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论文1
法学毕业论文证据法论文: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doc

证据法论文: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摘要证据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它的主要目的是在培养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树立学生的法学思维,从而提高逻辑分析能力,学会理论联系实际,用法律原则和条文去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传统呆板的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证据学的教学要求,无法达到证据法学的教学目的。
于是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就成为证据法学教学中的必要选择。
关键词证据法学教学方法初探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课。
当前证据法学的教学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它主要通过在课前学生准备、课堂上教师提出案例,然后由学生分析案例、课后师生交流三个阶段来完成整个教学过程,使教师和学生能达到有效的沟通,从而提高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苏格拉底教学法是指教师负责提出问题,然后与学生讨论与修正,然而最终所有的答案都必须由学生自己提出来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在证据法学教学当中应当引入苏格拉底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苏格拉底法的有效实施。
下面笔者来具体讨论一下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在证据法学中的探索实践。
1 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
法学案例教学是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然后有目的地选择一些案例给学生,让学生思考、分析,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这对于推动法学教学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下面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1 案例教学法及其在证据法学中的特性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学生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给学生,让其进行分析、思考、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案例教学法在证据法学的教学中有其独特之处:首先,证据法学和法理、宪法等基础性法律学科不同。
法理、宪法等学科理论性强,在讲授这些课程时往往很难举出恰当的案例。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

证据的可采性【法学理论论文】证据法是独立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法律范畴,界定当代民事证据法的范围需要协调证据法与实体法、诉讼法的关系,要在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童之间寻求平衡。
将证据实体规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定。
当代民事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在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的基拙之上保降诉讼效率并协调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一、引言关于证据法性质的争论可以归结于证据法究竟是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这里的证据法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指的是除实体法、程序法有关证据规定以外的专门性规定,对证据法的定性关系到民事证据法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三者关系如何协调的重要问题。
根据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明确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或履行的法律。
实体法是程序法的依据和来源,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二、民事证据法的应有范围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英美法系单独的证据立法规定了详细的证据规则,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则是将证据相关规定融人民事诉讼法或民法典中,对证据的取舍由法官自由裁量。
这种差异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两大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由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其来自市民阶层并未接受专业的法律训练,证据立法必须制定大量能过滤可能导致陪审员混淆、偏见、错误判断的证据的规则;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主体为法官,其具有专业的法律背景知识和审判实践经验,且奉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可以根据理性和良知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于是,当代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立法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出规则约束与自由裁量两种不同的证明理念的对立。
但法官在坚持规范化证据规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以克服规则体系僵化性与机械性的困境,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在逐步减少,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也制定了大量关于证据收集、证据调查的程序性规则以排除主体非理性因素对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干扰,从而对其的自由裁量形成一定制约。
关于证据法的作文800字以上

关于证据法的作文800字以上易延友先生发表在《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的《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这篇长文(以下简称“易文”)中提出了一个可能被我们所忽视的问题该文认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大部分仍然游离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这种研究既不能增长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也无法增长法学方面的知识”。
在他看来,使证据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必须加强研究者的方法论训练,从而提高该学科在“增进法学知识方面”做出贡献的能力,并朝着建立统一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方向努力。
对于易文的结论,我原则上是赞同的。
但是,对于其结论的前提以及论证过程,却未必苟同。
斯蒂格勒的话用在这里或许比较恰当——“该文解决了它本身提出的问题,令人钦佩。
不幸的是,它提出的是一个错误的问题。
”在我看来,易延友先生提出“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其主语和宾语都是模糊而不确定的:他既没有区分“证据法学”(Law of Evidence)与“证据学”(Science of Evidence)这两个重要概念,也没有在学界通常定义的“法学”(Science of Law)语境下进行沟通。
所以,该文中忽而“证据学”,忽而“证据法学”,①题目与文章的主体分道扬镳,成为一个硬伤;而从拉伦茨那里拿来的“法学”(Jurisprudenz)定义是否“理所当然”地成为共识,尚可商榷。
②从易文主体部分来看,提出的似乎是关于证据法学是否属于法学的疑问,而这更是一个荒谬的问题,因为“证据法学”本身已经表明了其学科属性。
所以易文的批判,至少在靶子上是不明确的。
诚然,目前我国的证据学研究者和证据法学研究者没有明确的阵营划分,但如果真要讨论证据(法)学的学科分类,那我们至少事先应当在概念上区分证据学与证据法学。
在我看来,证据学是研究如何运用证据来查明事实的学科,是系统地研究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保全、判断等规律和规则的应用法学。
从广义而言,证据学是一个学科群,与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相关的知识,如物证技术学、侦查学、法医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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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摘要:证明责任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官在审理裁判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客观现实,依据公平理念,借鉴经验法则,遵循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使证明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客观真实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一、证明责任概念的简要分析证据法的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的当事人承受的不利的裁判风险以及所引起诉讼上风险负担。
