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制度_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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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保障单位合法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境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地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确保工作居住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申领与发放第四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条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 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3. 符合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

第五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申领程序:1. 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3. 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送当地公安机关;4.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为单位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发放工作居住证。

第六条单位工作居住证的发放:1. 单位工作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2. 单位应妥善保管工作居住证,不得擅自转借、转让;3. 工作居住证持证人遗失工作居住证,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单位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工作居住证;2. 不得使用工作居住证进行非法活动;3. 不得利用工作居住证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对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的管理:1. 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居住证持证人信息档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居住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 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居住证持证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申领条件;3. 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送工作居住证持证人信息。

第四章变更与注销第九条工作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居住等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居住证信息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报送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工作居住证持证人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需要注销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注销申请。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旨在解决城市化进程中涉及到的居住问题。

下面是对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概述及其重点内容的介绍。

一、概述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于2016年初开始实施,居住证是由上海市公安局民政局联合发放的一种证件,它有着许多优势。

持居住证的人可以享受到更便捷的生活和更多的福利。

通过限制居住证的数量来引导人口向城市周边地区转移,居住证制度有效地缓解了大城市住房和人口压力。

二、重点内容1. 居住证的发放对象和条件居住证的发放对象是在上海市稳定居住的18岁以上无户籍户口人口,包括来自国内其他地方的在上海市合法居留的人员以及外籍人士。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有效居住证明的居民,如与上海市户籍人口一样在上海就业、就学、医疗等,其权利应得到保障。

2. 居住证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居住情况,上海市的居住证可以分为五种类型:A 类居住证(就业型)、B类居住证(学生型)、C类居住证(投资人士)、D类居住证(家庭团聚型)和E类居住证(其他原因居留型)。

不同类型的居住证,其申请条件和使用范围也略有差异。

3. 居住证的申请流程本市无户籍居民在落户后,须向居住证受理机构提交居住证申请。

在申请居住证时,要提供证件材料、拍照和填写申请表格。

经过居住证受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居住证。

4. 居住证的使用范围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在上海市范围内居住、就业、上学、医疗或投资,享受同城市户籍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

持证人还可以在市区内购买房产、申请个人贷款等。

5. 居住证的期限和延期居住证的有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类型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6个月、1年和2年三个期限。

在有效期内,需要定期进行证件更新和核验。

如果持有人需要继续在上海居住,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总之,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出台,使得城市内的非户籍居民能够更加规范、便捷地生活,也为人们的“城市梦”提供了更好的支撑。

居住证明证办理制度范本

居住证明证办理制度范本

居住证明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明,是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的证明。

第三条居住证明的办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负责全国居住证明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居住证明的办理第五条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明。

第六条申请办理居住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三)就业证明,包括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材料等。

第七条居住证明的办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居住证明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三、居住证明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居住证明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

第十条居住证明持有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居住证明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二条居住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办理居住证明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持证人个人信息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单位工作居住证是一种专门由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居住证明,用于解决员工在异地工作期间的住宿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工作居住证,确保员工居住条件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单位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基于以下背景和目的:1. 提供居住保障:在员工异地工作期间,单位需要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以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需要。

2. 规范管理流程:通过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流程,规范居住证的申请、发放和使用。

3. 确保居住条件安全性:制度应包括对住宿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记录,确保员工的生活环境安全可靠。

4. 提高员工凝聚力:单位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有助于增强员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二、制度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需要提供工作居住证的员工,包括派驻、出差、项目团队等。

三、管理流程1. 申请程序:员工在需要单位提供工作居住证的情况下,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员工个人信息、工作派遣文件等。

2. 安全评估:人力资源部会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安全评估,包括住宿环境的安全性、交通便捷度、周边设施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领导层决策的参考依据。

3. 居住证发放:根据评估结果,人力资源部将决定是否发放工作居住证。

发放后,将向员工提供相关信息和居住证明文件。

4. 居住证使用:员工在使用居住证过程中,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居住证仅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 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员工有权利享受单位提供的住宿条件,但需按时缴纳相应费用。

- 如需要更改住宿条件或终止住宿,员工应提前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5. 居住证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和监督,包括:- 定期对住宿环境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 定期更新员工住宿信息,并跟进相关住宿费用的支付情况。

- 处理员工对于住宿条件的投诉和问题,并及时解决。

居住证办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办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办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居民居住证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权利保障1. 凡是我国公民在境内居住的,均有权利办理居住证,并享受居住证所带来的相应权益。

2. 居住证是我国公民身份的一部分,具有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公民可以凭借居住证在居住地进行各类必要的事务办理。

3. 政府部门要积极落实居住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持有居住证的公民提供便利和保障。

