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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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失的。
五 、后 悔 权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 完善 网络购 物的 法律制 度。虽然 新 《 消 法》 中规 定 了后悔 权 ,但是对于后悔权一些细节 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详细 规定 ,故而需要专
门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消费者后 悔权的顺 利实现 。笔者建议 从针对 以下儿 方 面 做 出 详细 规 范 : 1 .明确规定除 《 消法》 中规定 的四类商 品外 ,其他不适 合后悔 权 的商品类别。除 了参考经营者对于商品类别 的选择外 ,还应广泛 听取 消 费者的意见 ,制定出完整 、细致的规则 , 尽 可能覆盖所有类别 的商 品。 2 .规定处理争议的第三方评定机构 。 目前 消费者 遇到 网络 纠纷时 , 通常会选择 向网络平 台 的运营商 提 出异 议。但 是为保 持公 平独 立 的原 则 ,应通过一个 中立的第三方评判机构来评定责任 ,只有这样才 能面对 消费者 和经营者 因网购纠纷各执一词时 ,真正做也客观 、理性的判断。 3 .明确 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退货义务 时的责任 。新 《 消法》 虽然规 定 了网络经营者具有退货 的义务 ,但是如果其拒绝履行义务该 负何种法 律责任 ?针对这一 点 ,应该 通过 立法 来 明确 。一方 面进 一步 明确 其义 务 ,另一方面也 可 以通 过 这种 方 式督 促 网 络经 营 者 更好 地 履 行退 货

是否 “ 七日 无理 由退货 ”商 品 的权 力 ,这 就使 得经 营者有 机可 乘 ,纷
纷 向 消 费 者 发 出 其 销售 的食 品 、奢 侈 品 、贴 身衣 物 等 不 可 七 天 无 理 由退 货的生命 ,从而使 排除无理 由退 货的义 务。然而这些他们 对这 商 品的


声明是否都是合理地?这种性 质是谁评定 的?消费者在购 买这些商 品时 遇到纠纷又应该怎么办?这是实践中经常会发 生的问题 。 ( 二)如何确 定 “ 商品 完好” 。《 消法》 中明确规定 ,对 于要退货 的 商品 ,应保持其完好性。但是如何界定商品的完好性 ?消费者收到 商品 时 ,应该都会拆掉包装 ,有的服饰类 东西可 能涉及 内包 装也被拆掉 ,甚 至是 吊牌 ,这样是否就不算完好了?实践中对 这种情 况难 以判断 ,而经 营者处于二次销售 的目的 ,对包装的要求较 高 ,这 与消费者重视商 品背 身 的原则是相矛盾 的。笔者认为 ,包装虽然拆 掉 ,但是商品本身没 有损 毁 的 ,也 适 用 于 后 悔 权 。经 营 者 不 能 以 包 装 已 拆 为 理 由拒 绝 退 货 。 ( 三 )如何监管 “ 二次销 售” 。为了减少 自身利 益损失 ,网络 经营 者往往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部分商品重新包装 ,二次销售 给别 的消费 者。这些例 如使用过 的电子产 品、试穿过的衣服等 ,虽然与无理 南退货 并不 冲突,但是传统消费者一般都希望 自己购买的商 品是崭 新的 ,而不 是他 人用过 的。此外 ,既然被退过货 ,那么极有可能这些商 品的质量存 在问题 ,由此 又会产生新 的退货 ,甚至新的纠纷。经营者虽 然用这种方 式一定程度上转 嫁 了 自身 的成 本 和 风险 ,但 并 非一 劳 永 逸 ,万 无一

