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犯罪案例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1.03•【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黄某洗钱案【关键词】洗钱罪跨境洗钱介入侦查资金流向追赃挽损【基本案情】黄某,男,某银行原信贷员,系上游犯罪人员朱某成亲属。
(一)上游犯罪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朱某成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成立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以合买“体育彩票”为名,通过召开大会、体彩门店宣传、口口相传、微信宣传、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配置顶尖专业体育竞彩分析师团队,团队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奖率,以经营期间持续只赢不亏以及高额月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发放奖金、支付佣金、本金赎回,以及员工工资、宣传费用等开销。
案发时,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
朱某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洗钱罪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将朱某成账户内共计2306.7万元资金分散存入黄某杰提供的60余个“傀儡账户”中。
随后,黄某杰所在团伙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此后,朱某成为在境内使用资金,又让黄某杰以上述对敲方式转移资金至境内黄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
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及朱某成母亲,从中获取好处费60余万元。
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以下是一些反洗钱的典型活动案例:
1.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通过隐匿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资金,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
叶某在明知该项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
张某先后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900万元转入叶某账户,由叶某代为购买上海某高档别墅。
案发后,叶某将该银行账户注销。
最终,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 顾某团伙和刘某团伙非法网络赌博案:顾某团伙为境外“皇冠”赌博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并向下发展了二级、三级代理进行网络赌博,发展参赌会员近6000人。
刘某团伙私接境外“宝马”、“波音”、“新球”、“金沙”赌博公司服务器,自己坐庄进行非法网络赌博活动。
两个团伙共同接受投注赌资近83亿元。
3.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周某乙在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被判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4. 广西梧州岑某桂涉黑洗钱案: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黑钱。
岑某桂通过买房买车等方式,将黑钱合法化。
岑某桂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于涉及洗钱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保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保险反洗钱案例
保险反洗钱案例保险反洗钱案例:在保险业中,反洗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保险公司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和发现洗钱活动。
以下是一个保险反洗钱案例。
某国家的一家保险公司发现一名客户的保险理赔金额异常高,且该客户在短时间内多次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决定对这名客户的理赔申请进行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保险公司发现该客户所有的理赔申请都是针对人寿保险,且保险金额都非常高。
同时,调查人员还发现该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使用了现金支付,并且购买了多份保险,保险金额加起来超过了该客户的实际财产。
为了进一步核实该客户的理赔申请是否存在洗钱嫌疑,保险公司决定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查询该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
通过查询,保险公司发现该客户在一家银行中办理了多笔大额现金存取业务,且存款和取款的频率都非常高。
此外,该客户还在股市中进行了大量交易,频繁买卖高风险股票,并获得了不菲的收益。
由此可见,该客户的高额保险理赔申请、使用现金购买保险和进行大量高风险投资的行为,可能与洗钱活动有关。
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客户与一些涉嫌洗钱的国际组织和个人有联系。
通过与执法部门的合作,保险公司获知该客户在海外拥有大量的资产和财产,其中一部分资金通过购买保险进行洗钱。
对该客户的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向执法部门进行了报告,并暂停了该客户的保险理赔申请。
执法部门对该客户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并最终确认该客户涉嫌洗钱活动。
这个案例显示了保险公司是如何通过调查和合作,发现和防止洗钱活动的。
保险公司通过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和资金流动,发现了该客户的异常行为。
然后,他们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查询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交易记录,从而获取更多的证据。
最后,他们将调查结果报告给执法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
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保险公司在反洗钱方面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并防止可能存在的洗钱活动。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合作,共同打击洗钱活动,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券商反洗钱案例:
1. 某券商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罚款95万元。
时任该券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前述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罚万元。
2. 某券商因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被处罚,罚款金额为105万元。
3. 某券商客户短期内趸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
资金交易记录显示,该客户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5家保险
公司累计投保约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券商因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被处罚,包括中天证券、海通证券宁波解放北路证券营业部和广发证券福建分公司等。
