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一、单选题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1Civi1AviationOrganization,ICAO),总部设在()0[单选题]*A.加拿大蒙特利尔VB.泰国曼谷C.古巴哈瓦那D.巴西里约热内卢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正式成立。
[单选题]*A.1947年I1月1日B.1947年4月4日√C.1947年12月7日D.1945年4月5日3.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C)na1AirTransportASSe)Ciation,IATA)执行总部设在(\[单选题]*A.蒙制I」尔B.曼谷C.古巴哈瓦那D.日内瓦V4.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74年,当选为二类理事国,()年,当选为一类理事国。
A.2001B.2002C.2003D.2004√5.《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在荷兰海牙签订。
[单选题]*A.1970年12月VB.1972年12月C.1970年9月D.1971年12月6.《海牙公约》将()定为犯罪。
[单选题]*A.破坏机场8.劫机√C.非法暴力行为D.危害机场安全9.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
[单选题]*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芝加哥公约C.东京公约D.海牙公约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共计()[单选题]*A.10章79条B.10⅛97条√C.9章89条D.9章97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关于安全检查的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单选题]*A.安全查验制度√B.物品查验制度C.货磔验度D.运输查验制度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主席令第38号),于()起施行,2012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单选题]*A.2005年3月1日B.2006年5月1日C.2006年3月1日√D.2003年6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单选题]*A汽车和航空器B.船舶和航空器VC.船舶和铁路D.公共交通工具和航空器1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的原则。
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2010.09.1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深为关切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危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与保安,严重影响航班、机场和空中航行的运行,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所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有序运行的信任;认识到针对民用航空的新型威胁需要各国采取新的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合作政策;并深信为了更好应对这些威胁,迫切需要巩固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防止和制止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以任何手段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可能毁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毁坏或损坏空中航行设施,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该人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七)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八)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九)在航空器上运输、导致在航空器上运输或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1.任何爆炸性或放射性材料,并明知其意图是用来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而不论是否具备本国法律规定的某一条件,旨在恐吓人群,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作出或放弃作出某种行为;或2.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并明知其是第二条中定义的一种生物武器、化武器和核武器;或3.任何原材料、特种裂变材料、或为加工、使用或生产特种裂变材料而专门设计或配制的设备或材料,并明知其意图将用于核爆炸活动或未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置于保障监督措施下的任何其它核活动;或4.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对设计、制造或运载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设备、材料或软件或相关技术,且其意图是用于此类目的;但涉及当事国进行的活动,包括当事国授权的个人或法律实体进行的活动,则不构成3和4目下的罪行,只要运输这类物品或材料或其使用或所进行的活动符合其作为当事国适用的多边不扩散条约包括第七条提到的条约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引渡规则的新发展
Apr..2021
Apr
DOI:10.16297/j.nuaass.202102015
论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引渡规则的新发展
宋尚聪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 :传统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主要涵盖包括《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
利 尔 补 充 议 定 书》在 内 的 打 击 危 害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犯 罪 的 公 约 和 议 定 书 。 2010 年 ,
通 缉 或 判 刑 的 人 ,根 据 他 国 的 请 求 移 交 给 请 求 国 审
[1]121
判或处罚的行为。
和 起 诉 问 题 。 这 些 法 律 文 书 是《芝 加 哥 公 约》附 件
十 七《安 保 —— 保 护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免 遭 非 法 干 扰 行
危 害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安 全(以 下
款“可以自行决定”、第 3 款“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
定 ,在 引 渡 问 题 上 航 空 器 内 的 犯 罪 应 被 认 为 不 仅 发
定 的 条 件 下 ”都 是 含 有 任 意 性 的 规 定 ,均 没 有 排 除
生 在 发 生 地 点 ,而 且 也 发 生 在 航 空 器 登 记 国 领 土
被 请 求 国 适 用“ 政 治 犯 不 引 渡 ”规 则 。 据 此 ,
约》
(以下简称《标注公约》)、2010 年《制止与国际民
引 渡 规 则 未 有 效 排 除“ 政 治 犯 不 引 渡 ”的 适 用 。 直
用 航 空 有 关 的 非 法 行 为 的 公 约》
(以 下 简 称《北 京 公
至《北 京 公 约》和《北 京 议 定 书》的 订 立 ,国 际 航 空 安
智慧树航空法概论章节测试题
第一章测试1【多选题】(2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1900年法国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航空法会议B.1919年在巴黎签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空中法律问题的国际条约《巴黎航空公约》C.1784年巴黎政府发布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D.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规章参考答案BCD2【多选题】(2分)航空安保公约体系中,我国加入了哪些公约?A.东京公约B.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C.蒙特利尔公约D.海牙公约参考答案ABCD3【单选题】(2分)1996年3月1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目前已由全国人大修改了()次。