论消费者后悔权适用范围及期限

论消费者后悔权适用范围及期限
悔权 ” , 规定 消费者在特定商品交易范围内可 以七天无理 由退货 。 意接受此类商品或服务就可以单方拒绝并退货退款 。
任何 一个制度都 是从无 到有 , 从不完善到完善 , 后悔权制度虽 然 悔权相关的制度正意味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已经扎根并成长。
商品经济时代 , 消费者很多时候难 以把握商 品的真实信息 , 让消 费者遭受损失 。比如 , 远 程购物中 , 消费者进行商 品选购往
经 营者 必 须 在 十天 内退 还 之 前 得 到 的 价 金 , 消 费 者 只需 退 还 时候 为了利润会隐瞒商 品的一些重要信息 。当前我 国市场经济 时 ,
还不完善 , 经营者不诚信经营的现象大量发生 , 经营者利用欺诈 拿到的商 品即可 , 不用承担费用 。
手段消 费者来损害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建立后悔权制度有利于 规范这种现象 , 构建 良好的市场环境 。 1 . 建立 后悔权必要性 。商 品或 服务交易过程中 , 一旦发生经 中, 普通消费者一般都会首先选择与经营者进行 调解 , 不行再选 择其他途径。在办法用尽仍无 法解决 问题后 , 不得不求助于司法 途径 。众所周知, 法律是最后 的一根救命稻草 , 而且 , 诉讼成本 一 司, 这样就导致 了消费者的损害得不到及时 的补救 。 经营者通过 出售商 品或提供 服务 ,在交易一完成 时就获 得
3 . 关 于后悔权性 质。2 0 1 3年 8月消 费者权益保 护法修正案
草案二审稿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在进行 网络购物时可 以
内不需要任何 理由就可 以退 回商品。 根据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如果一时冲动或者因经营者隐瞒产 品或服务重要信息而错选产品或服务 , 可以行使后悔权退货。 它在

日本 对于消 费者后 悔权制度体 现在《 分 期付款销售法 》 中,

浅析消费者之后悔权

浅析消费者之后悔权
浅 消 之后 悔权 析 费者
王 念
( 武汉 科技 大 学文 法与 经济 学 院 湖 北 武汉 40 8 ) 3 0 1

要:。 着我 国市场 经济 的蓬 勃发展 ,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法》 《 也将 迎 来一 次重 大的修 改 。 而其 中修 订
也就 是后 悔 权 制度 , 引起 了学界 和 社会 各界 极 大 的 关注 。反 对 派和 支持 者 各执 一词 , 论 争 y 不妨 引进后 悔 权制 度 , 其在 中国生根 开 花 , 使 惠及 我 国广 大 的消 费者 。
说 法 。从 法 律术 语 上 讲 , 费 者后 悔 权 消
在 国外 被 称 为 消 费 者 冷 静 期 制 度 . 指 是 在 合 同成 立并 生 效 之 后 给 予 买 家 一 段
了实 质 性 的 变 化 。 之 《 费 者 权 益 保 加 消
护 法 》 滞 后 性 . 消 费 者 的 弱 势 地 位 的 使
极 不 对 称 的 地 位 . 费 者 很 难 确 认 经 营 消
有 1 4天 的试 用 期 。另 外 , 日本 、 来 西 马
亚 、 国 及 我 国 台 湾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韩
者所 发 布信 息 的真 实性 和充 分性 反悔 权 制 度 赋 予 消 费者 在 一 定期 限 内体 验 产 品 .从 而 检验 信 息 准 确性 的机 会 , 最 大 限 度 地 削 弱 消 费者 处 于信 息 弱 势 地
运行 了 1 5年 .其 为 保 消 费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公 平 有 序 的消 费 环境 做 出了 维
2 冷 静 期 制 度 的起 源
后 悔 权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一 个 通 俗 的
不 可 估量 的 贡献 。但 是在 市 场经 济条 件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从立法目的上讲,它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基本价值: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三是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适应入世要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从具体条文来看,后悔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当自己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请求退货;二是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宣传或承诺的不符时,有权请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但是由于后悔权的消费者在产生后悔情绪时,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甚至还是空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商品销售中欺诈现象日趋严重,为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原则,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条款表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有权选择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去购买何种商品或者接受何种服务。

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该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择名优品牌商品,有着积极作用。

我国有些生产企业有坑害消费者行为,借口“不好卖”,把劣质商品往超市、小商店里推销。

造成商品损坏,退回后又不认帐,就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而没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