这些案例表明,券商在反洗钱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以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保险公司反洗钱案例
保险公司反洗钱案例案情描述本案涉及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怀疑有可能涉及到洗钱活动。
以下是相关案情描述:- 该保险公司在过去几个月内接受了一些大额保险申请,但申请人的身份和资金来源存在疑问。
- 这些申请人中的一部分来自高风险国家,且他们的保险申请金额远远超过他们的收入或资产状况。
- 该公司在审查这些申请时发现,有部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迹象,包括虚假身份证明、虚假收入证明和虚假资产证明。
- 一些申请的保险金额远远高于普通保险需求,同时这些人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解释说明为什么需要如此高额保险。
反洗钱措施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该保险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1. 加强内部调查: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小组,负责对涉嫌洗钱的申请进行深入调查。
小组成员由不同部门的员工组成,包括法律、合规和风控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2. 强化客户尽职调查:公司加强了对申请人的尽职调查,包括对其身份、资金来源和风险评估的详细审查。
同时,他们还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以获取更全面的客户背景信息。
3. 提高员工意识:公司组织了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识别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洗钱的风险特征、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应对措施等等。
4. 引入技术工具:公司引入了反洗钱技术工具,以协助员工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行为。
这些工具可以分析大量数据和模式,从而帮助公司更准确地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
效果评估通过上述反洗钱措施的实施,该保险公司取得了以下成效:1. 成功发现并拒绝了一些涉嫌洗钱的保险申请。
2. 加强了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意识,提高了员工对洗钱活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3.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使得公司能够获取更全面的客户背景信息,进一步提高了客户尽职调查的准确性和深度。
结论通过采取上述反洗钱措施,该保险公司有效地应对了涉嫌洗钱的申请,并加强了内部合规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这一案例对其他保险公司在防范洗钱活动方面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保险公司反洗钱警示案例
保险公司反洗钱警示案例咱今儿个来讲讲保险圈里那些跟反洗钱有关的事儿。
话说有这么一家保险公司,有个业务员叫小李。
一天,来了个大客户张先生,那气场,就像电视剧里的大老板似的。
张先生一开口就要买一份高额的终身寿险,保额高得吓人,而且是一次性交清保费,这保费数目可不是个小数目啊。
小李心里那叫一个乐开了花,这么大的单子,提成可不少呢。
不过呢,公司有反洗钱的规定,得对客户进行一些调查。
小李就按照流程问张先生这钱的来源。
张先生支支吾吾的,先说是什么投资赚的,再问又说是亲戚朋友一起凑着做买卖分的红。
这回答就很可疑啊,一会儿一个说法,就像那孙猴子变戏法一样。
公司的反洗钱部门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深入调查,发现张先生这个账户平时的流水很不正常。
有时候好几个月没动静,突然就有一大笔钱进来,而且这些钱的来源五花八门,根本就理不清头绪。
后来经过和监管部门合作调查,才发现这张先生背后啊,是一个洗钱团伙。
他们想通过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退保或者变更受益人的方式,把那些来路不明的黑钱洗白。
比如说,他们把脏钱当成保费交了,过段时间退保,保险公司把钱退回到一个看似正常的账户里,这黑钱就摇身一变成了合法收入。
还有一个案例呢。
有个王女士,她来保险公司买了好多份短期的意外险,每份的保费金额不大,但是数量多啊。
而且她给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这些被保险人看起来毫无关联。
保险公司就觉得奇怪了,这王女士咋这么热心给这么多人买意外险呢?调查之后发现,王女士是在一家小公司当财务的。
这个小公司其实是在做一些非法的勾当,他们把钱分散开,通过王女士以买保险的名义,把非法所得隐藏在这些看似正常的保险交易里。
他们想着,意外险嘛,期限短,操作起来快,不容易被发现。
你看,这些洗钱的手段真是五花八门。
所以啊,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就像一个超级侦探,得时刻警惕着这些可疑的行为。
咱们买保险的朋友们也要注意,别稀里糊涂地就被那些坏人利用了,参与到这些违法的事情里。
而保险公司呢,一定要严格按照反洗钱的规定办事,不能光看着保费就冲昏了头脑,不然最后可能就会惹上大麻烦,被监管部门处罚不说,还会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呢。
保险反洗钱案例
保险反洗钱案例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洗钱活动的重要领域之一。
保险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在加大对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力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能力,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来了解保险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案例一,虚假索赔案。
某保险公司接到一起医疗保险索赔申请,申请人声称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大额医疗治疗,并提交了大额医疗费用的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核实申请人的医疗记录和治疗情况后,发现申请人的疾病并不严重,而且提交的医疗费用明显存在虚假成分。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与医院的相关人员串通,通过虚构疾病和虚假医疗费用来进行诈骗。
针对这样的案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索赔申请的审核和核实工作,建立完善的索赔审核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的核查和审计,防止虚假索赔的发生。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医疗保险欺诈行为,提高反洗钱能力。
案例二,代理人洗钱案。
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频繁出现大额现金交易,且交易金额与其销售业绩不匹配。
经过保险公司内部调查和监控发现,该代理人存在洗钱嫌疑。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代理人通过虚构保险业务和虚假保单来进行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变成合法资金,并通过保险公司的渠道进行洗钱交易。
