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一、相关概念介绍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
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
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法益。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
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
(2)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
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
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问题上各有论述,现将其总结和评述如下:1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相关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刑法专题突破第七章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法条竞合,是指⼀个犯罪⾏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
法条竞合的关键在于所触犯数法条之间有重合或交叉的关系。
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有诈骗罪,同时第192条⾄第200条还规定有⾦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信⽤卡诈骗罪、信⽤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显⽽易见,⾦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内容上有重合部分,犯罪分⼦进⾏⾦融诈骗构成⾦融诈骗⽅⾯的犯罪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要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这就发⽣了⼀犯罪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现象。
其他常见的在法条上存在重合、交叉关系的犯罪有:《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第397条的滥⽤职权、玩忽职守罪与第400条的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第412条的商检失职罪等;第233条的过失致⼈死亡罪与第115条的失⽕罪、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第134条的重⼤责任事故罪。
寻衅滋事、聚众⽃殴、强*、抢劫、⾮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绑架等侵犯⼈⾝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产⽣的,换⾔之,⼀个犯罪⾏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由⽴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关,纯属法律适⽤问题。
对法条竞合犯,⼀般按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的法条。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刑法上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犯行为,而
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例如,张三持抢试图杀害李四,而向李四开枪,结果既打死了李四,又打伤了在场劝阻的王五,张三故意持枪杀人的行为同时独犯了刑法的故意杀人
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就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所采取的犯罪方法或造成的犯罪结果虽然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但因其只有一个行为,是真正的一罪,假的数罪,采取的办法是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犯产生于立法上法条之间存在着某种重复的情况。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数个法条都有规定,以致同时可以适用数个法条,但只在数个法条中选择一个法条运用,而排斥其他法条,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
其基本特征有二:一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二是数法条相互间有重合关系。
法条竟合的一个特点就是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法律上具有包容关系,也就是说一个犯罪构成在法律上为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容,所以实质上只完
全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比如:某人出于抢劫枪支、弹药的故意,实行了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而前一罪的构成就为后一罪的构成所包容,实际上只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在法条竟合的情况下,有两个适用原则,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二是重法优于轻法.
但是注意法条竞合犯必须是一行为,如果是数行为而触犯数法条的,则要数罪并罚。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和应用上存在明显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个人心智上作出多次犯罪行为的构成,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人在具体行为中触犯了多条刑法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心思竞合、实质竞合和法益竞合,而法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则是各独立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存在。
对于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或数罪并处。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并适用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以确保司法公正。
建议法律人士应深入理解并妥善运用这两个概念,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想像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 区别,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 应用建议.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多个独立行为被认定为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的情况。
这些独立行为虽然各自构成犯罪,但在实际情况下却是一次连续的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只是一次行动的结果,但针对不同对象或者不同法益的侵害被独立认定为多个犯罪行为。
想像竞合犯的情形通常出现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例如一次抢劫事件中,犯罪主体可能同时犯下了抢劫、持械抢劫、伤害等多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并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存在使得刑事司法实践更加复杂和细致,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划分和定性。
在法律适用中,想像竞合犯的认定要求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犯罪行为简单相加来认定其构成。
对于想像竞合犯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一种对复杂刑事案件的精细分析和区分,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认定和量刑。
1.2 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中,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但被不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
在刑法上,法条竞合犯通常指的是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多个犯罪分子,或者涉及多个犯罪对象,或者同时满足多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虽然它们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竞合,但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解读进行比较,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通过对区别、启示和建议的讨论,强调了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处理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相关的案件,保障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定义、研究意义、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法律解读、区别、司法实践启示、立法建议。
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定义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属于犯罪学的范畴。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名的情形。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情形。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想像竞合犯在犯罪构成上强调的是多个行为主体分别构成不同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同时构成多个罪名。
