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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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同)审计监管工作,规范审计监管行为,完善审计监管体系,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监管任务是维护公司及各直接管理公司、托管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及资产安全,促进各直接管理公司、托管公司内控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健全,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审计监管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二)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原则。
(三)安全稳定与风险预防原则。
(四)主动性监管和常规性监管相结合原则。
(五)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第四条公司系统内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有关监管制度规定行为,有权向公司各级审计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监管总部,履行系统内审计监管职能和审计系统业务领导管理职能。
审计监管总部向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行政上,接受公司首席财务总监领导,开展日常审计监管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直接管理公司、托管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相应审计监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在公司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日常审计监管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指派审计监管部门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也可指定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监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审计监管总部对公司各直接管理公司、托管公司审计监管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包括:审计工作流程、审计工作规范、人员培训与借调、信息交流与沟通等。
第九条审计监管人员由各公司聘任,报审计监管总部备案。
第十条审计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审计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各级审计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审计监管总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制订公司系统内审计监管工作整体规划和政策,指导、管理系统内审计监管体系设立与运作,协调公司内部审计监管体系与外部审计之间关系,并为公司董事会相关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监督公司各部门及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及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和贯彻公司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第十五条监督公司各部门及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情况,对公司本部及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预算控制、成本费用控制、采购控制、风险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项经营活动效益性和管理工作效率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指派,开展对公司总部高管人员、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主要经营者任期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指令,进行专项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四章主要职权
第十八条有权参加与审计监管工作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有权要求审计监管对象根据审计监管工作需要,按时提交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财务报表、述职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有权检查审计监管对象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资料、文件,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现场勘察、盘点实物,审核成本、费用管理情况,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有权依据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第五章监管范围、监管依据和监管方式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管总部对公司直接管理各公司、托管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一)财务预算制订和执行情况。
(二)资产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内控制度健全情况和执行有效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守xx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五)对公司直接管理各公司、托管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及主要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六)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
(七)公司投资、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认定审计监管事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管总部对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方面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一)工程项目前期发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规划设计等费用。
(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建设、安装费用。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进行各项招投标情况,各项招标程序制定和执行有效情况,各项合同签订审批情况。
(四)工程进度款结算、竣工结算情况。
(五)重大工程变更情况。
(六)物资采购中考察、比选、比价、谈判、招投标等情况。
(七)营销阶段中营销策略、招商方案制定及整体预算,媒体宣传方案实施过程中招标、比价、谈判、预算控制情况,销售过程中价格政策制定及执行等情况。
(八)房地产开发销售各阶段、各环节中人为因素,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管总部对金融控股与金融投资方面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一)金融控股及所属公司
1. 各项内控制度健全情况,业务授权、业务审核、岗位牵制,职责分离等控制程序有效情况。
2. 特殊处理事项报批情况,重大情况报告情况。
3. 资产管理、资产处置情况。
4. 经营模式与风险控制、经营成果与成本效益情况。
(二)金融投资
1. 公司重大金融投资、财务拨付款、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
2. 被投资企业在经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情况。
3. 被投资企业在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资金、财产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
4. 被投资企业财务信息、会计报表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管总部对文化与教育投资方面以下情况进行监管:
(一)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合理性、充分性,预算审批程序。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控制情况、超支情况。
(三)各项合同签订前资质审查、价格比对情况,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合同付款与工作进度匹配情况。
(四)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经营成果情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三)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以及其所属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经营方针、计划、目标等。
(四)其他相关标准。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管方式:
(一)直接监管
即由审计监管总部对公司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具体方式有:
1. 送达审计;
2. 就地审计。
(二)委托监管
1. 审计监管总部委托直管公司、托管公司审计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2.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所属(参股)公司实施审计检查。
3. 委托社会咨询评估机构对所属(参股)公司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联合监管
1. 审计监管总部与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审计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监管。
2. 会同公司系统外投资方对参股公司进行联合审计监管。
第六章报告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监管总部对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送公司首席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抄送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层其他相关领导。
第三十一条各直管公司、托管公司审计监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同时,抄报公司审计监管总部备案。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在审计监管工作中发现内部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公司和在审计监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审计监管人员,由审计监管总部、公司审计委员会向公司公司董事会提出系统内表扬或奖励提案。
第三十三条对在审计监管工作中发现违反公司有关制度和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计监管总部、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三十四条对造成损失或贪污,由有关公司或部门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五条对打击、报复审计监管人员,情节较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较轻,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审计监管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