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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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

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可以通过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的问题,涉及的相关涉外规定有:一、对于适用法律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据此,发生在境外的法律关系属于涉外民事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发生在境外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由通过协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无论其选择适用的中国法律是否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存在实际联系。

二、管辖问题此部分分析的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也即,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篇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相关事项作出特殊的约定时,中国法院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一般规定来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其约定是否有效等问题。

1、法定管辖(1)发生在境外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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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有关诉讼管辖问题规定如下:一、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1.本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

2.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 0 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涉外商事案件的范围5.《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0 4条规定,包括主体、法律事实或诉讼标的物中的一项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商事案件。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是港澳台的自然人、企业和组织;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港澳台;诉讼标的物在外国或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6.《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包括本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7.《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包括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纠纷的案件。

主要是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信用证议付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信用证转让纠纷等案件。

8.《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国际合同法律实践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二、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自治原则合同自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原则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美国,合同自治原则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考虑合同与特定国家的法律、经济、文化等因素的联系,选择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违反美国公共秩序时,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该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外国法律是否违反美国公共秩序。

三、美国涉外合同的冲突规则1. 约束说约束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美国,约束说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得到广泛认可。

2. 确认说确认说认为,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在美国,确认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3. 灵活适用说灵活适用说认为,法院在审理涉外合同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灵活适用冲突规则。

在美国,灵活适用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四、美国涉外合同的法律制度1. 《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美国统一冲突法重述》是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该重述总结了美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冲突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2. 《美国对外贸易法》(United States Foreign Trade Regulations)《美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了美国对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包括涉外合同的审批、监管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二条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展开全文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解读】一、新旧民诉法的区别:1、增加了可以“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2、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修改成“合同的当事人”3、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约定管辖的主体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看出,新的民诉法将“约定管辖”的当事人由原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扩大到“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

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

合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可见,新民诉法扩大了可以约定管辖的主体,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作法。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

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有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金钱等等。

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这些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三、约定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成为列举管辖法院。

国外公司合同管辖条款

国外公司合同管辖条款

国外公司合同管辖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国际商务合作中,合同管辖条款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它涉及到涉外合同的管辖权和争议解决方式,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在国际商务交易中的权益保障。

合同管辖条款主要是为了明确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以避免在跨国合作中出现法律纠纷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在国外公司合同管辖条款中,常见的内容包括管辖法院、适用法律、仲裁机构等。

1. 管辖法院合同管辖条款通常会规定涉及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当合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若未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争议处理时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国外公司在签署合同时通常会谨慎地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确保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般来说,国外公司可能会选择以下管辖法院:- 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在涉外合同中,通常会将管辖法院定在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这样有利于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也符合一般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 合作方所在地的法院:若国外公司的合作方位于特定国家或地区,且其法律体系和法院权威性得到认可,国外公司也可能会选择将管辖法院定在合作方所在地的法院,以便更好地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

2. 适用法律合同管辖条款还需要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体系,以便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时能够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外公司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以确保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自身权益能够按照相关法律得到保护。

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国外公司可能会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签订地的法律:一般来说,合同的适用法律会选择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体系下进行解决。

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的可靠性。

- 习惯国际贸易法:在国际商务合作中,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也会作为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以确保双方在跨国合作中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3. 仲裁机构除了选择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外,合同管辖条款还可能涉及到仲裁机构的选择。

在国际商务合作中,仲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更为有效和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崔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102-02一、案例介绍(一)不方便法院原则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

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涉外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

涉外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

涉外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一、定义和术语解释1. "工程":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项目。

2. "甲方":指委托乙方进行工程的一方。

3. "乙方":指接受甲方委托进行工程的一方。

4. "合同":指甲方和乙方就工程签订的书面协议。

5. "争议":指因执行或解释合同而产生的任何分歧。

6. "管辖权":指有权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管辖权条款1.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争议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仲裁选择:如甲乙双方同意,也可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4. 非排他性:上述条款并不限制甲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对乙方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三、其他事项1. 通知和送达:任何关于本合同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准;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发送日期为准。

2. 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

3. 合同变更和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另行商定并签署附加条款,该等附加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涉外合同协议书管辖

涉外合同协议书管辖

涉外合同协议书管辖
甲方(外国方):[外国方公司名称]
地址:[外国方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外国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中国方):[中国方公司名称]
地址:[中国方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中国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鉴于甲乙双方就[合同涉及的具体项目或服务]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就[合同涉及的具体项目或服务]进行合作。

第二条合同内容
本合同涉及的具体项目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合同内容]。

第三条合同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金额],作为[具体项目或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管辖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适用[选择的法律]。

第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选择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外国方):[外国方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外国方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日期:[签字日期]
乙方(中国方):[中国方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中国方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
日期:[签字日期]
注:本合同为示例文本,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

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涉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涉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涉外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一、定义与解释1. 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所有书面文件。

2. 工程:指双方约定的建设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3. 纠纷:指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或诉讼。

