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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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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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传播到平台互动:超预期的影响力“天同”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其灵魂人物是该所主任蒋勇律师。

“天同诉讼圈”就是这家律所的微信公众号。

2014年年初,法律自媒体寥寥无几,还从来没有一个自媒体定位于“诉讼”领域,“天同诉讼圈”从多角度解读“诉讼”,一经推出,便引爆了微信朋友圈,几乎篇篇火爆。

运营一年,“天同诉讼圈”已拥有近10万订阅用户,登上首期“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排行榜”,在法律服务机构类名列第一。

2014年年底,“天同诉讼圈”作了一次大胆的尝试,将虚拟的文章用实体书籍承载,制作发售《天同诉讼圈(2014)》限量珍藏本1000册。

发售消息公布后,第一批20本样书3分钟抢购一空,第二批50本预售8分钟抢光,正式发行的1000册,23分钟即已售罄,全国法律人开始了刷屏般的晒单分享。

然而,随着微信公众号的泛滥,信息爆炸式增长,仅以“天同诉讼圈”为中心的阅读无法满足法律人渴望发声、乐于互动的需求。

“除了和认识的人保持联系这样的基本需求之外,人们还希望与一群志同道合、有共同兴趣爱好的人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蒋勇说,“法律服务的互联网变革,一定是从法律人的连接开始的。

让法律人在互相关联当中形成服务、形成价值,能够促进连接的模式,才会有未来。

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功能,是真正的垂直社交平台需要搭建的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

”于是,2014年11月17日,“天同诉讼圈”发布了一篇《秘密行动:代号无讼》的文章,100位法律人报名加入,推开新媒体的大门,体验前所未有的法律人专业阅读方式。

自此,中国最大的法律人垂直社区“无讼阅读”App正式诞生,蒋勇带领他全新的互联网创业团队“无讼”,第一次站在时代面前,开始探索“互联网+法律”的奥秘。

“无讼阅读”上线后,陆续推出“整点儿干货”“无讼有礼”“无讼话题”等栏目,法律人感兴趣的热点、干货、话题被集合起来打包给阅读者,点燃了专业人群的阅读兴致,其中一篇名为《今日重磅︱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权威解读十大亮点》的文章,发布12小时,阅读数就突破了82万。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88 篇往期链接 。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第7辑总第113辑至2017第10辑总第116辑部分典型侵权纠纷案例 。

规 则 要 述0 1 . 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仍可获侵权赔偿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不能优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02 . 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受伤,施工单位应过错赔偿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落入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电梯井口受伤,电梯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相应过错赔偿。

03 . 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人制度内部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为个人、接受者为单位时,不发生请求权规范竞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4 . 侵权行为诱发危险行为并致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一方先行侵权行为诱发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侵权人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05 . 劳动者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06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07 . 因见义勇为而人身受损,侵权人赔偿,受益人补偿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负侵权赔偿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08 . 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

关联合同情形,管辖认定规则

关联合同情形,管辖认定规则

关联合同情形,管辖认定规则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后另附:天同码 217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旨案例来源于《最⾼⼈民法院公报》先后两次在裁判⽂书选登栏⽬刊载案例。

规则要述01 . 分段实施的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与法院可分别管辖合作框架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分段实施协议纠纷仲裁裁决作出后,法院再受理恢复原状纠纷,不构成⼀事再理。

02 . 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约定时管辖确定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约定,如补充协议须依附于主合同存在,则主合同仲裁条款亦适⽤于补充协议。

03 . 未约定仲裁条款合同,不受关联合同仲裁条款约束当事⼈之间所签订的多份关联但⼜各⾃独⽴的合同,仲裁条款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之间产⽣法律约束效⼒。

04 . 数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均为有效当事⼈签订的数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了仲裁管辖和法院管辖的,应视为当事⼈真实意思表⽰,各管辖约定均有效。

05 . 债务⼈与次债务⼈间仲裁约定,独⽴于代位权诉讼债务⼈和次债务⼈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该仲裁约定有效,债权⼈并⾮该合同的当事⼈,⽆权对此提出异议。

06 . 主合同仲裁管辖条款的效⼒,不及于从合同保证⼈主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从合同即保证合同未约定,债权⼈单独对保证⼈起诉时,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定拘束。

07 . 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适⽤于结算达成的还款协议⼯程结算后,发包⼈与承包⼈就⽋付⼯程款所签还款协议,其性质为补充协议,适⽤施⼯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08 . 从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不应再依主合同确定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纠纷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规定,不包括担保合同有仲裁协议情形。

