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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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说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以统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为主,完善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参数修改方面依据国家法规、制度及规程等,全面考虑现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合理进入评估计算参数;强调对评估参考或依据资料及评估参数确定的评述,修正、完善《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下简称《指南》)中的相关部分,以解决当前重要实际问题。

一、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准确定义是评估计算模型推导的前提。

《指南》之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实际为矿业权投资 (勘查投资)及矿业权投资收益。

这是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按其内涵,以采矿权DCF法为例,其计算模型推导过程图示如下:评估价值=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开发投资、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开发投资收益这是采矿权DCF法扣除开发投资收益的由来,也说明了为什么矿业权DCF法评估在现金流出中不考虑评估时点前发生的勘查投入的原因。

很显然,按上述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对无勘查投入的矿产地,理论上其矿业权也不存在评估价值,但这和现行一些未出资勘查即出让矿业权收取价款矛盾,因此,《指南》回避评估价值内涵的解释(“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

从近些年评估实践尤其是矿业权招拍挂市场交易情况看,矿权成交价往往高出评估价很多(与澳大利亚的评估师通常把勘探项目的价值高估40%相反),其原因很多,但矿权交易价与评估价内涵不一致或许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矿权交易价除包括了矿业权勘查投资及勘查投资收益(前述的“矿业权价值”)外,也包括排他性(垄断性)勘查开发因矿产资源禀赋优势而产生的超额收益,而后者-超额收益本应全部或至少部分属于矿业权出让、转让者的。

修改方案讨论过程中,多数专家认同评估价值包括矿业权投资及其投资收益,但对勘查投资收益的表述,是用平均收益还是合理收益、体现不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含不含超额收益及其是否在出让、受让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

《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

《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评估报告》评判及问题探讨(李向阳武汉矿业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 430071)笔者近几年参与或负责过约5百份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审,所审阅的一些评估机构编制的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的问题不少,其中大多数问题明显不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笔者不在此赘述;而有些问题则涉及到技术经济参数的合理取值、评估思路甚至评估方法的理论探讨,本文结合对一份典型的评估案例进行评判,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典型案例***采矿权因变更矿区范围,其深部增加了资源储量,***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某评估机构对该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进行评估。

该采矿权属沉积型矿床,新增的资源储量根据原矿区范围内采掘工程对矿层的揭露情况采用无限外推法圈定矿体边界后估算,新增333类型资源量219.8万吨、矿石品位24.79%,新增(334)?类型资源量93.6万吨、矿石品位31.33%。

变更矿区范围后整个矿井的保有资源储量为1110.9万吨(其中333类型643.9万吨、334?类型101.5万吨)。

1、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2、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取值依据:本项目新近评审通过的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财务资料。

3、保有的资源储量:分别为1009.4万吨(全矿区)/219.8万吨(新增部分),未计各自平均地质品位。

4、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816.23万吨。

5、设计损失量及贫损率:设计损失量共28.0万吨(注:从开发利用方案上可以分割出新增资源储量块段的设计损失量),贫化率3%,损失率21.1%。

6、可采储量:只计了全矿井的621.91万吨。

7、产品方案:出矿品位为26%的原矿。

8、采矿方案:地下开采、平硐开拓、浅孔房柱法和浅孔留矿法回采,其中新增的资源储量块段位于矿井深部、后期才能开采。

9、生产规模:30万吨/年(注:达到该矿种中型生产规模标准)。

10、服务年限:只计了全矿井的21.4年。

矿业权评估:采矿权评估4收益权益法

矿业权评估:采矿权评估4收益权益法

矿业权评估:采矿权评估4收益权益法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 要京矿评字[2004]第100号评估机构:北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事务所。

评估委托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评估对象: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系国家出资形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拟该采矿权出让。

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评估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各种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价值公平、合理的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

