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社会保险
2011社会保险法(官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深圳—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7第七章 生育社会保险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相比,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独立险种, 出台要晚一些,(原因在于:妇女参加社 会生产和工作,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达到相 当程度之后,此外,生育保险与社会福利 密不可分,而后者实施要晚得多)。
1.生育活动造成的劳动能力暂时中断的表 现是正常的生理活动引发的,一般不用特 殊治疗,而重在休养与营养补充 2.生育保险费用的性质,不仅是为了维护 妇女劳动者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且对 于实现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数量的合理性和 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的作用。
②这种生育保障制度,是以企业为惟一载 体,客观上需要由企业承担着女职工生育 活动所带来的全部损失。
(2)对于个人来说 )对于个人来说,这种企业保障制度所带来 的主要问题是: ①导致了妇女就业难、女大学生分配难以及女职 工的调动难等诸多不正常现象的出现。造成一些 单位或企业不愿招用女职工或在裁减富余职工时 主要裁减女职工。女职工面临着比男职工更大的 失业风险。由此可见,企业利益和女职工生育保 障之间的矛盾,驱动着企业排斥女职工的行为, 严重地影响了妇女的就业。
第三节 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
一、国外生育保险 1.世界各国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三种: .世界各国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三种: (1)规定被保险人在享受生育保险补助金时,必 须是已经缴纳保险费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 (2)规定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必须已经参加生育保 险达到一定时期并且实际参加工作达到一定时期。 (3)不规定具体的投保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及 财产调查手续者,一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地方政府对实行晚婚晚育的生育妇女,做 了奖励性规定:增加产假15天。对终生只 生育1个孩子的工作妇女,规定假期可延长 到180-360天。
(2) 补偿和津贴 ) 生育保险属于短期性补助,主要有两类: 收入补偿和生育开支补偿。生育开支补助 的种类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生育补助金; 生育津贴;护理津贴。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障学第七章
3、给付期
国际劳工:一年不超过156天,不低于78天;
各国不同:少则8周,多则36周,常见26周;
等待期:在领取保险金之前,必须有几
天的等待期。
作用:一是排除期限很短的给付,免去处
理短期、小额失业津贴申请的负担,减轻工作 量,节约管理费;二是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津 贴的行为和有意制造非自愿失业的行为,留给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调查情况、确认失业的时 间。
2、资金来源:
单位(工资总额2%)、职工缴纳(本人 工资1%)、基金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 的资金;
注:合同制农民工不缴;
3、享受条件
缴费满一年,非自愿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 求职要求的;
4、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最长18个月; 累计缴费满十年以上:最长24个月; 再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期限可合并计算:即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 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按国际惯例,不在范围之内:
1、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者; 2、因过失而被革职者; 3、直接参与劳资纠纷而罢工者; 4、拒绝接受为其提供适当工作者;
5、故意失掉就业机会者; 6、拒绝接受职业训练者; 7、不在职业介绍所等有关机构登记寻找职 业者和拒绝职业介绍所的安排者;
2、给付标准
两种(津贴数额) (1)按投保人缴的费用或以前收入为依 据:收入*50%以上;
5、发放标准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
农民合同工:工作满一年,单位已缴,由社会保障
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
助。
???