A.三次B.两次C.五次D.四次参考答案C4【多选题】(2分)华沙公约体系中,我国批准加入了哪些公约?A.危地马拉议定书B.蒙特利尔公约C.海牙议定书D.华沙公约参考答案ABD5【单选题】(2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又称为A.海牙公约B.东京公约C.蒙特利尔公约D.开普敦公约参考答案A6【单选题】(2分)芝加哥会议后第一个重要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什么?A.巴黎协定B.新加坡协定C.芝加哥协定D.百慕大协定参考答案D7【单选题】(2分)巴黎公约的生效时间?A.1922年7月12日B.1922年7月11日C.1921年7月12日D.1921年7月11日参考答案B8【单选题】(2分)什么时候我国开始民航史上著名的“军转民”壮举?A.1980 年B.1979 年C.1989 年D.1990 年参考答案A9【单选题】(2分)国际航空法正式形成的标志是什么?A.巴黎公约B.蒙特利尔公约C.东京公约D.芝加哥公约参考答案A10【多选题】(2分)以下哪些是通用航空活动的特点?A.活动空间范围大B.时效性强C.机动灵活性D.易受天气因素影响参考答案ABCD第二章测试1【多选题】(2分)以下哪些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临时禁区设置条件?A.紧急时期B.公共安全C.非常情况D.军事需要参考答案ABC2【多选题】(2分)以下哪些属于我国划分的飞行情报区A.北京B.乌鲁木齐C.广州D.沈阳参考答案ABCD3【单选题】(2分)第四航权是指?A.技术经停权B.中间点权C.目的地上客权口.目的地下客权参考答案C4【多选题】(2分)以下哪些属于第五航权“中间点”的情况?A.在起点以远B.起点与终点之间C.在起点以近D.在终点以远参考答案BCD5【判断题】(2分)2020年我国试点开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货运尚未包括客运的第七航权。
中级经济师 第十三章民用航空法槪论
第十三章民用航空法槪论1、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
[2008年真题]A.纽约B.蒙特利尔C.芝加哥D.温哥华【答案】B【解析】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2、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机构是()。
[2008年真题]A.理事会B.秘书处C.行政服务局D.大会【答案】B【解析】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有航空技术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行政服务局和对外关系办公室。
这些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3、飞越一国领土而不停降的自由或权利称为()自由或权利。
[2008年真题]A.第一种B.第二种C.第三种D.第四种【答案】A【解析】在芝加哥会议上美国提出五种空中自由或五种业务权。
这五种业务权或空中自由指的是:①第一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飞越一国领土而不停降的自由或权利;②第二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做非业务性降停的自由或权利;③第三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④第四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装上前往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⑤第五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装上前往或卸下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
4、在一国领土上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称为()自由或权利。
[2008年真题]A.第一种B.第二种C.第三种D.第四种【答案】C【解析】第三种业务权或自由,是指在一国领土上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自由或权利。
5、《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2008年真题]A.国际间贸易的往来B.国际间服务的提供C.国际间商品的交换D.国际间商品信息的交换【答案】B【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国际服务的提供”。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本公约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影响航班的经营,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考虑到发生这些行为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情;考虑到为了防止这类行为,迫切需要规定适当的措施以惩罚罪犯;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有罪行:(甲)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乙)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丙)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丁)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戊)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二、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甲)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乙)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甲)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乙)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认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本条甲款所规定的航空器是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第三条各缔约国承允对第一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甲)、(乙)、(丙)和(戊)各项所指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适用,只要:(甲)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乙)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发生的。
我国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国务院、公安 部、民航局以及民航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还发布 了大量有关航空安保的非规章类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家处理劫机事件的总体预案》《关于 加强国际航班空放安全和外航飞机在我国内机场 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居民身份证查 验制度后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大超过了法律、法 规、规章的总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规 范性文件的地位、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 中,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民航安保工作中占有 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有关航空安保的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一定 条件下还起到了补充的作用。