三、办理程序1. 申请人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2. 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和信息录入,并颁发居住证。

3. 居住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

四、使用规定1.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居住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如实登记个人信息,并注意居住地址的变更。

3. 居住证持有人不得私自转借、伪造、涂改、损毁居住证,一经发现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管理制度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居住证的领发和管理制度,确保居住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 公安机关要对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进行定期核查,保持信息的及时更新。

3.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居住证持有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协助解决持有人遇到的问题。

六、违规处罚1. 对于私自转借、伪造、涂改、损毁居住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处罚,并注销或停止其居住证的使用。

2. 对于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并取消居住证的使用。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变动,公安机关将及时通知居住证持有人。

2.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安机关所有。

以上就是居住证办理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广大公民认真遵守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趋势日益明显,居住证作为居留证件,已经成为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在推进“人民城市建设,共同百姓家园”中,邯郸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在邯郸市居住的人们提供更好的管理与服务。

条例内容一、居住证的发放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邯郸市居住证:在邯郸市常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具有在本市就业、学习、创业意愿和实际就业、学习、创业的人员等。

2.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居住证的申请、换领、补发等手续,可以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办理。

3.居住证申请者应当在网上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居住地点信息,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4.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者,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居住证。

二、居住证的用途1.居住证作为凭证,可以在邯郸市内进行居住、就业、创业和学习等活动;2.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和使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3.居住证可以享受和使用公共文化、体育、交通等服务设施和服务优惠;4.居住证可以在办理信用卡、借贷、房屋租赁等合法商业机构客户身份验证时使用。

三、居住证的管理1.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保管好个人居住证,不得出租、转借或者挂失后继续使用等行为,发现丢失或者被盗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对持有居住证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和查询,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3.其他不属于居住证管理范围的活动不得通过居住证进行申请、验证等行为。

结尾通过《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保障持有居住证人员的权益和利益,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持有居住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居民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公民身份管理体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居住证管理的流程和相关要求。

2. 居住证的定义居住证是一种证明居民合法居住的证件,由居民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

居住证可以用作身份证明,是居民合法居住和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重要凭证。

3. 居住证的发放条件居住证的发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法定居住地要在居住证办证地;•年满16周岁;•在办证地居住满一定期限。

4. 居住证申请流程居民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流程如下:1.居民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单位证明等。

2.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的窗口办理预审,提交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关费用。

3.公安机关根据预审结果安排公民进行身份核实,核实方式可以包括现场核验、调查核实等。

4.核实通过后,居民可以领取居住证,领取时需缴纳证件制作费用并进行拍照。

5.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请居民在有效期内进行换证或续期。

5. 居住证的管理居住证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1 居住证信息变更居民如遇到居住证信息变更,应及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信息变更主要包括户口迁移、居住地址变更等。

5.2 居住证挂失和补办手续如果居民的居住证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办理居住证挂失手续。

挂失后,居民需要按规定的流程进行补办手续。

5.3 居住证的换证和续期居住证有效期满后,居民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证或续期。

居民需要按照相关流程,将原居住证和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换证或续期手续。

5.4 居住证的使用注意事项•居民最好随身携带居住证,以备查验;•居住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居住证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涂改或伪造。

6. 居住证管理的意义居住证管理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健全的居民身份管理体系,促进社会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同时,居住证管理有助于居民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制度是指北京市居住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1. 颁发对象:北京市居住证主要面向北京市的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其中非户籍人口指的是在北京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的人员。

2. 颁发条件:北京市居住证的颁发条件主要包括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的要求。

非户籍人口需要满足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一定期限,或持有有效的居住和就业证件等。

3. 办理程序: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居住和就业证明、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

居住证的办理一般由本人到居住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办证大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

4. 使用范围:北京市居住证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创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与户籍人口相同或类似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5. 管理和监督:北京市居住证的管理和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包括居住证的颁发、注销、信息管理等。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参与居住证管理的监督。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人口流动管理和城市精
细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查看更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活动,鼓舞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别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转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其次章《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第四条(《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诞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状况、居住地变动状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平安保障工作,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的规定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其次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居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强化社会居民的居住证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居住证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

居住证管理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证公平公正。

(二)便民利民。

居住证管理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方便居民居住和生活,为民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内容保障。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依法核发居住证,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信息公开。

居住证管理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居住证的颁发条件(一)年满16周岁的公民,无论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是否一致,均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二)在本市居住的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居住证手续。

(三)流动人口在本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可凭借连续6个月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

四、居住证的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申请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申请。

(二)公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颁发条件,核发居住证。

如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并告知下一步的处理途径。

(三)颁发居住证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管理法》的规定,及时录入信息到公安部门的数据库中。