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

上购 物等形式 消费 . 商 品实物 与广告 宣传 不一致 , 如 消 费 者 可 以 自收 到 商 品 之 日起 7E 内要 求 退 货 . 对 后 悔 1 这 权 有 所 体 现
( ) 悔 权 权 利 属 性 二 后 l 悔 权 是 知 情 权 、 择 权 的延 伸 后 选 消 费 者 的 选 择 权 是 指 消 费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自主 地 选 择 其 购 买 的 商 品 及 接 受 服 务 的 权 利 。消 费 者 购 买 商 品 和 接 受 服 务 是 在 不 同 的 动 机 驱 动 下 进 行 的 ,或 为 满 足 自己 的 生 理 需 要 . 为 满 足 自己 的 发 展 需 求 。 为 或 或 满 足 他 人 的需 要 一 且 不 同 的 消 费 者 其 品 味 、 好 和 特 并 爱 殊 的 要 求 都 不 同 . 果 消 费 者 不 能 自 主 选 择 , 不 能 充 如 就 分 满 足 各 自的 需 求 。 为 维 护 消 费者 的 选 择 权 , 消 费 者 《 权 益 保 护 法 》 9 明 确 规 定 . 费 者 享 有 自主 选 择 商 第 条 消 品 或 服 务 的 权 利 .消 费 者 有 权 自主 选 择 提 供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 主选 择 商 品 的 品 种 和 服 务 方 式 , 自 自主 地 决 定 购 买 或 不 购 买 任 何 一 种 商 品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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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

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

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

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

[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

“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

”[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

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

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权利义务合同公正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

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

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

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

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

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法律探究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指,在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的7日内,可以选择取消交易并退货。

这一权益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消费者保护法中,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在中国,消费者7日后悔权是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正式确立的,旨在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但是,在实践中,消费者的7日后悔权往往面临着较多的挑战和限制。

首先,消费者必须在7日内通知商家,并将商品原封不动地退回商家。

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邮费、带来的损失等额外费用,这也会让消费者在选择是否要行使退货权时感到困难。

其次,一些商家可能故意设置障碍,以阻止消费者行使7日后悔权。

例如,商家可能会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退货,或者毫无理由地滞留退款过程,从而阻碍消费者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后,一些商品或服务可能被排除在7日后悔权之外。

例如,定制或特殊定制商品、食品和饮料、已经安装使用过的商品等等,都可能不适用于消费者7日后悔权。

以下是三个案例,可以更好地说明消费者7日后悔权的局限性:案例一:小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她发现电视的尺寸与自己想要的并不一样,于是她决定行使7日后悔权退货。

但是,商家告诉她,电视本身没有问题,因此拒绝接受退货申请。

小李只能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一结果。

案例二:小王在一家饮料店购买了一瓶饮料,但当他回去后,发现饮料已经过期了。

他带着饮料回到商店,要求进行退货,但商家告诉他,食品和饮料不适用于7日后悔权,他不能退货。

小王只能扔掉这瓶饮料,并且再也不会去这家店购买任何商品。

案例三:小张购买了一台定制的电脑,但当他拿到电脑后,发现电脑卡顿,并且无法正常使用。

他想行使7日后悔权退货,但商家告诉他,定制商品不适用于7日后悔权,他不能退货。

小张只能继续与商家协商,寻找其他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虽然消费者7日后悔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它仍然受到许多限制和困难。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

浅议消费者后悔权时间上的适用消费者后悔权(又称为退货权)是指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无需提供理由而退回所购买的商品或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商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加强竞争力。

但是,消费者后悔权应该适用于何时和何种商品,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后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况:B2C(企业对个人)电子商务交易、上门销售、电话销售和寄售商城等特定形式的交易中,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跨境电商十五日)无条件退货或解除合同,并能全部退回买价和与商品有关的费用。

但是,在诸如食品、定制及非标准化产品等不适用于后悔权的产品中,消费者应该依据购买合同内容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进行交易。

在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中,消费者的在线购物已经成为常态,而这种交易方式的商品配送和服务相对较为复杂。

因此,应该将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上适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理论上,如果消费者在自己收到商品之前就发现了质量问题或者存在与网站宣传内容不符的情况,那么应该在商品到达前撤销交易。

