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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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1. 系统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1. 接入管理和权限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接入报备。

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认证授权。

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日志记录和查询。

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监督方式。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方法公共安全是人民幸福生活的紧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紧要保障之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成为了公共安全管理的紧要手段。

本文将就如何科学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相关问题打开阐述。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公共安全领域内用于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运营的图像信息系统。

系统的管理方法旨在规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安全可控、服务高效优质,达到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二、系统建设1. 建设目标:系统应依据公共安全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位,优化布设方案,确保覆盖范围全面,细节清楚,实现对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人员的定向监控。

2. 建设程序:(1)系统规划:建设单位应订立系统建设规划,包括系统架构、功能定位、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确保系统建设与公共安全管理需求相符合。

(2)系统设计: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要求,设计系统硬件和软件,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确保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经济应用、运行便捷。

(3)系统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据设计需求,选取符合标准的设备和软件,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择优选择供应商,并签署合同,确保系统采购高效公正,合法合规。

(4)系统安装:建设单位应依照认真安装方案进行系统安装,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性,依据安装进度和质量验收结果适时调整和改进。

(5)系统测试:建设单位应开展系统测试,检验系统和设备的功能完善和质量稳定,适时矫正不足之处。

(6)系统验收:建设单位应依据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验收,确保系统符合规范和用户需求,达到预期效果。

三、系统使用1. 用户管理:建设单位应订立认真的系统使用规定和安全保密制度,并依照相应程序确定业务使用权限,特别是对敏感信息的使用权限加强管理,确保用户行为合法合规、安全可控。

2. 系统监管:建设单位应依据业务需求,设立专门负责监管系统使用的机构或岗位,在系统安全保障、使用情况监督、故障处理和数据质量监控方面发挥作用,确保系统使用稳定、高效和安全。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安全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在公共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提升治安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本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职责1. 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

负责单位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进行适时的系统升级和维护工作。

同时,应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确保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存储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数据采集和存储负责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采集相关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并进行分类和整理。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图像数据,应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和共享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相关数据。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数据共享,提升公共安全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4.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工作。

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对于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

5. 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机制,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可疑行为和异常情况。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排查,加强系统的安全性防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攻击事件的发生。

6. 人员培训和管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使用方法、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范,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为,负责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显示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服务等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三)重要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四)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资集散地;(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八)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重要部位;(九)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等重要公共区域;(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 简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使用摄像头、监控设备等设备采集、上传、存储、使用、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网络平台。

该系统的主要作用是监控和管理城市公共场所、交通、商店、企业等地方的安全情况,提高城市治理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作,保护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本文将阐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 管理要求2.1 设备安装与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装前,需要经过安全评估和技术审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设备标准,没有潜在的安全风险,不得损害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设备的安装应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等场所,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标识,提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存在。

2.2 数据存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分级管理,重要数据应进行加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当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止恶意攻击和窃取。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互通共享,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同时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2.3 监督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受到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审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护数据安全和隐私。

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3. 结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目的是提高城市安全和治理的效率。

同时,也应该明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执行合理、公正、严格的管理措施,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确保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设施,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安全监控和录像记录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法规划、有序推进。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开发和安装。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和认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运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系统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必要和合法原则。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查询和使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和授权许可,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接入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单位应当有明确的接入权限和使用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控性。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必要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涉及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机构和个人。

2. 系统建设和监管:涉及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监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系统建设方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数据采集和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当依法合规,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数据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非法获取或滥用。

4. 数据存储和保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损毁。

对于敏感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5. 数据共享和交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协议进行,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并限制访问。

6. 监督和责任追究: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该办法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前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现代社会对于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能力。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为核心,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的对公共区域的监控和管理系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二、系统建设】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2. 系统建设单位应编制系统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报送有关机构审核备案。

建设方案应包括系统的功能需求、技术要求、数据安全策略等内容。

3. 系统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法合规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系统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三、信息采集与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集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禁止对私人区域进行非法侵入和监控。

2. 信息采集设备的布设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且应明确划定摄像边界,避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3. 信息存储设备应采用可靠的硬件和软件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存储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

【四、信息使用与分析】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未经授权,禁止非法获取、使用和传播他人的图像信息。

2. 信息使用应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严禁擅自公开、泄露或滥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

3. 信息分析应依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保证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五、人员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规范的培训和考核。

2. 系统管理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或泄露系统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维护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犯罪,利用图像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应用等技术手段,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采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公共场所的图像信息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围绕提高公共安全防范、打击犯罪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安全的目标,合理确定系统的功能要求和规模。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对监控的范围、存储周期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全面监控的目标。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操作规范,清晰规定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信息采集和存储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确保采集到的图像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存储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传输和查询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图像信息技术为核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的,通过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应用图像信息的系统。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系统建设和运行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人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明确系统的功能、用途和范围,并预先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4.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当合法、正当,且要求经过授权和记录,不得滥用或泄露系统内的图像信息。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合法、合规,采集行为应当事先告知被采集者,并征得其同意。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使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保障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超过存储期限的数据应及时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

四、数据传输和共享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的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传输安全。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数据共享方面,应严格控制数据的范围和权限,确保数据的合规共享,不得滥用或泄露数据。

五、数据处理和应用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要求。

2.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应用于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的需要,不得用于非法的行为或侵犯公民的个人权益。

3.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分析和智能应用,应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遵循学术伦理和技术伦理,不得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六、监督管理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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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395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
理办法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详
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
(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
(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

第七条交通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由政府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区域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
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具有采集、录像、传输等功能。

第九条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或
者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没有保卫隶属关系的,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前款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
(三)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双方应当明确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建立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图像信息,不得擅自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图像信息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四条负责图像信息监看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守岗位,爱护仪
器设备,保守秘密。

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

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设置标识。

第十六条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
(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
表;
(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技术检测等方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单位设置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设置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遵守备案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采取保障图像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图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不提供图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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