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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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及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乙型肝炎等经血传播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治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
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利器盒内,以防刺伤.
6。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帽。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7.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乙肝等经血传播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报告医院感染控制科并采取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用Ⅱ型安尔碘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临床护士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防护措施

临床护士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防护措施

临床护士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防护措施【摘要】为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职业感染,本文针对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感染途径提出了详细的防护措施,使医护人员及管理者认识到防止临床护士因职业暴露感染经血液传播性疾病是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临床护士;血液传播;防护随着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日益增多,医护人员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机会也随之增加,而护士是医院感染中最直接接触血液-体液的人群,而且多为高危操作,易被针头、锐器刺伤。

据报道,全世界每年约有100万意外针刺伤,而这一数字仅为实际的1/3,有20种血源性传播可通过针刺伤传染[1]。

因此,护理人员的职业防护教育及职业行为规范,势在必行。

1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暴露途径1.1 被污染的针头或锐器刺伤。

1.2 破损皮肤或非消化道黏膜接触患者的血液或体液。

2 防护措施2.1 防护用品:①隔离衣、隔离裤应是易于清洗、消毒、灭菌的材料或一次性隔离衣,必要时使用塑料围裙作保护。

②手套:橡胶手套或一次性塑料手套。

③口罩:棉纱或一次性口罩。

④帽子:棉布或一次性帽子。

⑤眼罩、面罩:密封要好,清晰度高。

⑥鞋套:一次性不易破损鞋套。

2.2 防护具体措施2.2.1 实行安全注射。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操作技术,操作时戴手套,用无菌纱布打开玻璃安瓿,抽血、注射完毕禁用双手套帽法[2],用单手套帽。

2.2.2 锐器的安全传递。

传递针头、缝合针、剪刀、刀片等锐器时,尽量把锐器置于弯盘中进行传递,避免在传递过程中误刺伤。

2.2.3 尽量使用一次性锐器医疗产品。

因为在临床工作,清洗使用后的针头、缝合针、刀片、剪刀等锐器时,极易刺破、划破手套,从而刺伤手指皮肤,造成操作人员感染。

2.2.4 手部皮肤有创伤时,尽量避免护理操作,若操作不可避免,要戴双层手套。

2.2.5 处理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物品时,要戴口罩、穿隔离衣、裤,戴手套,如预料操作会有血液、体液飞溅到操作者的眼和口腔时,应戴眼罩或面罩。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理精选全文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理精选全文

2002—2003年在全球报告的“非典”病例中,职业分布以医务 人员居首位,所占比例高达22.3%,并以青壮年医务人员(25~49岁) 为主,约占80%,无论是发病人数或死亡人数,都是医务人员感染 性职业暴露史上前所未有的。医院感染学界认为这是医院感染史上 的一场悲剧,这一血的教训足以引起医务人员对感染性职业暴露的 高度重视。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有破损时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或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针、刀片等锐器刺伤, 或划伤。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帽,如需回套针帽,必须单手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 锐器。 手术中传递锐器建议使用容器,以免损伤工作人员。
乙肝:暴露后当天、3个月、6个月追踪 丙肝:暴露后当天、4周、3个月、6个月追踪 梅毒:暴露后当天、4周、3个月追踪
预防性用药应当尽早开始,最好在暴露 后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 时;即 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四)追踪 根据接触疾病的性质定期检测及随访。 如:艾滋病即在暴露后的当天、4周、8周、三个月、
六个月、一年定期追踪,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 对用药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 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预防原则
医务人员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 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物质, 医务人员接触上述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职业暴露的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 进行手消毒。

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一、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按传播途径分类,主要包括血源性暴露、呼吸道暴露、消化道暴露和接触暴露等。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病原学标本检验、处理医疗废物等过程,中能正确识别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风险,选择适宜防护用品,按照标准预防原则正确操作流程,尽量避免职业暴露发生。

二、预防感染性职业暴露的措施:
(一)血源性职业暴露按“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执行。

(二)严格专科专治,规范收治患者。

(三)落实标准预防。

提供便利的手卫生设施、洗眼装置、淋浴装置;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置病人;制定并遵守操作规程。

(四)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当工作台面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五)损伤性废物处理按规范进行,锐器盒应密闭、防刺破、防渗漏。

