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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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专设性 狭义法条优于广义法条——针对性 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全面性
补充原则
重法优先
7
案例
某甲生产化妆品 “ 一抹白 ” ,销售金额达 300 多万 元。但由于质量问题,许多妇女长期使用后导致脸部 溃烂。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罚不当罪
3年以下有期
A.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 B.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
从一重罪处断
答案: BCD
6
(三)法条竞合犯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其中一个法 条的内容为另一个法条的内容所包括。
问:如何认识本案中王某对妇女A和妇女B的行为?
24
20
非法拘禁罪、刑讯逼 供罪、暴力取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盗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过 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 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 罪的加重处罚的情形。
某甲是否构成重婚罪?追诉时效何时起算?
4
(二)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 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
某甲为杀害某乙,一日在大街上向某乙扔炸弹, 结果不仅炸死了乙,还死伤多人。
故意杀人罪、爆炸罪
5
想象竞合犯的司法处断
甲开枪射乙,由于丙的突然出现,射击的结果却是乙重 伤,丙死亡。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15
(二)牵连犯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

2,继续犯与类似情况的区别 (1)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2)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3)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 3,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
(二)想像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与特征 结果加重犯, 也称加重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 也称加重结果犯 ,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 要件的行为,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要件的行为 , 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 因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3)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2,结果加重犯的罪名确定与处罚原则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 由于结果加重犯仅有一个犯罪行为,因而从犯罪构成角 度分析,依然属于一罪.如对抢劫致人死亡的, 度分析,依然属于一罪.如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为 抢劫致死罪;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则认定为强奸致死罪, 抢劫致死罪;对强奸致人死亡的,则认定为强奸致死罪,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但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 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别. 与基本犯罪的罪名并无区别.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1,概念与特征 结合犯,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结合犯 , 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 根据刑法的明 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 结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结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的数个独立的 犯罪. 犯罪. 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 的新罪. 用公式表述为甲罪+ 乙罪= 甲乙罪, 或甲罪+ 的新罪 . 用公式表述为甲罪 + 乙罪 = 甲乙罪 , 或甲罪 + 乙罪=丙罪. 乙罪=丙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基于刑 法的明文规定. 法的明文规定. 2,结合犯的处罚原则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形态概述1.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持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2.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主要包括:(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

(2)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兵役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

3.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有一些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常见的法条竞合的情形有:①诈骗罪与金融诈骗(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②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③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犯罪一章其他特别罪名(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何私枉法罪等);④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包含着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犯罪(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⑤故意伤害罪与其他包含着伤害行为的犯罪(如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

4.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从一重罪处罚。

5.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的大前提;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或过失;分则条文中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6.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