4. 管辖:指对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和责任。

二、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涉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遵循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三、争议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 仲裁:如双方同意,可将纠纷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诉讼:如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被撤销,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辖法院1. 中国境内:如纠纷发生在中国境内,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境外:如纠纷发生在境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法院管辖。

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确定。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使用中文。

如有翻译文本,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期满后,如需续签,应提前____个月通知对方。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的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等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的修改、终止、解除等事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一、引言货物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可能会发生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首先要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这就涉及到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

本文将对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

二、定位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在涉外经贸合同法律适用方面,我国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合同纠纷起诉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就表明,当涉及到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时,应根据货物发货地、收货地、交付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进行定位,以确定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里出现的“住所地”指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的住所地,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也可以是法院管辖的依据。

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作为涉及合同纠纷时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调整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等。

三、确定管辖权的方式对于涉及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管辖权:1. 协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划定管辖权。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合同纠纷发生时可以向协商、仲裁委员会或者诉讼管辖约定的一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解决交易纠纷的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成本,维护合同关系。

2. 仲裁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进行仲裁解决纠纷。

中国仲裁协会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综合性仲裁组织,其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程序。

3. 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的管辖权将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协商方式进行确定。

四、仲裁与诉讼的比较为了更好地解决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选择管辖权的方法时,可以对仲裁和诉讼进行比较。

介绍如下:仲裁的优点仲裁程序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对当事人的时间、经济成本要求相对较少。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事诉讼法2002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一)如何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

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的利害大多表现为第三人将可能承担更多的义务,第三人正是为了避免自己认为不应当的义务,而参加诉讼的。

3.应当注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连带关系不同。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关系就使债权人或债务人构成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中就可能是共同诉讼人,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A,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他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在某购销合同争议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认为该设备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某厂丙提供了不合格的零件。

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些纠纷也在不断地增加。

对于很多纠纷来说,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都有⼀个法律名词就是管辖权。

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

《民事诉讼法》涉外专属管辖第⼗⼋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三)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百六⼗⼆条⼈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中华⼈民共和国通⽤的语⾔、⽂字。

当事⼈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由当事⼈承担。

第⼆百七⼗条⼈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百四⼗九条、第⼀百七⼗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百七⼗⼀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的纠纷,当事⼈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仲裁协议,提交中华⼈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不得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司法解释民诉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和第⼆百六⼗六条规定,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第五百三⼗⼆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法律⽅⾯存在重⼤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便。

涉外建设工程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

涉外建设工程案件管辖的法律适用

周律师:您好!我公司从事装修工程的施工,2020年,承接了一个位于柬埔寨金边商业楼盘的装修工程。

总包公司是一家国内大公司,与我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国内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

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但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该商业楼盘烂尾了,总包公司不愿意再支付工程尾款。

为此,我公司在合同签订地的国内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总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现被告总包公司以“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对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我担心法院会裁定支持该管辖异议,导致我公司不得不到境外柬埔寨当地的法院去打官司。

请问:1.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有依据,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哪里的法院管辖?2.我们签订的装修合同约定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内容,法院最终会按照哪国法律审理本案?陆先生涉外建设工程案件管辖的 法律适用□周洪波陆先生,您好!根据您的情况介绍,我提供如下建议,供您参考:一、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首先,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并非没有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因此,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柬埔寨当地的法院管辖,所以该约定管辖无效。

但是,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不适用本案的管辖问题,理由如下:1. 本案系争工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因此,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涉外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涉外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外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涉外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涉外案件管辖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外案件管辖概述涉外案件是指涉及外国国籍当事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外案件管辖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2.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法院的级别。

3. 法定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涉外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

4. 特殊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涉外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

三、涉外案件管辖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案件管辖的规定(1)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当事人未约定管辖的,依照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3)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案件管辖的规定(1)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无国籍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可以由我国驻该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向该国法院请求引渡。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涉外合同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篇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国家.由于合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及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往往有所不同,就产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与国内合同完全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不同的是,涉外合同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会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问题.当然,这并不是说,涉外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合同法》作为统一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不过,涉外合同并不像国内合同那样当然地用《合同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其适用是根据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涉外合同适用什么法律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如果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等.反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的,除了我国法律另有规定外,就应适用国外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国际条约,包括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在内.涉外合同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条件主要是:一是涉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这些条约;二是这些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三是条约同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四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迄今为止,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涉外合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中,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关双边或者多边涉外合同协议的,还要遵循这些协议的规定.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一般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者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时,同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情况下,才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适用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国际惯例如果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适用.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当事人双方因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争议时,就需要适用有关法律来解决争议.从广义上讲,处理涉外合同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的内容: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处理涉外合同纠纷的程序应当适用受理纠纷案件国家的法律;认定事实,判明当事人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实体方面应当分别情况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法律,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由于程序方面只能适用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律,所以,通常所说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仅指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方面的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分别下列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意思自治”原则或者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在合同中规定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这种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国家法律;在合同中未规定适用法律的,也可以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我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外国法律,还可以是国际条约.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我国有关机构在处理该项合同纠纷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当事人选择不得违背我国法律对某些合同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也就是说,我国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选择法律和以默示方式选择法律.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选择的外国法律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应法律.2.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处理涉外合同争议时应当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客观标志原则的一种体现,其基本含义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受理案件的机构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解释合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对下列涉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法律.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的的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承揽合同,适用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仓储合同,保管合同,适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需要指出的是,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3.中国法律的强制适用对有关外国投资,资源开发的涉外合同,国际上一般适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国家法律,即东道国法律.我国法律对此也作了同样的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而不得适用国外的法律;这类合同的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该合同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对上述三种涉外合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外的法律,而只能适用我国有关法律.另外,在确定适用的国家法律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以营业所确定适用法律的,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时,应以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为准,即适用其住所或者居所所在地的法律.总之,实践中,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某项合同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篇二:从涉外合同纠纷看涉外合同中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崔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00)摘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

