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十条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三、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六、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八、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九、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十、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

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1号各市(地)、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部属企业,省级有关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工职评工作,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政工职评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一)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关心群众,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年度履职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A:政工员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定能力,胜任本岗位工作。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均可以确认为政工员资格。

B:助理政工师1、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自觉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加以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和中国革命史,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3、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4、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3年;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累计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满1年;取得双学位、研究生毕业者,均可直接确认为助理政工师资格。

C:政工师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和相关的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

3、密切联系群众,能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组织指导、教育疏导、培训辅导、调查研究、专业文字能力。

4、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4年;后取大学专科毕业,受聘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5年;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累计满2年。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累计满2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均可直接确认为政工师资格。

正常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其相应的专业能力、业绩、资历评价,应在及格成绩以上。

D:高级政工师1、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结合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评审条件.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评审条件.
2.主持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校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相关领域独立完成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或主编1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书籍。
≥6年
满足必备条件,并具备竞聘条件之两项。
1.主持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且至少有1篇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上发表的相关领域的专业论文。
2.在相关专业门类期刊(包括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论文3篇以上,并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独立完成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
≥6年
满足必备条件,并具备竞聘条件之一项。
1.主持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且至少有2篇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上发表的相关领域的专业论文。
七级
满足必备条件,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八级
≥9年
满足必备条件,符合本系列中级职务任职条件。
≥6年
满足必备条件,并任现职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2篇及以上论文。
九级
≥6年
满足必备条件,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3年
满足必备条件,并任现职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1篇及以上论文。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评审条件
岗位
等级
任职
年限
竞岗要求
竞 聘 条 件
三级
≥9年
满足必备条件,并具备竞聘条件之一项。
1.主持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相关专业门类期刊(包括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与学生事务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CSSCI不少于2篇)。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化标准(试行)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化标准(试行)
2、有一定的研究、写作能力,曾起草或主持起草本单位的工作总结、调研报告和重要讲话、文件。(3分)
3、有一般的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本部门的总结和其他一般性材料。(2分)
4、有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工作计划和处理日常工作的文字材料。(1分)
口头表达能力(5分)
1、有较强的宣传讲解能力,能在本系统较大范围内对党员和职工进行宣传思想
2、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全国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7分)
3、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全市范围推广。(6分)
4、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本系统范围推广。(5分)
5、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区县局(总公司)级范围推广。(4分)
6、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处(厂、公司)级范围推广。(3分)
2、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提出了指导本单位般的分析能力,能在本部门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2分)
4、能处理日常的业务工作,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经验。(1分)
三、工作业绩
经验推广(8分)
1、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8分)
4、在区县局(总公司)级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作品。(3.5分)
5、在处(厂、公司)级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作品。(2分)
6、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材料被省部级单位采用。(4.5分)
7、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材料被行业系统采用。(3.5分)
8、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材料被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采用。(3分)
3、论文有论点,观点基本正确,有一定的针对性。论文内容能联系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并能进行一定的论述和分析(3分)
代表作品(8分)

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

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

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附1: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一、理论水平(满分40分)(一)代表作品(满分30分)1、有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或相关理论专著。

(专著30分,合著20分)2、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每篇18分,内刊9分)3、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每篇14分,内刊7分)4、在市级报刊或省级系统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每篇10分,内刊5分)5、在县级报刊或市级系统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每篇6分,内刊3分)6、在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报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每篇3分)7、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经验类材料被省(部)级单位采用。

(每篇7分)8、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经验类材料被市级单位、省级系统采用。

(每篇5分)9、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经验类材料被县级单位、市级系统采用。

(每篇3分)(二)论文质量(满分10分)〖HT〗10、论文观点鲜明,有独到见解,论据详实,论证精到,逻辑严密,针对性、创新性较强,对思想政治工作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10分)11、论文观点正确,内容扎实,能够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7分)12、论文有观点,有材料,能够针对现实及理论问题进行客观论述和分析。

(4分)二、工作业绩(满分50分)(一)经验推介(满分18分)13、参评者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国家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产生一定影响或被省级宣传思想工作部门推广。

(14—18分)14、参评者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产生一定影响或被市级宣传思想工作部门推广。

(10—14分)15、参评者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市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产生一定影响或被县级宣传思想工作部门推广。

(6—10分)16、参评者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县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产生一定影响。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第四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

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

政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暂行规定赴美培训1、党委的宣传部门负责2、评聘分开原则:集团目前只评不聘。

聘任与否,取决于设岗需要3、参评单位:国企、集体企业、设党组织和专职政工人员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化管理和实行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4、参评对象:(1)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委、纪检、宣传、组织、工会、共青团部门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在精神文明、保卫、信访、老干部、调解、人事、文秘等岗位上以主要精力从事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不设专职党务干部的单位中主管思想政治工作或者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领导,经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和相关政工专业职务评定部门认定后,可参评。