三、医务人员发生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主任或护士长),24h内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节假日、晚上报告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科长,电话:******),
同时填写职业暴露相关登记表。

五、暴露人员及时到感染科门诊(非门诊时间到住院部)就诊检查、用药。

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暴露人员进行后期跟踪随访和咨询。

七、对发生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者,按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的,暴露后检测、用药等产生的费用,可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报账。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经血液传播疾病是指通过血液传播的疾病,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等。

在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中,医护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等可能面临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暴露风险。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在人群中的传播风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

一、职业防护措施1. 加强教育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2. 个人防护用品:工作人员在进行可能接触到血液的工作时,应当佩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

3. 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及其污染物。

4. 锐器安全:使用安全的医疗器械,避免针刺伤等锐器伤害。

5. 废弃物处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防止病毒传播。

6. 疫苗接种:建议工作人员接种乙肝疫苗,提高免疫力。

二、报告处理制度1. 暴露后的报告:发生经血液传播疾病职业暴露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 暴露后的评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暴露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暴露级别和处理措施。

3. 暴露后的处理:根据评估结果,对暴露者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和预防性治疗。

4. 随访和监测:对暴露者进行定期随访和病毒检测,了解病毒感染情况。

5. 溯源调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暴露源进行追踪调查,了解暴露源的感染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6. 总结和反馈:单位应总结暴露事件的原因和处理经验,向工作人员反馈,提高防护水平。

三、完善政策法规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在经血液传播疾病防控中的法律责任。

2.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各项防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加大对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四、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引进先进的防控技术和管理经验。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一、概述血源性病原体是指通过血液或其他体液传播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能引起人类感染和疾病的病原体。

在职业环境中,接触血源性病原体是一种常见的风险。

为了保护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免受感染的威胁,制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二、识别潜在风险1. 接触血液或体液的医务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清洁工等职业的从业者存在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风险。

2. 病原体可能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唾液、尿液、粪便等体液中,通过黏膜、皮肤的损伤进入人体,引发感染。

三、预防措施1. 暴露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暴露,减少感染的机会。

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规范操作、避免飞溅,减少污染范围。

2. 个人防护: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避免直接接触血源性病原体。

3. 感染控制:接触血源性病原体后,及时清洁受污染的皮肤,避免将病原体传播给其他人。

四、处理事故1. 事故调查:发生接触事故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和过程。

2. 血源性病原体检测:对接触事故者进行血源性病原体检测,以排除感染的可能性。

3. 医学观察:接触事故者应接受一定时期的医学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感染情况。

五、培训与监督1. 培训:对从事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人员进行相关防护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技能。

2. 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六、总结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是保护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健康的重要措施,要求从业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确保工作安全。

只有做好防护工作,才能有效防止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的风险,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与处理

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与处理

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登记报告制度与处理程序为保障我院医务人员的健康,防止或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及职业暴露发生后的危害,特制订本制度:一、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定义: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医疗垃圾清运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者或携带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血源性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还包括被这类病人抓伤、咬伤等有可能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的事件(即意外事件或针刺事件)。

意外事件需按应急程序处理。

二、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可能接触各类感染性病人及各种感染性物质的所有人员,不仅仅指医生和护士,还包括各类检查室如心电图室、内镜室、微生物室、临床病理科等的工作人员、临床药师、实习医师、保洁人员和污物处理人员等。

三、组织管理1、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的组织管理由院感办和护理部负责。

2、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防护的应急专家小组(同“医务人员HIV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应急处理”)职责:对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对针刺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案进行论证和指导实施;加强宣传和教育,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防护的知识培训。

四、具体执行部门1、临床科室或相关科室:发生暴露时,当事医务人员立即按标准处置暴露部位并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护士长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在2小时内上报护理部及院感办,当事人员24小时内填写职业暴露登记表交护士长,护士长及时上交护理部。

2、护理部:负责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职业暴露后的第二次调查、核实,职业暴露登记表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3、感染管理办公室:准备及开启应急药箱,负责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的处理和随访;负责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的第三次调查、核实,对暴露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和处理的技术指导。

4、检验科:接到意外事件发生报告后在24-48小时内完成对暴露医务人员和接触源病人血清HIV、HCV、HBV、梅毒等项目的相关检测并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安排下进行血清学随访。