09 . 债权⼈申请仲裁后,可单就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未约定,债权⼈就主合同申请仲裁并在裁决作出后可就保证合同纠纷单独起诉。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

民事纠纷典型案例7则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投稿邮箱:*****************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64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4-6辑(总第110-112辑)部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02 .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应按真实意思来认定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

03 . 夫妻一方大额借款,出借人应就其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需要水平的,出借人应就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举证。

04 .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个人出资购房,非为共同财产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05 . 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过错赔偿房屋院内折断坠落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的,房屋所有人及林木管理人应依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06 . 擅入水库钓鱼溺亡,水库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水库不完全具有公共场所功能,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擅入钓鱼、游泳者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07 . 当事人诉讼行为及相关司法宣传,不构成名誉侵权当事人起诉、举证、撤诉及相关司法宣传对诉讼行为的正常报道,具有行为正当性,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规则详解01 . 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3.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1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
通知
全市法院立案庭: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

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公司对外经营业务较多,任何债权人的住所地都可
以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连接点过多,管辖法院随意性较大,也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架空。

二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可能为争夺有利管辖法院而人为制造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造成管辖任意化趋势,使管辖连接点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

其中:1.公司经营项目状况:1.1金海岸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成立。

注册资金800万元。

梁喜平和彭丽静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各自持有80%和20%。

1.2 2005年2月5日,经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以下简称预备役师)通过土地有偿转让竞价销售的形式转让其在高庄营区的土地,由金海岸公司中标;同年3月8日金海岸公司与预备役师签订《军用土地转让合同》;同年3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2005)后营字第568号“关于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转让部分土地事”的批复,同意预备役师将位于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高庄村,京冀字第2819、2766、2767号三个坐落的277 014.3平方米土地(拆除房屋38 232平方米)转让给金海岸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5 则|天同码134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5 则|天同码134

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5 则|天同码134 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投稿邮箱:*****************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33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至2016年第32期中的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5 则。

规则要述01 . 电视台报道“问题铝材”基本属实,故未侵犯商誉新闻媒体报道“问题铝材”,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报道内容未虚构或歪曲事实,不构成侵犯商誉。

02 . 对比性测试不科学,产品测评文章侵犯法人名誉权测评文章负面评价商家产品,并建议消费者慎重购买,但其测试标准缺乏公正性的,有可能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

03 .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卖家差评,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行为。

04 . 因公共议题引发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因公共议题引发的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综合考虑微博发布背景和内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等因素。

05 . 对网络诽谤犯罪自诉,立案证据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对被害人提交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立案审查,应主要作形式审查。

规则详解01 . 电视台报道“问题铝材”基本属实,故未侵犯商誉新闻媒体报道“问题铝材”,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批评或负面评论,报道内容未虚构或歪曲事实,不构成侵犯商誉。

标签:名誉权|新闻报道|产品质量|商誉案情简介:2012年,魏某在当地总经销商装修公司购买某品牌铝材后,发现有腐蚀现象,装修公司接到反映后,单方委托送检,显示质量合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目录第一部分一般规定1.1【适用原则】1.2【请求适用】1.3【请求内容】1.4【赔偿仲裁后不宜再行请求】1.5【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第二部分法定要件2.1【法定适用要件】2.2【侵权故意的认定】2.3【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2.4【情节严重的认定】2.5【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认定】第三部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3.1【赔偿总额】3.2【基数的确定方法】3.3【基数确定方法的适用顺序】3.4【基数确定方法的选择适用】3.5【实际损失的计算】3.6【侵权获利的计算】3.7【商品单位利润的计算】3.8【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3.9【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的考量因素】3.10【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考量因素】3.11【知识产权的贡献度】3.12【知识产权贡献度的考量因素】3.13【倍数的确定】3.14【倍数的考量因素】3.15【侵害专利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6【侵害商标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7【侵害著作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18【侵犯商业秘密倍数的考量因素】3.19【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倍数的考量因素】3.20【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3.21【惩罚性赔偿的约定内容】3.22【以许可使用费作为基数的约定】3.23【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因素】第四部分惩罚性赔偿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4.1【一般规则】4.2【明知的认定】4.3【情节严重的认定】4.4【未履行转通知义务】4.5【未及时终止措施】4.6【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4.7【网络直播带货的侵权责任】4.8【代购的侵权责任】第五部分程序规定5.1【请求的提出或者变更】5.2【一审不提交计算证据的后果】5.3【部分权利人请求】5.4【对权利共有人的一致适用】5.5【针对同一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6【对部分侵权人适用】5.7【针对不同侵权人的分别适用】5.8【部分适用】5.9【分阶段适用】第六部分适用范围6.1【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坚决遏制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严格统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