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犯罪构成相互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罪名的适用。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体现在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上。
在处理想像竞合犯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每个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案件,则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通常情况下,法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会高于想像竞合犯,因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犯罪法条。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定义和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对犯罪事实的混淆和误判,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考试答疑精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司法考试答疑精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问题】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回复】想象竞合是指想象的数罪,观念上的竞合,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是最终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想象竞合犯的目的在于禁止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重复处罚;注意:想象竞合犯永远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判断的。
而法条竞合是指撇开一个个具体案件,单从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案件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法条中的一个;解决法条竞合问题的目的在于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的评价。
在想象竞合犯中,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第二,一个行为必须造成了数个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
行为与数结果中的任何一个结合都可以成立一个罪名;第三,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因此最后择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而按照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条文,从而排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区别:
1、一行为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容上的重合,如果不存在任何重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某种重合,是法条竞合犯。
2、触犯的数罪名所在数法条之中,能否有一个法条完整的评价该犯罪行为。
如果不能完整评价,是想象竞合犯;如果能完整评价,是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城郊法庭孙超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
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1、规责的一般原则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普通法条的适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
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关系季晓瑜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关系季晓瑜发布时间:2021-09-02T02:53:09.264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季晓瑜[导读]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滥用和混合使用的现象。
关于二者的区分标准学者们的说法莫衷一是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滥用和混合使用的现象。
关于二者的区分标准学者们的说法莫衷一是。
对于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种罪名,从一重罪进行处罚,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违反了犯罪构成中包含或相交的几个刑法规范,只适用一项刑法规范的情形。
二者在一些情况上具有相同之处,但又有需要区分的地方。
因此,在理论基础上探求二者的关系,更是为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实质判定;交叉区别关系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实质判定(一)法条竞合的内涵与判定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违反了数个刑法规范,它是若干违反刑法法规的结合体。
[1]日本刑法学家大塚仁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表面上似乎符合同一个构成要件,但在这些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上,仅适用其中一个,其他均被排斥,结果仅构成以此构成要件的评价的情况。
[2]在我国通说里认为,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具有交叉或包容关系的法律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就可以将其不法内容概括。
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所谓触犯了多个刑法规范既可能是指该行为触犯了同一个法律中不同条文对其的规定,亦或是不同法律中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
不同的刑法规范规定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同时违反数个刑法规范,即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因此违反了多项罪名,但几种犯罪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宽容或交叉关系,即一种犯罪构成被另一种犯罪的法律完全或部分包括在内,因此它在本质上完全符合一种犯罪构成,所以仅适用其中一种刑法规范。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刑法知识|字号订阅以刑法为例: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
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二者联系如下:(1)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2)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罪名);(3)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
二者的区别:(1)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
(2)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
(3)“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
(4)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在犯罪领域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其中包括竞合犯。
竞合犯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参与犯罪的情况。
然而,竞合犯也可以进一步分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两种不同类型。
本文将详细探讨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多个人虽然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他们的行为互相影响,使整体上构成了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犯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它们的组合使整个行为构成犯罪。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有三个人一起实施了一起抢劫案。
其中,A负责守住门口,B负责拿走现金,C负责制服店员。
虽然每个人的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他们的行动协作使整个抢劫案发生,因此构成了想象竞合犯。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有多个法条适用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只需要实施了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犯有该罪名。
与想象竞合犯相比,法条竞合犯的关键在于不同的法条适用。
以盗窃罪为例,假设有两个人共同盗窃了一家商店的商品。
如果其中一人被拦截并被起诉,他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
而与此同时,另一个人仍然还没有被抓获,他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虽然参与犯罪的人可以因为不同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但他们都涉嫌盗窃罪,因此可以被视为法条竞合犯。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参与犯罪者的行为关系和法条适用情况。