【实用】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播疾病职业暴露处理及报告程序-应急预案

【实用】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播疾病职业暴露处理及报告程序-应急预案

【实用】应急预案
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播疾病职业暴露处理及报告程序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干净被污染的粘膜。

如有伤口,应当轻轻地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
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5%酒精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二、当事医务人员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并填写“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同时在发生职业暴露后及时完成自身和源患者的血清学检查,并及时将以上“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登记表”和血清学检查报告交医院院感科备案。

三、医院院感科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事件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按照《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后的预防及监测》对医务人员给予随访和咨询。

四、医务人员HIV职业暴露的应急处理按照《医务人员HIV职业暴露的防护和应急处理程序》执行。

五、在对职业暴露事件的整个处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做好保密工作。

凡涉及暴露者个人的相关资料,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人员泄露。

药海无涯学无止境专注医学领域。

医务人员医院防护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医院防护管理制度

一、医院为医务人员提高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可靠的防护用品。

二、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全院职工进行职业安全防护培训,将职业暴露防护纳入新员工、实习生、进修生岗前培训内容,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防止职业暴露作为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

三、严格执行各种诊疗操作常规、服务流程和防护措施,防止因违规操作或者防护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医院感染的发生。

科主任护士长认真进行日常安全工作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规现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职业暴露者,赋予处罚。

四、院感办制定严格、规范和可行性强的职业暴露保护制度以及处理流程。

五、院感办负责职工职业暴露登记表的汇总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院领导和各级质量控制中心。

一、工作人员发现职业伤害和工作人员的医院感染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办公室.二、医务人员应定期体检,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

三、在进行消毒工作时工作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1)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应防止烧伤或者灼伤.压力蒸汽灭菌应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

(2)采用紫外线、微波消毒时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3)采用气体化学消毒时应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泄露 ,时常检测消毒环境中该类气体的浓度,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

(4)使用液体化学消毒剂时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黏膜的损伤。

(5)处理锋利器械和用具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避免可能对人体的刺、割伤害.四、各科为医务人员备齐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

五、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做好个人防护和公共环境的保护,完成操作或者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及时摘手套,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进入食堂。

六、医护人员预防艾滋病等经血传播性疾病的职业防护见流程。

七、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理见流程.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者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是以预防和处置医务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患者血液或其他体液所带来的职业暴露,防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以下为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预防及处置制度1200字以上的详细阐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职业危害的发生,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按照培训要求,了解并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职业暴露预防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并按照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充足的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掌握正确的感染预防操作技巧,如正确穿脱手套、消毒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病原体检测、免疫学检查等。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课程,了解最新的感染预防知识和操作技巧。

第三章:职业暴露处置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后,应立即进行自我处置,包括用肥皂清洗伤口,用消毒剂进行冲洗等。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血源性职业暴露处置区,提供给医务人员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血源性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报告危险源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血源性职业暴露事件的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和总结,改进预防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血源性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心理疏导。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接受艾滋病、乙肝、丙肝等相关病原体检测,并按照结果进行相应的随访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职业暴露预防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要求1.建立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制度和相关措施,发现工作人员的医院感染应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医务科。

一旦发生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科室主任和医务处。

2.重点科室医务人员应定期体检,进行必要免疫接种。

工作人员患传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离开直接触病人和无菌物品的工作岗位。

进行消毒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采取自我防护措施防止因消毒操作不当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

(1)热力灭菌:干热灭菌时应防止燃烧;压力蒸汽灭菌应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的灼伤事故。

(2)紫外线、微波消毒时应避免对人体的直接照射。

(3) 气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有毒有害消毒气体的泄露,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消毒环境中该类气体的浓度,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

环氧乙烷灭菌及低温等离子灭菌对还应严防发生燃烧和爆炸事故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伤害事故。

(4)液体化学消毒剂:应防止过敏和可能对皮肤、粘膜的损伤。

(5)使用和处理锐利器械和用具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人体的刺、割等伤害。

3.医院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

各类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严禁工作时间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和外环境。

4.放射性防护要求: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该具备放射性防护有关知识,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护。

一旦发生放射损伤或事故立即报告科室主任,按照医院关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防范与处置