我国通说认为非典型结合犯形式即:甲罪+乙罪=甲罪(乙罪)。

第七章罪数形态

第七章罪数形态

►㈢
吸收犯 ► 1、概念——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 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 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 2、吸收犯的要件 ► A、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 B、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 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b、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c、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3、处断原则——对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 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益标准说——以侵害法益或者犯罪结果的个数 为标准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评价:完全 无视行为与构成要件在犯罪成立上是不可或缺的。 犯意标准说——以犯意为标准判断罪数是一罪还 是数罪。——评价:完全忽视犯罪的客观方面 构成要件标准说——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个数 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
►㈡
►㈢ ►㈣
► 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 A、直接援引刑法分则条文
► B、继续时间的长短——影响量刑
► 4、法律根据——
► 追诉时效(第89条)
► 5、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 A、继续犯与状态犯(状态犯是犯罪既遂后,其实
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如:盗窃罪)
► B、继续犯与即成犯(即成犯——犯罪行为实行终
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犯罪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成立,没有不法状态 继续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犯罪;二是犯罪实行终 了,仍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如:盗窃罪)
► C、继续犯与接续犯(接续犯——行为人在同一机
会以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 的犯罪形态,如:多次下毒后致人死亡)
► 吸收犯与包容犯的区别
: ► 一般认为吸收犯的前后两个或数个行为之间, 是必经阶段和当然发展的关系。比如伪造假 币后出售的,是吸收犯。 包容犯主要是指两个原本没有联系的犯罪行 为,因为在实际中经常同时发生,立法将其 中一个犯罪写入另一个犯罪中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被告人李某,男,30岁。李某1985年初承包了大队150亩果园,1986年7 月,为防止果园丢失水果,李先后两次制作了地枪14支 (注,地枪系装置在 地面上的一种火枪,对人体腿部以下部位具有才有射伤力,重者,可致残)。 村主任及队治保主任发觉李制作地枪后,即出面制止,并明令不准使用,李 无视村里的劝告,多次在果园内安设地枪,每次安设1、2支,丢果严重时, 除在地枪内装置火药外,还装过河砂。1985年9月13日晚,为防止他人进果 园偷果,李在果园东南侧一铁丝网破口处安装了地枪一支,并在枪内装了火 药和河砂。约15分钟后,本村一12岁的小学生进果园偷果时,触动地枪,被 打伤左腿,致残。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 肇事罪。把抛弃被害人、逃避罪责的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 重情节,从重处罚。理由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 人罪一罪。理由是故意杀人罪把交通肇事罪吸收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 人罪一罪。理由是牵连犯。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 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二罪,予以数罪并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因周某是典型 的图财害命,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应依法判处死刑。 理由是:周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有 用杀害这种暴力方法强行且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两罪 并罚。
被告人张某,男,19岁,无业,曾因盗窃被拘留15天。被 告人张某于1983年5月7日在其市火车站候车室,乘解放军某部 参谋史某去厕所之机,盗走黑色两用手提包一个,内有《五四》 式手枪一支、子弹5发、机密文件和军人通行证等物,另有人民 币2000余元。被告人作案后,将手枪、子弹带在身上,并携涂 改后的军人通行证,到处流窜。在准备行窃时,于5月15日在其 一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一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一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大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一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一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一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心在于“行为竞合”。

罪数形态在其理论问题,立法、司法中的实践问题上,历来存在很多争议。

争议点集中在罪数的划分标准、罪数的分类和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界限和处罚原则上。

我国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为依据,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

一罪有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和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之分。

一、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其他犯罪行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一个行为或者虽有数个行为,但其中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立吸收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关键。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数行为之间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即事实上哪一个行为都不能独立于其他行为而存在。

如甲入室盗窃了乙的5万元钱,这里甲既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有盗窃的行为,而两行为之间就具有吸收关系,因为“入室”是为了盗窃,而盗窃事实上也是通过“入室”实现的。

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一、引言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规定社会生活中的禁止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

在刑法中,罪数界限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不同的罪数界限决定了罪名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的惩罚。

对刑法中罪数界限的适用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罪数界限的概念及种类罪数界限是指根据犯罪行为所犯罪的数量或情节的不同,将相同犯罪行为分为若干罪数和罪名的行为划分标准。

按照我国的刑法体系,罪数界限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犯罪形态、犯罪情节和犯罪个数。

1. 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的基本形态,通常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故犯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过失造成危害的行为。

在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常常有不同的罪数界限和罚则。

2. 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和特征。

它通常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动机、手段等以及客观方面的结果、后果等。

在刑法中,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划分为不同的罪数,从而获得不同的罚则。

3. 犯罪个数三、罪数界限的适用原则罪数界限的适用是刑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确定。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罪数界限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实质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以犯罪行为的实质为依据,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从而确定罪数界限的适用。

2. 法律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和规范。

3. 罪责相适应原则刑法的罪数界限适用应当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从而保证犯罪行为的处罚符合其实质和社会实际,既不过轻也不过重。

四、罪数界限的研究现状对于刑法中罪数界限的研究,学术界一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深入的探讨。

目前,我国的刑法学界对罪数界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针对刑法中犯罪形态的划分,学者们主要关注犯罪的故意性和过失性的区分,以及在具体犯罪行为中的适用情况和规范标准。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

2013公共基础知识: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

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并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也就是从一重罪处断。

三、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是一罪而不是数罪,应当按照法律对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处罚。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一、惯犯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

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结合犯由于法律上明文规定将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犯罪。

因此法律上只认为是一罪而不是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制度。

三、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既然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那就不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的连续犯,可以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