6、支付项目
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期间死 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 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章 社会保障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PPT课件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
– (2)社会救济 –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的公民提供无偿物质性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
– (3)社会福利 –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
• 第三,社会保障的对象是既特定又变化的,不同的社会保障 项目的保障对象也是不同的。
• 第四,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障不仅包括物质性的经济保障, 也包括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
– (1)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旨在保证劳动者因
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 收入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 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全体国民的福利水平,政府 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 会服务等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 –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儿童、老人、残疾人、 精神病人等社会上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提供的必要 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服务。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 (二)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节 社会养老保险
• 四、农村养老模式 • (一)家庭养老 • (二)社区养老 • (三)土地养老
第三节 社会医疗保险
• 一、医疗保障
– 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 障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社会医疗救助、社会医疗 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
– 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的作用。一般而言,社会保障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四 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七章 政策保险
为 实 现 国 民 生 活 安 定 的 政 策 目 的 而 经 办 的
国 民 生 活 保 险
为 实 现 农 业 增 产 增 收 政 策 目 的 而 经 办 的
农 业 保 险
为 实 现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目 的 而 经 办 的 信 用 保 险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能繁母猪保险在河北
• 河北省滦县畜牧水产局与县财政局共核定 全县符合标准的能繁母猪20450头( 8月龄 以上、4周岁以下),按照每头能繁母猪保 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的标准为这些能 繁母猪上了保险,其中政府补助80%,养 猪户只担负12元。
政策性生猪保险与商业性生猪保险冲突凸现
能繁母猪保险在四川
国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评价
• 1、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损失率仍相当高。美国在1994年以前,政府对农业 保险的支持力度还不大,但是,随着1994年保险计划的改革以及1996年和 2000年农业法的制定,情况发生了变化。现在,私人保险公司虽然拥有政府 的再保险机构支持、农场主的保费补贴支出和管理成本补贴,然而损失率不 仅没有降低,反而上升了许多,从1980年的1.87上升到1999年的3.12。 2、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受益的只是少部分人。美国有将近300万农民,但是 仅少部分人(30—40万)参加了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计划,这些参加者一般 是规模大、受教育程度高、资本实力大的农民;低收入、小规模和拥有一定 专长的农作物生产者却被大量排除在保险之外。 3、从财政的角度来看,不堪重负。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本是难以承受的,政 府不仅补贴一部分保费,而且还包括大部分管理成本。美国在1992年的保费 补贴是70万美元,2001年上升到18亿美元,支付给私人保险公司的补贴已从 同期的2.25亿美元上升到6.48亿美元。墨西哥在1961年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 险,不幸的是,由于财政补贴过高,于1988年关闭。 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有许多年的历史, 经验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在效率、公平和财政等方面,表现并不是很 好。
2011年7月1日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邓大松《社会保险》(第2版)社会保险险种-第七章至第八章【圣才出品】
第二篇社会保险险种第7章养老保险1.简述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史上的两次重要的制度变迁。
答:综观人类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个历史演进过程,可以发现其间经历了多次制度变迁,从中可以抽象出两次重要的制度变迁,即从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转轨为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从单一支柱养老金制度发展成多支柱养老金制度。
(1)第一次重要的制度变迁:从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向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转轨①制度变迁概述第一次重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式是从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向完全基金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改革的领导者是拉丁美洲的智利,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被誉为“养老金革命”。
②制度变迁背景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以及受预期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主要发达国家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制度开始面临财政危机,如何让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制度摆脱危机,使政府从公共养老金制度所造成的财政困境中解脱出来,并设计出一套有利于国家未来经济发展的养老金制度,就成为摆在各国政治家和经济学家面前的一大难题。
③改革的措施和表现1981年5月,智利开始改革政府管理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创立完全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管理方式的私人养老金制度。
在欧洲,1979年上台的撒切尔保守党政府通过减少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激励职工从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中退出等方式,实行养老金制度私有化。
可以说,从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主导趋势是废止或削弱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制度,建立和鼓励私人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发展。
从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向基金积累制养老金制度转轨,首次明确了养老金制度不仅是一项社会政策,而且还应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功效,即促进经济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2)第二次重要的制度变迁:从单一支柱养老金制度向多支柱养老金制度演进①制度变迁概述第二次重要的养老金制度变迁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延续至今,这次养老金制度改革主要在欧洲大陆国家和转制经济国家中实行,其方式是从单一支柱养老金制度向多支柱养老金制度转轨。
《社会保障》课件——第七章、老年社会保障
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 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
211
(4)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5)养老金的层次性:
– 第一层次:普遍养老金。每一老人,人人有份。 只要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过一定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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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老年社会福利的主要内容
1.福利项目比较丰富。 2.预防、治疗并重。 3.依据经济形势调整待遇水平。 4.福利对象是普遍的。
218
发达国家老年社会福利的主要内容
发达国家老年人除享受到一般公民的一切福利 待遇外,还享受到社会对老人特有的福利。 (一)老年人福利制度的内容:
1、包括了公民可以拥有到现代文明生活的全部 待遇。
213
三、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 特点: • 雇主和雇员双方缴纳保费;国家不直接
投入,只是给与税收、利率政策优惠。 • 也叫自我保障模式、强制储蓄模式。
例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214
四、个人投保的私人公司运营的养老模式 (一)特点: 1.指智利1981.5.1实施的个人养老账户制。正
式名称为国民养老储蓄账户制度(National System of Pension Savings Accounts) 。 2.特点:
(1)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劳动义务对应的原则:苏联、东欧、 中国对劳动年龄设上下限。
(2)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投保对应的原则:德、美、法、日 对投保年龄的限制。
(3)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工作贡献相联系的原则(原工资标 准与职位) a.日本:公共年金(25年缴费时间) b.法国、苏联:特殊行业与工总优待 c、我国:离退休津贴、称号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7章 社会保障法
第七章社会保障法7.1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见107页)7.1.1 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社会保障参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社会保障是政府于公民关系的基本问题。
7.1.2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既包括以基本法形式出现的社会保障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他是为了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持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保证。
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法一般不以单一的法律形式出现,而是由多种法律、法规构成的,如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等。
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社会保障问题的规章、决定、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社会保障的司法解释等。
7.1.3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1、社会性。
在传统社会中,“公法”和“私法”泾渭分明。
公法调整的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中个人权利关系。
而在现代社会中,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的现象日益增多,所以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域——社会法。
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其中既有国家权利对市民社会个人权利的干预,又有个人享受国家给付的权利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特征,表现在:第一,保障对象的普遍性。
即全体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保障的对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越来越从选择性向全民性方向发展。
第二,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即社会保障通过立法,在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合理分担保障责任和义务。
形成资本筹集渠道多元化、社会风险分散化的保障机制,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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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3、普遍保障性
• 社会保险对于社会所属成员具有普遍的 保障责任;
• 不论被保险人的年龄、就业年限、收入 水平和健康状况如何,一旦丧失劳动能 力或失业,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损失补 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一、养老保险
(一)含义 (二)养老保险的给付条件 (三)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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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含义
•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使劳动者 在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获得 物质帮助以保障晚年基本生活需要的保 险制度。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 它影响面大、社会性强,直接关系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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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七章第二节 回顾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二、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三、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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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主要形式