(4)书记、厂长一人兼而未评定其他专业职务者,可以参加评选政工专业职务的评定;已经评定其他,一般不再参加政工评定。

(5)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必须是大中型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

控制比例为在职高级政工师10%。

5、标准条件:(1)政工员:大专毕业,从事政工满1年;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政工满3年;(2)助理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3分;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3)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6分;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双学位或研究生毕业,担任助理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4)高级政工师:政工成果累计10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中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职务。

(5)教授级高级政工师:成果分数累计18分以上;产生重要影响,荣誉级别高;大学本科以上,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注:从业务岗转政工岗位,无其他高级职称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教授级高级政工职务。

关于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

关于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

关于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见皖政评字[2006]2号各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政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政工职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全面转入经常化。

现将《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6月5日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继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全面转入经常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建立健全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特点,以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为导向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改进政工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大力加强政工专业人才培训,进一步健全政工职评工作体制,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实现安徽的奋力崛起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性评定工作,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全国、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借鉴其它职称系列的成功经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认真、严格、审慎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评聘分开、单位自主聘任。

二、评定范围和对象企事业单位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范围和具体评定对象,仍按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皖企职字[1991]04号、[1994]03号及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皖宣字[2000]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条件(学历、资历,论文,计算机)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条件(学历、资历,论文,计算机)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资格条件(学历、资历,论文,计算机)一、政工师1、学历、资历要求: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论文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3篇(第一作者)。

⑵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⑶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撰写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或总结1篇。

3、计算机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⑵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⑶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二、高级政工师1、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研究生学历,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

⑵本科学历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⑶大专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5年(或大专学历累计20年)以上,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⑷取得政工师资格后,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

⑸取得政工师资格后,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先进思想政治工作者称号。

2、论文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3篇(第一作者)。

⑵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1篇,3、计算机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⑵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⑶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1-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评聘办法

1-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评聘办法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试行办法摘自浙高教二字(1995)187号文《关于浙江省高校1995年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对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浙人复(1993)187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当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评聘范围。

凡专职在普通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辅导员,可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评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必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学年(含三学年)以上。

上述人员中,可以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已调离人员,不能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二、岗位数额(指标)。

首次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所需的中、高级职务限额(岗位数),由国家教委下达。

随着职称改革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在上级下达的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岗位。

三、评审条件评审条件要求按国家教委(87)教师管字012号和(1987)教职称字061号执行。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本科以上学历。

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在实际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评审中、高级职务必须参加外语统考。

考虑到历史原因,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生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晋升高级职务,业绩特别突出者,经审核,外语考试不合格亦要参加评审。

3、论文、论著及科研成果。

晋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有论文论著要求。

晋升讲师职务,必须要有正式发表的本专业的论文、论著一篇以上;晋升副教授以上职务,必须要有任现职期间已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教材两篇(部)以上,其中有一篇(部)必须是本专业的。

2020年(岗位职责)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2020年(岗位职责)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第四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

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

关于做好2009年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杭政职办[2009]1号各区、县(市)、市级有关单位政工职评办:根据浙江省政工专业职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为认真做好2009年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政工专业评委会调整工作初评委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两年。

初评委由9至11人组成,其中具有政工师专业职务的委员必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

每次调整的人数原则上在三分之一左右。

本届初评委任期满的,应在6月上旬前调整完成,并报杭州市政工专业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严格政工职称评审的条件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浙企政职[1999]51号),按照评定条件,严格把关。

结合杭州市近几年来的工作实际,特别要注意和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1、岗位要求按《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浙企政职[1999]51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9类人员,可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其他人员不能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定。

2、学历要求晋升政工师须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中专(含)以下学历的属于破格晋升;晋升高级政工师的须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大专(含)以下学历的属于破格晋升。

各类《学历证明》不能作为评审条件。

后学历毕业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晋升政工师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晋升高级政工师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

3、论文要求正常晋升或转评政工师的,论文必须在市级以上刊物(《杭州通讯》、《杭州宣传》杂志)发表1篇以上;正常晋升或转评高级政工师的,论文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发表2篇以上。

参加当年省委宣传部组织的政工岗位培训班,每人限交一篇论文,经审稿后符合要求的,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在《观察怀思考》杂志发表,并可视作省级发表论文,但必须在申报材料《综合表》“论文作品”一栏注明“某年省岗位培训班论文”和论文题目。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条件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条件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政工员(一)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助理政工师(一)比较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工作实绩。