危害严重的连续犯,可以按照情节加重处罚,以便做到罪刑均衡。

四、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五、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罪数形态》课件

《罪数形态》课件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这些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犯罪 ,但这些独立犯罪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关系。
数个犯罪行为侵犯同一法益
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法益,即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
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单 独评价。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
总结词
客观行为的实施是罪数形态认定的基础。
详细描述
在判断罪数形态时,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基于 不同的动机、目的或方式,但必须具有独立性,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 作用。
数个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
总结词
行为的连续性是罪数形态认定的关键 因素之一。
详细描述
如果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即行 为人在实施数个行为时,存在紧密的 因果关系或时间上的紧密联系,则可 以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从 而影响罪数形态的认定。
04
罪数形态的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总结词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细描述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只按照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其他罪行 被吸收。例如,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只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原则
总结词
指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详细描述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每个行为都构成独立的犯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最后,将各 个罪行的刑罚合并执行。例如,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合 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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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整理了刑法思维导图第八章罪数形态,收藏起来,留着备用!【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熟悉并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处理原则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3.法律效果或意义:(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

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

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
一、概念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是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二、法规竞合适用原则: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②重法优于轻法
三、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①法规竞合一个行为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一个行为往往数个罪过和结果。

②产生原因不同,法规竞合由于法条内容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想象竞合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一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③犯罪构成不同。

法规竞合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包容关系④处断原则不同。

法规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中只有一条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竞合触犯的数法规均可适用其行为,依“从一重处断”原则。

吸收犯与牵连犯易混:
1、掌握牵连犯吸收犯的典型例子
2、牵连犯数个行为相对独立,吸收犯数个行为之间无独立性。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罪数形态是指罪犯是构成⼀罪或者数罪的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从理论上进⾏分析。

⼈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定罪。

那么,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形态的类型有哪些
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罪。

⾏为⼈虽然只实施⼀个犯罪⾏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

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要件重叠或交叉,因此它并⾮完整的数罪。

由于该危害⾏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故其实质上是⼀罪。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个犯罪为⽬的,但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本罪即⾏为⼈的⽬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为⼈的⽅法⾏为或结果⾏为触犯的罪名。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个犯罪⾏为为另外⼀个犯罪⾏为所吸收,⽽失去独⽴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为论罪,对被吸收的⾏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过程,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前⾏为可能是后⾏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为也可能是前⾏为发展的⾃然结果。

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罪。

⾏为⼈虽然只实施⼀个犯罪⾏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

需要进⾏从⼀重从重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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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罪数形态

7罪数形态
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数罪的认定 1、数行为触犯刑法分则同一条文,实为
数罪的情况
2、数行为侵害同一对象,实为数罪的情况
3、着手实施一个犯罪过程中另行起意实施 新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