评估日期: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8月20日。

评估方法:收益权益法。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611.13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壹拾壹万壹仟叁佰元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结果确认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北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事务所(盖章)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京矿评字[2004]第100号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北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事务所组成采矿权评估小组,于2004年7月至8月对“河南省宝康县大杉树磷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1.评估机构名称:北京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事务所;地址:北京西城区1号;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325467;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2003]009号。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统一方案定见〔第三稿〕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发布以来,尺度了矿业权评估工作,促进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取得了成效。

但在评估实践中也发现一些有待进一步点窜和完善的处所。

现就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方案定见:一、明确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内涵明确为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及其平均收益,以及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的超额收益。

二、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适当调整收益权益法适用范围,对具备DCF法、收益法等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限制使用收益权益法。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本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简称为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其适用范围点窜为限定于预查及普查阶段矿业权评估〔详查及其以上阶段探矿权评估采用现金流量法〕,打消编制根底资料时对地质陈述资质和评审存案的条件要求,其他仍按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三、统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将探矿权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金流量法统称现金流量法(DCF法) ;采用探矿权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进行评估〔打消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不从工程净现金流中扣除开发投资收益〕。

四、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参数处置1、评估计算中资源量和边际经济根底储量的处置对资源储量应结合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进行经济阐发后分类处置: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和边际经济根底储量原那么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属经济的(包罗设计或实际操纵的)应全部参与计算。

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332)应在经济阐发的根底上,属经济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

揣度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应在经济阐发的根底上,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不参与评估计算;属经济的可参按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取值,开发操纵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未参与设计的可按可信度系数0.5~0.8取值,可信度系数具体取值应按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揣度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关系、矿种及矿床勘探类型等确定。

矿业权评估讲义全

矿业权评估讲义全

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在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不同的评估目的,同一矿业权,其评估值不同。

矿业权的法律特征1、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2、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3、权能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个人认为,作为要素资产和用益物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购置成本及其收益,其应该由矿业权投资(勘查成本或矿权购置成本)及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所分享的超额收益构成,即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一定意义上,探矿权价值是通过优先采矿权取得、对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超额收益来实现,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并不是勘查权利的价值而是后续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始于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7年、09年举行5次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

4、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手续矿业权市场矿业权出让,也称一级市场。

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评估多指的是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作为国家权益的专用名词使用):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此处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指本应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体现但未充分体现的市场溢价部分。

矿业权转让,也称二级级市场。

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

矿业权评估准则与原指南比较及评估有关问题处理
面积较大且勘查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可以分区评估面积较大且勘查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可以分区评估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象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对应的矿产地或潜在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矿产地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分别估算后加和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宜将全部矿产纳入评估范围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宜将全部矿产纳入评估范围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入评估范围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凡综合开发凡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共生伴生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有用组分矿产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理同志关系上搞庸俗关系学热衷于迎来送往
2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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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
与原指南相比,本规范主要变动: (参数) ◎折现系数计算与原指南有区别。 本规范将收益视同期末点发生折现到评估基准日时点。 如2008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时, 2008年折现系数[1/(1+i) 3/12](原指南为[1/(1+i) (1-1)]) 2009年折现系数[1/(1+i) (1+3/12)](原指南[1/(1+i) (2-1)]) 对生产矿山及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时,在评估价值计算 表中,应单列一列“评估基准日”,以摆放“固定资产净值 ”或“利用原有固定资产”,该列折现系数[1/(1+i) 0]=1 (原指南起始年折现系数为1,“固定资产净值”或“利用 原有固定资产”可合并在起始年列中)。 对生产矿山,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也应放在 “评估基准日” 列(新建矿山及改扩建矿山矿业权评估流动资金投入时点仍 放在建设期末时点——与技术经济评价一致)。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2.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特殊概念,现在一般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2.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委托方原则上应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指南是国家矿业管理机构针对矿业权评估工作所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矿业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一、指南的背景和目的矿业权评估是对矿产资源的性质、数量和经济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的过程,是矿业权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减少评估结果的误差,国家矿业管理机构制定了本指南。