(2)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3)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 阻;(4)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5)股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6)谎报险情、危 及飞行安全:(7)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 (8)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9) 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援设备。
●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乱秩序的行为
(1)寻衅滋事、殴打乘客;(2)酗酒滋事;(3)性骚扰;(4)破坏公共秩序;(5)偷盗 机上物品、设备;(6)在禁烟区吸烟; (7)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狭义的 非法干扰行为就是指上述第2、第3类行为。
●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专门将 劫机破坏飞机,破坏机场等尼以使飞飞机发 生毁坏危险的行为规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 为,予以严惩。1992年12月全国人大制定 了《关于惩治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 定》,又专门规定劫 机罪的构成及其刑罚, 以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1996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 专章规定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之 构成及其处罚。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 将《关于惩治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 定》的规定直接纳人新刑法中。
第八章 国际空间法-2014
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5.对损害承担国际责任;6.对发射物体保持管辖和 控制权;7.国际合作及互助;8. 物体须登记。
• 四、外层空间的国家责任问题 • 国家负专属责任。 • 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一外空物体对另一外
空物体造成损害应负过失责任;一外空物体对地 面物体造成损害应负绝对责任。
• 受害的国家或自然人、法人向发射国提出索赔要 求。如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坠毁事件 。
• 目前定期国际航空业务基本上由双边航空 协定安排。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广泛的监督权,其通过的 规则对各国有较强的约束力。总部在蒙特利尔。
• 国际航空私法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 年《海牙议定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等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中国生 效,它取代了《华沙公约》及修正其的系列公约、 议定书。影响航空承运人和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 的切身利益,涉及一国法院的管辖权。
• 1.功能论; 2.空气构成说;3.人造卫星近地 轨道最低限度说。 4.不划界限论。
•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 • 1967年《外空条约》被称为“外层空间宪
章”: 1.外空不得据为己有;2.平等利用外 空;3.和平原则。 • 外空五个条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1.共同 利益原则:对各国开放,为全人类谋福利。 2. 不得占有。3. 遵守国际法。4. 援助宇航 员;
• 一国指定的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 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 上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在外国取得的飞越、 经停该国或在该国上下旅客、货物、邮件 的权利。
航空运营权利
•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1929年 《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 定》:空中五大自由,前两项为过境权, 后三项为商业性的运输业务权; 1944年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过境权中的两项 权利;《芝加哥公约》承认国内载运权, 把各国民航分为定期和不定期航班 。
《北京公约》在环境保护理念方面的新发展
《北京公约》在环境保护理念方面的新发展《北京公约》在环境保护理念方面的新发展《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北京公约》)及《北京议定书》在2010年国际民航外交大会通过,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将联合国反恐公约体系中的许多现有法律制度移植到公约和议定书案文中,同时将新出现的对航空运输业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定罪,进一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来完善国际航空刑法,以保障国际航空运输业安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该项公约是民航史上首部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充分反映出中国民用航空事业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扩大了我国的对外影响,新的公约将逐步取代《蒙特利尔公约》,成为国际反恐公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深远意义。
一、公约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新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北京公约》在已经形成的国际航空安全保障体系基础上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其中环境法理念的引入是公约的重要发展之一,具体在公约的体现为:《北京公约》正文第一条规定了在航空器构成犯罪的9种具体行为。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第()款中规定:“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炸药、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即构成犯罪。
同样在第(h)款中也规定:“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炸药、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即构成犯罪。
相比之下,《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仅规定:“ (甲)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乙)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丙)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或(丁)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戊)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构成犯罪行为,并未将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列入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的现代化分析
究方向为航空刑 法。 】 5 4
张莉琼 :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 的现代化 分析
和毁 灭性 的工具 发展 , “ 9・ 1 1 ” 事件 中的 恐怖 主义 犯 罪 分子 利 用 航 空器 所 造 成 的损 害结 果 已经不 限 于
民用航空器或者 国际民用机场安全 , 并对地面人员、 财产及环境造成 了巨大 的破坏 , 当国际社会希望利 用现行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惩治这类犯罪嫌疑人时 , 却发现现行 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在应对 这类 犯 罪时处 于 捉襟 见肘 的状 态 。