证明责任包含两层涵义,即主观的证明责任和客观的证明责任,前者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或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为避免败诉风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包括事实的主张责任和证据提出责任;后者则又称为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或者结果责任,是指诉讼程序终结时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主张相关事实的诉讼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是当事人在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败诉风险,即只有在存在案件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证明责任才起作用,只不过它是由法律预设的诉讼风险的分担形式。
同时,证明责任不是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是在案件主要事实未得到证明时所承担的诉讼风险。
另外,证明责任是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而不是两方当事人均要承担,更不能由法院予以承担。
如上所述,证明责任并非是一方当事人就相关案件事实予以举证或者予以证明的责任、义务或者是权利,而是法律预设的事实真伪不明时的风险分配,或者说是败诉负担、法定的诉讼风险责任。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核心问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即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问题。
之所以要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主要是因为法院负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职责,必须在裁判中判定一方当事人败诉,同时,当事人有责任对其重要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必然要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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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一个法律用语,它通常是指一种可以证明某种事实的物品或信息。
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决定一项诉讼案件的胜负,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安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证据究竟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以及人们为什么要关注证据的有效性。
一、证据在法律世界的作用我们需要了解,在法律上,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一项指控或者辩护的真实性。
换句话说,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从而能够对谁有罪、谁无罪进行判断。
因此,证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审判的结果,它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是整个审判过程的一项基本要素。
另外,证据也是用来保护人们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证据面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它不会因为权势、地位等差异而偏袒某一方。
依法审判、以证据为依据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也是证据的重要意义。
二、证据的有效性要求证据的有效性是指其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它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案件的事实,不能出现虚构、伪造等情况。
例如,如果在一项盗窃案件中,对于作案者的证据只是凭空捏造的,那么这个证据的真实性就被否定了,它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它能够证明所需要证实的事实。
例如,在一项强奸案中,如果受害者的证言仅仅是口头陈述,而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作为佐证,那么这个证据的充分性就受到了质疑,从而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结果。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它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在一项违法搜查案件中,如果警方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证件,那么搜查出来的任何物品都是不合法的证据,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三、证据的获取和保护证据的获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例如收集、调查、审问等手段。
然而,在进行证据获取的过程中,我们也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在保护证据方面,我们需要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例如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保存物证等。
保护证据的原则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得随意更改、篡改或者销毁证据。
四、结语通过对证据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证据在法律世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真相的重要根据和公正的保障。
证据法有关鉴定的小作文

证据法有关鉴定的小作文《鉴定那些事儿》在证据法里呀,鉴定就像个神秘的魔法师。
我就碰见过这么一回事儿,有次我朋友小李他跟人打官司,他把人家车给撞了下,其实就是小小的磕了个坑,结果那人非说车上好多地方都坏了,那维修费要得离谱。
这时候就需要鉴定来拯救小李了。
鉴定师就像是汽车界的侦探。
他到了现场,围着那车转了好几圈,那个认真劲啊,眼睛就跟探照灯似的。
他拿着个小本子,看到一个地方就记一笔。
他先用手摸索着那个小坑,又拿个小尺子量了量,嘴里还嘟囔着啥。
然后他打开车盖,检查了里边儿的一些部件,看了看螺丝有没有松动啥的。
他还钻进车里头,把车里面的一些小部件也仔细检查了一遍,坐在驾驶座上这儿按按那儿摸摸。
我在旁边看啊,就觉着这事儿可真奇妙。
鉴定师还从他那个大包包里掏出各种工具,什么照明笔啦,小镊子啦,就跟个百宝袋一样。
他把那个所谓坏掉的地方的零件拆了下来,放在手里瞧,就像看宝贝似的。
然后又从他包里拿出一本厚厚的资料,翻啊翻的,找类似车型这儿出问题的资料。
通过这些细致的鉴定,最后得出好多地方根本没坏的结论。
按照实际的损坏情况算出的维修费用那可和之前差太远了。
这就是鉴定的神奇之处呢,它不会让你被人冤枉,把事情真相给找出来。
整个过程就像一场有趣的寻宝,鉴定师就在那一堆可能的虚假情况里找到真正的宝藏,也就是事实。
所以说,鉴定在证据法里那可是关键人物,能让真相大白于天下,那些想故意蒙混过关或者冤枉人的,在鉴定面前都得现原形。
《再谈鉴定》我表哥以前遇到过一件案子,说是关于一批货物的。
那批货物说是被损坏了,要厂家赔偿。
可厂家觉得自己被冤枉了,说发货之前都是好好的。
这个时候鉴定就登场啦。
我跟着去看了看过程。
那鉴定人员来的时候带了好几个大箱子,里面全是检测的装备啊。
他来到那堆货物前,没有马上动手,而是先大致看了下货物堆放的环境,又观察了下货物外面的包装。
那包装有部分看着是破了,但是到底是不是发货就那样,还是后来弄破的,可不好说。
接着他就开始工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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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律性论文条据书信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产物。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法定形式的证据,不仅包括音像证据,而且包括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可听性,连续性等特点。
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文字或符号等证明的书证,也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
它是伴随着现阶段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存数的信息资料,包含反应案件事实的原始视频资料、音频资料、图像资料、数据等。
现实工作中使用的载体一般为录音录像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介质。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高科技证据,其收集、审查、运用不同于其他实物证据。