指南的目的是确保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

二、指南的内容和要求1.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评估的方法和技术: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包括地质勘探、资源评估、经济评估等,评估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运用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估工作。

3.评估的数据和信息:评估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地质数据、矿产资源数据、市场信息等,评估人员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评估的程序和流程:评估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包括确定评估目标、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等,评估人员应按照程序和流程进行评估工作。

5.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结果应准确无误,评估人员应尽力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科学性。

6.评估的报告和使用:评估结果应编制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要包括评估目标、评估方法、数据分析、评估结果等,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决策和管理的依据。

三、指南的应用范围和对象本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适用于矿业管理机构、矿业企业和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等。

四、指南的意义和价值本指南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水平,减少评估结果的误差,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指南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矿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矿业权评估指南》是国家矿业管理机构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操作指南,旨在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6)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本部分共包括两章,分别介绍收益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各种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第一节现金流量法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矿业权评估指南》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矿业权评估指南》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矿业权评估指
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1.09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
•【施行日期】2004.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4年第14号)
《矿业权评估指南》已经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

自2005年1月1日起,审查确认、备案、核准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以修订后的《矿业权评估指南》为依据。

2005年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修订后的《矿业权评估指南》。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

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2004年4月前言为了开拓公司矿业权评估业务,建立公司矿业权评估操作操作规范,便于全体专业人员迅速了解和掌握矿业权政策以及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根据现行国家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掌握的有关资料,公司组织编写了《矿业权评估操作手册》(参考)专用资料,希望全体专业人员认真学习。

在具体执业过程中,希望专业人员随时掌握最新的政策和相关动态,以提高公司矿业权评估执业水平。

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首席评估师室矿业权评估部2004年4月目录一、采矿权评估要点5(一)、当前评估结果的利用方式5(二)、采矿权评估报告撰写的有关要求5二、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内容与格式10三、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内容与格式13四、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确认现行制度14(一)采矿权141、技术要求《关于采矿权评估和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142、权限划分:《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153、采矿权评估确认审批程序17(二)探矿权18五、矿业权相关活动国土资源部收费标准20六、矿业主要税费政策21资源税(地方税)21增值税22矿产资源补偿费23矿业权使用费(国家规定费额)25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确定价款额)26矿区使用费2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27七、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审批事项291、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事项292、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293、如何获得采矿权304、国土资源部受理申请采矿权审批基本程序315、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326、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377、采矿权转让审批程序398、国土资源部采矿登记审批收费表41八、矿业权会计处理规定42(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42(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44(三)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48九、有关文件52(一)《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52(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61(三)评估依据——“三个办法”(国务院令240、241、242号)681、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682、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763、242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82十、矿业权评估中相关地质、采矿和选矿基础知识86(一)现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86(二、固定矿产地质勘查规范86(三)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矿床地质问题86(四)采矿方法86一、采矿权评估要点下列内容为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利用司夏木清处长在全国矿业权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的上讲课记录摘要内容(一)、当前评估结果的利用方式1、定价——对政府而言;2、参考价——对交易双方而言;3、招、拍、挂低价和保留价的依据——对国家和市场而言;4、资产记帐——对转增资本金而言;5、信贷担保——对金融领域而言。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挖掘矿业权的价值以及帮助合理决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指南,以帮助业内人士进行准确和全面的评估。

首先,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资源质量、储量量、开采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

资源质量是通过对矿石样本的化验分析来确定的,储量量则是通过现场勘探和实地调查来确定的。

开采成本包括采掘、运输、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费用,市场需求则是通过市场研究和预测来确定的。

其次,矿业权评估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来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评估的指南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应用,包括对矿业权的获取程序、权益归属和期限等进行详细的说明。

此外,矿业权评估还需要考虑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

社会影响因素包括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就业带来的影响,环境影响因素则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评估指南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方法和工具,以帮助评估人员对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和准确的评估。