法院案例精选:公司纠纷6则|天同码

法院案例精选:公司纠纷6则|天同码

法院案例精选:公司纠纷6则|天同码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1、3辑(总第99、101辑)部分典型公司纠纷案例。

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则摘要】1.未参与清算或未从中获利,均不免除股东清算责任——股东不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以其未实际参与清算或从清算中实际获利而免除。

2.股东清算责任不因持股比例或是否参与经营而免除——有限公司股东怠于清算致无法清算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持股比例大小、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而免除。

3.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不当然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

4.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被拒绝情形——根据案件事实及利益衡量原则,公司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诉请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拒绝。

5.中外股东矛盾尖锐,公司陷入僵局导致解散的情形——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经审查符合《公司法》第182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予支持。

6.股东已部分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被除名决议无效——股东除名决议有效应满足股东完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的前提条件,另,公司需先催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规则详解】1.未参与清算或未从中获利,均不免除股东清算责任——股东不经合法清算而注销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以其未实际参与清算或从清算中实际获利而免除。

标签:公司清算|虚假清算|实际参与|实际获利案情简介:2007年,混凝土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开发公司。

2012年,混凝土公司以开发公司股东木器厂、袁某2008年注销公司时,未依法清理债权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借贷合同相关案例1,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西藏吉庆实业开发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2月8日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问题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做出的规定,其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保护问题,应当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就代理签订代理合同,且实际支付了代理费为前提。

律师的费的数额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以有关部门颁布的律师服务标准作出认定。

当事人以一审法院超额查封应与解封为由上诉的,不属于对一审判决上诉的范畴,二审法院对此不应审理。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003年8月28日最高院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人取得了主债务人依法享有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

虽然嗣后主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债权,放弃了抗辩权,但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承认实际用款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共同债务关系,实际用款人应当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3,何荣兰诉东营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03年9月11日最高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28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28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2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木燕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闫志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平,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昌友,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庄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赵云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生,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简称金盾公司)、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盾时代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8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2009年5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金盾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防水材料、防水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销售装饰材料、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防水涂料、专业承包”;金盾时代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承包;制造防水材料”。

金盾公司自2001年10月25日起获得第1544722号“金盾及图”商标使用许可,2007年5月28日受让取得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在金盾时代公司网站上有“金盾时代”字样,“公司简介”中载有“金盾系列防水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等内容。

在涉案侵权产品包装上部印有带“金盾”字样的“盾形帆船”图案,在该图案的左右两侧分别印有“金盾”和“时代”字样,在该包装的下部印有“北京金盾时代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厂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庄”字样。

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3号华天之星酒店西侧60米的公司标牌上印有“金盾防水总公司”字样。

金盾时代公司认可上述地点为自己公司的销售点。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59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审判监督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涉及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02 .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

03 .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

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

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06 .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规则详解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抵销权|虚开发票案情简介:2007年,受让贸易公司对矿业公司221万余元货款债权的黄某起诉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其被国税局处罚等各项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282万元主张应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辖终3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刚【审理法官】陈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徐明星;李广鹏;罗敏【当事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徐明星李广鹏罗敏【当事人-个人】王铃声徐明星李广鹏罗敏【当事人-公司】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时光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易梦圆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时光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易梦圆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时光远易梦圆【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铃声;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本院观点】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诚实信用原则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裁判规则16条 天同码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裁判规则16条 天同码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指导裁判规则16条  天同码点击此处购买天同码阅读说明:鉴于以目前篇幅及周期发布完成已出版天同码案例,至少还需15年,故天同诉讼圈自2015年11月11日开始,每周三将发布天同码更新案例,敬请关注。

本期天同码案例,整理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4辑(总第60辑)。

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

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则摘要】1.拥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迟延履行,不应构成违约——合同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给后履行一方造成困难的,后履行一方因此取得先履行抗辩权,其迟延履行不构成违约。

2.只约定提供不实材料违约,如不提供材料,亦违约——借款人以其未依借款合同的约定提供材料,故不构成“材料不真实”的违约情形的,应依合同目的解释规则处理。

3.约定选择性违约责任条款的,守约方只能择一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就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约定选择性条款,除非特别约定,否则只能择一而非相继行使。

4.案外人执行异议意在否定原生效判决,应驳回起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如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5.中标合同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不等于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以中标合同约定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合同约定价格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6.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不得起诉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仲裁条款的,不得再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为依据起诉发包人。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不丧失——工程款优先权系《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优先权。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认定适用旧公司法认定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创业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导读】99年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大量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现象,最高法院对此种担保是否有效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中。