如果网站的商品存在欺骗行为,那么应该视情况而定,对不属于信用消费类的存量商品应该给消费者回退选择,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同时,可以借鉴欧盟28个成员国的《欧盟远程销售指南》的相关法律,将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延长到14天。

14天的时间固然可以给消费者更多的时间进行考虑,但对于商家来说则会带来更高的物流成本和法律风险,更大程度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使得商家更难以展开业务。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在消费者信用良好等情况下适度放宽后悔权的适用时间,或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等地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规定。

总之,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时间和适用范围也需要动态调整和完善。

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开放、灵活和务实的态度,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努力在兼顾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前提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符合实际需求的后悔权保护。

消费者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

价值: 反悔权制度是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消费 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行使自主选择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而消费者和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始终处于信息极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更加难以确认经营者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检验信息准确性的 机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削减信息不对称,保障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进而确保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真正实现。 反悔权制度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途径。实践中,消费者通过提起诉 讼或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经过较为繁琐的程序,最终所获 得的补偿与付出的成本通常极不相称。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消费者基于对举证障 碍的顾虑和沉重的争议解决成本而不得不放弃保障其权益的机会。冷静期制度较 好地克服了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局限性,直接赋予消费者单方 以反悔权,为消费者提供了迅捷而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反悔权制度是一个“多赢”的制度。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消费越来 越趋于个性化和自由化,承诺给予消费者反悔权已成为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竞争手 段。反悔权制度创造出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构建起一种激励机制,将大大 减少消费者消费的后顾之忧,增强消费者交易的信心,将直接为经营者带来正面 效应,从而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促进商业繁荣,提高社会福利化水平。反悔权制 度决非是仅仅对消费者有利的制度,对经营者、社会来说同样有利,是一个“多 赢”的制度。
我国反悔权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没有就反悔权制 度做出专门规定。最早制定类似反悔权条款的是1996 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 保持原样的,可以在 7 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 用。但该《规定》作为地方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执行的效果甚微,后修订时 删除了这一条款。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非因质量问题且尚未使用过的商品,消费者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更换或退 货,更换或退货中发生的运输、包装、邮寄等有关费用由消费者承担。这是构建反 悔权制度的又一次有益尝试,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仅规范北京市行 政区域内进行的网上交易活动。基于直销的特殊性,为了规范直销市场经营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在直销领域对反悔权制 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构建。该《条例》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这是目前构建反悔权制度立法效 力层级最高的一个法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后,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构建反悔权 制度的规定、办法,遗憾的是都没有新的突破。 虽然反悔权制度已在我国一些特殊的消费领域开始构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但这些办法或条例毕竟立法效力层级较低,发生效力的范围有限,内容又缺乏系统 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反悔权制度立法比较差距较大,难以真正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加以完善。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经过认真考虑和比较后做出的决定,但是有时候消费者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改变自己的想法,甚至反悔。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反悔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法规中,重要的一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下文将围绕此条法规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这就是消费者反悔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而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卖家和买家在交易时就协商确定的,或者根据商品使用和服务性质、性能等确定的退换货期限。

以往消费者反悔通常是极为困难的,很多企业不仅不提供退换服务,还会以各种方式拖延退换货时间甚至直接拒绝消费者的申请。

但现在情况不同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下面将举几个例子来说明。

首先,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反悔案例——“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内可以退货的保障条款。

如果消费者接收到商品后七天内,觉得自己不需要此商品或者不想购买了,可以申请无理由退货。

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些商家会明示退换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这是不合法的。

例如,一位消费者在收到一个衣服后发现尺码不合适,想要退货。

但是她的退货申请被商家拒绝了,并且告知她退货要承担相关费用。

消费者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有权对商品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修理等,且不需承担无理由的费用。

因此,商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制定退换货政策。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电子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反悔案例。

一位消费者买了一部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出现了闪退问题,于是带着手机去了售后。

售后确认了问题后表示需要修理,并且需要两周时间。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

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但同时也面临着网购后悔的问题。

消费者在网购中享有退换货的权利,但实际操作起来却面临着不少困境。

本文将探讨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中的困境与对策,并列举三个相关案例。

首先,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困境之一是缺乏权益保障。

有些商家往往不尊重消费者的退换货权益,存在拖延退款、不实施退换货等问题,消费者的权益难以维护。

此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电商平台、海关等渠道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困境之二是难以判断商品品质。