五、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一)居住证持有人应保护好自己的证件,不得私自借用他人使用。

(二)居住证持有人应及时更新信息,如有变更需要重新办理。

(三)如居住证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挂失,并重新办理居住证。

(四)对于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居住证等。

六、居住证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一)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住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各级部门和单位的居住证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社会各界对居住证管理工作有权监督,并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七、处罚规定(一)对于以虚假信息骗取居住证的行为,公安部门有权吊销其居住证,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员工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员工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员工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正式员工及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员工。

三、工作居住证的定义工作居住证是指员工在我单位工作期间,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其在当地合法稳定就业的证件。

四、工作居住证的申领1. 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持有有效身份证件;(3)在我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4)无违法犯罪记录。

2. 员工需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劳动合同复印件;(5)单位出具的证明其在当地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

3. 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

五、工作居住证的管理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工作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续期、补办等工作。

2. 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30日内,员工需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续期。

3. 员工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如有变更,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

4. 工作居住证遗失或损坏,员工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补办。

六、工作居住证的注销1. 员工离职或调离我单位,工作居住证自动失效,由人力资源部门予以注销。

2. 员工因其他原因需注销工作居住证,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七、责任与处罚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2. 员工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上海市居住证是指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为了控制和规范常住人口流动而实施的居住证制度。

该制度正式实施于2016年7月1日,旨在促进常住人口合理流动,优化城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成为其他城市居住证制度的样板。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上海市居住证制度。

一、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背景过去,由于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前来生活和工作,内地人口流入和流出不断,导致城市管理难度加大,人口安居问题日益突出,为此,上海市实行了居住证制度来规范人口流动。

二、上海市居住证的适用对象(一)常住人口: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

常住人口需要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后获得。

(二)外地户籍人口:指非上海市户籍人口。

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申请迁入上海的户口,并获得上海市居住证才能在上海市合法居住。

(三)临时居住人口:指来自非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在上海市其他合法居住证明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获得有效期在30天及以内的时间段的临时居住证。

三、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条件(一)常住人口:需要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的,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前往当地的居住证办理服务点,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格,支付相关费用后,进行办理。

常住人口可以享受上海市的各项公共服务,如医疗保险、教育、住房等福利。

(二)外地户籍人口:需要满足有合法房产、稳定工作、合法缴纳社保等基本条件后,可以在上海市各大居住证办理服务点申请获得居住证,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福利。

当居住证到期后,需要及时申请办理续证手续。

(三)临时居住人口:可以在上海市其他合法住所的基础上,提供相关证明和申请表格,办理有效期在30天及以内的临时居住证。

该证件不可用于办理相关公共服务和福利,仅限于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办理等临时性需求。

四、上海市居住证的意义和价值(一)居住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上海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

(二)居住证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居民越城谋取更高的福利,减少人口流动对当地社会资源造成的负担,规范社会秩序。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单位工作居住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单位的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作居住证的办理(一)办理条件1、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具体年限根据单位规定)。

2、员工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职称或技能水平。

3、员工在本市有稳定住所。

(二)办理流程1、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作居住证申请表》。

2、部门负责人对申请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

3、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5、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领取工作居住证,并发放给员工。

三、工作居住证的使用(一)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_____年,有效期届满前,员工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工作居住证的功能1、员工可凭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如子女教育、购房购车等。

2、工作居住证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证明,可用于办理相关业务和手续。

(三)使用规定1、员工应妥善保管工作居住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或伪造。

2、员工在使用工作居住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四、工作居住证的变更与注销(一)变更1、员工的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负责办理工作居住证的变更手续。

(二)注销1、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收回工作居住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2、员工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有权注销其工作居住证。

3、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自动注销。

五、监督与管理(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工作居住证的办理、使用、变更和注销等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二)各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做好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工作,及时反馈员工的相关情况。

居住证制度-范文

居住证制度-范文

居住证制度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居住证制度,感谢您的阅读!居住证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

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拟申报房屋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报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工作居住证公司管理制度

工作居住证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作居住证的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持有工作居住证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工作居住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工作居住证申办条件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1. 符合国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2.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 公司认为有必要申办工作居住证的员工。

第五条员工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需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学历证明;3. 职称证明;4. 工作合同;5. 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居住证申办流程第六条员工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申请;2. 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3. 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公司领导审批;4. 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员工信息录入系统;5. 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员工办理工作居住证。

四、工作居住证管理第七条公司对员工工作居住证进行以下管理:1. 员工工作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员工需向公司提出续办申请;2. 员工工作居住证遗失或损坏,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3. 员工工作居住证被吊销或注销,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4. 公司对员工工作居住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员工合法使用。