行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 约中尚没有一项规定 能完全覆盖这一行为的严重危 害性 。1 9 7 0年《 海牙公 约》 仅适用于在飞行 中的航空器上的犯罪分子控制航空器之前的行 为, 对其控制航空器后利用航空器 实施的对地面的攻击行为无法适用 。1 9 7 1 年《 蒙特利尔公约》 规定的“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 器造成损坏 , 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 飞行安全” 的犯罪行 为, 以及“ 用任何方法在使用 中的航空器 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 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 ” 的行为 , 其 目的均在于预防和惩治损坏航空器本身的犯罪行为 , 无法包含利 用航 空 器对 地面 实施 攻击 行 为 的惩 治 ; 而“ 对 飞行 中的航 空 器 内的人 从 事暴 力 行 为 , 如 该 行 为将会 危 及
一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现代化之原因分析现行有效的国际民用航空刑事法公约即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通称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通称海牙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通称蒙特利尔公约及1988年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发生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定书通称蒙特利尔议定书均制定于20世纪70年代这些公约的制定是国际社会为了预防和打击在那个时期多发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反应性立法其在近40年的时间内充分发挥了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作用
北京公约解读
这两份全新的法律文件究竟新增了哪些罪种?又将如何扩大保护范围?对于针对民航业的恐怖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广度有了哪些增强?带着这些问题,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全程参与两份法律文件出台过程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法律局官员、联合国反对恐怖主义执行工作队成员黄解放,让他详细解读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
新增罪种增强打击力度记者:据了解,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针对利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目标进行攻击的行为,特意单列了一条新的罪种,能否请您具体介绍一下?黄解放:如果罪犯劫机后把飞机转换成为一种攻击性的武器,攻击地面目标,会导致大规模的伤亡,所以2010年《北京公约》中新增了“任何人如果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该人即构成犯罪”这一条款。
2010年《北京公约》将这一行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罪种写入,目的就是要警示和震慑那些进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此外,这一新罪种的增加,也是国际社会对“9?11”这种大规模恐怖犯罪行为的一种政治层面和法律上的回应。
将这一罪名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传达出国际社会坚决不容忍此种恐怖行为发生的决心。
记者:在此次的新增条款中,还将追究犯罪行为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的刑事责任,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黄解放:在2010年《北京公约》中,我们将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犯罪、作为同犯参与犯罪和非法和有意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的人也界定为构成犯罪。
如此界定,解决了此前国际民航保安公约中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
如“9?11”事件中,劫机者实施犯罪活动,并随着飞机的爆炸而葬送生命,但按照此前的公约规定,我们无法继续追究整个事件幕后策划者和首脑人物的刑事责任。
而新公约生效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犯罪行为的幕后组织者和领导者也将被定罪,这必将有效地加大对破坏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记者:除此之外,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还增加哪些新的罪种?黄解放:为加强对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的打击,2010年《北京公约》增加了使用生物、化学和核物质对民用航空进行攻击和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传播生物、化学和核物质两个方面的条款。
《北京公约》解读与评析
《北京公约》解读与评析摘要:2010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在北京召开。
在12天的会期内,近80个国家和组织的300多名代表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高级官员就条约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最后的磋商,并最终产生了2010年《北京公约》和2010年《北京议定书》。
这是民航史上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
《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将成为国际反恐公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深远。
本文以对比《北京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的方式,对《北京公约》进行解读。
关键词:《北京公约》;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一、公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20世纪60年代以来,《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之前,在国际民航组织主持下通过的关于民用航空保安的国际航空法公约有: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63 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简称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简称1970年《海牙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 年9月23 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1988 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3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简称《在炸药中添加识别剂公约》)。
这5个公约已为广大国家所接受,是在应对国际民航中的各种航空犯罪问题的主要公约体系,但仍然无法应对日益发展的新兴犯罪,例如应对将航空器用作武器或者实施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攻击等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威胁。
除此之外,这些文书的侧重点是在航空器上或机场实际施行应处罚行为的人,主要针对了实施者,而对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的处理问题未做具体规定,对于当事国的责任等问题也没有做详细规定。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防止劫持飞机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三个重要的公约,旨在加强航空安全和预防恐怖袭击。
这三个公约分别是《蒙特勒公约》、《北京公约》和《蒙特戈公约》。