在想象竞合犯中,每个人的犯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整体上构成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而在法条竞合犯中,参与犯罪的人只需要实施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此外,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在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想象竞合犯来说,法律可能会采取一种整体分析的方式,综合考虑每个人的行为,以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惩罚的力度。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来说,每个人的行为将被单独评估,根据相关法条进行犯罪认定和判决。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5)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5)综上,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而偏于表面有一定相似之处,故理当着意分析,以避免实践中误认、误行,这也是法学研究严谨性的必然要求。
五、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像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
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像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像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
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像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
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像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
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
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
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
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像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①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法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为此我们集中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让我们能够对两者的异同有个清晰的了解。
一、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其行为侵害的所有法益都能被同一个法条包括,没有漏评价。
法条竞合是撇开一个个具体案件,单从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案件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法条中的一个;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的评价。
1. 类型(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2.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一、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律快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以下几个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3.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5.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6.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三、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对比研究
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对比研究首先,法条竞合犯是指当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法条的要件时,应当如何认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它的存在是由于犯罪法条的制定者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时,并未考虑到一些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法条的要件。
与之相对应的是观念竞合犯,它是指当一个行为在社会观念中被认定为两种或多种犯罪时,应当如何认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观念竞合犯的存在是由于社会观念对行为的评价标准存在多元化的情况下,一些行为可能同时被认定为多种犯罪。
其次,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的区别在于其认定标准不同。
对于法条竞合犯,其认定主要依据犯罪法条的规定,通过分析行为是否符合法条的要件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哪个犯罪应予以适用。
而观念竞合犯的认定则主要依据社会观念对行为的评价,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社会价值等因素。
此外,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法条竞合犯,司法机关通常会从犯罪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具体应适用的犯罪法条,并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而对于观念竞合犯,司法机关则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以确保刑事制裁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在刑事政策上的影响也不同。
对于法条竞合犯,其存在可能导致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即通过修订犯罪法条,尽量避免法条竞合的出现。
而观念竞合犯则需要更多地关注社会观念对行为的认知,以引导社会观念的变迁,从而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综上所述,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是两个不同的犯罪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认定标准、解决方式以及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等方面。
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两个概念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相关问题,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刑事政策进行指导和改进。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关系
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者区别:1 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2 法条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象竞合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处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
3 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定规范的规定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 法条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竞合,竞合的数法规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加以解决。
由于立法原因,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实质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
二者区别:1 一行为、一后果是否同时为数个不同法条所调控。
若是则为法条竞合、否则非法条竞合;(2)一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或危害对象是一个还是数个。
一般而言,一个为法条竞合犯;数个则为想象竞合犯。
举例:老师上课时常举的一人故意杀人一枪之后告成一死一伤的异种想象竞合案例,其行为就既触犯了数个法条、也触犯数个罪名,但其所以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就在于其不仅仅触犯了数个法条和数个罪名,还侵犯了数个法益、产生了数个刑法意义的危害后果。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刑法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
罪数问题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是实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课题,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然而,当今刑法理论界虽对此问题不乏探讨,却分歧较大,莫衷一是。
故笔者试就罪数论中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想像竞合犯进行一番探讨。
另外,由于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故在此一并加以研究。
