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典型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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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典型事故案例

一、成都局电务系统职工因工死亡事故

(一)2007年“8.6”职工因工死亡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8月6日8时15分,重庆电务段重庆西出发场信号工区信号工黎勇(男,32岁),按照工长安排担任重庆西站重庆东方向道岔养护工作。9时03分,黎勇同重庆西出发场信号楼室内联系防护人员蒋亮联系扳动213/215/217#道岔试验。9时04分,蒋亮用专用电话通知黎勇有调车机从到达场过来经217#道岔上3道。与此同时,重庆机务段重庆西1调调车机(DF7C5258)司机朱启国、学习司机代照友操纵机车由峰前场2道开车,送指导司机杨达刚、张利才前往西场处理3调调车机故障。9时06分左右,调车机通过213#岔群时,排障器撞击黎勇后腰部跌倒,调车机走行部机件拖挂黎勇在机车底部道心内翻转,导致头面部、颅骨、肋骨等多处受伤,倒在213#道岔岔后芯轨处,直至被过路人发现。此时,调车机乘务员及2名指导司机均未发现运行前方人员受伤情况,机车继续前行至西场3道跳蹬方警冲标内方停车,杨达刚、张利才下车后调车机原路返回。9时40分,120救护车将黎勇送往医院抢救。13时42分,黎勇因特重型颅脑伤、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定性及原因:

根据《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及《成都铁路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成铁安〔2005〕131号)的规定,经路局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为,重庆电务段黎勇死亡事故属从业人员责任因工死亡事故。

3.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事故直接原因

(1)重庆电务段重庆西出发场信号工区信号工黎勇劳动安全意识不强,人身安全自我保护不力,在设备日常养护作业中,未认真执行《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第125条第3款“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班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的规定,在得知作业处有来车的情况下,不及时下道避车,仍然进行养护作业,导致被机车撞击、拖挂受伤致死,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重庆机务段重庆西1调调车机司机朱启国、学习司机代照友防伤安全意识淡薄,在关键地段安全预想不足,操纵机车运行中机班互控落实不到位,呼唤应答制度执行不力,注意力分散,间断瞭望,未能发现行进前方身穿黄色防护服的电务作业人员黎勇,致使机车撞击黎勇受伤身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重庆机务段重庆西运用车间指导司机杨达刚、张利才对重庆西1调调车机机班的标准化作业监督不力,没有督促机车乘务员落实护路防伤安全措施和执行彻底瞭望制度,没有发挥指

导作用,现场卡控失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重庆电务段重庆西驼峰信号车间出发场信号工区劳动安全制度执行不力,卡控不严,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学习不够认真,致使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对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行为不规范,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

(2)重庆电务段重庆西驼峰信号车间抓劳动安全、作业纪律不严,对路局、电务段近期下发的《劳动安全事故通报》、《加强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电要求,在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方面执行不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在实际生产作业中存在偏差,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3)重庆电务段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日常生产过程中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考核不到位,致使标准化作业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4)重庆机务段重庆西运用车间护路防伤安全管理薄弱,贯彻防止路伤文件精神不力,对防伤措施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考核落实不到位,对现场的卡控漏项。同时,对指导司机的安全管理失控,日常防伤安全措施学习培训不实,造成指导司机对现场作业安全卡控失控,现场乘务人员落实防伤措施存在较大差距,彻底瞭望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5)重庆机务段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劳动安全和护路防伤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分析问题不透彻,解决安全问题和隐患落实较差,指导司机、班组长管理不严,造成现场“两违”现象屡禁不绝,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2010年“1.1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经过:

2010年1月11日,贵阳电务段六盘水车载设备车间汽车司机张绍文驾驶故障抢修工具车(江铃全顺三排座,贵AV0335)到贵阳进行车辆年审。1月12日下午,张绍文驾车在贵阳电务段材料库装载车间材料后,搭乘2名调任至该车间的技术员陈兴友、陈尧及其行李物品和1名原铁通贵州分公司退休职工向兴国返回六盘水。

19时40分左右,汽车行驶至314省道(水黄公路)K99+820处,与贵州昊诚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装载水泥、右后轮爆胎停在行车道上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贵A33976)尾部相撞,造成江铃全顺工具车第一排乘坐人员陈兴友、向兴国多处肋骨骨折,损伤胸腔脏器,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司机张绍文左上脸裂伤、左耳廓裂伤、头皮裂伤;第二排乘坐人员陈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手掌第5掌骨骨折。

2.事故原因:

交警部门事故成因分析

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等级公路管理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公交认字〔2010〕第00005号),对此次事故成因分析为:“根据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向兴国、陈兴友的尸检报告、张绍文的酒精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调查查明:张绍文驾驶左后制动无效的贵AV0335号车夜间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刘伟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路局调查组事故原因分析

贵阳电务段机动车安全管理秩序、关系较为混乱,一是车间、业务科室监督主体监督不力,控制能力不强;二是专业监督部门定位不准,监督不到位。两种监督管理定位的错位,导致监督缺失、现场失控,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安全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班组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

肇事司机张绍文原所在六盘水信号车间运输(轨道车)工区管辖5辆汽车、2台轨道车,2009年7月至11月份的月度安全分析记录,未发现任何设备、人员的问题和隐患,定期未分析、考核,记载的均是轨道车的业务学习,其中10、11月份只字未提机动车,工区日常无检查监督、考核记载。

(2)汽车队机动车安全管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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