针对这样的案例,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代理人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代理人销售业绩和现金交易的监控和核查,及时发现和打击代理人的洗钱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加强对保险业务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防范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的洗钱行为,提高反洗钱能力。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潜在的洗钱风险和挑战。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反洗钱意识,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机制,加强对业务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反洗钱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发生。
反洗钱案例一
反洗钱案例一2014年10月10日【案情】1999年11月2日,北京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百货”)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X以某百货的名义,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签订团体增值养老保险合同,其中:为X某等31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保险总金额为315万元,保费合计202万元;为X某等3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总保险金额为70万元,保费合计48万元。
当日,某百货即以支票转账方式交足250万元保费。
11月3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
11月4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出具保单及被保险人个人分单,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可凭身份证明及个人分单领取保险金;同时,平安保险亦接受了一份某百货提交的证明,上面载明:“我公司同意被投保个人办理变更、退保或委托手续并按特别约定事项办理”,作为对特别约定的补充。
1999年11月5日,某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
11月8日,某百货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并加入由X、王等投资组建的公司。
2000年2月18日某百货原人事培训部经理持X等29名被保险人和X等3名被保险人提交的退保申请、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平安保险要求退保,平安保险表示可以退保,在分别扣留21万元和3万元手续费后,将余款18万元和44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入账其各自在银行开立的户头。
银行于2000年3月2日接受平安保险的委托依其提供的名单及分配金额将上述款项分别存入29名和3名被保险人的活期存折,其中X个人得款43万元。
另有两人未申请退保。
为将250万元现金资产追回,某百货将平安保险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
某百货与平安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3个多月时,29名和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
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第一篇: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保险业反洗钱典型案例客户身份识别案例篇【案情简介】案例一投保人张某在一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累计投保5次,每单40万元,合计200万元。
投保人的职业告知为政府机关办公人员,但通讯地址却留存的是办理业务的银行地址。
投保人的执业收入与高额报废支出明显不符,保险公司将此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随后,有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可疑线索核查到以下问题:(1)投保人张某为某机关处级领导,共有24个银行账户,累计大额交易3000多万元,个人账户数量较多,且金额较大。
张某各账户的大额交易现金交易累计1400多万元,未知来源的转账资金200多万元,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和未知来源去向的资金进出。
(2)投保人张某的部分交易对象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与张某有账务往来的两名交易对手李某和王某,等级身份为农民,但自身交易量大,交易对象多,疑似参与经营地下钱庄。
(3)投保人张某的交易对象中有两人职业与其相同,经查为其下属人员马某和王某。
马某和王某都曾多次收到张某的银行转账汇款,单词转账金额最高达20万元,且无合理理由。
案例二A女士(40岁)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款万能险,保费趸交500万元。
该保险公司进一步查询A女士名下还有多张保单,近3年各保单累计交保费近100万元;调查A女士历次投保资料,显示其为普通街道事业单位会计,且前后投保资料存在不一致,投保保费金额与其收入水平不符;查询A女士的洗钱风险等级中风险,且职业为高风险职业;进一步查询历史投保资料,获得A女士某保单被保险人为其丈夫B先生;网络查询B先生的资料,显示其为当地政府某处级官员。
该保险公司综合分析后认为存在洗钱风险且无法排除可疑,遂向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进一步查证情况后向公安机关转办了该案件。
案例三2011年初,某保险公司前台受理人员在为B女士办理投保时发现,该投保人以趸交方式投保,投保金额为120万元。
反洗钱案例
反洗钱案例:一、案例案例一: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2006年4月,上海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线索并破获了新加坡人罗某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的重大案件,该案是历年来上海地区破获的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洗钱案件,是洗钱法施行后首例洗钱案。
1、基本案情经查,罗某(新加坡籍)等人自2004年起受新加坡某汇款、钱币兑换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某汇兑公司)老板巫某的委派,前往上海开展跨境汇兑业务。
罗某先后以本人以及李某、陈某、冯某、莫某等人名义分别在10多家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罗某等人作为派出人员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两地汇兑业务,根据新加坡某汇兑公司的业务指令,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方式,向新加坡汇款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人民币,或者收取国内需要向新加坡汇款客户的人民币,然后由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在境外收付相应外币.2005年起,新加坡某汇兑公司又在苏州、东莞两地先后设立类似机构,客户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集中于上海、广东、福建等地。
2004年至2006年4月案发,该地下钱庄在上海、苏州两地交易金额达到53.54亿元。
2006年4、5月,上海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罗某、李某、冯某以及莫某等四人实施抓捕并刑事拘留,冻结人民币账户56个,冻结资金690余万元.2006年11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2007年5月18日,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罗某等人提起公诉。
6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8月6日,一审判决主犯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