司法实践中,熟悉视听资料特有的证据属性,才能更好地运用视听资料查明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一种,可以完美的证明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其来源的不同,按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原始的视听证据资料和复制的证据资料。
如按照该证据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案件事实关系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性的视听证据资料和间接性的视听证据资料,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录像证据,录音证据,计算机存储证据,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例如红外线、遥感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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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第一篇: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5.论拟制与推定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11.论证据法学上的推定 12.论推定与推论……第八讲自认1.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2.论自认的效力3.论自认的撤回4.论自认的适用范围5.论自认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结合我国立法)……第九讲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1.论法官的知识结构与证明标准的判断2.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3.论证明标准的程序规制4.论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的关系5.证明标准的概念解析6.论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7.论自由心证之必要性与可行性8.论自由心证之规制9.论法官的心证公开…… 其他1.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分析2.论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3.结合具体的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口供……)讨论其证据属性4.结合具体的案例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法则5.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6.结合具体的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口供……)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7.论证据法规范与程序规则的关系…….第二篇:证据法论述题目(共)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法学学术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这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学学术论文篇一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摘要: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反思与捍卫,而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均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将二者并重更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证据法学;认识论;价值论;并重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9-0069-02在当代诉讼制度的体系中,证据制度无可争议地处于核心地位,而随着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证据法学近年来日益繁荣,诉讼法学界对证据法学诸多问题的研究也在渐渐形成争鸣的态势,其中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作为证据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围绕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的反思与捍卫。
作为一个前提性与根本性的问题,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诸家之言1.认识论。
长期以来,这一学说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近期学术界关于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也主要是围绕该理论展开的,在各家争鸣的今天,仍有人坚持着这一理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
其一是有人坚持“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且坚持在诉讼中要达到客观真实[1];其二,有人主张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则性指导,但同时提出应该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2]。
2.价值论。
该学说反对将认识论定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认为这是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及现代证据规则建立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认为“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将证据规则建立在形式理念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3]。
3.二元论。
该学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主张。
其一,统一并存说。
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成为指导我们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4]其二,补充说。
证据发论文关于证据法的论文与证据法有关的论文:对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证据发论文关于证据法的论文与证据法有关的论文:对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思考[摘要]诚信原则是贯穿于民事诉讼证据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是对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在民事证据立法中确立诚信原则既具有应然性,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应在《民事证据法》总则中规定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在分则中完善诚信原则支配下的规则条款,完善和强化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诚信原则民事证据法应然性可行性缘于证据制度之于诉讼程序的核心作用日益凸显,制订一部较为科学和完善的民事证据法典愈来愈显得迫切。
因应这一需要和作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准备,近年来我国学者大量研究和译介了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证据制度。
可以预见,对域外先进诉讼证据制度的法律移植,必将极大克服这一领域本土资源薄弱的不足,使得我国未来的证据立法处于一个较高的基点上。
然而,一部科学的法典绝不可能仅仅是某些先进制度的简单聚合。
在各个具体制度中还应贯穿一些普适的、共同的基本原则,以保证证据法典的和谐统一,并用以支撑各个具体制度自身的正当性。
基于上述认识,结合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中诚信基本原则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证据法应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原则。
笔者试就民事证据法中确立诚信原则的几个问题作一浅探。
一、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的应然性分析(一)从公、私法发展论,诚信原则应成为包括公法在内的全部法的基本原则。
传统观念上,学者们认为公法领域不适用诚信原则。
现代法制发展的现状却表明诚信原则由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延伸实际上已是大势所趋。
公法学者拉邦德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之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似难实行。
诚实与善意,为行使一切权力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
”[1]基于此,有学者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适用于一切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
