矛盾和纠纷受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和有关部门受理的矛盾和纠纷。
2. 矛盾和纠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消费纠纷等。
三、受理原则1. 公正、公平、严格依法受理矛盾和纠纷。
2. 办理矛盾和纠纷,严格按照证据确凿、情况清楚的原则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四、受理程序1. 当事人申请受理。
当事人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受理机构立案。
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立案。
未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3. 调解协商。
委员会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4. 调解协议。
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书面记录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可以拒绝签字或者撤销协议。
5. 终止调解。
在一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调解。
六、调解员职责1. 依法行使调解权,严守法律职业操守,不得违法调解。
2. 每次调解后,及时上传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到统一调解信息平台,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
3. 保守法律秘密,维护当事人利益,对调解中获知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得泄露。
七、责任追究1. 对于恶意拖延、故意隐瞒真相、不履行调解协议等行为,可以追究责任。
2. 对于调解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遵守调解程序,滥用权力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
人民调解管辖范围
人民调解管辖范围人民调解管辖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具体如下:1、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一、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常用的调解方法:1、要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
2、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3、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
4、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
5、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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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须知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处中心受理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赡养、抚养、抚养纠纷;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生产经营、债务、赔偿纠纷;其他纠纷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相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进入诉讼程序的;
5、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不涉及赔偿的;
6、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
或处理完毕的;
7、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调解程序
一、调解开始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调解纪律;
二、调解开始后,有调解人员货真首席调解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调解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进行纠纷调查,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般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事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四、进行纠纷辩论,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3、相互辩论;
4、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有关单位代表发言。
五、进行纠纷调解,讲明有关法律、政策,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六、达成调解协议,遵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达成合情合理的。
双方认可的协调协议;
七、宣布调解结束,或下一次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如果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须知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接待人员,禁止携带危险品;
二、如实陈述纠纷经过,要求合情合理,不得捏造扭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三、提供证据要真实可靠,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四、请求法律援助或者其他事项,认真听取接待人员的咨询作答和法律指导;
五、遵守接待秩序,遵守射虎公德,守纪律,讲文明,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高声喧闹;
六、遵守廉洁规定,不得向接待人员送礼、吃请。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胁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划;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