《蒙特勒公约》于1971年通过,是第一个旨在防止劫持飞机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劫机行为的违法性,确定了劫机者的处罚标准,并呼吁各国合作,制定各自的法律和程序来有效应对劫机事件。
此举为全球航空安全事业打下了基础,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劫机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随着全球恐怖主义威胁的加剧,2001年《北京公约》应运而生。
该公约主要关注国际恐怖主义问题,呼吁各国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措施,加强对劫机和恐怖袭击的打击力度。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对被劫持飞机的处理原则、被解除劫持的人员的待遇以及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北京公约》的签署使得国际社会能够更全面、更有力地合作应对劫机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2010年又通过了《蒙特戈公约》。
这个公约强调了各国间分享情报和信息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建立、改善国内机关的结构、制定战略计划和提高航空安保能力等方面的具体建议。
通过大幅加强国际合作,该公约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劫机事件的发生,并提高了各国抵御恐怖主义威胁的能力。
这三个国际公约共同构建了一个全球范围的防止劫机的体系,为各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行动框架。
然而,劫机威胁依然存在,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要全面履行这些公约,各国需要进一步提高航空安全意识,加强情报交流和合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提高执行力度。
同时,也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航空安保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确保他们能够迅速、准确地应对紧急情况。
从《蒙特勒公约》到《蒙特戈公约》,国际社会在防止劫机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这三个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有效推动了全球航空安全事业的发展,为人们的飞行提供了更安全、更可靠的保障。
我们应该继续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航空安全的研究和科技创新,共同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各当事国管辖权问题的研究
对《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中各当事国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摘要:《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于2010年签订,这是民航史上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必将成为国际反恐公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公约》是“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领域中相较于《蒙特利尔公约》而言更新更全面的规定;而《北京议定书》则是对《海牙公约》的修改。
两份文件中明显的变化是扩大了各当事国实施管辖权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两份文件的起草宗旨并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关键词:北京公约;北京议定书;管辖权一、国际航空领域对于航空安全进行保护的历史ICAO,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①,自1963年始,便致力于民用航空领域刑事公约的制定。
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是该组织第一个起草的关于保护航空安全并打击犯罪的国际公约。
《东京公约》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即如公约的目的所述的:其一,当犯罪发生在公海等犯罪位置无法确定的地区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其二,航空器机长对航空器犯罪和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东京公约》可以看作是国际上首次对于航空器犯罪之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紧接着《东京公约》的,是1970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
虽然《东京公约》提出了航空安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但是随着国际恐怖犯罪的加剧,其局限性就变得明显了。
可以说,《东京公约》的主要贡献在于其为后来的国际公约的制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②与《东京公约》相比,《海牙公约》是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公约,是一个纯粹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
《海牙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
③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何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并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
国际民航三大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范围第一条一、本公约适用于:甲:违反刑法的罪行;乙: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第二章管辖权第三条一、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
三、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
甲、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乙: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丙: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丁、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戊、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机长的权力第五条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二、虽然有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
民航总局公安局关于下发试行《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的通知总局公发[1999]174号民航各公安局、分局、处,各航空公司保卫处,各安检站:现将民航总局公安局制定的《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下发试行(附件另行下发)。
请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修订完善,并将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于2000年5月1日前报总局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定义、类别1.1 定义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2 类别1.2.1 《东京公约》、《海才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1.2.2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未经允许使用电于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