”[2]20世纪30年代以来,诚信原则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延伸的趋势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
证据法学期末论文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摘要:行政诉讼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表明一律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已不符合行政诉讼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为一般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样才能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多元化一、引言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逐渐发达,证明标准也成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中,证明标准的探讨是理论研究中的盲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事务中一直奉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这是一种追求客观真实的标准,存在缺陷和不足,由此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因此,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尤其是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明标准问题,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证明标准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即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案件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能被法院支持的证据要求。
它不仅涉及相关的诉讼理论和原则,同时也与诉讼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从审判人员的角度来理解,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既有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证明的的案件事实作出必然的判断时所需要的心证标准,即法官是否形成内心确信。
证据法论文

专业院系班级学号姓名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是保障人权,刑诉法修正案中第一次明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但是通读本届人大通过的刑诉修正案,我们可以发现此次修订仍有不足之处,其中之一就是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概述及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 “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 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 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 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1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1.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理念的支持。
我国的法律价值观念比较模糊,只是单纯的对遵守法律而言。
并且存在重实体清程序的思想。
2 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本条规定了禁止使用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但是我国对于非法派出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有的规定是通过司法解释做出的。
这使得我们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程序和法律的支持。
3原则规定与例外情形并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凡是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分析论文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分析论文一、概念与起源刑事证据展示,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辩护方可以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他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证据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早期证据展示制度在英国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将证据展示制度固化下来。
然而,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规则即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正式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
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范围。
建立在庭前交换证据为主线的证据展示制度成为必然。
从1979年修订《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改变控方单方面出示证据成为控辩双方互相出示证据至今,美国大多数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专门的证据展示制度。
英国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
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证据法论文

什么是证据的确实充分——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内容摘要】证据的确实充分是我国证据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体现,本文从质和量两个层面阐释证据的确实充分应符合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证据确实、证据充分【正文】裁判的基础是事实,事实的基础是证据。
以证明所属诉讼类型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证明分为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和行政诉讼证明。
其中,刑事诉讼证明是所有诉讼证明中难度最大、要求最高,最为复杂的证明。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角度来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这一命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总体要求是“确实、充分”。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强调的是只有经过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是一个质的概念,对单个证据的认定有意义。
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是就全案证据而言,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多少,更重要的是侧重证据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明程度的大小,是证明标准的核心和关键。
其标志是:(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达到的标准不一样,但从我国立法上分析却有一刀切的嫌疑,在侦查、起诉、判决阶段要求的证据标准趋于一致,不利于司法中的实际操作,同时也不利于立案及“定纷止争”。
有学者指出,诉讼分为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对此应形成一种逐级递进的证据标准,随着案件在诉讼中的进展,标准应该是越来越严格的,下面就严格标准下证据确实充分应符合的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证据首先应具有证据能力,即某证据依法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①除此之外,要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还应解决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应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效力,从而使裁判者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公平判决。
证据法论文

漳州师范学院证据法学论文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问题与建议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ese civil procedure of complaint before the evidencepreservation system姓名:欧阳涛学号:080305232系别:政治法律系专业:法学年级:08级指导教师:肖世贵2011年12月20日摘要证据保全制度是现代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