网购中消费者看不到商品本身,只能通过图片、描述等方式了解商品,难以全面准确地判断商品品质。

为避免此类问题,消费者可以先阅读商品描述和评论,了解商品物料、产地、尺码等信息,并选择有良好信誉度的商家购买商品。

最后,网购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困境之三是退换货流程繁琐。

许多电商平台的退换货页面难以实现,手续繁琐,工作人员缺少交流,导致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处理退换货事宜。

为解决这个问题,电商平台应该提供更方便的退换货流程,并增加客户服务和沟通的渠道,以方便消费者投诉和查询。

以下是三个相关案例:1. 一位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发现与图片描述不符,决定退货。

但当他联系商家时,对方不仅态度不友好,回复极为拖延,最终导致退货流程异常复杂。

消费者选择向平台申诉,最终得到了自己的权益保障。

2. 另一位消费者在购买了一台电脑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且商家不提供退换货服务,消费者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诉讼。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消费者终于获得了自己的退款权益。

3. 还有一位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因商品停运等原因,选择了取消订单。

然而,他却发现有些平台在此过程中缺少通知和确认,导致消费者退款流程存在问题。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消费者应该选择更优秀的电商平台来进行购物。

总之,网购消费者的后悔与退换货是网络时代的一种常见现象。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摘要:针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引发的争议,在对该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行该制度初期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以确保该制度在我国有效的运行。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1-00-02一、后悔权制度简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该制度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地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后悔权制度初期主要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在外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商品的功能,用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消费者利益应此受到损害,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1]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后悔权概念及法律规定。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拟增设消费者后悔权,主要应用到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中,一是远程推销, 如网络、电话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如买车、买房等。

二、设立后悔权制度引发的争议对于是否应当增设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后悔权制度,因为后悔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打击不法经营者,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另一种观点则对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持观望和否定态度,认为:首先,该制度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当前国民素质和社会诚信度普遍不高,如果消费者借助后悔权随意毁约必将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

不可否认,目前,后悔权制度确实有问题存在,比如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汽车房屋等巨额商品一旦被无因退回将造成经营者损失等,但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进一步细化、严密制定后悔权制度来解决。

总体来说,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大势所趋,并且利大于弊。

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法理上应该是可行的,而且作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个补充救济的权利,它应该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而不需要放在《合同法》或者其他单独的法律或法规中[2]。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购买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反悔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本文将以该条为视角,浅析消费者反悔权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七日内可无理由要求退货或解除合同,但以下商品或者服务除外:一次性消耗品、定制商品、不可退货的商品、过期或者易失效的商品、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食品或者药品等。

由此可见,消费者反悔权并非适用于全部商品或服务,而是有所限制。

具体而言,消费者反悔权适用于以下情形:1、如果消费者在商店购买商品,可以在七日内无条件要求退货;2、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货;3、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服务是一项合同,则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进行退货;4、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周期性提供的服务,可以从最后一次提供之日算起七日内无条件解除合同。

对于这些情形,对于消费者都有相应的保护。

其次,以下是几个关于消费者反悔权案例的说明:案例一:小李在网上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觉得尺码不合适,于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的第二天联系卖家申请退货。

但卖家告知,超过了七日内的退款时限,无法给予退款。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小李在接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有权要求退货,该卖家拒绝小李的退款请求,是侵害了小李的消费者权益。

因此,小李可以通过维权的方式,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小张购买了一款电动车,当天就想退货,但卖家告知产品已经被拆封,无法进行退货操作。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开封后影响商品质量或者卫生的商品”不在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因此,如果一旦购买的商品被拆封,就不能要求无条件退货了。

案例三:小王在商场购买了一瓶葡萄酒,事后发现酒质有问题,于是想要求退货。

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措施引言: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保护措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防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后悔或受到不公平待遇。