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地

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地

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地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管辖地。

在国际私法领域,管辖地通常指的是在涉及跨国元素的法律关系中,具有审理案件权限的国家或地区。

在涉外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事先约定一旦出现争议,由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负责解决。

让我们来看一个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地的范本:第X条管辖与适用法律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及履行均适用甲方所在国的法律。

2. 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至乙方所在国的_________(填写具体城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判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4. 如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或其他非合同双方的事宜,该第三方可自由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

在这个范本中,我们明确了几个关键点:- 确定了适用法律为国家的法律,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环境的稳定和预测性。

- 选择了友好协商作为第一步解决争议的方式,这体现了双方解决争议的诚意和愿望。

- 规定了仲裁地点为乙方所在国的具体城市,这通常是出于对当地法律环境和仲裁机构的熟悉度考虑。

- 强调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这有助于避免无休止的诉讼和争议。

- 对于涉及第三方权利的情况,给予了第三方一定的选择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实际运用这个范本时,写作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确定仲裁地点和机构、考虑是否包含第三方权利的保护等。

同时,还需要确保合同的其他条款与管辖地条款相协调,避免出现内部矛盾。

一个合理的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地条款,不仅能够为合同双方提供明确的争议解决途径,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争议的发生。

因此,写作者在撰写此类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在当事⼈和全体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的诉讼关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定的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进⾏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这⼀规定明确了:(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为发⽣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为发⽣地、侵权⾏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关 键词 : 协议 管辖 ; 别管辖 ;05年 海 牙《 级 20 选择 法 院协议公 约》
协议 管辖 在英 美 法 国家 也 被 称 为选 择 法 院协 议 制度 , 由 当事人通 过协议 来确 定 管辖法 院 的一种 制 是
度 。虽 然 长期 以来 管辖 权 被 认 为 是 一 国主 权 的重 要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这个案 件是百 事 利达 国际 有 限公 司 与招 商银 行
1 2日作 出裁定 , 回上诉 , 驳 维持原 裁定 。 “ 百事 利达 ” 中 , 高人 民法 院根 据 我 国 民事 案 最
等借款合 同纠纷管辖权异 议案 ( 以下 简称 “ 百事利
达 ” )① 上诉 人 百事 利 达 国际 有 限 公 司 与被 上 诉 案 。
之一 。 ① ”
管辖 规定 了四个方 面 的限制条 件 : 严格 的书 面协议 条
件 、 实 际联系原 则 ” 专属 管 辖 限制 以及 级别 管 辖 限 “ 、 制等 条件 。应 当认 为 , 国涉外 协 议管辖 限制条 件 与 我 国际社 会在 协议 管辖 制 度 上 的发 展 趋 势 之 间是存 在

在整 个 国际社 会层 面看 , 目前 协议 管辖制 度基 本 上呈 现 出两个 方 面的发展 趋势 , 即其一 , 宽松 化趋 势 ,
定差 异 的。
本 文不对 我 国涉 外 协 议 管 辖 以 及其 限制 条件 问 题 进行 全面 的 阐述 , 通过 我 国一个 具体 案例来 说 明 而
这种宽 松 化趋 势 主要 体 现在 : 用 范 围不 断 扩 大 、 适 形 式要件 不 断放松 、 被选 择 的法 院与案 件联 系 因素逐 步 弱化等 方 面 ; 二 , 理限 制趋 势 , 种趋 势主 要体 现 其 合 这 在 以下 两个 方 面 :.弱 者保 护原 则 对 协 议 管 辖 的 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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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管辖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20XX-11-01法官之家
来源:儒者如墨
整理: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示:合同履行出现争议诉至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管辖的问题。

无论律师还是法务,在起草、审查合同过程中,对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要慎之又慎。

最高法院会告诉你,如何去处理该类问题。

一、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20XX)民再申字第27号〕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
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XX)民提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3期〕
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XX)民二终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 年第8期〕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
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
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四、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20XX)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6期〕
裁判摘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五、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XX)民二终字第1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2期〕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

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六、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XX)
民一终字第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12期〕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
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

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七、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要点: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
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
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当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XX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第131-132页。

八、江苏省华星建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湘潭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星公司与九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湖南省湘潭
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龙公司诉华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导读说明:华星公司和九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供需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双方当事人根据约定,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湖南混合江苏两地法院均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XX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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