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最早规定在海事特别程序法,此后在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诉讼案件中得到应用,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且该制度的规定不详细、难操作,再者对该制度的规定基本局限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的层面,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法的严肃性。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法律法规Abstract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odern procedure law system. And the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cluding former defense evidence preservation and preserve evidence in the lawsuit. The our country civil lawsuit system before the earliest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 maritime special procedural law regulations, then in cases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maritime litigation cases get applications, but in civil procedure not specified, and the system of regulation is detailed, difficult operation,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system of basic limited to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lane, made the system in practice practice is differ, influence the seriousness of the law. So it is necessary to our country civil procedure of complaint before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system to reform, so as to improve.Key words:Civil litigation; The evidence preserv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目录摘要 (1)前言 (3)一、目前有关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3)二、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3)(一)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体系不完整 (4)(二)诉前公证保全的局限 (4)(三)诉前与诉中证据保全的划分不明 (4)(四)现行的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 (4)(五)保全证据的效力未定 (5)三、我国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重构 (5)(一)界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主体范围 (5)(二)诉讼证据保全的管辖权的确定 (5)(三)扩大保全的范围和条件 (5)(四)明确保全证据的方法和证据的保管 (6)(五)明确证据保全的效力 (6)致谢 (7)附:参考文献前言证据保全制度最初来源于宗规法或天主教教会法、寺院法,后被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沿用,并影响至英美法系国家。
证据法有关鉴定的小作文

证据法有关鉴定的小作文《鉴定:真相的神秘侦探》在法律的神秘世界里,有一个极为有趣又至关重要的部分叫证据法,而鉴定就像这个世界里专门寻找真相的神探。
我有一次亲身经历了这么一个事儿。
我家邻居老张和老李闹起了矛盾。
老张说老李的狗把他家的名贵兰花给咬坏了,老李一脸不相信,反问老张怎么能证明是自己的狗干的。
老张很生气,觉得老李在耍赖。
这时候证据法中的鉴定就该闪亮登场啦。
老张心想得拿出点真凭实据才行。
于是,他就找来了一位在动植物痕迹鉴定方面很厉害的专家。
这位专家开始了他细致的鉴定工作。
他先在兰花被咬的部位仔细观察,那模样就像福尔摩斯在探寻犯罪现场的每一个蛛丝马迹。
专家从兰花断裂的痕迹判断咬痕的形状,还拿尺子量一量咬痕的大小。
然后他又跑到老李的狗那儿看狗的牙齿。
他不嫌狗嘴里有味道,凑得很近去查看犬齿的形状、间距和磨损程度。
他还在旁边用小本子认真地记录着各种数据,这时候在旁边看着的我觉得他真的太敬业了。
最后经过好几日的对比、分析和各种科学测验,专家给出了鉴定结果。
原来真的是老李的狗干的。
通过这个事儿,我就深切感受到鉴定在解决纠纷中的厉害之处。
鉴定总是在充满怀疑和谜团的事件里,靠着专业的知识和谨慎的态度一点点挖掘真相。
鉴定就是这么一个过程,它不看表面的争吵和推诿,就单纯地用科学的方法去探究真相。
它像是穿越迷雾的探照灯,不管情况多么复杂混乱,它总是努力把真实呈现在大家的眼前。
就像在老张和老李的矛盾里,如果没有这个鉴定的过程,那争吵可能永远都不会平息,老张的兰花被咬的真相就会被埋没。
鉴定在证据法里虽然看起来只是其中一部分,但是它给整个寻找真相的过程戴上了科学的光环,让那些模糊不清的事情能够水落石出。
《鉴定中的“人”与“真相”》一提到行政诉讼中的鉴定啊,就又让我想起老张和老李的事儿。
前面不是鉴定出老李的狗咬了老张的兰花嘛,可是老李不甘心啊,觉得这个鉴定机构不靠谱。
他想重新鉴定,可事情没那么简单。
这一下就涉及到行政诉讼里的证据法规则了。
科学证据认证刑事诉讼的论文

科学证据认证刑事诉讼的论文一、建立科学证据认证体系的必要性(一)人权保障的需要科学证据的合理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侦查人员侦查破案的效率。
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科学证据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很容易侵犯嫌疑人,甚至其他人的人权。
如监听,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言论自由权;其他科技手段,如强制采样、犯罪心理测试等也会侵犯当事人的健康权和隐私权。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科学证据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设置了一定的认证规则。
(二)促进我国证据理论发展的需要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陪审团普遍专业知识不足,因此均设置了一定的证据规则。
由于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证据法,没有形成完善的认证规则体系,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原物优先规则等。
由于科学具有创新性,因此对于科学证据的评价,需要及时更新,而且不仅要审查其运用是否科学,有时候还要审查其科学性的真伪。
(三)科学证据运用规范化的需要现阶段,科学证据在侦查工作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侦查人员的科学素养普遍较低,对科学证据的科学原理缺少了解,往往会迷信科学证据,甚至认为科学证据就是科学的判决,这在杜培武、佘祥林等冤案中都有体现。
针对这一现象,在20XX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第48条中的“鉴定结论”删去同时变为“鉴定意见”,意见只是说对某件事情有自己的看法,存在着非常强的主观特性,即仅是一家之言。
〔2〕因此,“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员运用相关仪器和专门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而并非最终结论,是否科学以及是否符合案件真实,还需要一一证明。
二、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的认证内容(一)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可采性,即证据能力,是指能够作为证据在法庭使用,并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标准。
对于科学证据的认证主要是针对其合法性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通常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所具有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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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
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
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
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
在17世纪后期(1675-1690年),英国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而这一规则自然也为具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所继受。
日本现行诉讼结构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确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其第320条明确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