本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最新认识。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办”)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名被告(以下简称“其余十名被告”)原审被告: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一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07)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12号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55号2003年3月14日,大鹏创业召开董事会,7名董事表决,其中4名董事同意通过了《关于授权总经理进行银行融资和资金运作的议案》。

创业公司《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和其余十名被告等14名股东,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公司全部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任何个人或者本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

2003年7月30日,某银行深圳支行(以下简称“深圳支行”)与控股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最高授信额度为2亿元,有效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30日至2004年7月30日,并由创业公司提供担保。

同日,深圳支行与创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创业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具体每笔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其后,深圳支行与控股公司先后于2004年2月13日、7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借款1亿元。

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常见过错类型及其法律风险——以“银行”

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常见过错类型及其法律风险——以“银行”

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常见过错类型及其法律风险——以“银行”为分析模型王 真 郑 杰 于 胜*内容摘要 工作人员为实施犯罪而以金融机构名义为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归属于金融机构,行为人以相对人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易、涉嫌犯罪情形下,金融机构自身过错是否会导致相对人减免责任,是金融机构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面临的核心实体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按照职务代理—表见代理—过错侵权的法律适用逻辑,依次探讨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

特定个案中,往往是金融机构过错与相对人自身过失共同导致犯罪得逞、损害发生,金融机构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系“多因一果”的法律评判作业。

本文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分别讨论金融机构在人员、印章、文件、场所、交易惯例及风控措施方面的过错,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及最终责任分配的不同影响,以期为司法裁判提供可资考量的线索,推动裁判尺度的统一。

关键词 刑民交叉 过错 表见代理 侵权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的日趋严格,涉金融机构的刑民交叉案件大量爆发,往往涉及犯罪行为人利用金融机构在人员、场所、文件等方面的管理漏洞从事犯罪行为的情形,而诉讼相对人多会以金融机构存在过错为由,要求金融机构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或者以此作为免除/减轻自身责任的抗辩事由。

由于此类案件的标的额高、事实复杂、法律问题疑难,且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何合理分配此类纠纷中多方主体的责任和风险,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难题。

本文通过类型化分* 王真,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析金融机构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体现出来的常见过错及法律风险,评估不同过错对于民事案件走向的不同影响,借以辅助当事人在事后制定诉讼策略、引导交易主体在事前控制风险,同时为司法审判提供实证研究参考。

一、分析方法概述本文以最为典型和常见的金融机构——“银行”作为讨论模型,聚焦银行主营业务:资产业务(运用资金取得收益业务,如贷款业务)、负债业务(形成资金来源业务,如存款业务)、中间业务(办理客户委托事宜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如委托理财业务)和表外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业务,如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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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案件
承包经营方可否直接受领拆迁补偿款?
——北京某工业公司与北京某汽车公司、北京某市场侵权赔偿纠纷
【导读】
拆迁方迫于现实压力将拆迁补偿款直接付给了拆迁建筑的承包经营方,而非拆迁建筑的所有人。

所有人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承包经营方和拆迁方支付拆迁款。

天同律师作为拆迁方北京某市场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解读此案,将有助于了解法院在认定此种给付行为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场”)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郭香龙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4088号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1290号
2000年3月24日,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1、综合商业用房项目由某工业公司负责申报、提供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所有权,由某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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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就拆迁补偿和提供相应经营用地事宜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某市场将拆迁补偿款直接给付某汽车公司,并向某汽车公司提供相应的临时周转场地,以尽快了结补偿问题,保证该公司继续恢复经营,虽然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并不完全妥当,但从客观效果上看并无不当。

据此,结合本案情况,为减少诉累,对于某工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某工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把审判重点放在了本案的法律关系上,认为:
《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某工业公司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某市场应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某市场征用土地是为了商业目的,无论所有权人某工业公司还是使用权人某汽车公司均应得到相应的补偿,原审判决在认定诉争房屋产权归属某工业公司的前提下,却又判定某市场将房屋拆迁补偿款直接给付某汽车公司的行为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并不完全妥当,但从客观效果上看并无不当,该认定有误,原审判决驳回某工业公司诉讼请求不妥。