★一种认为法条竟合只有从属关系; 另一种认 为法条竟合除从属(包容)竟合关系外,还有 交叉竟合关系。
从属(包容)竟合
交叉竟合
特征:A、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B、触犯了数个有竟合关系的法条,同时符
合数个犯罪构成 C、由一个罪可以最恰当、最完整地独立评
价危害行为 处理原则:一般: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殊:重法优于轻法 全部法优部分法 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C、对多次实施的行为,刑法规定以一罪处理。 2) 法律后果:
惯犯是一罪,多次反复实施的同一性质的行为在规定上是一 罪的有机整体。
★惯犯与累犯的区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处断上的一罪
1.连续犯: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 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形态。 1) 特征: A、行为人有同一的或概括的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故意 B、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性质相同的行为 C、连续实施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2) 法律后果:A、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以一罪论处。 B、在诉讼时效及溯及力问题上,连续犯有特殊性。 C、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
行为还是数行为
2.牵连犯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 存在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特征:A、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B、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C、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 2)法律后果:A、是处断上的一罪 B、适用法律应: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 2、想象竞合犯要件 ❖ 〔1〕行为人只施行了一个行为。 ❖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 3、想象竞合犯处断原那么 ❖ 对想象竞合犯,理论通说主张应采取“从一
重处断〞原那么,即从所触犯的数罪中,就 其中最重的罪名处断。
(三)法规竞合犯
法规竞合犯,或称法条竞合犯,指行为人施 行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 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标准,只适用其中一个 刑法标准的情况。
2.特征
〔1〕行为人以反复施行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主观上具有反 复屡次施行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成心。
〔2〕行为人在较长的时间里反复屡次施行了数个同种的犯罪 行为。这是构成集合犯的客观条件。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正 因为刑法已将同种行为的反复加以考虑并预先规定 为一罪, 所以如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施行数个非 法行医行为,也 只构成一罪。
〔普通〕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应定金融诈骗罪, 而不定诈骗罪。
(四)结果加重犯
❖ 1、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指施行根本犯罪构成要 件的行为,发生根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此刑法 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 例:?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
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逻辑上附属 于盗窃罪
❖ 第一,行为人施行了一个犯罪行为。 ❖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施行一次危害社会的行
为 ❖ 第二,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
犯罪构成要件。 ❖ 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都是不同的
法规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那么是: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 某一行为既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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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类型比较
类型
概念
特征
举例
罪数确定
追诉时效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持续犯)
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1)是一个行为,且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与状态犯区别:如盗窃罪,不法行为终了后,不法状态仍继续);
(2)二者始终处于不间断状态(与连续犯区别);
(3)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其继续状态存在于既遂之后;
1)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为湮灭盗掘古墓葬的罪迹炸毁古墓,结果毁坏了墓中部分文物;
3)为抢劫枪支而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得手后又非法私藏枪支。
(1)一般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法定刑相同的,按目的行为定罪处罚。如伪造金融票证进行票据诈骗。)
(2)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断。
属于实质的一罪。
按基本罪的罪名定罪,按加重条款处罚。
二、单纯的一罪
法条竞合犯
指由于刑法本身的复杂性,使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符合多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条之间形成普通法条包容特别法条内容的关系,只要行为人实施被包容行为,就必然同时出现该行为既符合被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包容行为的犯罪构成。
一个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刑法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1)前提: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刑法学P.49)]
刑法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是基本行为,致人死亡是加重结果。
(3)新罪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无)
法定的一罪。
2.惯犯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形态。
(1)常业惯犯
(2)常习惯犯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刑法学P.50)]
属于法律规定的一罪。
泄露军事秘密罪,必然同时符合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
一般采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法律有明确规定时,采用重条款优于轻条款的原则。
三、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我国刑法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指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行为,刑法将其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
Hale Waihona Puke (1)数个独立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犯罪,
(2)结合成一个独立新罪,形成新的犯罪构成,
(1)连续犯:侵犯相同客体,对象不一定相同,时间可能有间断;
(2)继续犯:侵犯同一客体、同一对象,时间无间断。
只认定为一罪。
其连续状态只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
(在一次判决中按一罪从重处罚。)
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牵连犯
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四、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始终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连续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同种罪名)。
与继续犯的区别:
(刑法399条,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处断;
刑法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挪用公款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
3.吸收犯
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
(4)在继续期间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客体和对象。
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不论持续时间长短,只定一罪。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认定继续犯对于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有重要意义)
2.想象竞合犯
(观念竞合犯,想象并合犯,想象的数罪)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1)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同时触犯了数个不同种罪名;
(3)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此为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数个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刑法学P.49)]
甲欲杀害乙,乘乙看电影之机,向乙坐的地方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一人,打伤一人。这一杀人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
盗窃数额较大的通讯设备,同时触犯破坏通讯设备罪和盗窃罪,该两罪之间无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
想象的数罪,实际上是一罪。
从一重罪处断。
(确定罪名轻重的方法:
主刑刑种的轻重;同种刑以高限的长短;高限相同者,低限的长短;若两罪都有两个以上罪刑单位,则需具体分析。(刑法学P.49))
3.结果加重犯
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包括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
(2)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
(3)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牵连形式:
1)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牵连;
2)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牵连;
3)目的行为先后与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牵连。
(1)一个犯罪过程中有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其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1)非法制造枪支或走私枪支后私藏的,盗窃汽车后出卖赃车的,前者吸收后者;
2)教唆杀人,又帮助提供杀人工具的,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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