盖因二者本分属定罪与法条选择适用这两个不同领域,因此均增一“犯”字,以将二者并入犯罪形态领域,而易于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竞合现象作动态的比较研究。
一、想像竞合犯的本质何谓想像竞合犯,如何认识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1)实质一罪说。
想像竞合犯又称想像数罪,该说认为,想像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
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像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3)折衷说。
认为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像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
认为想像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
①(4)法条竞合说。
此说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认为想像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
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
”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
这是因为,一方面,想像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像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像竞合犯只是“想像”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一、本文概述在刑法领域,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两个常被提及但易被混淆的概念。
二者均涉及到犯罪的竞合问题,即一个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
然而,它们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特点及其区分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包括法条竞合的定义、类型以及判断标准。
随后,将分析想象竞合的内涵及特征,包括想象竞合的定义、产生原因以及与其他竞合类型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性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提高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竞合问题的处理能力,从而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特征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非数罪。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基础。
包容关系表现为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全部。
例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容关系,因为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也是盗窃行为的一种。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条,也不构成法条竞合。
例如,一个人既盗窃又抢劫,这就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数罪并罚。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关键。
如果数个法条之间完全没有重合或交叉,那么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就存在重合关系,因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是法条竞合的结果。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我认为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法条竞合,原因:首先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放火罪,爆炸罪则无此限。
其次放火或爆炸是破坏交通工具方法之一,且使用爆炸、防火的方法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
只有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才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放火罪、爆炸罪是普通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特别条款。
满足法条竞合犯,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联系与区别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其特征: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想象竞合犯指基于一个罪过所实施的行为。
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由于行为本身有多重属性或者行为造成了多个结果,使得一行为在形式上和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
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在于: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其二,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其三,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正如前文所述,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
除此根本区别外,二者尚存在着其他一些差异:首先,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
其二,想象竞合犯如前所述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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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杨昕宇 ]——(2003-5-5) / 已阅17871次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杨昕宇内容提要:想像竞合犯系罪数理论中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
本文试就想像竞合犯的本质、要件、处罚原则以及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关键术语:想像竞合犯想像数罪法条竞合犯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刑法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
罪数问题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是实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课题,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然而,当今刑法理论界虽对此问题不乏探讨,却分歧较大,莫衷一是。
故笔者试就罪数论中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想像竞合犯进行一番探讨。
另外,由于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故在此一并加以研究。
盖因二者本分属定罪与法条选择适用这两个不同领域,因此均增一“犯”字,以将二者并入犯罪形态领域,而易于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竞合现象作动态的比较研究。
一、想像竞合犯的本质何谓想像竞合犯,如何认识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1)实质一罪说。
想像竞合犯又称想像数罪,该说认为,想像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
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像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
该说认为想像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像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
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
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像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
因此,想像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奥地利、瑞士等国刑法均有这类规定,其中《瑞士刑法典》第68条规定“行为或数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罪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3)折衷说。
认为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像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
认为想像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
①(4)法条竞合说。
此说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认为想像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
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
”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
这是因为,一方面,想像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像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像竞合犯只是“想像”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而其他几说都有失偏颇。