1.2.3 扰乱秩序行为:寻衅滋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揣、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1.3 适用范围本程序重点处置以上第二、三类行为,第一类行为按己有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原则2.1 处置原则a)确保航空安全,争取飞行正常。
ˉ!b)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c)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f)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3.1 机组和航空安全员职责3.1.1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3.1.2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安全员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置后报告机长。
《北京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路径
《北京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路径
王璐瑶
【期刊名称】《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5)3
【摘要】《北京公约》作为民航领域最新修订的国际航空保安公约,较以往公约有许多新增内容,尤其是关于航空网络安全的规定。
目前中国还不是《北京公约》的缔约国,但已进入国内批准程序,于中国生效在即。
目前国际公约国内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难以推导出《北京公约》在中国适用的明确路径。
《北京公约》于我国生效后应采取转化适用的方式,即将《北京公约》的新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才可在国内适用。
【总页数】5页(P64-68)
【作者】王璐瑶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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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本公约各当事国,深为关切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危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与保安,严重影响航班、机场和空中航行的运行,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所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有序运行的信任;认识到针对民用航空的新型威胁需要各国采取新的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合作政策;并深信为了更好应对这些威胁,迫切需要巩固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防止和制止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协议如下:第一条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或(三)以任何手段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可能毁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四)毁坏或损坏空中航行设施,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五)传送该人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七)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八)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九)在航空器上运输、导致在航空器上运输或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1. 任何爆炸性或放射性材料,并明知其意图是用来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而不论是否具备本国法律规定的某一条件,旨在恐吓人群,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作出或放弃作出某种行为;或2. 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并明知其是第二条中定义的一种生物武器、化武器和核武器;或3. 任何原材料、特种裂变材料、或为加工、使用或生产特种裂变材料而专门设计或配制的设备或材料,并明知其意图将用于核爆炸活动或未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置于保障监督措施下的任何其它核活动;或4. 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对设计、制造或运载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设备、材料或软件或相关技术,且其意图是用于此类目的;但涉及当事国进行的活动,包括当事国授权的个人或法律实体进行的活动,则不构成3和4目下的罪行,只要运输这类物品或材料或其使用或所进行的活动符合其作为当事国适用的多边不扩散条约包括第七条提到的条约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进行下列行为,则构成犯罪:(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或(二)毁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该机场上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扰乱该机场服务,若此种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该机场安全的。
三、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一)威胁实施本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三)项、(四)项、(六)项、(七)项和(八)项中或第二款中的任何罪行;或(二)非法和故意地使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
四、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一)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或(二)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一)项中所列的罪行;或(三)作为共犯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项中所列的罪行;或(四)非法和故意地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且明知此人犯有构成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一)项、第四款(二)项或第四款(三)项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行为,或此人因此项罪行被执法当局通缉以提起刑事起诉或因此项罪行已经被判刑。
五、各当事国也应当将故意实施下述两者之一或两者确定为罪行,而不论是否实际已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一)与一个或多个人商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如本国法律有此规定,则须涉及参与者之一为促进该项协定而采取的行为;或(二)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一伙人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而且此种协助应当:1. 用于旨在促进该团伙的一般犯罪活动或目的,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或2. 用于明知该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意图。
第二条为本公约目的:(一)一架航空器在完成登机后其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其任何此种舱门为下机目的开启时止,其间的任何时间均被视为在飞行中;在航空器遭迫降时,直至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时止,航空器应当被视为仍在飞行中;(二)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被视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期间应当延长至本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航空器飞行中的整段时间;(三)“空中航行设施”包括航空器航行所必需的信号、数据、信息或系统;(四)“有毒化学品”指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造成人类或动物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