最后,矿业权评估需要进行经济和风险评估。

经济评估包括对投资回报率、现金流量和净现值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矿业权的经济价值。

风险评估则是通过考虑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环境风险等因素来进行的。

评估指南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方法和工具,以帮助评估人员对经济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决策者做出合理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指南应包括资源质量、储量量、开采成本、市场需求、法律法规、社会环境影响因素、经济效益和风险等方面的指导和方法,以确保评估的准确和全面。

同时,评估指南应定期更新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

矿业权评估师报考指南

矿业权评估师报考指南

矿业权评估师报考指南考试介绍矿产权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矿产权评估业务的人员。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国土资源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须通过考试获得。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矿业权评估师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按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活动。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土资源部为矿业权评估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并由该矿业权评估机构在三个月内到注册管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相关工作经历。

(二)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

(三)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

(四)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历。

(五)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或申请在境内执业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报名时间考试报名一般为7月份到9月份左右。

2009年考试时间尚未确定,详情请关注本站考试动态栏目。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10月份左右。

2009年考试时间确定为10月17、18日。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 18 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已公布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以下简称《修改方案》)。

经研究决定,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同意采用《修改方案》及对《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所做的修改。

对低风险矿产探矿权进行评估应首选收益途径法。

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地质勘查程度为详查及以下的探矿权评估折现率取9%。

自2006年8月15日以后,评估管理机关一律采用《修改方案》进行评估确认和备案。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七月十日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通过《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发布一年多以来的实践,根据广大矿业权评估师、各有关方面的要求,经过部分矿业权评估师和有关专家的研究,并公开、广泛地征求意见后,提出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如下。

一、统一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和采矿权评估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调整评估方法适用范围,修改收益法计算模型统一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法和采矿权评估的贴现现金流量法,并称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简称现金流量法;保留原探矿权评估的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取消探矿权评估折现现金流量法中的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计算模型,取消采矿权评估贴现现金流量法计算模型中的“净现金流量贡献额或投资回报额”扣除项;扩大现金流量法适用范围,除保留原来的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外,也可选择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简称为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改变其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探矿权评估改为用于多方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评估价值分割。

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改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适用范围限定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预查及普查探矿权评估,评估依据的地质资料编制以及对普查、预查获得的333资源量、334预测资源量的评审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委托人决定。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矿业权评估指南》 (2006 修订 )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 )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 )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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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版
《矿业权评估指南》修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六年来矿业权评估实践为基础,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评估的通行做法,尊重市场规律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客观规律,以市场公平交易为出发点,以矿业权评估师为主体,对《矿业权评估指南》运用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进行补充和修改。

具体为: 1. 仍采用《矿业权评估指南》名称。

2. 考虑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以及抵押等提供矿业权评估服务的差别。

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的评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规的规定操作;以平等民事主体间矿业权交易或其他非一级市场经济行为为目的的评估除不违背国务院法规有关规定之外,要尊重当事人在市场中的交易意愿。

3. 矿业权评估要与相关的国家或行业规范、规定相协调;要考虑修改前后评估工作的连续与衔接;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评估所发的有关文件中合理的内容应修改进指南。

4. 评估技术方法的完善是长期的事业,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本次修改。

对一个问题没有新思路、没有更好的或更可行的解决办法时,要先搁置留待以后解决。

参加修订工作的矿业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较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南》(2001 年版)时要广泛得多。

因此,《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代表了矿业权评估现阶段的认识水平。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的内容包括了矿业权评估的基本理论、概念和方法,矿业权评估的管理等。

较之《矿业权评估指南》(2001 年版),《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 年版)提出了一些新的理念,相应地在评估方法部分有较大的改动,还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一些评估要求,以促进矿业权评估公正、公平地为市场服务。

目录上篇概论第一章矿业权概述第一节矿业权第二节矿业权市场第三节矿业权价值第四节矿业权评估第五节矿业权评估的原则与途径第二章矿业权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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