实质一罪说指出了想像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但其缺憾也很明显,想像竞合犯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数,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实质一罪为大,故无论其行为之主观意图为何均强制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示区别。
且想像竞合犯的判决应在对各个罪分别定罪后综合评价,再从一重罪处罚,虽然对其他罪并为实质加以处罚,但却并非对定罪没有影响,均应在判决中予以体现;再次,想像竞合犯中,各罪名所代表的犯罪构成均无法单独、全面评价该行为,即一行为形式上满足数个犯罪构成,这是其与实质一罪的根本区别。
实质数罪说指出了想像竞合犯与一罪的区别,肯定了其形式上数罪的特征,但却将想像竞合犯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相混淆,认为应当并罚而陷入误区。
一行为一罚,在想像竞合犯中,行为人之实施了一个行为,自然应当只受一项刑罚。
虽想像竞合犯触犯多个罪名,但各罪构成共用行为要件及其他某些要件,即实际上只有一行为,因而如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显然是对一行为重复评价,违反一罪一罚的处罚原则,是对犯罪人人权的剥夺;且想像竞合犯中犯罪人的行为较之数罪中行为人之行为,其犯罪意志不如数罪行为人坚决,犯罪行为为单数,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上来讲相对都较小,故应与实质数罪相区别。
法条竞合说看到了两种竞合犯罪形态的表现的相似之处,却将两种根本不同的犯罪形态混为一谈。
法条竞合犯作为罪数形态来讲应归入单纯一罪的范畴,之所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错综复杂,条文之间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所致,且其中必有一个条文能够完整表述其构成要件,因而法条竞合犯不过是单纯一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至于二者的区别,也是本文要详细讨论的问题之一,下文将详细论述。
综上,通过比较甄别,笔者将想像竞合犯的实质归纳如下:想像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一罪,也不同于实质数罪,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构成数罪的客观行为是重合的,是“想像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是处断上的一罪。
二、想像竞合犯的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这是想像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究竟何为“一行为”,学界众说纷纭。
有所谓“自然行为说”、“社会行为说”、“犯意行为说”、“法律行为说”等等。
或以结果、或以性质、或以犯意、犯罪构成的个数来区分一罪与数罪,虽各具价值但均有失偏颇;只有“因果关系说”综合考虑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这些客观要素来设定“一行为”的标准,合“自然行为说”与“社会行为说”之长,较为科学。
根据“因果关系说”一行为包括“行为人的一个身体动作造成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一因一果,是一个行为;一个身体动作造成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一因多果,是一个行为;数个身体动作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即多因一果,也是一个行为,”而“数个不同性质的身体动作造成数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即多因多果,是数个行为。
”①想像竞合犯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像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这是想像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构成的高度概括。
何谓“数个罪名”,目前尚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当然是触犯数罪名,是同种数罪。
”①我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提出“学者有承认异种类之想像竞合犯而否认有同种类的想像竞合犯之存在者……余则以为不然,盖被害法益之个数,并不限于同种或异种;且刑法55条前段规定,系置重于被害法益之个数。
一行为而犯数罪名,即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因被害法益之是否同种而有异故也。
”②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
首先,如前所述,想像竞合犯不是实质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果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那么在想像竞合犯一行为的前提之下,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实际上均相互重合,只是直接客体数量和范围的增加,而这一量上的变化不足以影响罪质,可为一罪构成完全概括,只用一个罪名就可以完整评价,故同种罪名仍为一罪。
其次,即使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对司法实践也并无裨益。
如行为人故意一枪打死三人,对三个故意杀人罪如何从一重?因而,承认同种罪名的想像竞合犯不但对司法实践毫无意义,反而徒增困扰。
再次,承认同种罪名的想像竞合犯可能导致重罪轻判,造成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如行为人故意用枪击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如按想像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罚,只对重伤他人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两轻伤结果则忽略不计,这显然造成罪刑严重不一致,枉纵了犯罪人,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
而若按一罪处理,则可综合评价,将致三人受伤的事实作为情节考虑,则可做到罪责刑平衡。
台湾学者从法益说出发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立论有据,但由于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的基础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因而,这一理论只能从一个侧面给我们一些启发却无法应用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来。
综上,想像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这是想像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
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形式。
重合关系包括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那种不承认交叉关系,或不完全承认交叉关系(如马克昌教授在其《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一文中指出“一法律条文之一部分为他一法律条文内容之一部分时不是法规竞合①)的提法似有不妥。
所谓重合关系,应为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均存在包容与交叉关系。
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社会关系也适用于范围较小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用于范围较广的主体也适用范围较小的主体;主观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过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内容较广的故意包括内容较单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过失的重合则主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范围之间的包容关系;客观方面的重合表现在行为方式的完全相同,行为的复合性包括行为的单一性,或行为的多样性包括了行为的单纯性。
正是由于刑法法条错综复杂的规定,才使得某些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相互的重合,但另一方面也导致其中必有一个犯罪构成最符合该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能够完整评价该行为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因而法条竞合犯只是形式上触犯了数个罪名,而其本质上是单纯的一罪。
其构成由两个要件,即其一,犯罪构成的相互重合;其二,同时触犯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的发生。
而想像竞合犯恰与之相反,其行为所触犯的各构成并无重合关系,使得其区别于一罪而具有不完整数罪的特征。
想像竞合犯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的特殊行为,而使两个本来并无重合关系的法条建立起了偶然的联系,其出现于法典制定时是难以预见的,下面试举两例以析之:例一,甲意图杀乙而放火,既烧死乙,又烧毁大量公私财物。
对此一行为以放火罪即可完全评价,系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竞合犯,其原因在于,两罪主体相同;放火罪的故意内容在于危害公共安全,包括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仅在于造成他人的死亡,因而放火罪的故意内容包括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括人员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放火罪的客体包括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放火罪的行为方式在于放火致他人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足以致人死亡的犯罪方式均可,放火烧死他人只是其中一种,所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方式包括放火罪的犯罪方式,因而二罪构成具有交叉重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