医务人员血源性职业暴露防范与处置

紧急处理措施
立即脱掉污染的衣
1
物和手套,避免进
一步污染
用肥皂和清水彻底 2 清洗污染的皮肤和 黏膜
立即报告医院感染
3
管理部门,并填写
血源性职业暴露报
告表
根据暴露类型和暴
4
露源,采取相应的
预防措施,如预防
性用药、免疫球蛋
白注射等
定期进行血液检测, 5 监测健康状况,及 时发现和处理可能 的感染风险
加强医疗废物
5 管理,确保安 全处置
建立职业暴露
6 报告制度,及 时报告和处理 职业暴露事件
定期进行体检与疫苗接种
01
定期进行体 检:了解身 体状况,及 时发现疾病
02
疫苗接种: 预防乙肝、 丙肝等传染 病
03
加强个人防 护:穿戴防 护用品,避 免直接接触 血液
04
加强培训与 教育:提高 防范意识, 掌握正确的 操作方法
加强个人防护,提
6
高防范意识,减少
血源性职业暴露的
风险
报告与追踪
01
立即报告:发现血源性职业暴露 后,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03
预防措施:根据调查结果,采取 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 发生
02
追踪调查:对暴露事件进行追踪 调查,了解暴露原因和暴露程度
04
持续追踪:对暴露人员进行持续 追踪,了解其健康状况,及时发 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社会影响:血源性职业暴露可能导致医务 人员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受到影响,如 受到歧视、误解等。
加强个人防护
穿戴个人防护 定期接受培训: 加强自我监测:
用品:如手套、 提高防范意识 发现异常情况
口罩、护目镜 和技能 等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一)职业防护1、坚持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2、在医院内进行的所有操作,都视为可感染性操作。

将操作中所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暴露源均列为有潜在危险的传染源,积极做好职业防护。

3、各科配备必要的隔离防护用品,如:一次性手套、护目镜、隔离衣、标准利器收集盒等,物品放置做到定位、定数、定时检查。

4、当皮肤接触或可能接触血液、血制品、体液、组织液、黏膜或与可疑被污染的环境直接接触时,应戴手套,并使用正确洗手方法。

5、预计血液、体液有喷溅、飞溅至眼、口腔、其他黏膜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可能时,应戴护目镜和防渗透性口罩。

6、预计有大面积血液、体液飞溅的可能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7、凡是与血液、体液或感染性材料接触后的设施、设备、环境均应尽快消毒。

8、禁止在可能存在血液暴露的工作场所进食,不得将食物及饮料放在放置感染性材料的冰箱内。

9、规范操作行为,禁止易引起锐器伤的高危动作:禁止将利器端直接传递给他人;禁止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套回针头帽;禁止对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手工毁形;在工作场所不得双手直接拾取破损的玻璃器皿10、操作时或操作后,尽快将使用过的暴露源丢弃在专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箱中,将锐器物放入符合国家标准的锐器物收集器中。

11、进行侵入性操作时,一定要保证光线充足。

12、医务人员自身带有皮肤伤口、皮炎或皮肤黏膜完整性受损(如口腔溃疡)等,不应参加艾滋病患者的直接治疗、护理、检查工作。

(二)报告制度1、护理人员应参加职业防护知识和操作培训,学习、掌握职业暴露后紧急处理措施,熟悉上报制度和流程。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五篇

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五篇

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一、医务人员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防护1、防护重点是避免与病人或携带者的血液和体液有直接接触2、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消毒灭菌观念3、医务人员应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视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和体液污染的物质,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正确的操作程序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4、医务人员在接触病人前后必须洗手,接触任何含病原体的物质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1)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立即洗手,必须时进行手消毒(2)在操作过程中病人的血液,体液可能溅起时须戴手套、防渗透的口罩、护目镜;在操作时若有血液、体液可能发生大面积飞溅或可能污染医务人员时必须穿防渗透隔离衣或围裙,以提供有效的防护(3)建议工作人员暴露部位如有伤口、皮炎等应避免与血源性传染病如艾滋病、乙肝等感染者的护理工作,也不要接触污染的仪器设备(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操作过程中,应保证充足的光线,注意规范的操作程序,防止发生意外针刺事件。