莫某、李某和陈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和九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名罪犯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反洗钱调查过程(一)、可疑交易的收集与归纳2005年11月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反洗钱部门连续收到某银行上海分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称罗某等4人在其分支行进行可疑交易活动。
银行反洗钱案例介绍
银行反洗钱案例介绍近年来,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全球金融交易的迅速增加,银行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对洗钱行为的检测和打击,同时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评估,以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公众利益。
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个典型的银行反洗钱案例,分析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和挑战,以期为银行反洗钱工作提供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某银行的内部洗钱团伙案例一发生在某大型银行,一位名叫李明的银行职员被揭发涉嫌洗钱罪。
调查发现,李明与几名同事合谋,通过伪造银行文件、买卖境外资产等手段,将巨额黑钱从境内转移到境外,再通过复杂网络转账等方式洗清资金来源。
此案示范了银行内部洗钱团伙的犯罪手法以及其对银行的巨大危害。
首先,李明等人利用其在银行的职务和权限,获取了许多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务资料。
这些信息成为他们实施洗钱行为的重要资料。
而为了掩盖轨迹,他们还采取了伪造文件、虚构交易、设置假账户等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然而,银行内部洗钱团伙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长期犯罪行为的结果。
在此过程中,银行的监管和审核机制出现了明显的漏洞。
例如,银行并未及时发现并分析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模式和异常资金流动。
此外,银行职员的背景调查和监督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个别职员的可疑行为。
案例二:某银行与跨国犯罪网络的合谋案例二发生在某银行与一跨国犯罪网络合作的案件中。
这个犯罪网络通过操纵股票交易、大规模洗钱等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资金注入银行系统。
而银行为了获取巨额的佣金和利益,选择对这些资金流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直接参与和协助其进行洗钱活动。
这个案例凸显了银行的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
银行管理层的贪婪和不道德行为,导致其被利用成为非法活动的渠道。
银行为了获取与犯罪网络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对洗钱行为过于宽容。
而这种宽容必然会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和风险,进一步受损公众信任。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在当今全球范围内,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已成为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的责任,需要通过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来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同时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银行反洗钱案例,以期提高银行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案例一,某银行AML系统监测发现一笔异常交易,涉及金额巨大,且交易对手为高风险国家的客户。
经过调查发现,该客户并非真实的商业实体,而是一家虚假公司。
银行立即冻结了相关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了该案。
最终,该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渠道。
案例二,一名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大额现金存取交易,金额超过了其正常经济活动的范围。
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客户并非从事正当商业活动,而是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
银行随即冻结了该客户的账户,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经过进一步调查,该案最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领域。
案例三,某银行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发现一名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存在疑点。
经过核实,发现该客户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开户,并试图通过银行账户进行非法资金流转。
银行立即采取措施冻结了该客户的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最终,该案被确认为洗钱行为,银行成功阻止了资金流入非法渠道。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监测异常交易、深入调查客户资金来源和身份信息等手段,成功阻止了一系列涉嫌洗钱的行为。
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银行才能更好地履行反洗钱责任,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在未来,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反洗钱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技术应用,提升反洗钱能力,同时也需要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构建反洗钱的防线,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秩序。
保险行业常见“洗钱”手法及案例
保险行业常见“洗钱”手法及案例1. 手法介绍1.1. 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是一种常见的洗钱手法,通过以现金形式进行保险费支付和理赔支付,从而混淆资金来源,隐瞒非法活动的真实性。
1.2. 多层次结构借助多层次结构,洗钱者可以通过多笔保险交易,将非法资金分散到多个保险公司或产品中,增加追踪难度。
1.3. 假身份购买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购买保险是另一种常见的洗钱手法,洗钱者可以使用假名或他人身份购买保险,通过保单来转移非法资金。
1.4. 高保额投保高保额投保也是一种常用的洗钱手法,洗钱者可以选择高额保险产品,并以虚高价值申报财产,通过虚增财产规模来掩盖非法来源。
2. 案例分析2.1. 现金结算案例在某案件中,洗钱者使用多个人的名字和现金支付保险费,随后以多人为被保险人进行理赔,获取非法资金。
这种现金结算手法有效地掩盖了非法来源。
2.2. 多层次结构案例某案件中,洗钱者通过多笔保险交易,将非法资金分散到多家保险公司,并通过理赔等手段将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
这种多层次结构的洗钱手法增加了追踪的困难。
2.3. 假身份购买案例在一宗案件中,洗钱者以假身份信息购买了多份高额保险产品,并通过保单来将非法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
这种假身份购买手法帮助洗钱者隐藏了资金的真实来源。