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
①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
②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
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
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
则。
大陆法系不采用传闻证据规则,而是奉行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是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调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基础;记载审判前侦查、起诉活动中的询问、勘验、扣押、搜查结果的书面材料以及扣押物等,都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调查。
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询问。
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
”③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首先是基于对这类证据价值的担忧,并非因为它不相关而是因为它不可靠和不可信。
在英美法中,证人作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证人宣誓、亲自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
而传闻证据未经宣誓和正式确认,且未给予对方反询问的机会,而反询问是对抗制诉讼的真谛。
因此,如果采用传闻证据,一方面对抗制诉讼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证言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由于陪审员并非法律专家,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不可能象训练有素的法官那样正确判断如何衡量未经交叉询问检验其可靠性的证人的陈述,因此将其排除对于确
保定罪的准确性以及防止对无辜者定罪来说是必要的。
基于以上原因,英美法的诉讼中一般禁止将传闻作为证据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即不至于误导陪审团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为证据来加以使用。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为了确保证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可采性,要予以排除。
但是,如果绝对地排除所有的传闻证据,会导致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或者使查明案件事实的成本增大。
在英美证据法中,理论上一般认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也就是说,该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或者不具有通常情况下传闻证据的不真实的危险,即使不赋予对方当事人交叉询问的机会,也不会侵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时,可以赋予其可采性;二是已经给予了反询问或者质问的机会。
④《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分为陈述者不必出庭的例外和无法出庭的例外两种。
前者是指即使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传闻证据也可以被采纳,其实质是从立法上正式肯定了此类传闻证据的证据能力,即第803条所包括的:当场的感觉印象,激愤言词,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而作出的陈述,已被记录的回忆、公共记录或报告、重要统计资料等24种。
⑤后者是指在直接感
知案件事实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时,才可以采纳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况,即第804条所列举的:先前证词、临终陈述、对己不利的陈述、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其他例外等5种情形。
对于传闻规则,最复杂但也最具有研究价值的是它的例外规则。
在英国,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包括普通法上的例外与成文法上的例外。
普通法上的例外包括有关事实的一部分、死者生前所作的陈述、非正式自认、在先前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公共文书和记录、论述公共事务的权威出版物等6种情形,成文法上的例外比普通法上的例外要广泛得多,包括载于记录中的文书传闻、口头或书面的传闻陈述以及电脑制作的陈述等。
二、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三部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确立传闻证据规则。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参照英美法系的对抗式审判,法庭审判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吸收了许多对抗性的规则,但在刑事诉讼中仍然尚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2012年再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同样没有确立该规则。
但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最高法《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
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86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规定吸收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精神。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几乎没有证人出庭或很少证人出庭。
就全国而言,证人的出庭率还不到5%。
⑥
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刑事证据法中两项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等同地位,是实现对抗式庭审模式、保障证据的真实、维护被告人权益、促进法律公平的重要措施。
在推进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首先,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审判的直接言词性,从而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实现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其次,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通过对证明力不高的证据材料的过滤,促进事实真相的查明。
再次,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有助于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防止非法取证。
⑦传闻证据规则排除庭外陈述的证据能力,犯罪嫌疑人向警察、检察官所作的供述并不当然具有效力,还要经过法庭的对质才可能被法庭采纳,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非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具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似的功能。
但是,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也不现实,我
们必须考虑我国无陪审团裁决事实的机制,考虑我国的对抗性尚不彻底的现实,考虑我国法官判断证据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目前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司法资源较为稀缺的现状,考虑我国引进该制度的成本等情况。
作为证据规则之一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与特定的审判方式和诉讼结构相契合的,其功能的实现必然需要其他原则与制度的配套。
传闻证据规则的建构,不能脱离诉讼制度的整体环境。
【注释】
[1]《证据法学》,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第255页。
[2]《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郭志媛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01页。
[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页。
[4]《证据法学》,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第256页。
[5]《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下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第120—126页。
[6] 《证据法学》,陈光中主编,法律出版社,第258-259页。
[7]吴丹红、黄士元:《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2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