考虑到以下因素应予改判: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人均为某工业公司,虽然系某汽车公司出资建房,但在双方签约前存有原地上物且双方约定承包期限届满房屋由某工业公司收回,故地上物拆迁应给予某工业公司适当补偿;鉴于某工业公司同意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地上物拆迁补偿标准,为了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可在某汽车公司取得的拆迁补偿中确定某工业公司本应得到的补偿款数额;涉案合同带有租赁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期限的有效保护期为20年,应以此酌定某汽车公司应当向某工业公司返还的地上物补偿款合理数额;某市场虽然已经支付了拆迁补偿款,但对象错误,故一旦某汽车公司不向某工业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时,某市场应当代为履行,代为履行后可向某汽车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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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某汽车公司向某工业公司支付地上物拆迁补偿款一百八十万元,某市场承担补充给付的代为履行责任;某市场代位履行后,可向某汽车公司追偿;驳回某工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同代理】
天同律师作为某市场的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的诉讼进程。

两审过程当中,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某市场直接将补偿款给付给某汽车公司的行为正当合法:首先,某市场直接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某汽车公司,符合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的协议约定,且某工业公司一直同意可直接对某汽车公司进行补偿
根据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双方间的《承包经营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拆迁补偿款应由某汽车公司获得。

为了该协议的履行方便,某工业公司也有意让某市场将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某汽车公司,三方还为此共同委托评估公司对拆迁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估。

在此情况下,某市场依照评估结果将补偿款足额支付给某汽车公司后,已经完全且适当履行了拆迁人义务,不应再为拆迁事宜承担任何义务。

另外,从诉讼经济与效率的角度讲,某市场作为拆迁人已经实际足额支付了补偿款,权利义务正好相当,在此情况下仍将某市场列为本案被告不但对争议解决没有意义,而且还对某市场显失公平。

其次,某市场作为拆迁人深陷拆迁工作泥潭,处境艰难,某市场直接向某汽车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是无奈之举
2003年,涉案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

此后近三年的时间里,由于某工业公司未能依约满足某汽车公司的搬迁条件,未能向某汽车公司提供相应的经营用地,导致某汽车公司的搬迁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了某市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无奈之下,某市场才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将房屋补偿款付给了某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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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
收到应诉通知之始,本所即认识到如单纯从法律关系上考察,某市场可能确实存在给付对象的瑕疵。

为此,本所律师在一审中的答辩重点,是某市场将拆迁款支付给某汽车公司,并无过错。

二审中,本所律师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三方当事人调解工作之上:
一、面向客户
在接触案件之初,本所律师即向客户详细说明了本案中其给付拆迁补偿款的不当之处。

因为无论涉案拆迁建筑物由何人出资,由何人建造,拆迁补偿款都应向其所有权人进行支付。

另外,尽管某工业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的《承包协议》当中存在如遇拆迁,某工业公司将对汽车公司进行补充的条款,但此协议也只是约束协议当事人双方的,并不能对于工业公司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限制。

因此,抛开所有权人,直接向拆迁建筑的承包人支付补偿款,在法律层面上难以自圆其说,很难成立。

所以希望某市场能够坐下来与另两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面向某汽车公司
某汽车公司在二审过后,同样承担着可能要对某工业公司进行补偿的风险。

因此我们在促使某汽车公司加入调解进程之时,强调了其直接受让拆迁补偿款的法律瑕疵,以及其将要面对的败诉风险。

三、面对某工业公司
如某工业公司二审胜诉,某汽车公司也可另案以其违反《承包协议》约定为由向其提起诉讼;某市场也将向某汽车公司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要求其返还拆迁补偿款,或者可能请求法院保全某汽车公司的账户,进而某汽车公司就不可能将补偿款给付给工业公司。

如此一来,摆在工业公司面前的,现实且能解决问题的办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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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调解。

四、配合法院工作
在本所努力的结果下,三方当事人来到了法院,参与调解。

调解工作由审判长主持。

在对三方采取背对背调解之前,法官首先当着三方的面指明各方过错。

指出某工业公司长期不能使某汽车公司搬迁,给某市场造成拆迁迟延存在过错;本案房产虽由某汽车公司所建,但所有权归某工业公司,某汽车公司将地上物补偿款独占存在过错;某市场不顾法律关系,忽略某工业公司为拆迁物所有权人,将拆迁补偿款直接付给某汽车公司存在过错。

要求某汽车公司与某工业公司各让一步,以求得事情的尽快解决,双方可以返回到正常的经营生产过程当中。

最后,某汽车公司临时对于调解方案有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导致三方当事人调解失败。

但本所律师务实解决本案、积极配合法院的态度,给合议庭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而且二审判决也基本上按照各方初步达成的调解意向,在遵循公平效率原则的原则下,对于三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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