消费者后悔权在现代消费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消费体验。

本文将介绍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意义以及一些重要的法律措施和商业实践来保护消费者的后悔权,以建立一个公平和透明的消费环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和意义消费者后悔权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如果产生后悔或认为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或补偿的权利。

消费者后悔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自己做出的决策的反思和对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体验与预期之间的差距。

消费者后悔权的确立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消费者满意度和信心的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首要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和促进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补偿等权利。

法律的出台有效地增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给予了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2. 严格实施三包政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实施了三包政策,即不合格产品可以退货、退款、换货。

三包政策有效地增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使得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退货或换货,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风险。

三、商业实践中的消费者后悔权保护措施1. 无理由退换货政策为吸引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商家推出了无理由退换货政策。

该政策允许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的期限内无需提供理由即可进行退货或换货,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利。

这种商业实践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还使消费者能够更加自信地做出购买决策。

2. 提供消费者评价和意见的渠道消费者的意见和评价对于商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反馈信息。

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及完善

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及完善

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及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日益重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他们也享有了更多的权利,比如退换货,理赔等等。

相比退换货、理赔等消费者权益方面,消费者后悔权可能不是那么常见,但是后悔权对于消费者来讲亦十分重要,因为它能够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从而加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任度。

消费者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如果认为购买商品或服务是错误的决定,可以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退货、退款的一项权力。

消费者后悔权通常存在于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则根据一般规则适用。

消费者后悔权的特征如下:一、有明确规定:在一些地区或行业中,消费者后悔权得到明确规定,如消费者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其中第2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认为自己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自由退货或要求退款。

二、有时限要求:消费后悔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时间范围各地区和行业可能不同。

在如购买纪念品、旅游产品等的行业中,有时限要求可能更短,而在购买耐用品等长期持有的商品,时间要求可能更长。

三、需要商品或服务保持原状:在享受消费者后悔权时,消费者需要保证商品或服务的完好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

因此,当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时,应尽快与商家联系进行退货或退款。

四、存在可执行性的要求:消费者后悔权可以被执行,但仅限于符合法律法规、合同协议规定的消费者权益。

商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消费者后悔权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保护,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更大程度的保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一、在法律层面上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政府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应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全面推广,提高消费者随时能够行使自己权益的水平。

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论分析

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论分析
订 合 同 的消 费行 为 、 交 易 金 额较 大 的消 费行 为 ( 比如
采 取多 种 营销 手段 刺激 消费 者 的购买 欲 , 使 消费 者 经 不 起诱 惑 最终 接受 合 同 。

为 了预 防消费 者被 合 同约 束 , 没 时 间充 分考 虑 自
汽车 、 房 屋 消费等 ) 。
结果 , 可作 为 日后 强 制执 行 的依 据 , 保 障 纠纷 双方 履
行 义务 。
( 六) 开展 消 费 维 权 区 域 合 作 , 降低 消 费 者 异 地 维
责任编辑: 王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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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 立 即买 单 。二 是可 能来 源于 商家 的诱 导行 为 , 这
在 区域 内任一 地发 生消费 纠纷 , 消费 者均 可 向消 费纠
纷 发生地 或居 住所 在地 工商部 门、 消费者 组织 申( 投)
诉, 由受理 申 ( 投) 诉 的 工商 部 门 、 消 费者 组 织 直接 处 理. 或 及 时转 至 经 营 者所 在 地 工 商 部 门组 织 调 查 处 理, 并将 调处 结果 函告对 方 。
上. 从 理论 角度 对 建立 消费者后 悔权 制度进 行 了充分 论证 。
关键 词 : 消 费者 后悔 权制度
信 息不对称


消 费 者 后 悔 权 制 度 的本 质 内涵
自责 自怨 的一种表 现形 式 。 对 于消 费者来 说 , 如果 购 买商 品后 的价值 达 不到 预先 的期 望 , 就 会感 到 后 悔 , 认 为 自己进行 了一 次错 误 的消 费 。错 误 消费 可能来 源于 两方 面的 因素 : 一是 消费者对 自己 的购 物欲 望难 以控制 , 在 看到喜 欢 的商 品时 , 有 一种 强烈 的购 买欲 望 , 当理性 被感性 压 倒时 ,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

