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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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作者:金永梅
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本文总体的思路是首先概述后悔权制度,然后对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构想
一、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最初起源于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不承担任何费用,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给经营者,并获取货款,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将会导致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法律本着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将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若消费者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无需举证,法庭将会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中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会加大经营者被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风险。为避免此风险,经营者将会本着诚实守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提供的服务,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进而降低风险,提升自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由此可见,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二)在我国保险领域也有后悔权的规定
在我国其他领域也有一些后悔权的规定,如保险后悔权,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财产保险退保的条款: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人身保险退保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可见,保险合同虽是合同的一种,但合同的忠实履行
也不是绝对没有例外,在消费领域,对消费合同设立后悔权制度,完全可以参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设置构想
(一)消费者后悔权实施范围
笔者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的实施范围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大额消费行为。
远程推销和上门推销适用后悔权制度的原因在于,后悔权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对于大额消费行为,存有一定的争议。反对者认为,对于标的额很大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在实施购买行为之前,一般会进行比较冷静和理智的考虑,而且对于大标的额的磨损、消耗,不能排除主管故意的嫌疑,对于磨损、消耗费用的承担,如果适用于经营者,将会有违公平。因此,应该对此类消费行为作出一些合理的条件限制以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经营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
从消费者角度考量,后悔权行使期限不宜过短,因为很多消费者都是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下冲动购物,在购物完成到决定退、换货之间需要一个时间段来考虑,否则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使得此项权利被虚化;从经营者角度考量,后悔权行使期限不宜过长,因为有的消费者不遵循诚信制度,恶意退货、换货,给经营者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影响经营者的竞争力,所以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必须要有合理的时间限制。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需要设置弹性的规定,根据不同商品、服务的客观因素,如商品种类,货运方式等,设置不同期限。总体考虑,一般应以7到14 天为限。
(三)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保障
针对消费者,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消费者的维权提供专门指导,监督消费者的不当消费行为,既要对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维护,又要对消费者的不当消费、恶意消费进行监督;针对经营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严厉打击阻碍消费者实施后悔权的行为,消费者既可以向这个机关举报投诉经营者的违规行为,经营者之间亦进行相互监督。
四、结语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此项制度的创设,主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建立公平的交易制度。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而且有先例可以遵循,如保险领域,因此在我建立此项制度是可行的。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的实施范围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大额消费行为。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
期限需要设置弹性的规定,根据不同商品、服务的客观因素,如商品种类,货运方式等,设置不同期限。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也会设置一定的保障。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必然可以创设出一种有利于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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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斌.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8).
[3]孙怡婷.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4]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