2.4. 高保额投保案例在某案例中,洗钱者选择了一款高保额的保险产品,并以虚高的申报财产价值购买保险,从而掩盖了非法资金的来源。
这种高保额投保的手法使得非法资金更难被察觉。
---以上是有关保险行业常见“洗钱”手法及案例的内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近年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复杂化,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简称AML)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反洗钱案件。
以下是近年来的部分典型反洗钱法律案例汇总。
一、中国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4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涉嫌违反香港反洗钱法律。
经调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多名涉嫌洗钱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2. 案件处理香港廉政公署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5年,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被香港廉政公署罚款1.5亿港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引起了国内外对反洗钱工作的广泛关注,中国银行也借此机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反洗钱制度。
二、工商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6年,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5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进一步提醒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合规意识。
三、兴业银行反洗钱案件1. 案例背景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原因是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该行未能有效识别和报告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
2. 案件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上报可疑交易等。
2017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00万元。
3. 案件影响此案再次强调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张某洗钱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
二、法院判决(一)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张某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张某用于洗钱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予以销户。
三、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无业。
2. 2018年,张某因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2019年,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4. 经调查,警方发现张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以下方式洗钱:(1)将贩毒所得的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
(2)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这些账户。
(3)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5. 警方根据调查结果,对张某进行了逮捕,并对其进行了审判。
四、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资金转移的;(三)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的;(四)协助将资金投资或者购买的;(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保险洗钱犯罪案例
保险洗钱犯罪案例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也愈发猖獗。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幸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一个重要领域。
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个真实的保险洗钱犯罪案例,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探讨预防和打击保险洗钱犯罪的有效措施。
案例一:虚构索赔案某公司为了实施洗钱行为,雇佣了一名合作默契的员工。
他们通过虚构了一起交通事故,并进行了保险索赔。
保险公司在未查实事故真实性之前,迅速支付了赔款。
然后,索赔金额被洗钱犯罪团伙主使者买下,相当于挪用了巨额保险金。
这个案例中,保险洗钱行为的实施主要利用了虚假索赔和内外勾结的方式。
虚构事故和索赔,保险公司在支付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从而使得洗钱犯罪团伙得以成功。
案例二:钻卡洗钱一位洗钱犯罪分子成功利用保险公司的业务,采取了“钻卡洗钱”的方式。
他首先通过虚构保险需求,购买了高额的保险合同。
然后,他提前取消保险合同,要求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在退款过程中将退款金额转入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中,利用退款环节进行洗钱。
这个案例中,洗钱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公司的退款过程进行资金的转移,同时虚构需求和销售行为,掩盖了洗钱行为的实质。
由于保险公司在退款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控和审查机制,导致洗钱行为得以成功进行。
针对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保险洗钱犯罪行为的特点:虚构资料、内外勾结、利用退款环节。
为了预防和打击保险洗钱犯罪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有效措施:1. 强化内部控制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调查和核实索赔申请的程序、退款审查制度等。
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减少保险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提高员工风险意识: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洗钱犯罪行为的认识,并告知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员工应具备辨别虚构索赔和欺诈行为的能力,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3. 强化合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规经营。
建立健全的外部审计机制和监管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打击保险洗钱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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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的洗钱犯罪:手段与案例
刘娜杨胜刚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保险市场》2005年第11 期)