五、工作居住证撤销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撤销其工作居住证: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4. 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XXX公司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版本:V01签发(法人):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为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公司工作,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并依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编制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合法申报,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员工,应优先吸纳公司所需的各类人才。

三、公司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由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

《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五、《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聘用单位、居住地址等内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六、持《工作居住证》满3年的,经公司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七、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工作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员工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员工申领资格,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工作居住证的;(二)出借、出租、转让工作居住证的;(三)其他不符合工作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九、工作居住证的式样、规格、材质等,由颁发机关统一确定。

十、本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由公司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XXX公司年月日。

2024年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领、使用和管理居住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居住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护居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章申领规定第四条申领条件申领居住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其他合法稳定生活来源;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领程序申领居住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安机关颁发居住证。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住所证明;职业或者生活来源证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使用规定第七条使用范围居住证是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旅行、就业的合法证件,应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使用限制居住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九条遗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条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是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信息共享公安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居住证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解释权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所有。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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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报义务人应当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属于即时申报情形的,申报义务人无需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现居住地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等信息。

即时申报情形的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三章居住证办理及签注第十二条申领人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的,应当先行申请居住证账号。

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账号。

居住证账号开通后,申领人可以通过网络申请办证或者查询办证结果。

申领人开通账号后,可以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进行账号认证。

账号经认证后,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签注、换领、补领、再次申领等业务。

持证人已在居住证受理点提交过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手机号码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账号认证。

第十三条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领取证件时,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

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第十四条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

接到申领人申请后,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

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通过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申办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第十五条按照《条例》的规定,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二)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收到办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分别核实申领人的相关信息:(一)居住登记信息由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机构核实;(二)社会保险记录和人才认定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三)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信息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等主管部门核实。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

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办证申请的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理由。

持证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签注申请后,应当及时将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向受理其签注申请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持证人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需要再次签注的,持证人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再次申办签注。

补领、换领的居住证签注时限与原证相同。

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前60日内申办签注。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申领的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申领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证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居住证被注销后需要再次申领的,申领人应当按照居住证申领流程办理。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缴纳居住证工本费,并在申领人缴纳工本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持证人需要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先办理签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当及时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的,应当使用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领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统初核。

经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学校组织申领人核对、补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请表经申领人签名确认后提交系统,系统受理成功后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用人单位、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签注的,应当使用居住证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持证人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代办居住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待核实信息发送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待核实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核实结果。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即时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代办人说明理由,由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条例》规定的“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条例》规定的“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是指正在我市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教育。

第二十七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相关信息,非深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登记受理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相关信息。

居住证持证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证受理点查询本人的居住证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自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申领、类型转换、延期、地址改写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非深户籍人员申办居住证,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在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系统登记的居住信息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换领新证的,自受理之日前1年内,申领人持有有效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时间累计满12个月的,视为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连续满12个月。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居住证制度(二)苏州将在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础上完善户籍准入政策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专门召开了会议,对照7月30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研究具体可操作的户籍管理措施,并通过苏报进行发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七条明确:”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据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统计,截至**年12月底,全市户籍人口653.8万人,流动人口实有登记数653.8万人。

苏州城区人口546.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240.7万人,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306.1万人。

安家落户是长期居住的前提,户籍制度改革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

昨天下午,苏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召开了会议研究具体可操作的户籍管理措施。

支队长黄清说:”苏州的户籍制度总原则和要求和国务院的户籍改革制度的要求是相一致,相吻合的。

国务院户籍改革意见的颁布为苏州今后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户籍改革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内容,立足苏州本地实际,我市将在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基础上,完善以居住年限为主要依据、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为管理手段,合法稳定住所和城镇社会保险参加年限为基准的户籍准入政策。

”苏州户籍管理快人一步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推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年,我市出台了《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取消农业户口,并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入条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年市政府对《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对户口性质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凡居民在苏州市登记的户口统称”居民户口”。

**年4月1日,苏州市颁布《苏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启动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并于**年7月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动态发放全覆盖。

目前苏州累计制发居住证已超过1070万张。

苏州居住证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相关证明材料。

2、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取得办证回执。

3、首次申领办证的免费;非首次申领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取得收费票据。

4、工作人员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办证人头像信息。

苏州居住证申请所需材料申领短期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固定居住处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或单位租房证明)。

三、不满49周岁的已婚女性应当提供《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了提供以上材料,还应提供将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本人姓名的房产证、半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苏州居住证有效期居住证在不损坏的情况下长期有效,但居住证应当每年签注一次。

短期居住证半年内经签注可以转换为居住证。

逾期不办理签注的,自动中止其居住证使用功能。

【居住证种类】居住证分为短期居住证和居住证两类,外观式样完全相同,在证件内部芯片上进行区别。

根据规定:一、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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