一、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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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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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实施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二、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三、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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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功能
1、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安定; 2、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保证劳动
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3、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
六、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
5、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6、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 务网络,实现管理现代化;
7、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十五”期 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覆盖法规规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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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1、非盈利性 2、强制性 3、普遍保障性 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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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1、非盈利性
• 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以实施 社会政策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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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2、强制性
•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 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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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实施原则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3、既要事后补偿,也要事先预防; 4、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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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
(一)社会保险保费负担比例的决定因素 (二)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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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4、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 要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履行缴费等 义务,但待遇的高低和缴费的多少并非 一一对应,只是基本对等;
• 作个形象比喻,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 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
• 这里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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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七章第一节 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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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1、现收现付制
• 现收现付,简单易行 • 不存在基金投资增值问题 • 人口老龄化高峰难以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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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2、完全积累制
• 建立个人账户 • 个人对自己负责,激励机制较强 • 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时不会发生支付危
机 • 可以积累起大笔资金用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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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五、生育保险
• 生育保险是指在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 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 构给予必要的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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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六、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
•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险”和 “社会保障”的内涵、外延不同;
• 在我国,社会保障由以下构成:
– 社会保险 – 社会救济 – 社会福利 –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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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六、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
•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十五”目标 是:
– 基本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 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劳动者得 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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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三、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受到本人所不 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因素的影响,由此 造成失业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事先 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以维持其 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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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四、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以劳动 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 故或职业伤害为保障风险,由国家或社 会给予因工伤、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 质等而致残者、致死者及其家属提供物 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
3、部分积累制
• 介于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之间的一 种模式
• 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建立个人账户, 实行养老基金的部分积累
• 我国目前建立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制就是属于部分 积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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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二、医疗保险
• 医疗保险也称疾病保险,是指国家对职 工在其因患病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 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七章第三节 回顾
一、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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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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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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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20/12/6
第七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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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保费负担比例 的决定因素
1、险种的性质 2、被保险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
保费的能力 3、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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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保费的负担方 式
1、雇主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2、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 3、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 4、雇主、政府和被保险人三方共同负担; 5、被保险人全部负担; 6、雇主全部负担; 7、政府全部负担。 • 目前较常见的第1、4种方式。
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所以为各国政 府所特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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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二)养老保险的给付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龄; 2、被保险人缴足一定期间的保险费或服
务满一定年限; 3、被保险人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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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三)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1、现收现付制 2、完全积累制 3、部分积累制
第七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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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6
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的实施 第三节 社会保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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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 二、社会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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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
•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 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 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事件为保障 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 障制度。
第七章社会保险
六、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
• 具体而言,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 度,积极进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2、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机制; 3、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4、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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