不法分子签订保险合同,其投保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是为了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掩饰其资金的真正来源或避税等。
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团险个做”,“长险短做”,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购买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地下保单”等方式模糊公众视线,达到洗钱的目的。
“团险个做”是指国营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巨额团体人身保险或企业年金等险种,将公共资金以保险的方式从企业的账上转移到保险公司,然后个人去退保,套取现金,即把公共资产通过保险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
其中往往存在违规操作,如团体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数达到团体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而保险实务中通常只有几个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典型的案例是1999 年北京世都百货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世都百货的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胡某在被解除职务前,为包括自己在内的世都31名员工购买了“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共签保单34 份,保费达250 万元。
不久后就退保,扣除20万元手续费后,将退保费分别存入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存折。
后任领导及律师发现之后,认为胡某与保险公司恶意串通,意在利用保险合同的形式非法洗钱。
因为该保险合同违反了许多禁止性规定:第一,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胡某投保的员工人数
只占世都近600 名员工的6%。
第二,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应根据企
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
当时世都亏损严重,按常规是根本不可能投保的,即使非要投保,也得由股东大会集体决策。
胡某擅自投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
显然,保险公司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其投保进行核保。
第三,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第四,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解除的权利人应为投保人,而该保险公司却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保费直接存入被保险人个人储蓄账户,其实质是利用保险合同将世都公司
财产向个人转移,同时逃避国家税收监管。
“长险短做”是指不法分子故意以其亲戚、朋友等多人的名义,购买多份趸缴保费的保单,然后不会等到保险到期就提前退保。
不法分子也可以为病入膏肓或者非常年迈的人买寿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不法分子可以得到巨额的保险金,一定金额之下还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等税收优惠、免于债权人的追索等。
这种方法投入最少,产出最大,手段最隐蔽,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通过保险的置换,更难被发现。
意大利政府在打击黑手党犯罪的过程中,曾发现一嫌疑人没有正式工作和合法的经济来源,却出手很阔绰,通过审问,答案是曾从保险公司得到大笔钱。
大部分办案人员准备放弃,但其中也有非常细心的办案人员认为,事情没这么简单,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深挖,发现黑手党只是利用以上手段“洗白”非法聚敛的巨额钱财。
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即先以趸缴保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签订寿险合同,然后退保,领取退保金。
尽管会损失一部分资金,但与其他的洗钱方式相比,也许还少一些,相对也安全些。
如贪官成克杰通过香港老板洗钱,损失了四分之一的资金。
采用该手段的主要是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日
本、法国和台湾地区等。
因为公众对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比较熟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将贩毒、走私等违法活动聚敛的资金“洗白”,就通过先买巨额寿险再退保的方式洗钱。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寿险公司开发的新业务——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洗钱,因为这些险种不仅有保险保障的成分,而且更多的是投资理财的成分。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购买这些险种,边洗边赚。
主要是那些有正当职业者,特别是为官者,通过贪污腐败、受贿等非法途径得来的钱财,不敢直接使用,就通过以上保险新险种过滤、“洗白”,模糊公众的视线,继续当“廉正的领导”。
沿海地区比较严重的保险洗钱方式是“地下保单”。
据报道,香港每年的保费收入为400 多亿港币,其中约三分之一来自内地。
许多来源不明的巨额资产(如贪污受贿、走私、贩毒、偷税漏税等)通过购买“地下保单”,变为合法收入。
但香港保险公司以维护客户隐私,实际维护自身利益为由,往往不积极配合调查,更不用说主动抵制。
对于这种将保险变成洗钱工具的现象,保险公司是什么态度呢?一般保险公司也不希望保户退保,尤其是企业年金。
因为中途退保,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计划和首期费用摊薄,如企业年金保险一般期限长、金
额巨大,有的趸交即一次性交纳的保费高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保险期限也多为几十年,一旦客户在一年之后退保,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计划。
但保险公司无法阻止保户退保,因为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保险公司为限制退保,一般会收取4%~6%不等的退保手续费。
还有的保险公司在内部规定,任何团体年金在一年之内都不得退保。
也有专家表示,洗钱并非保险的过错,规范企业挪用国有资产的关键应该是规范企业自身的财务、审计、决策制度,而不在于保险公司。
尽管如此,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前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作出了团体年金险必须以支票退保,除了离开原单位以外,不得退现金给个人等特
殊规定,同时监管部门还定期检测团体险的退保情况。
因此,近几年,企业巨资购买保险然后退保的现象已经很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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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在漫长的岁月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音乐文化,从古至今,从东方到西方,中国文化艺术,渊源流长。
我国最早的歌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例如传说中伏羲时的【网罟之歌】,诗经中的【关关雉鸠】,无论是思想内容,还是艺术形式,都已发展到很高的水平。
我们华人音乐有着悠久的历史,有着独特的风格,在世界上,希腊的悲剧和喜剧,印度的梵剧和中国的京剧,被称为【世界三大古老戏剧】,而京剧则是国之瑰宝,是我们华人的骄傲,亦是世界上最璀璨的一颗明珠。
你可知道高山流水遇知音的故事?你可知道诸葛亮身居空城,面对敌兵压境,饮酒抚琴的故事?