5、摒弃将双手回套针帽的操作方法。

如需回套,建议单手回套法,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禁止拿着污染的锐器在工作场所走动,避免意外刺伤他人或自伤。

6、污染的针头和其他一次性锐器用后立即放入耐刺、防渗透的利器盒或进行安全处置。

医院口腔科职业暴露防护为了保障我院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根据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和《黑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方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集贤县人民医院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请遵照执行。

一、定义职业暴露是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执行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黏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从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

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

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一、前言血源性疾病是指由血液传播的疾病,其中包括艾滋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

在医疗工作中,医护人员可能会面临血源性疾病的职业暴露风险。

为了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提高职业暴露防护能力,制定一套完善的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至关重要。

二、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1. 紧急处理(1)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停止接触血液及可能污染的物品,保持冷静,迅速评估事故情况。

(2)用肥皂水清洗受到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眼睛。

如有伤口,应立即用清水冲洗,尽量挤出伤口内的血液,并用消毒液消毒伤口。

(3)尽快向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并填写《职业暴露事故报告表》。

2. 评估风险(1)根据暴露的病原体、暴露程度、暴露时间等因素,对暴露风险进行评估。

(2)必要时,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针对性的防护建议。

3. 预防性用药(1)根据暴露风险,决定是否采用预防性用药。

如有必要,应在暴露后尽快(不超过2小时)开始用药,并根据医生建议继续用药。

(2)预防性用药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药物和剂量。

4. 跟踪监测(1)在暴露后4周、3个月、6个月、12个月进行病原体抗体检测,以监测暴露后感染情况。

(2)如在跟踪监测过程中发现阳性结果,应立即进行治疗,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5. 心理干预(1)对暴露事故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帮助其度过心理危机。

(2)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支持,关注当事人的心理健康。

6. 完善制度(1)根据暴露事故的原因和教训,完善医院职业暴露防护制度,加强职业安全教育。

(2)制定针对不同科室、不同岗位的职业暴露防护措施,提高医护人员的防护能力。

7. 培训与教育(1)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高其对血源性疾病危害的认识。

(2)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暴露的危害、防护知识、暴露后的处理流程等。

三、总结血源性疾病职业暴露防护处置流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降低医护人员在工作中遭受血源性疾病感染的风险,保障其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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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及报告处理制度
(一)职业防护
1)坚持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2)在医院内进行的所有操作,都视为可感染性操作。

将操作中所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的暴露源均列为有潜在危险的传染源,积极做好职业防护。

3)各科配备必要的隔离防护用品,如:一次性手套、护目镜、隔离衣、标准利器收集盒等,物品放置做到定位、定数、定时检查。

4)当皮肤接触或可能接触血液、血制品、体液、组织液、黏膜或与可疑被污染的环境直接接触时,应戴手套,并使用正确洗手方法。

5)预计血液、体液有喷溅、飞溅至眼、口腔、其他黏膜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可能时,应戴护目镜和防渗透性口罩。

6)预计有大面积血液、体液飞溅的可能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7)凡是与血液、体液或感染性材料接触后的设施、设备、环境均应尽快消毒。

8)禁止在可能存在血液暴露的工作场所进食,不得将食物及饮料放在放置感染性材料的冰箱内。

9)规范操作行为,禁止易引起锐器伤的高危动作:禁止将利器端直接传递给他人;禁止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套回针头帽;禁止对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手工毁形;在工作场所不得双手直接拾取破损的玻璃器皿
10)操作时或操作后,尽快将使用过的暴露源丢弃在专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箱中,将锐器物放入符合国家标准的锐器物收集器中。

11)进行侵入性操作时,一定要保证光线充足。

12)医务人员自身带有皮肤伤口、皮炎或皮肤黏膜完整性受损(如口腔溃疡)等,不应参加艾滋病患者的直接治疗、护理、检查工作。

(二)报告制度
1)护理人员应参加职业防护知识和操作培训,学习、掌握职业暴露后紧急处理措施,熟悉上报制度和流程。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3)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

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三)处理制度
1)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a.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

b.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c.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黏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2)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a.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Ⅰ)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Ⅱ)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b.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Ⅰ)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Ⅱ)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c.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Ⅰ)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Ⅱ)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3)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a.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
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b.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
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c.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
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a.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b.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c.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
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d.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
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e.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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