其中包括所有这类化学品,无论其来源或其生产方法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生产出来;(五)“放射性材料”是指核材料和其他含有可自发衰变(一个伴随有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α粒子、β粒子、中子和γ射线的过程)核素的放射性物质,此种材料和物质,由于其放射或可裂变性质,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重大破坏;(六)“核材料”是指钚,但钚-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除外;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或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七)“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5或233或兼含二者的铀,而这些同位素的总丰度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的同位素235与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八)“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是指:1. “生物武器”,即:(1)其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防护或其它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剂或其它生物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或(2)为敌对目的或在武装冲突中使用这类制剂或毒素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
2. “化学武器”,是合指或单指:(1)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但用于以下目的者除外:①工业、农业、研究、医疗、制药或其它和平目的;或②防护性目的,即与有毒化学品防护和化学武器防护直接有关的目的;或③与化学武器的使用无关而且不依赖化学品毒性的使用作为一种作战方法的军事目的;或④执法目的,包括国内控暴目的,只要种类和数量合此种目的;(2)经专门设计通过使用后而释放出2(1)项所指有毒化学品的毒性造成死亡或其它伤害的弹药和装置;(3)经专门设计其用途直接与2(2)项所指弹药和装置的使用有关的任何设备。
3. 核武器及其它核爆炸装置。
(九)“前体”是指在以无论何种方法生产一有毒化学品的任何阶段参与此一生产过程的任何化学反应物。
其中包括二元或多元化学系统的任何关键组分;(十)“原材料”和“特种裂变材料”两个术语所具有的含义与1956年10月26日于纽约订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中对这些术语的定义相同。
第三条各当事国承诺对第一条所列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一、各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律实体,如果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律实体的人以该身份实施第一条所列罪行,得以追究该法律实体的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二、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罪行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一个当事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本条第一款追究一个法律实体的责任,该当事国应当努力确保适用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制裁具有有效性、相称性和劝阻性。
这种制裁可包括罚款。
第五条一、本公约不应当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二、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各项中所述的情况下,不论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本公约均应当适用,只要:(一)航空器的实际或预定起飞或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或(二)罪行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实施的。
三、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如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则本公约也应当适用。
四、关于第十五条所指的各当事国,在第一条第一款(一)、(二)、(三)、(五)、(六)、(七)、(八)和(九)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如本条第二款(一)项中所指地点处于同一国家的领土内,而这一国家又是第十五条中所指国家之一,则本公约不应当适用,除非罪行是在该国以外一国领土内发生或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是在该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
五、在第一条第一款(四)项中所述的情况下,只有在空中航行设施是用于国际航行时,本公约才应当适用。
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一条第四款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一、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当影响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和个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联合国宪章》、《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国际人道法的宗旨和原则。
二、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按照国际人道法所理解的意义,由国际人道法予以规范的,不受本公约规范;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由国际法其他规则予以规范的,亦不受本公约规范。
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容许非法行为或使其合法化,或使其逃避根据其他法律提出的起诉。
第七条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当影响各当事国在1968年7月1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2年4月10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的《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或1993年1月13日订于巴黎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一、各当事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就下列情况而对第一条所列的罪行,确立其管辖权:(一)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实施的;(二)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实施的;(三)在其内实施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领土内降落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的;(四)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人员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实施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在该国,或如承租人没有此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的;(五)罪行是由该国国民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