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为视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依照规定享有反悔权。

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规定及其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角度,对消费者反悔权进行浅析,并通过三个案例说明消费者反悔权的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规定,只要在特定的时限内,消费者可以无需任何理由或额外成本就取消或终止购物或服务的合同。

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其次,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需要注意一些法律要求。

例如,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否则可能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会妨碍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未使用或完好无损的商品,因此消费者在使用该权利时也需要注意对商品的保护。

最后,我们来看几个实际的案例,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一家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手机,当他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与商家宣传的有明显差异,于是他决定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小明将商品寄回商家,并要求退款。

商家在确认商品无损后,将退款金额返还给了小明。

案例二:小刚在一家线下商店购买了一款家电产品。

当他回到家后,发现该产品已经有明显磨损痕迹,而商家却告诉他,产品已经出现过多次交易,所以不予退换。

小刚不服,向消费者协会申请帮助。

经协调,商家同意将产品退回并退款。

案例三:小红在线上购买了一件衣服,当她试穿后发现尺码不合适,于是向商家申请退货并行使消费者反悔权。

但经商家检查后发现该商品已经因小红在试穿过程中而导致脱色和破损,因此不予退款和退货。

总的来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也是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实践中,消费者应该注意消费者反悔权的具体适用条件,同时也需要有理性行使该权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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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作者:金永梅
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

本文总体的思路是首先概述后悔权制度,然后对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构想
一、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最初起源于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

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不承担任何费用,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给经营者,并获取货款,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

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将会导致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法律本着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将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若消费者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无需举证,法庭将会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中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会加大经营者被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风险。

为避免此风险,经营者将会本着诚实守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提供的服务,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进而降低风险,提升自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由此可见,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二)在我国保险领域也有后悔权的规定
在我国其他领域也有一些后悔权的规定,如保险后悔权,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财产保险退保的条款: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人身保险退保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可见,保险合同虽是合同的一种,但合同的忠实履行
也不是绝对没有例外,在消费领域,对消费合同设立后悔权制度,完全可以参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设置构想
(一)消费者后悔权实施范围
笔者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的实施范围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大额消费行为。

远程推销和上门推销适用后悔权制度的原因在于,后悔权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

对于大额消费行为,存有一定的争议。

反对者认为,对于标的额很大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在实施购买行为之前,一般会进行比较冷静和理智的考虑,而且对于大标的额的磨损、消耗,不能排除主管故意的嫌疑,对于磨损、消耗费用的承担,如果适用于经营者,将会有违公平。

因此,应该对此类消费行为作出一些合理的条件限制以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经营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
从消费者角度考量,后悔权行使期限不宜过短,因为很多消费者都是在一定的时空环境下冲动购物,在购物完成到决定退、换货之间需要一个时间段来考虑,否则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使得此项权利被虚化;从经营者角度考量,后悔权行使期限不宜过长,因为有的消费者不遵循诚信制度,恶意退货、换货,给经营者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影响经营者的竞争力,所以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必须要有合理的时间限制。

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期限需要设置弹性的规定,根据不同商品、服务的客观因素,如商品种类,货运方式等,设置不同期限。

总体考虑,一般应以7到14 天为限。

(三)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保障
针对消费者,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消费者的维权提供专门指导,监督消费者的不当消费行为,既要对消费者的后悔权进行维护,又要对消费者的不当消费、恶意消费进行监督;针对经营者,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严厉打击阻碍消费者实施后悔权的行为,消费者既可以向这个机关举报投诉经营者的违规行为,经营者之间亦进行相互监督。

四、结语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

此项制度的创设,主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建立公平的交易制度。

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而且有先例可以遵循,如保险领域,因此在我建立此项制度是可行的。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的实施范围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二是上门推销;三是大额消费行为。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
期限需要设置弹性的规定,根据不同商品、服务的客观因素,如商品种类,货运方式等,设置不同期限。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也会设置一定的保障。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必然可以创设出一种有利于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公平、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康传娟.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思考[J].中国商界,2009.
[2]彭斌.理性看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0,(8).
[3]孙怡婷.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分析[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
[4]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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