(四)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7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政工师(一)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一)比较系统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入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文章或有专著。

《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使用说明

《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使用说明

附2:《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使用说明《评审量化标准》是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展政工职评工作的主要依据。

现对《评审量化标准》的具体使用作如下说明:一、《评审量化标准》采用分级负责评分的原则:哪一级评审就由哪一级评委会评分,哪一级评分就只在哪一级评委会有效。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量化标准》对参评对象逐项打分,并合计总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施细则》全面考核参评者的综合情况,最后投票确认参评者相应的任职资格。

三、《评审量化标准》在规定各项分值的同时,还限定了总项的满分值。

考核评分时各总项不可超过满分值。

四、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水平、工作业绩是评审专业职务的主要方面。

高(中)级评委会在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分时,按3篇代表作品、2项最高荣誉、1项经验推介材料评定相应分值。

其中评定“论文质量”一项,应是对参评对象3篇论文的综合考评。

五、参评对象的总得分,是评审专业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参评中、高级专业职务的人员,要求在具备相应的起评分的前提下,才能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

相应职称的起评分规定如下:1、正常参评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60分,中级专业职务40分。

2、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不具备履职年限而破格参评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70分,中级专业职务50分。

3、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履职年限而破格参评高、中级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80分,中级专业职务60分。

六、中级评委会向高级评委会推荐参评人员时,应将《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综合计分表》同被椎荐者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省政工职评办。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第四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

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

浙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标准

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标准

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标准思想政治工作考核标准一、评分标准考核内容标准分扣分标准党建与干部队伍管理工作25分按照要求组织和开好“三会一课”,党员活动记录规范完整、内容准确具体;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有计划,措施有落实,基础资料填写及时、规范;积极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合理划分责任区,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具体,效果明显;落实党费交纳制度,党费交纳足额、及时,并建立台帐,以上缺一项扣2分。

干部考核中班子成员有不称职者或民主评议党员中有不合格党员者扣5分,对于组织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未及时完成而造成影响的扣10分。

基层建设与宣传报道工作25分思想教育活动开展及时,记录健全、完整(职工大会每月一次,职工政治学习每月二次,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每季一次,谈心活动每月二人次,半年及全年思想政治工作总结),缺一项扣2分。

宣传报道及时,信息员作用发挥好,每月《情况交流》至少一篇,缺一次扣5分,不及时完成当月各种宣传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扣5分。

党风廉政与综合治理工作25分党风廉政,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遵纪守法,发生违法、违纪事件不得分。

综合治理,本单位无民转[1][2]下一页刑案件,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封建迷信及其它丑恶现象等不良行为。

凡有不良行为一项不得分。

本单位治安防范措施得力,重要部位落实“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无财务损失及被盗案件发生。

凡发生一起不得分。

落实消防责任制和消防措施,不落实扣5分。

民主管理工作10分民主管理小组会、班组民主管理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坚持厂务公开制度,公开栏内容齐全,工资、奖金、考勤、工时每月公开一次;合理化建议活动由民管小组每季度向职工征集一次,并由队委会责成有关人员组织落实,以上缺一项扣2分。

工会与共青团工作15分工会组织健全,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无劳动争议、无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发生一次不得分。

基层“职工之家”与“团员活动室”设施齐全,公司工会及团总支组织各种活动积极参加,对于交办的各项任务未及时完成而造成影响的扣10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2012年05月17日 16:08:04 星期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第三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

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

要重视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实际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特别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中青年领导骨干的脱颖而出提供条件。

第五条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六条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素质,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思想品德优良。

第七条政工员政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常识。

二、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正确地宣传教育群众。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基本常识和能力,能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本职工作。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

五、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称职,可确认政工员任职资格。

第八条助理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并联系实际用以指导工作。

二、比较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三、具备思想政治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从实际出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五、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第九条政工师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并能联系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

二、较好熟悉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三、较好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具有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能力。

五、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形象。

六、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七、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C级)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八、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九、参照浙人职〔1997〕210号文件的规定,对乡镇企业政工专业人员在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十、除上述条件外,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2、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了上级奖励或表彰。

3、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

4、对在市(地)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2、在市(地)级以上或省行业系统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交流独立撰写的论文、典型经验一篇(3000字以上);3、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者承担本单位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报告、经验总结二篇以上;4、独立撰写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调查报告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并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好评。

十一、助理政工师破格晋升政工师者,除具备前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款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在市(地)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市(地)级、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市(地)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或有关会议上发表二篇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参加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并考核优秀。

6、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第十条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三、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六、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八、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九、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十、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

2、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课题。

4、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二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典型材料撰写任务。

十一、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条件: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任政工师期间,除应具备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款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1、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