列宁曾经说过:我简直每天都想听奇妙而非凡的音乐,我常常自豪的,也许是幼稚的心情想,人类怎么会创造出这样的奇迹?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什么对音乐如此痴狂?音乐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泰戈尔说:我举目漫望着各处,尽情的感受美的世界,在我视力所及的地方,充满了弥漫在天地之间的乐曲。
【二】
音乐,就是灵魂的漫步,是心事的诉说,是情愫的流淌,是生命在徜徉,它可以让寂寞绽放成一朵花,可以让时光婉约成一首诗,可以让岁月凝聚成一条河,流过山涧,流过小溪,流入你我的麦田……
我相信所有的人,都曾被一首歌感动过,或为其旋律,或某句歌词,或没有缘由,只是感动,有的时候,我们喜欢一首歌,并不是这首歌有多么好听,歌词写的多么好,而是歌词写的像自己,我们开心的时候听的是音乐,伤心的时候,慢慢懂得了歌词,而真正打动你的不是歌词,而是在你的生命中,关于那首歌的故事……
或许,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藏着一段如烟的往事,不经阳光,不经雨露,任岁月的青苔覆盖,而突然间,在某个拐角,或者某间咖啡厅,你突然听到了一首歌,或是你熟悉的旋律,刹那间,你泪如雨下,即使你不愿意去回忆,可是瞬间便触碰了你心中最柔软的地方,荡起了心灵最深处的涟漪,这就是音乐的神奇,音乐的魅力!
【三】
德国作曲家,维也纳古典音乐代表人贝多芬,49岁时已经完全失聪,然而,他的成名曲【命运交响曲】却是震惊世界,震撼我们的心灵,在他的音乐世界里,你能感受到生命的悲怆,岁月的波澜,和与命运的抗衡,这就是音乐赋予的力量!
贝多芬说:音乐是比一切智慧、一切哲学更高的启示,谁能渗透我音乐的意义,便能超脱寻常人无以自拔的苦难。
其实,人生就是一次漫长的旅行,一场艰难的跋涉,无论遇见怎样的风景,繁华过后,终归平淡,无论遇见还是告别,相聚亦是别离,我们都应该怀着感恩的心,善待生命,善待自己……
每一首歌都是一个故事,每一段音乐都是一段过往,不知哪首歌里写满了你的故事?哪段音乐有你最美的回忆?想念一个人的时候,是否在安静的夜晚?悲伤的时候,是否单曲循环?高兴时分,是否在音乐里手舞足蹈?
我喜欢音乐,没有任何理由,音乐是我灵魂的伴侣,是我生活的知己,它能懂我的喜,伴我的忧,伴随着淡淡的旋律,它便融入我的生命,浸透我的灵魂。
我喜欢音乐,音乐不仅仅是一种艺术享受,还能丰富我的生活,给我带来创作灵感,一首歌,或一句歌词,都是我写作的素材,都是我灵感的源泉,它犹如涓涓细流,汩汩流淌,令我思绪翩翩,令我意象浓浓……
当我忧伤的时候,我喜欢在音乐里漫步,当我快乐的的时候,我喜欢在音乐里起舞,当我迷茫困惑的时候,唯有音乐,才是我最好的陪伴……
【四】
红尘喧嚣,世事沧桑,三千烟火,韶光迷离,我们在尘世间行走,凡尘琐事总会困扰于心,我已经习惯了,将浅浅的心事蕴藏在文字里,将淡淡的忧伤释怀在音乐中,委婉的旋律,环绕于耳,凄美的歌词,萦绕于心,当我累了,倦了,我只想置身于音乐的海洋,忘记凡尘,忘记喧嚣,安静的去听一首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